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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小企業發展

在文檔中 議題辦理情形 (頁 197-200)

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理情形暨未來處理方向 1.建請持續加強辦

理中小企業放款 方案,落實智財 鑑價機制,有效 解決中小企業經 營資金問題

1.為能積極落實協助中 小企業經營資金順利 取得,建議行政院金 管會所推動之「本國 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 業放款方案」改為常 態調節機制,以即時 協助中小企業經營急 需之資金。

金管會(銀行局) 1.辦理情形

(1)「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實質上已屬常態性調節機制。

(2)為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金管 會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即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截 至 100 年 10 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 4 兆 567 億元,較 99 年底 增加 3,802 億元,已達 100 年度(本方案第六期)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 2,000 億 元預期目標。

(3)另 100 年 10 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及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 率分別為 46.49%及 50.93%,相較於歷年來中小企業占全體企業銷售值之比率約 30%之情形,顯示銀行已更重視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4)金管會已於 100 年 12 月 26 日召開本國銀行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討論持續實 施「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七期之相關內容,訂定 101 年本 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之預期成長目標為新臺幣 2,200 億元,以協助中 小企業融資。並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銀行,除提供簡易型分行升格為一般分行、

分支機構跨區遷移、申請轉投資、非營業用辦公場所設置遷移等自動核准,及 申設國內分支機構之加分參考等多項獎勵措施外,另增列申設國外及大陸地區 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者優先核准之誘因。

2.未來處理方向

(1)擴大信保基金規模、鼓勵銀行設置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單一服務窗口已納入黃 金十年政策金融發展相關規劃。

(2)鼓勵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向為金管會重要工作,金管會每年將定期檢視 經濟景氣情況及對中小企業放款情形,並於必要時邀請各銀行及相關單位研商 討論。

3.辦理進度

已完成(本案之辦理進度已於 100 年 11 月 2 日經建會研商「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 連續 3 年以上提出議題」會議中說明,工總代表亦接受金管會意見並達成共識)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辦理情形

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強化銀行金融中介功能,金管會自 94 年 7 月 1 日 起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經濟部每年均達成對中小企業放 款餘額增加 2,000 億元之預期目標。金管會為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 關係,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繼續實施第五期(實施期間:99 年 1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方案,99 年相較於 98 年,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 4,722 億元,

成長幅度達 14.74%,信保基金並配合提供五至九成之融資保證。金管會決議本 (100)年度持續推動第六期「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並訂定本年度 中小企業放款餘額成長 2,000 億元之預期目標。截至 100 年 10 月底本國銀行對中 小企業放款餘額 4 兆 567 億元,已新增對中小企業放款 3,802 億元。

2.未來處理方向

配合金管會持續辦理。

3.辦理進度

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

辦理情形暨未來處理方向 持續辦理

中央銀行

1.本方案自 94 年實施迄今,金管會每年均參酌國內經濟成長及銀行放款情形,召集 央行及相關單位研商方案目標及獎勵措施,實質上已形同常態調節機制。

2.央行一向關心本國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並以銀行放款辦理情形,作為准 駁其申購本行存單之參考。

3.鑒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制有助於缺乏擔保品之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央行將 持續追蹤信保基金承保情形及財務狀況,並鼓勵銀行多加利用信保機制,分攤授 信風險。

2.為能提高創新或新創 中小企業經營資金籌 措能力,擴大智財融 通輔導,建議加強金 融 人 員 智 財 鑑 價 能 力,落實中小企業智 財鑑價機制,以利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生 存 發 展。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辦理情形

為便利中小企業就近透過各地銀行迅速取得政府各項融資措施,加強企業與銀行 間之互動,經濟部持續辦理「銀行融資服務窗口非財務面教育訓練計畫」,從課程 中認識中小企業融資的本質,以提升金融機構貸放中小企業意願,並提升金融從 業人員了解智慧財產權特性,協助銀行培育專業人才,建構智慧財產權籌資環境。

2.未來處理方向

由於智財融資涉及層面較多,如金融機構對智財權融資意願、對智財權如何管理、

智財債權發生違約後之拍賣處理、是否有人其他業者願意出價接手、是否需有專 責單位管理智財債權、以智財擔保之債權如何確保其債權價值、智財權評價是否 具公允性及適當性,評價結果是否能與市場價值相近等,皆攸關金融機構融資意 願,本案建議從金融法制面與執行面思考整體配套機制。

3.辦理進度 持續辦理

金管會(銀行局) 1.辦理情形

(1)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13 條規定,為協助企業呈現無形資產價值,相關產業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產、官、學代表辦理訂定評價服務基準、建立評價 資料庫、培訓評價人員等。為協助各產業中央目的事業機關訂定評價服務基準,

金管會已完成督導訂定評價準則公報,作為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評價服 務基準之參考。

(2)建置公信力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以呈現無形資產價值,為無形資產融資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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