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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在二十一世紀的現今,世界已進入數位技術的時代。隨著科技發展日漸純 熟,不可避免地,各式各樣的仿冒商品紛紛出籠,從文章、軟體、影音光碟到皮 件、飾品,無處不見仿冒商品的蹤跡。仿冒商品侵害到的不只是正版廠商的利益,

也傷害消費者的權益,而仿冒商品的猖獗,更是影響了國家整體的福利、聲譽及 國際形象。

為鼓勵創新、研發以及扼止仿冒商品蔓延,世界各國積極對智慧財產權進行 保護。在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 尚未設立前,由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 WIPO) 簽訂 的巴黎公約、伯恩公約來保障智慧財產權。1986 年至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 GATT) 於烏拉圭回合 (Uruguay round) 決議成立世界貿易組織 (WTO),並簽署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 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 TRIPS) 要求會員國設定智慧財產權的最低保障水準,並設立 TRIPS 理事會監督 此協定的實行。美國則是於 1988 年修訂貿易法,根據貿易法 301 條款,對於無 法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家進行懲罰,而規定每年就外國情形所進行的檢討,

稱為「特別 301 (Special 301)」年度檢討。台灣近年來對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也是 不遺餘力,諸如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納入著作權、積體 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業務;為符合時宜,大幅修正了商標法、專利法及著 作權法,並且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以打擊仿冒行為。台灣在 1989 年時 被列入美國特別 301「優先觀察國家名單 (Priority Watch List)」。雖然在 1996 年 時由名單上除名,但在 1998 年至 2000 年再度被列為「一般觀察名單 (Watch List)」。2001 年至 2003 年復列入優先觀察名單,2004 年降為一般觀察名單,至 2008 年為止,台灣皆在名單當中。然而,2008 年 4 月對台灣進行的不定期檢討 (out-of-cycle review),其中倒是肯定台灣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進展。2009 年 1 月 16 日,美國貿易代表署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簡稱 USTR) 終於將台灣由特別 301 條款的觀察名單中除名,由此足見台灣在保護智慧財產權 的過程中所盡的努力。

仿冒問題至今仍是世界各國關切的重要議題,其對經濟影響的研究文章多不 勝數,例如:Bertrand (1998)、Freedman (1999) 指出仿冒使正版廠商的損失極大。

Conner and Rumelt (1991)、Gallini (1992)、Takalo (1998)、Shy and Thisse (1999)、

Takalo and Kanniainen (2000)、吳芝文與周建富 (2004) 等皆在探討智慧財產權政 策對於知識創新的影響。Krugman (1979) 以南北國貿易模型,設北國為先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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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發明創新產品,南國則為開發中國家,模仿北國產品,探討國際貧富差距的 影響。Feenstra and Judd (1982) 則延伸討論到對政府政策及社會福利的影響。

Grossman and Shapiro (1988a)、周登陽等 (2006) 則探討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北 國或南國的影響。Grossman and Helpman (1991a,1991b) 將技術創新發展、人力 資本等變數內生化,成為內生成長理論,研究政府政策、國際貿易變動,南北兩 國會有何改變。此外,亦有不少南北國貿易模型的文獻,如:Dollar (1986)、Jensen and Thursby (1986)、Helpman (1993)、Yang and Maskus (2001)、Glass and Saggi (2002) 等。Thurow (1997,2000)、周德宇 (2001) 認為由於全球化的緣故,為配 合知識、技術迅速流動,需要一個新的、有彈性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儘管各國如此抨擊仿冒、危害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仿冒問題卻仍然存在,這 樣的結果顯示其中應有利益團體對政府的仿冒查緝進行遊說,不同的利益團體互 相角力,影響政府所制定的仿冒查緝政策。由於現今為一民主的時代,利益團體 可透過遊說法、政治獻金法等相關法令,利用政治獻金遊說政府訂定對己有利的 政策或法令規章。而民選政府亦因需要籌措競選經費,或承受利益團體的壓力而 有誘因接受利益團體所給予的政治獻金。也因為利益團體與政府政策制定的關係 不容小覷,故有必要探討其對社會福利所造成的影響。Tullock (1967) 指出不同 利益團體各自遊說政府施行利己的關稅政策最後會導致社會福利損失。Stigler (1971)、Peltzman (1976) 提出經濟管制理論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利益團體透過遊說影響政府貿易政策以極大化利益,而政府為追求選票極大化,

其管制決策會配合使利益團體極大化利益。Hillman (1982) 以 Stigler (1971) 的管 制模型為基礎,設立政治支持函數 (political-support function) 將政治支持度作為 貿易政策的函數,政府以得到最大支持度為目標,貿易政策的決定必須使利益團 體與社會大眾對政府的支持度最高。Findlay and Wellisz (1982) 假設國內有兩個 對立的利益團體,兩者皆利用遊說影響政府的關稅政策。Magee et al. (1989) 考 慮兩個政黨各自主張不同的貿易政策,不會因利益團體給予的政治獻金而改變;

而兩個利益團體為政策主張有利自己的政黨提供政治獻金,政黨尋求最大的勝選 機率,利益團體則經由政治獻金影響支持政黨的勝選機率。

Grossman and Helpman (1994) 以菜單式拍賣 (menu-auction) 來分析貿易政 策,1是最有影響力且廣泛受到採用的文獻。延伸 Hillman (1982) 的政治支持函 數,政府為尋求連任,貿易政策的制定除了須考慮整體社會福利,亦必須為了得 到政治獻金作為競選經費以及利益團體的支持而考慮,即政府以極大化政治獻金 及極大化整體社會福利為目標;利益團體則因追求極大化利益,提供政治獻金遊 說政黨,並依照貿易政策對本身的有利程度,決定給予的政治獻金多寡。政府利 用各個利益團體的菜單式捐獻價格表來制定政策,最後會採取自身與利益團體妥 協的貿易政策。

       

1 以下簡稱 Grossman and Helpman 為 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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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之後,許多學者皆引用 GH 模型進行分析研究。例如,Grossman and Helpman (1995) 進而運用此模型分析,受到國內利益團體的壓力對兩國於貿易協 定時的政策制定會有何影響。Aidt (1997) 探討有兩個利益團體進行遊說,因兩 者互相競爭會有超額競租支出,故兩個利益團體有誘因互相合作。利益團體彼此 的遊說、議價能力會影響政府貿易政策的訂定。Dixit et al. (1997) 以 GH 模型 分析政府財政政策的制定。Fredriksson (1997) 討論利益團體對污染稅的訂定有 何影響。Maggi and Rodriguez-clare (1998) 探討政府的議價能力、政府重視政治 獻金及社會福利程度,對於政府是否加入自由貿易協定的影響。Rama and Tabellini (1998) 在僅有農業與製造業的經濟體系下,應用 GH 模型探討工會與 製造業對關稅政策與工資的遊說行為。Goldberg and Maggi (1999) 以美國1983年 資料檢測發現 GH 模型在現實生活中大致上成立。Konishi et al. (1999) 假設外 國廠商可對本國進行直接投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簡稱 FDI),且外國廠 商與本國廠商皆能對本國政府進行貿易遊說,則政府的貿易政策會較偏好自動出 口設限 (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簡稱 VER) 而非關稅。

而 Ludema (2001) 研究貿易保護主義的利益團體提供的政治獻金與貿易政 策之間的關係。Mitra (2002) 探討若政府可決定是否加入自由貿易協定,本國廠 商 對 本 國 政 府 進 行 遊 說 的 影 響 。 Magee (2002) 討 論 當 廠 商 中 有 搭 便 車 (free-rider) 的情形時,產業對政府遊說的行為。Panagariya and Duttagupta (2002) 假設本國政府可與外國政府組成自由貿易區 (free trade area,簡稱 FTA),在不 同的效用函數下,關稅與配額對社會福利的影響。McCalman (2004) 以澳洲的資 料檢驗此模型,實證發現澳洲貿易自由度會受到代表選民的利益團體以及政府關 注福利的程度所影響。林奇蓉 (2004) 討論利益團體遊說對策略性出口補貼與 策略性進口關稅的影響。Yamazaki (2004) 將關稅稅率視為公共財,則國內廠商 遊說對關稅政策之影響。王智賢與蔡坤良 (2005) 探討當訂定政治獻金限額時,

對於利益團體的政治獻金、關稅提案價格與社會福利造成的改變。吳依芳與王智 賢 (2005) 加入工會與廠商一齊進行遊說,對政府貿易政策及國內價格的影響。

王智賢與翁永和 (2006) 分析利益團體如何藉由政治獻金影響政府的自製率政 策。Wang et al. (2006) 探討二個敵對部門廠商對政府的競爭遊說行為。Lai (2006) 則探討國內、外利益團體如何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制定污染標準。賴育邦 (2006) 討論利益團體的遊說對於可交易污染許可數量及社會福利的影響。王智 賢與林惠敏 (2007) 亦以此模型分析利益團體以政治獻金影響政府訂定的污染 管制政策。其他相關文獻如:Levy (1999)、Gawande and Bandyopadhyay (2000)、

Mitra, Thomakos and Ulubasoglu (2002)、Gawande et al. (2004)、Facchini et al. (2005) 等。由以上可知,利益團體利用政治獻金對政府進行遊說,影響政府政策的訂定,

也影響了社會整體的福利。

無論是正版廠商,或是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團體,皆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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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由於利益團體的遊說對政策制定以及社會福利有極大的影響力,而仿冒查 緝亦與社會福利習習相關,故對於利益團體各自遊說影響政府仿冒查緝率以至社 會福利,我們有必要深入探討其結果。就社會福利而言,Novos and Waldman (1984) 以一般化模型闡述,因生產不足導致的社會福利損失會因著作權的保護而減少。

Johnson (1985) 則延伸此模型,消費者為異質性對消費者課稅的影響。 Liebowitz (1985) 、 Besen and Kirby (1989) 提 出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直 接 使 用 權 (direct appropriability ) 與間接使用權 ( indirect appropriability ) ,影印行為不一定會傷 害原版廠商,並分析其與社會福利的關係。探討政府針對仿冒查緝的執法成本或 執法程度對廠商或社會福利的影響則有 Higgins and Rubin (1986)、Grossman and Shapiro (1988a)、Banerjee (2003,2006) 、蔡明芳與邱俊榮 (2006) 等。其中,

Higgins and Rubin (1986) 指出若沒有執法成本,則無論是由政府或私人做仿冒查 緝,均會使社會福利最大;若執法成本為正,則應由政府進行仿冒查緝,方能使 社會福利極大。Banerjee (2003) 發現在 Bertrand 模型、Leader-follower 模型、

獨占定價模型中皆得出政府的執法政策為不執法時,可極大化社會福利。

Banerjee (2006) 探討利益團體遊說影響了政府的仿冒查緝率,進一步影響社會福 利。蔡明芳與邱俊榮 (2006) 則研究執法成本高低及政府仿冒查緝的執法程度與 社會福利的關係。蔡明芳與邱俊榮 (2008) 發現,若本國政府執法程度提高,外 國正版商所面對的最適進口關稅會跟著提高。

在仿冒議題上,社會整體福利包含廠商利潤及消費者剩餘,政府的仿冒查緝 率在 GH 模型下,須視正版廠商、仿冒廠商所提供的政治獻金以及整體社會福

在仿冒議題上,社會整體福利包含廠商利潤及消費者剩餘,政府的仿冒查緝 率在 GH 模型下,須視正版廠商、仿冒廠商所提供的政治獻金以及整體社會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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