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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

第四章 國外建材類標章評估系統

第二節 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

化 學 品 全 球 分 類 及 標 示 (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縮寫為 GHS),是一套 由聯合國制定的化學品分類和標記系統,目的在於統一不同國家和地區 的化學品分類和標記,GHS 來自於 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的提 議:「在 2000 年之前,建立一套全球統一的危險品分類和標記系統,

包括化學品安全說明書和簡單易懂的表示符號」。這套制度基於聯合國 和北美原有的危險性物質分類和標記制度。

GHS 系統危害分類共有 27 種(如表 4.2),每一分類均詳細定義其分 類判斷基準、危害通識中標示之元素及分類流程,與目前國內危害物質 之九大分類,如易燃氣體、易燃液體在名稱上相同,用以分類之試驗標 準類似,但定義標準範圍卻有差異。例如易燃性氣體在 GHS 之分類標準 為「在 20℃,標準壓力下,在空氣中有爆炸界限者」,在危害通識規 則中易燃性氣體之定義為「於一大器壓下,攝氏 15℃時具有可燃性之 氣體」,範圍擴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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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 外 建 材 類 標 章 評 估 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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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為兩個級別(表4.3)。目前對於化學品的致癌性分類也可參考國 際癌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的標準,IARC 依據人類流行病學與動物試驗所得到的資料將 致癌

物質依其致癌證據的強弱分為5類:

Group 1:確定人類致癌物質;

Group 2A:疑似人類致癌物質;

Group 2B:可能為人類致癌物質;

Group 3:無法判斷為人類致癌物質;

Group 4:非疑似人類致癌物質。

此外,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師協會(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ACGIH)也有針對致癌物質 訂定標準,同樣依致癌證據的強弱將致癌物質分為下列5類,以供參 考。

A1:確定人類致癌物質;

A2:疑似人類致癌物質;

A3:動物致癌物質;

A4:無法判斷為人類致癌物質;

A5:非疑似人類致癌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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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 致癌物質危害級別

3.危害物質分類範例

以苯(Benzene,CAS No. 71-43-2)為例,說明如何判定苯之致癌性:

IARC將苯列為Group 1確定人類致癌物質,而ACGIH亦將苯列為A1確定人 類致癌物質,因此,將苯劃分為「致癌物質第1級」。

級別 定義/標準

第1級 已知或假定的人類致癌物質。【標準】具流行病學和 /或動物資料,則將化 學品劃為第 1級。個別化學品可進一步的區分為第1A級或第1B級。

第1A級 已知對人類有致癌可能;對化學品的分類主要根據人類證據。

第1B級

假定對人類有致癌可能;對化學品的分類主要根據動物證據。【標準】以 證據的充分程度以及附加的考慮事項為基礎,這樣的證據可來自人類研 究,人類接觸化學品和癌症發展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已知的人類致癌物)。

另外,證據也可來自動物測試,即動物測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動物致癌性

(可能的人類致癌物)。此外,以個案而言,若根據有限的人類致癌性證 據並同時具有限的實驗動物致癌性證據的研究,亦可通過科學判斷,將此 分類為人類致癌物質。

第2級

可疑的人類致癌物質。【標準】可根據人類和 /或動物研究得到的證據將一 種化學品劃為第2級,但前提是這些證據不足以將該化學品劃為第1級。根 據證據的充分程度和附加考慮事項,這樣的證據只來自人類研究中有限的 致癌性證據,或只來自動物研究中有限的致癌性證據。

第 四 章 國 外 建 材 類 標 章 評 估 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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