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如此,則我們要追問:對於「侵害思想自由或言論自由」此一難題,格林以 及藍騰又可有解決之道?值得注意的是:藍騰似乎並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 性;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格林則採取了一種直截了當的解決方式──如前所 述,在前提 1 中,格林索性巧妙的堅持了「極端的言論查禁的反實在論」,並主 張「凡言論 L 具有臣屬、噤聲作用,則言論 L 就一定是超級顯性 L」,其結果,
則是乾脆直接縮小了言論查禁的範圍,並使得格林的「全有全無論」因此能免於
「侵害思想自由」的問題。然而格林的這種作法卻也必須付出相當昂貴的代價─
─如前所述,藍騰認為格林的前提 1 根本就不具說服力──如前所述,藍騰曾合 理的質問:為何只有超級顯性 L 才能具有臣屬、噤聲作用,而顯性 L 就不行?
在此,我們似乎碰到了兩難:如果我們向藍騰的主張靠攏而捨棄格林的前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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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承認顯性 L 也能具有臣屬、噤聲作用,固然能成功解決藍騰的上述質疑,然 而其結果,則是被迫同時放棄了「極端的言論查禁的反實在論」(即格林的言論 查禁的反實在論),並必須接受「溫合的言論查禁的反實在論」(即藍騰的言論查 禁的反實在論),這顯然會使得我們喪失了言論自由以及思想自由;另一方面,
如果堅持格林的前提 1,固然能使得我們免於「侵害思想自由或言論自由」的問 題,然而我們卻因此無法成功抵禦藍騰的質疑。對此兩難,我們又該如何是好?
換言之,我們的重點在於:如何能一方面成功抵禦藍騰的質疑,而一方面又能避 免侵害思想自由或言論自由?
為了回答這個棘手的問題,讓我們再回到第八節末曾詢問的三個問題,即:
1. 在 A 類之中的「時間不完整」的 L,是否也應視為屬於思想自由範疇的 L,
因此不能查禁呢?
2. 在 A 類之中的「空間不完整」的 L,是否也應視為屬於思想自由範疇的 L,
因此不能查禁呢?
3. 在 A 類之中的「完整」的 L (即超級顯性 L),是否應視為屬於思想自由 範疇的 L,因此不能查禁呢?
為了討論清楚起見,讓我們再次清理戰場,看看我們已經得出了那些重要的結 論。在第九節中,我們曾指出:藍騰的「一次有效論」主張 A 類、B 類之 L 都 可以查禁,而格林的「全有全無論」則主張只有 A 類中之「超級顯性 L」才能查 禁,因為只有超級顯性 L 才具有噤聲、臣屬作用。我們也曾在第九節中指出:
言論查禁的實在論以及言論查禁的反實在論這兩個預設,都會有「侵害思想自由」
或是「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因此是不能成立的。除此之外,在第八節中,我 們也已指出:B 類之 L (包括隨時彼地的顯性 L、彼時隨地的顯性 L、此時彼地的 顯性 L、彼時此地的顯性 L 以及彼時彼地的顯性 L) 不能查禁,否則會侵害思想 自由。不過這還不是我們最後的結論,因為我們還打算一方面成功抵禦藍騰的質 疑,另一方面則進一步縮小言論查禁的範圍,以便有效避免「侵害思想自由」或 是「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為此,我們還剩下一個可能的主張必須進一步考慮,
即:
唯有當 L 本身就是噤聲、臣屬的「做言」時,我們才有充分理由查禁 L。依 此一解法,只有 A 類之 L 才有充分理由加以查禁,而 B 類、C 類、D 類之 L 則不能查禁。
我們接下來要進一步指出:A 類中的大部分 L 也是不能查禁的,因此上述主張也 是不能成立的。為此,我們打算主張:
唯有當言論具有臣屬、噤聲作用,而且還是隨時隨地都對至少一人具有臣 屬、噤聲作用,此時才有充分理由查禁 L。因此我們沒有充分理由查禁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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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時間上的「消極脫離」(negative escape),一則為空間上的「積極脫離」(positive escape)。時間上的「消極脫離」是指「此時」註定「退化」而成「彼時」的現象,
而空間上的「積極脫離」則是指「此地」轉變為「彼地」的現象。為了便於討論 起見,讓我們稱聽者可以時間上「消極脫離」或在空間上「積極脫離」L 的管轄 範圍的情況為聽者「脫離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escape)。
若是如此,則我們就可以繼續探討在 A 類之中,那些 L 具有「脫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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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可是我誓死捍衛你說這句話的權利。」(I detest what you say;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英國小說家歐威爾也曾說:「言論自由就是『有權 利告訴別人不想聽的話』的自由。」(If liberty means anything at all, it means the right to tell people what they do not want to hear.) 16 不過伏爾泰以及歐威爾的主張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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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色情刊物不應查禁。
最後,讓我們來看看上述「一次無效論」為何能一方面成功抵禦藍騰的質疑,而 一方面又能避免侵害思想自由或言論自由。首先,在前提 1 中,我們贊成藍騰的 主張,並反對格林的主張,因為格林認為只要言論沒有隨時隨地都使得至少一人 遭到噤聲或臣屬待遇,那麼該言論就沒有噤聲、臣屬作用 (亦即:我們同意藍騰 對格林的主張的質疑是合理的)。而在前提 2 中,我們則同時反對藍騰以及格林 的主張,因為藍騰和格林都認為「言論具有噤聲、臣屬作用」可以是查禁言論的 充分理由 (藍騰和格林的主張的分歧之處,在於「如何認定言論具有噤聲、臣屬 作用」──藍騰認為只要至少一人曾經遭到噤聲或臣屬待遇,那麼該言論就具有 噤聲、臣屬作用;而格林則認為只有當隨時隨地都至少一人遭到噤聲或臣屬待 遇,那麼該言論才算具有噤聲、臣屬作用)。至於在前提 4 中,我們在前半部分 中支持藍騰的主張 (即:色情刊物的確具有噤聲、臣屬作用),而在後半部分中 則支持格林的主張 (即:聽者在面對色情刊物時,具有「脫離的可能性」)。最 後,前提 3 中所強調的「脫離的可能性」,則可以使我們免於「侵害思想自由或 言論自由」此一問題。因此我們的結論如下:就「言論查禁的充分理由」此一問 題而言,格林的「全有全無論」以及藍騰的「一次有效論」都不是令人接受的版 本;為此,弱化藍騰的「一次有效論」、強化格林的「全有全無論」之後所得到 的「一次無效論」,似乎正可以解決格林以及藍騰的主張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