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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owledge-driven economy,簡稱 K-economy) 此一名詞,正式象徵知識經濟時 代的來臨。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創新已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如何藉由保護 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IPR) 以維護知識創新之成果,已 成為各企業及國家不可忽視的議題。由於智慧財產權泛指無形的獨立財產權利,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 及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是聯合國所屬專門機構之一,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 GATT) 進行更新,於烏拉圭回合 (Uruguay round) 設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並簽署「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1例如:根據 2009 年商業軟體聯盟 (BSA) 的資料,全球平均盜版率由 2008 年的 41% 增加到 2009 年的 43%,全球的盜版軟體總價值高達 514 億美元,顯示仿冒行為在全球的嚴重與普遍性。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協定中要求會員國設定智慧財產權的最低保障水準,並設立與貿易有關 智慧財產權理事會 (Council for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監督此協定的實行,包括審查已開發國家與新入會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 (production composition)、可行的產品選擇 (available product choice) 及跨時間分 配的消費支出 (intertemporal allocation of consumption spending) 對仿冒的影響。

Glass and Saggi (2002) 則探討在南國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障對於內生發明、仿冒 及國外直接投資之循環。Grossman and Shapiro (1988a, 1988b) 討論本國正版商於 本國市場中與外國仿冒廠商競爭,並得到仿冒品的存在對於國內福利未必不好的 結果。Grossman and Shapiro (1988a) 則以南北國貿易模型為基礎,再將消費者的 影響加入探討,文章中以消費者的角度將智慧財產權受侵害之情形加以區分為兩 種:一是欺騙性仿冒 (deceptive counterfeiting),即因消費者無法判斷商品之真

Grossman and Shapiro (1988a) 假設並將智慧財產權加以區分商標及著作權,探討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北國及南國間互動後的結果。而仿冒與智慧財產權對知識創 新之影響也是許多學者對於仿冒議題探討的重點之一。2

由正版廠商角度而言,仿冒行為當然愈少愈好,但就社會福利觀點而言,

Novos and Waldman (1984) 以一般化模型說明,較完善的著作權保護可以減少因 為生產不足導致的社會福利損失。Besen and Kirby (1989) 則認為影印行為不一 (1986)、Banerjee (2003)、蔡明芳與邱俊榮 (2006) 皆藉由探討執法成本與社會福 利的關係瞭解查緝仿冒應如何為之。Higgins and Rubin (1986) 發現,執法成本為 零時,查緝仿冒不論由政府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做,皆可達到社會福利極大;在

2如 Conner and Rumelt (1991)、Gallini (1992)、Shy and Tisse (1999)、Takalo and Kanniainen (2000)、吳芝文與周建富 (2004)。

3如 Nascimento and Vanhonacker (1988)、Conner and Rumelt (1991)、Takeyama (1994)、Shy and Tisse (199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施壓例子也不難找到,例如 2009 時美國曾停發簽證,目的是向宏都拉斯臨時政 府施壓要求其接受聖約瑟協議(San Jose Accord)。

由於以 Grossman and Helpman (1994) 菜單式拍賣來分析貿易政策已有許 多國內外學者採用,而其中關於查緝仿冒議題,王智賢與楊敦雅 (2008) 發現在 沒有利益團體遊說下,本國政府最適查緝率為零;但若有外國正版商進行遊說,

則查緝率將可能會提升至仿冒商能夠生存的查緝上限;倘若外國正版商與本國消 費者共同遊說下,查緝率將視市場相對大小而為零或查緝率上限,而遊說雙方則 會落入囚犯困境中。王智賢與陳盈竹 (2009) 為更貼近現實社會環境,修改王智 賢與楊敦雅 (2008) 的設定,加入政府仿冒查緝率下限,版權一樣由外國廠商擁 有,加以探討外國正版商、本國仿冒商,以及國內消費者團體利益發生衝突時,

本國政府將如何訂定仿冒查緝率。本文除了延續前兩篇文章的競爭模型外,加入 討論外國政府透過其貿易政策的施壓下,本國政府所之最適查緝率的決定,以增 加兩國政府貿易政策連動性相關文獻的討論。另外,蔡明芳與邱俊榮 (2008) 亦 討論商品具有網路外部性與存在本國仿冒商下的最適進口關稅問題,並得到不同 於最適關稅應與廠商成本呈反向的關係,但本文與其不同之處在於影響關稅高低 之區分摽的,其是以商品之網路外部性而本文則是以外國市場之大小為進行區 分。本文得出當外國市場規模較小時,本國政府會將仿冒查緝率定為零;當外國 市場規模夠大時,本國政府會將仿冒查緝率定為查緝率上限;而當外國市場規模 介於前兩種情形之間時,仿冒查緝率有可能為零或查緝率上限。最後,本文架構 如下:第 1 章為前言,第 2 章為基本模型,第 3 章為本國政府最適查緝率之 決策,第 4 章為外國政府最適關稅之決定,第 5 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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