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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至十八世纪刚果河流域诸国

在文檔中 总序 (頁 71-87)

刚果河流域是指大西洋与坦噶尼喀湖、博木河与卢瓦普拉河之间的中非 热带森林地区。这里雨水充沛,可耕地资源丰富,住着班图人的许多分支:

巴刚果人、卢巴人、库巴人、隆达人、姆崩杜人等等。自 14 世纪出现刚果王 国以后,到 16 世纪初期,各支班图人大都已经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

有的还建立了国家,如卢巴王国、库巴王国、隆达王国等。各地区之间互通 有无,贸易往来频繁,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化和产品数量与种类的增加。到 18 世纪末期以后,由于奴隶贸易的步步侵蚀和欧洲殖民者的入侵,掠奴战争以 及争夺王位的内讧频频发生,各王国逐渐走向衰落。

一、刚果王国的盛衰

刚果王国在进入 16 世纪以后,仍是刚果河流域最重要的一个国家。王国 版图辽阔,下辖八个省

:沿海地区的索约省、姆邦巴省;北部的恩松迪省;

南部的温博省、旺杜省、姆庞古省、姆巴塔省和姆庞巴省。另外,北方的罗 安果王国和南方的当博、马坦巴、恩东戈等王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刚果 王国的宗主权,经常向它纳贡。17 世纪,当刚果王国处于鼎盛时期时,西至 大西洋沿岸、东达宽果河、北抵尼阿底河、南迄宽扎河,几乎都在它的控制 之下。

随着王国版图的不断扩大,国家机构也相应地建立和完善起来。整个王 国实行中央集权制。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以国王为首的贵族集团(称姆维西 刚果)手里。国王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兼领最高司法权,根据刚果习惯法,

死刑往往由国王裁决。各省的省督和中央高级官吏由国王任命。但国王的权 力是有限的,他没有土地所有权,也不能随意转让王国的土地,在每个重大 问题上都必须征询贵族会议的意见。国王临终时,无权指定继承人,而须由 贵族会议从国王嫔妃之子中选出。因为国王的正妻来自姆巴塔省的恩萨库・劳 家族,为了避免一族的势力过分强大,刚果传统习惯规定,王位候选人只能 从前王的嫔妃之子中产生,她们一般是中央坎达(氏族)的成员,或是国王 的近亲和享有姆维西刚果称号的姐妹。

辅佐国王的中央高级官吏包括:处理贵族之间纠纷案件的司法官“ 凡戈 凡戈” ;负责统领军队的指挥官“ 马卡卡” ;一名司库和二名税收官。到 17 世纪中期,这些官职大都变成某些家族世袭的职位。国家的常设武装力量是 国王卫队,它由四名军官指挥,驻扎首都,以保卫国王和贵族的安全。除卫 队外,刚果王国没有一支全国统一的常备军,当国王决定要打仗时,由“ 马 卡卡” 负责传令给各地贵族和省督,让他们在所辖地区征集军队,并带到指 定集合地点。17 世纪时,一位葡萄牙人的报告提到刚果国王一次能征集到约 八万人的军队

贵族会议(称“ 勒・姆班达” ,ne  mbanda)是刚果王国当时最重要的一

对刚果王国辖省的数目说法不一。本文根据 AnneHilton,The Kingdomof Kongo(《刚果王国》),Oxford 1985,pp33-34.

巴兹尔・戴维逊:《黑母亲》,三联书店 1965 年,第 119 页。

个常设机构,它由 12 名成员组成,包括 8 名来自王国中心地区一些大氏族里 的首领和 4 名已故国王的妻子、婶母或姐妹。他们负责协助和监督国王处理 国家重要事务,至少在理论上,宣战、官员的任免、道路的开通或关闭,都 要经过贵族会议的同意。国王作出的一些重大决定,也由贵族会议负责监督 实施。国王在各地的代理人是各省省督。他们担负三个重要职责:在军事方面,

负责为国王征集军队,因而有军事首领之称;在经济上,负责为国王征收贡 物和管理商道,贡物数量不定,当国王力量十分强大且风调雨顺的时候,省 督上交的东西较多,相反则较少;在司法上,负责审理民间纠纷,以国王的 名义作出判决。为防止省督权力过大,构成对王位的威胁,每位国王在上台 之初,便从自己的亲信或亲属中选派新省督;平时,鼓励省督把子女送到首 都接受教育。每隔三年的 7 月 25 日,各省省督要带大量礼品来首都觐见一次,

以示效忠。另外,国王还经常向各省派出特使,对省督的政绩进行考察。

省以下的行政单位是姆维拉和坎达。前者由若干个互相通婚的坎达组 成,相当于一个部落联盟,其首领为部落酋长,管辖几个甚至数十个自然村 落。在 15—17 世纪到过刚果的欧洲人,一般把这一层行政组织称为县或区,

实际上,这是套用了当时欧洲行政机构的名称,二者并不相同。姆维拉与县 或区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奠基于血缘关系之上,部落酋长选自最强大的氏 族酋长,不是省督直接指派的行政官员;而欧洲的县或区是按地域划分的,

其行政长官或由上级任命,或由本地推举上报批准,他们不一定与本地有血 缘关系。坎达(欧洲人称为村)由若干个血缘亲密的姆武穆(支系)组成,

姆武穆内则含有若干对偶婚性质的家庭,它们大多数实行一夫多妻制,自 16 世纪基督教在刚果传播后才有少数教徒过一夫一妻制的生活。

姆维拉和坎达酋长的一个主要行政职能是向本族人征收贡品,收齐后交 给省督。各省省督除留下一部分作为己用外,余者送往首都。贡品包括奴隶、

象牙、棕榈纤维布、盐和皮革等,通常是各地特产。这种进贡制度在刚果人 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它象金字塔一样,从地主到中央层层上贡。

王室在收到贡品后,一般只留下一部分,大多数是被国王赏赐给下面的大臣,

以及作为回报,给其他省督带回去,省督再如法炮制。如沿海省份进贡盐、

贝壳、干鱼等物品,国王则赏赐给他们较为缺乏的淡酒、粮食和兽皮。因此,

刚果的进贡制除表示政治上的效忠服从外,还起到了一种物物交换、互通有 无的商业功能,无形中建立了一个商业贸易网络。刚果国王通过控制这个网 络以及某些紧缺物品,如恩赞布贝壳、精美的棕榈布、尤其是后来的欧洲舶 来品,增强了自己在臣民中的威信。除此之外,对于某些人来说,进贡还有 依附目的。置身于别人的保护之下,“ 对贫穷、孤立和被不安全包围的居民 们来说,依附一个较大的、较安全的团体是十分重要的”

。相反,一个集团 或个人如果没有交纳足够的物品,往往会有灾难性的后果,行政官员(包括 省督)有被革职的危险,普通百性则可能被罚为奴隶。直到 18 世纪,刚果王 国的财政收入和对它族的统治权都是通过纳贡实现的。

姆维拉和坎达起到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分配土地。在刚果王国,土地私 有权一直未被普遍确立。土地最高所有权掌握在姆维西刚果,即贵族集团手 里,由他们负责给姆维拉划分土地。每个姆维拉都拥有大片土地,包括现耕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frica(《剑桥非洲史》),vol. 3,p.545.

地、休耕地,也有荒地和山林。姆维拉酋长对全部土地负有管理责任,如维 护部落土地的完整性,调整各坎达之间的土地纠纷,有权决定把山林、荒地 交给外来氏族使用。各坎达的酋长则负责把本氏族的土地划分给姆武穆。姆 武穆的首领再把它划成小块,分配给成年男女成员耕种。每隔一定时期,坎 达的酋长和姆武穆的首领都要重新划分一次土地。至于狩猎的森林则属于整 个姆维拉,不划分使用区域。此外,在刚果王国的少数省份里,部分土地还 实行氏族集体所有、集体耕种的制度。

贵族土地私有制作为一种新的土地占有形式,在 16 世纪已初具规模。当 时有三种形式:一是国王的封地,即由国王分封给各省省督的土地。封地上 的劳动者(主要是奴隶)和全部收入归省督。有时省督还把封地再分封给下 属贵族,以换取他们的支持。二是一般贵族的私有庄园,通常是在职省督利 用权力蚕食、肢解某些部落的公有土地,或者到森林和荒原中开辟一块土地,

以传给后代和其他旁系亲属而形成的。三是国王赏地。大约从 16 世纪中叶开 始,刚果国王常常把一些土地连同上面的村落和居民赏赐给他喜欢的贵族或 客人,这类村庄被称为“ 金甘古” ,意即“ 献出的村庄” 。许多史料表明,

随着阶级分化的加剧和省督、贵族权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部落公有土地直 接或间接地转化成贵族私有土地。例如在姆邦巴省,16 世纪末只有一块为历 届省督所有的国王封地,但 100 年后,佩姆巴、先鲍、列比塔和布姆比等四 个部落的土地都被贵族占有,占全省土地面积的 1/3 左右

伴随着这两种土地所有制,在刚果王国出现了两种奴隶制并存的局面:

一种是在广大部落氏族组织中流行的家长奴隶制(一译父权奴隶制);另一 种是在贵族封地、庄园里初步发展起来的大奴隶制(一称劳动奴隶制)。

家长奴隶制通常产生于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形成时期,在古代希 腊、罗马很快转化为大奴隶制,成为奴隶制的一种典型形态。但是,在刚果 王国,家长奴隶制几乎与该王国共始终,存在的时间很长。在刚果许多地区,

家长奴隶主要是债务奴、因穷困所迫而投靠其他氏族的“ 自愿” 奴隶和战俘 奴隶。他们与主人家庭的其他成员一起从事农业生产,兼为主人做家务。劳 动果实除了留下糊口以外,其余上交给主人。主人有义务向奴隶提供工具、

衣物和住所,以及为成年奴隶完婚、建立家庭。当奴隶犯罪受到处罚时,主

衣物和住所,以及为成年奴隶完婚、建立家庭。当奴隶犯罪受到处罚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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