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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愛與輔助

在文檔中 人權思想史 (頁 63-66)

法國大革命所提的兄弟之情與耶穌基督誡命中的愛,兩者被 合併並翻譯成「博愛」。法國革 命的「博愛」包括社會團結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法國革命的博愛概念 ,超越平等,因為 它形容國家社會的本質,說明此社會的基本精神,因此我們亦可用輔助原則談此概念。

「輔助原則」調整個人與個人、團體與團體、國與國、甚至國際社會,將應得之權與尊敬,

給予每個主體。可以說是一種兄弟之情,因為他給每一個主體如同兄弟姐妹間適當的重視。中國 人權論壇不談輔助,也少談博愛,不過學者常反省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國家的本質。我 們發現,最普遍的概念是個人在國家之前的自由。如嚴復把國家與個人的關係用溫度表來說明:

故吾輩每言某國之民自由,某國之民不自由者,其本旨非指完全自由之事。乃謂一人之身,

既入國群之後,其一生之動作云為常分兩部,其一受命於他人之心志,其一自制於一己之心 。 以各國政俗不齊,是兩部者,常為消長,有多受命於外志者,有多自制於己志者。後者謂之 自由之民,前者謂之不自由之民,非言有無,乃論多寡。此如格物家呼某物為寒,非真寒也 ,

88 前輩談人權第 三 冊 30:頁 253~269。

89 前輩談人權第 三 冊 32:頁 275。

90 梁漱溟,東西文化及其哲學,台北:九鼎,1982 年【1921 年】,頁 35~37 在 36。

特熱少耳,物未有無熱者也91

因此,國家與個人之間永遠有張力,雙方彼此在得權上拉鋸。此看法與合作團體不同,合作 團體視國家為個人發展之溫暖窩。事實上,劉師培對於西方政治學的理解,同樣是建立於國家和 個人之對立:「西人以個人對於公眾者為倫理,中國以個人對於個人為倫理」92。因此他建議廢 除國度,讓個人享有全部之自由。1907 年,他列出一個新社會的藍圖,要求每人共同生活,按照 不同年齡分工,一起長大到諧老,大家都一樣,因此不能抱怨。政府制度的缺點 ,是它把眾人之 權全投入某一個人之手中。

當時的中國知識分子有困難發展對社會比較積極的看法。蔡元培面對一個把孔教奉為國教的 計畫,提出他對國家的看法:「至於國家,乃一政治的團體,以政治為其界限。換言之,即發源 於某一土地之人民,於一定土地範圍之內,集成一大團體」93。他認為在這樣的政治團體中,宗 教不應該干涉,特別不應該參與教育,因為政治團體只關心身體之事,不關心靈魂世界。 對他而 言,宗教只是個人的信仰,而且他認為進化論已證明宗教是錯誤的94

知識分子對國家的消極態度,其中一個原因是他們不能不看當時統治者的毛病,使他們無法 與政府合作改善國家。早期,滿清政府看起來很落後、不接受西方新近文化與科學,因此必須受 到改善或革命才能正常化。1898 年的憲法運動失敗後,更強調政府若非漢族政府,而是外來主權,

便應予推翻。二十世紀初的民國政府好像不夠勇敢,接受德國對山東的要求,因而有五四運動 爆 發。然後要面對袁世凱的恢復皇帝制度,以及國民黨的專制傾向,這種種都使人民對政府難有積 極的看法。也許唯一的希望,是制定憲法為社會的新基礎。

批評此種對國家消極看法的人也有,如高一涵。他的《國家非人生之歸宿論》( 1915 年)是 回應那些要把國家的地位擺在個人之上95。當時,有人認為國家的需要允許個人權利受限制;他 則認為國家是為保護個人存在。既然國家是為了人,而不是人為了國家;因此國家本身不是主體。

當然,國家的存在還有各種不同的目的,而且他承認在這方面,人人看法都不一致,不過權利的 基礎是個人權,沒有所謂超越個人的國家權。當然,高一涵知道 ,國家可以要求國民為國殉命,

但是他認為國家不可以要求他們犧牲自己的人格。他不贊成倫理或功利主義對國家的定義,因為 他覺得如果人的道德或幸福要靠國家才發展,那麼國家就有太多權 力干涉個人的生活。因此高氏 提出與輔助原則很接近的原則:

國權、人格互相對立之第一要義,即在各有限制,各正其適,當運施之封域,相調相劑,

而不相侵。96

很可惜,此概念沒有受到更多人的注意。如高一涵所發現的,大部分的文章只談個人與國家 的緊張衝突。

91 前輩談人權第 三 冊 1:頁 9~27 在 18~19。

92 前輩談人權第 三 冊 24:頁 212~215 在 212。

93 前輩談人權第 三 冊 50:頁 344~345 在 345。

94 前輩談人權第 三 冊 51:頁 346~347 在 346。

95 《新青年》1:頁 1~8。

96 《新青年》1:頁 1-8 在 5。

1929-30 年,羅隆基繼承高一涵的看法,同樣抓住輔助原則的意義。他也認為人權如宗教自 由權利必須先於國家:

國家是工具,國家是我們人類生活上許多工具上的一種工具, 但不是唯一的工具。因此,國 家的公用是有限制的,不是包辦人類生活的一切的。…逾越這範圍,國家就發生變亂,就站 腳不住。例如宗教信仰的自由:…國家不能給人民宗教自由,國家只承認人民的宗教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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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隆基的此種思想,是回應上海勞動大學章淵若(章力生)院長的《論人權》一文所發 出的。

章院長的思想基礎是以法國法理學家狄驥(Duguit 1859~1929)為基礎的。章氏認為,人是社會 性的動物,而其個人自由是為了社會發展而有的,因此政府以社會的名義,有權力限制個人的自 由。

人民之所以發展其智德體優性者,則因社會聯立關係之需要,為完全其分工合作的社會使命 也。故現代人民之自由,不僅有其消極的限制,復應有其積極的限制。98

章氏只能想到國家為社會的團體,因而有此結論。羅氏則有更寬的看法:

『章』就應承認社會上人類的組織不只國家一種。因此人的義務,要在社會上做人,而不只 在國家做人。總之,國家的職權不是萬能。國家承認我們在社會上做人的必須條件,就是承 認人權。99

由此可見,羅隆基對做人的定義不限於做個人或公民而已 。因為他對做人的理解擴大了,也 使得他對社會的瞭解同樣更為豐富。承認人為位格的人格,是符合多元社會的看法,也是對社會 的不同組織有肯定的態度。很可惜,他的理論沒有得到更多人的重視。其實他發表的這些文章 , 都在《新月》期刊。此期刊於 1929 年開始發表人權議題的文章,但在 1932 年因為政府的壓力而 停刊。

基本上我們可以說,中國當時的知識份子對人權的概念並無大錯誤,雖然仍有些小錯誤,例 如前述所提 person 的翻譯、平等的解讀,或是較少談到國家社會方面等,但至少他們意識到人和 國家的關係、人和他人之間的關係,也談到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除了這些公民政治的問題之外,

他們也談到個人生活的條件,這是經濟社會方面的問題,總之,整體而論並無錯誤。

這些思想到現在對我們仍有一定的影響。眾所周知的羅蘭夫人,正是因為這些語言而影響我 們的思想。基本上,我們現在的思想是在五四運動後所形成的,人權的態度也是如此,無論我們 是否意識到這個事實。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應該要研究那時代的思想,進而了解現在的語言是怎 樣的語言;如果發現某些缺點,也可以了解為什麼會產生這些缺點;由此,透過一些回顧,我們 希望可以整理一個較為周全的人權思想觀。之後,我們也會看一些人權思想在西方的議題、討論 世界人權宣言,以及人權理論在西方和對人權思想的挑戰等等。

97 前輩談人權第 一 冊 22:頁 197~201 在 200。

98 前輩談人權第 一 冊 22:頁 197~201 在 199。

99 前輩談人權第 一 冊 22:頁 197~201 在 201。

在文檔中 人權思想史 (頁 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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