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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自民國 38 年臺灣光復後,臺灣壽險市場僅有臺灣人壽與中央信託局1兩家公 營保險機構來經營臺灣壽險業務。在民國 51 年以後,政府有鑑於民生經濟日益 發展迅速,國民所得與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而慢慢開始重視保險之存在與應用;

而為了因應壽險需求提高,逐漸地開放臺灣壽險市場,允許國內民營壽險公司的 成立,以促進壽險業有效率地發展、強化社會國民安全保障;而經歷了 23 年國 內壽險市場的開放,直至民國 74 年止,臺灣已有 8 家本土壽險公司成立2。因經 濟起飛與高利率時代,民營壽險公司當時獲利情況非常可觀3。翌年,由於「中 美雙邊貿易諮商談判」的結果,臺灣政府開始對美國開放國內保險市場,每年提 供產、壽險各兩家的名額,讓其來臺設立分公司,成為國內保險市場首次開放外 資經營保險業,並成為日後臺灣壽險市場進入戰國競爭時代的導火線;民國 81 年財政部訂定「保險公司設立標準」,調整最低實收資本至新台幣 20 億元4,並 提供國人申請設立保險公司;直到民國 82 年底,臺灣壽險公司總數為 21 家;而 到了民國 83 年臺灣政府更公佈「外國保險業許可準則與管理辦法」法令,正式 開放除美以外的外國保險公司進駐臺灣市場,完全開放外國保險業來臺經營保險 業務。其後臺灣壽險業因進入門檻降低,競爭日趨激烈,不斷出現新的競爭者加

1 現為臺灣金控之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又稱「老八家」,分別為:第一(現為英商保誠人壽)、國泰、國光、南山、華僑、新光、中央和臺壽。

3 民國 78 年 6 月國泰金股價曾為 1975 元新台幣之歷史新高。

4 財政部1992年9月23日台財保第811764493號函明訂產、壽險公司即日起最低資本額調高為新台幣二十億元,現有資 本未達最低標準者,須於十年內以分批方式補足最低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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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進行收購與合併;到了民國 87 年底,臺灣壽險業公司數目逹到最高峰,分 別為 16 家外商和 16 家本土壽險公司(圖一與圖二),使得臺灣壽險業進入戰國時 代。

圖一:1996 年至 2010 年臺灣壽險公司(外資 vs 本土)家數之變化趨勢

圖二:臺灣壽險市場歷史狀況 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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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本國總家數 外商總家數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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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國 89 年受到美國網路泡沫後,過去的高利率時代5已慢慢消失,壽險業 的投資組合報酬率也因而下降,導致壽險公司利差損越來越嚴重、資本適足率6不 足與股東報酬率下降等問題。這到底是臺灣壽險市場競爭過度,導致傳統型保單 嚴重殺價,保單預定利率普遍偏高,以及利變型保單銷售更不佳所造成?還是這 只是侷限於外部經濟與利率因素,與過度競爭無關?而外界普遍認為這只是壽險 業競爭過度、嚴重飽和的結果,甚至連前財政部長顏慶章7也曾經表示:「目前國 內金融機構家數過多,造成過度競爭,導致保險業面臨經營風險增加、缺乏國際 競爭力。」

為了解決過度競爭的問題,政府從民國 89/90 年就開始進行第一次金融改革。

分別公佈了「金融機構合併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希望藉以推動壽險同業 彼此合併、跨業經營、共同行銷、資源共享,以提升營運效率和國際競爭力,可 望逹到規模和範疇經濟;此外,在民國 90 年行政院更通過「金融重建基金設置 及管理條例」8(RTC),讓其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能夠以和平順利的方式退出市場,

保障社會大眾利益,並提高了進入壽險業的門檻;此外,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市 占率,在民國 93 年更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員會」(FSC)來促進與推動保險 業的購併。而這些種種不利外資壽險公司在臺灣經營之金融改革,導致其經營成 本上升、獲利下降,最終被迫退出臺灣市場,或被本土企業所收購,因此從民國

5 民國 70 年臺灣重貼現利率曾高至 13.25%。

6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不得低於 200%。

7 前中華民國財政部部長、前駐世界貿易組織常任代表。現為元大金控董事長。

8 以確保存款人權益、安定金融秩序、金融服務不中斷和社會成本最低為處理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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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年開始,在臺灣外資壽險公司不斷快速減少,而截至民國 99 年底,外資壽險 公司在全臺灣只剩下七家9

可是在研究其競爭程度之前,首先必須了解競爭程度的定義以及如何量化等 問題。過去報章或政府官員常常會運用靜態指標去分析,強調臺灣壽險滲透率在 全球是名列前茅,並把它推論成過多的壽險公司而導致有過度競爭的問題存在,

這種推論正確嗎?能夠成為客觀的競爭程度分析定義嗎?另外,在不同的競爭程 度下,不同的壽險公司所運用的產品定價策略也會因而有所不同:在完全競爭(PC) 市場下,壽險公司會被迫將營運成本的增加直接轉嫁到銷售價格上,最後現存的 壽險業者之營收和獲利都會上升;但相反,當處於壟斷性競爭(MC)10或獨占(M) 市場下,營運成本的增加反而會導致產出與利潤雙雙下降。至於壽險業在併購過 程中有觸犯「反托拉斯法(antitrust-law)11」的機會,到底政府如何在審批過程中判 定壽險公司是否有壟斷市場的能力,也將成為政策分析之重要參考指標與課題。

在研究競爭程度分析方法上,一般可分為結構法與非結構法。當中結構法主 要是以當時壽險市場靜態結構發生的狀況變化來間接推估壽險業的競爭程度,而 最常見用來衡量市場的指標,分別為保險滲透率與投保率、前幾大壽險公司保費 收入或員工人數的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 CR)以及賀芬達指數

(Herfindall-Hirschman Index, HHI),而 Mason(1939)、Brain(1956)、Scherer(1970)等人

9 蘇黎世國際、法巴、匯豐、中泰、康健、友邦與宏利七家

10 類似完全競爭市場(PC),沒有任何一個廠商可以獨占市場,但廠商之間有些差異化的產品,詳見於“The Theory of MonopolisticCompetition in 1933”-- Edward Hastings Chamberli

11 臺灣稱為「公平交易法」,最後修訂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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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的結構行為績效假說(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Hypothesis, SCP)則可作 為這些指標所隱含的理論,進行市場結構與經營績效間關聯性之分析;而 SCP 假說提出壽險業的獲利主要是取決於市場結構,如果市場集中程度上升,其勾結 機會就越大,最後變成寡占或壟斷性競爭(MC)市場,甚至是壟斷或獨占(M)市場,

代表壽險公司之間越容易控制壽險市場,經營績效會越好,表示市場集中度與壟 斷性是明顯地呈正相關的。

但 SCP 假說的支持與否事實上相當分歧的。有些文獻會支持 SCP 假說

(Bajtelsmit and Bouzouit,1998; Cummins and Weiss,1999; Pope and Ma, 2008),其中 Pope and Ma(2008)在探討自由化對國際保險市場結構與保險公司績效之影響時,

其實證顯示出自由化程度與市場集中度交叉乘項之迴歸係數是呈現顯著負向影 響,這表示當國家自由化程度越低時,則支持 SCP,並提出全球保險市場可能面 臨保險家數過多與競爭激烈進而導致保險公司獲利能力下降的問題,因此大部分 關於保險的文獻都會使用 CR 或 HHI 指標來檢驗 SCP 假說。但有些則否

(Weiss,1974; Jung,1987; Carroll,1993; Choi and Weiss,2005),原因是上述結構性指 標在衡量保險公司的競爭力或獨占力上可能並不是最良好的衡量方式。

結構性指標對分析壽險市場競爭程度也有其缺點。首先,保險滲透率與投保 率只是反映保險市場的實際狀況,並沒有對個別壽險公司之保費收入分配作衡量;

而以員工人數作為指標,雖與保費收入呈顯著正相關,但忽略了經營效果之效率 性;另外傳統的 HHI 和 CR 則無法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所面臨的競爭,因為隨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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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自由化以及金控公司的興起,使得壽險公司的保險商品不僅受到保險業內的競 爭,還會受到非保險業的競爭(如銀行保險和非壽險商品);再加上,CR 指標會 完全忽略了小型壽險公司的市場影響力,HHI 又會受到大型壽險公司所支配,因 此結構性指標的客觀性一直被受到質疑。

故探討國內壽險業的競爭程度與其變化影響是舉足輕重的,因可作為臺灣在 制定金融發展政策前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標。而自民國 89 年起,在政府努力推動 金改下,如果壽險市場真的是由競爭趨向壟斷,表示政府所實施的政策是正確的;

但如果壽險市場仍是過度競爭,則代表目前金融政策還值得再進一步檢討改善。

而為了衡量壽險市場的獨占力,應直接觀察壽險公司的行為來評估其市場獨 占力的情況。由於過往探討市場獨占力的實證文獻相當多,而當中最常使用的檢 定法分別有以下三種:1)猜測變量法(Conjectural Variation)以 Iwata 最先提出 Iwata 模型(Iwata, 1974),此方法說明在某一市場中,當預期其中一家廠商改變其產出時,

則其他家廠商會做出怎樣的產出反應,利用此動態關係來衡量市場的獨占力量。

2)Bresnahan 模型(Brasnahan, 1982),又稱加碼檢定法(markup test),以利用廠商的預 期邊際收益與市場需求價格的關係來判定。3)Panzer-Rosse 模型(Panzer and Rosse, 1987),又稱 H 統計量,就是利用廠商投入價格之差異來進行靜態分析,導出在 獨占(M)、壟斷性競爭(MC)與完全競爭(PC)的不同市場下,收益對投入價格的彈 性關係。這三種檢定法都是藉由直接觀察壽險公司營運行為,以評估其市場獨占 力之運作情形,但在檢測金融市場結構方面,以 Bresnahan 檢定法和 Panzar-Ros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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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法則較常被應用。

正因為非結構法能解決前述的缺點,許多著名學者 Angelini and Cetorelli

(1998)、Bikker and Haaf(2002)則會使用 H 統計量指標來衡量公司的競爭程度,

並與傳統市場結構指標(HHI,CR)的結果進行比較,他們發現結構性指標與 H 統計 量的結果會有不一致的現象。當中 Bikkerand Haaf(2002)、Bikker et al.(2007)、

Yildirim and Philippatos(2007)指出市場的集中度與公司的競爭力無絕對的關係,

Yildirim and Philippatos(2007)指出市場的集中度與公司的競爭力無絕對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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