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十一、交易簿增額風險之資本計提

增 額 風 險 計 提 ( incremental risk charge , IRC) 係 在 未 來 一 年 資 本 期 間 與 99.9% 之 信 賴 水 準 下,考 慮 個 別 或 組 合 部 位 之 變 現 期 間 (l iquidit y horizon ),對 未 證 券 化 信 用 商 品 部 位 之 違 約 與 變 動 風 險 之 估 計 值,衡 量 增 額 風 險 資 本 計 提 之 方 法 , 銀 行 所 採 行 之 衡 量 方 法 應 經 「 使 用 測 試 」, 並 與 銀 行 辨 認 、 衡 量 及 管 理 交 易 風 險 之 內 部 風 險 管 理 方 法 一 致 。

銀 行 使 用 內 部 模 型 法 建 立 增 額 風 險 模 型 或 全 面 性 風 險 (comprehensive risk )模 型 者 ,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銀 行 衡 量 交 易 簿 風 險 之 內 部 方 法 , 包 括 資 本 期 間 設 定 、 定 值 風 險 (constant level of risk )設 定 、 展 期 假 設 或 其 它 因 素 等 , 可 能 無 法 與 下 列 原 則 完 全 對 應 。 此 時 , 銀 行 須 向 主 管 機 關 證 明 其 增 額 風 險 之 資 本 計 提 結 果 , 須 至 少 等 於 採 用 監 理 原 則 模 型 之 計 算 結 果 。

(一)增額風險之資本計提原則

1.增額風險資本計提應涵蓋之部位與風險

(1)增額風險計提包含在個別市場風險之內部模型法下,所有應計提個別利率風 險資本之部位(不包括證券化部位),不論其流動性之高低。

(2)銀行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將權益證券交易單位所持有之上市權益證券 及相關衍生性商品部位納入增額風險模型,其涵蓋標準與銀行內部衡量及管 理其交易單位風險之方式一致。若權益證券部位包含於增額風險之計算,則 當其相關債務發生違約時,視同該權益證券違約。

(3)增額風險之資本計提,應衡量下列風險

a.違約風險指債務人違約產生直接損失之可能性及因違約事件產生間接損 失之可能性。

b.信用變動風險指內部/外部評等遭降級或升級,而發生直接損失之可能性 及信用變動事件造成間接損失之可能性。

a.變現期間之評估應審慎保守,且須有足夠之期間長度,使出售或避險操作 不致顯著影響市場價格。

b.為適當衡量某一部位或投資組合之變現期間,得考慮搭配銀行內部政策,

例如審慎評價、評價調整及低流動性部位之管理。

c.變現期間最短為 3 個月。

d.一般而言,非投資等級部位之變現期間,應較投資等級部位為長。

e.銀行得採用個別部位或總和基礎(即依部位分群(buckets))衡量流動性。若使 用總和基礎(例如非屬信用違約交換指數(CDS index)之歐洲投資等級公 司),其分類原則應能清楚反應流動性之差距。

f.部位若集中度較高,則預期需有較長之變現期間。該項預期係為保留適當 資本,以支應發行人集中度和市場集中度等兩類集中度風險。

g.若金融商品之到期日短於變現期間,或長於未明確記載之變現期間。若屬 重要部位,則增額風險資本計提須考慮商品於到期日及變現期間中的潛在 風險。

(4) 模型應建立於「一年資本期間之定值風險(constant level of risk over one-year capital horizon)」假設之下,即銀行為維持一開始之風險水準,包括風險值、

信用評等和集中度等,而將其一年資本期間的交易部位進行重配置或展 期。部位變現時,模型須掌握此項重配置或展期所產生的影響。

(5) 市場事件造成之損失,若涉及多筆債權或發行人,模型亦須納入考量。

(6) 模型須依照下述之驗證標準,納入各風險因子之相關性影響。

(7) 在 99.9%信賴區間內,模型所估計之損失,即為交易部位之增額風險所需計 提資本。

(8) 債務人在經濟及財務上之互相關聯,將使得違約及信用變動產生群聚現 象。此時,增額風險計提須包括上述互相關聯效應,且銀行之增額風險資 本計提模型,亦須納入上述群聚現象之效應。

(9) 模型須適當反應發行人及市場集中度。在其他條件相同下,集中度較高之 投資組合應計提較高之資本。集中度若發生於同一產品類型及跨產品類型 間,在壓力情境下可能使得集中度增加,模型亦須反應該等現象。

(10)暴險總額之計算,僅同一類金融商品之長短部位始得互抵,否則須以總部 位(未互抵)計算暴險金額。持有不同金融商品或同一發行人之不同券別(稱 為「同一發行人避險」)、不同發行人商品的多空部位(稱為「不同發行人 間避險」),均不能互抵。上述多空部位僅能歸戶至各商品,再以總長或總 短部位來衡量及建置模型。

(11)基差風險、主次順位、內外部信評、到期日、互抵部位年期、互抵商品差 異、啟動賠付機制等,均應反映於增額風險計提模型。

(12)模型須反映選擇權特性(optionality),即銀行之模型須納入選擇權之非線性 影響及其它因價格變動而有非線性特性之部位。銀行於評價及估計產品之

價格風險時,亦須審慎注意其模型風險。

3.交易簿部位若係以動態操作策略避險,則於變現期間內,得承認避險工具之重新 配置效果。上述效果僅能於符合下述條件時,始得承認:

(1)避險工具重配置模式具一致性;

(2)證明重配置達到較好的風險管理;

(3)證明即使於壓力情境下,此避險工具仍具充足流動性。

銀行於動態避險策略中產生的殘餘風險(residual risks)須反映在資本計提,

並驗證其識別殘餘風險的方法。

4.計算違約與信用變動增額損失的資本計提後,銀行須將該等資本計提與以風險值 為基礎的市場風險資本計提相加。

(二)驗證(Validation)

1.設計、測試及維護增額風險計提模型時之驗證原則如下:

(1)評估設計概念之健全度;

(2)持續監督建模過程檢核及基準設定;

(3)產出分析。

2.驗證須考量之相關因素包括

(1)於系統及個別壓力情境下,變現期間之估計應反映實務運作與歷史經驗。

(2)在衡量變現期間中的違約風險及信用變動風險時,須將客觀資料納入考慮,並 考慮重新配置部位及維持部位不變兩種方式下,風險估計之差異。

(3)須於確實可行之架構且經客觀資料分析,始得建立相關性假設。若銀行以多期 模型計算增額風險計提,應估計年度間隱含之相關性,確保其合理性,並能 與實際年度間相關性一致。

(4)驗證相關性之建模方法、系統風險因子之選用及權數設定係屬合宜。

(5)建模方法須適當文件化,以使主管機關清楚瞭解相關性假設及其他建模假設。

(6)驗證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壓力測試、敏感度分析、情境分析,以評估其質化及量 化之合理性,尤其是在集中度部分。

(7)測試不限於歷史事件情境,而應考慮增額風險資本計提之健全標準。

(8)銀行應致力建立內部建模基準,以使增額風險資本計提模型具整體一致性。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