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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在文檔中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頁 58-67)

           

金史      ·630·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 

耻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  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子知耻,小人知畏,天  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行之, 

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 

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 ,刑、赎并行 ,此可施诸  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 

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有《权宜条理》,  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当浸  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  樗,世道升降,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  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 

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  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  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  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  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  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  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  而犯刑矣。是故论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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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  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当宁  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  牍所存,可为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篸,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 

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  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 

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虽承太祖无  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  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仍  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  元年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实自此始。三年, 

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  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  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 

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  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正隆间, 

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 。然二君任情用法, 

自有异于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  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 》。大定四  年,尚书省奏 :“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并以乱言当斩。 

“上曰 :“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  刑 。”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 》,与前《制  书》兼用。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  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  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夫长阿  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 :“箠楚之下,何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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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  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 

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  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 :“杖者所以罚小人也。 

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九年, 

因御史台奏狱事,上曰 :“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  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 。”复命杖至百者臀、背  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 :“朕念罪人杖不分受,恐  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 。”十年, 

尚书省奏 :“河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 。”上曰 :“彼  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 。”十一年,诏谕有司  曰 :“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  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 。”十二年,尚书省言 :“内丘令蒲察台  补自科部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余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今  遇赦当叙,仍免征赃 。”上以贪伪,勿叙,且曰 :“乞取之赃, 

若有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惟应入官者免征。 

“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 :“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  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 。”故咸平  尹石抹阿没剌以赃死于狱,上谓 :“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  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  子可皆除名 。”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奏裁。 

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 

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 

惟强盗则不待秋后。十五年,诏有司曰 :“朕惟人命至重,而  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者处死 。”十  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  谓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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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官就问。 

  时济南尹梁肃言,犯徒者当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 

恐滋奸恶,不从。尝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  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  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当释放, 

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又以监察  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谓  宰臣曰 :“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  知政事移剌道对曰 :“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  罪三日 。”上曰 :“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 。”罢朝, 

御批送尚书省曰 :“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  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  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今当勿复尔 。”又曰: 

“故广宁尹高桢为政尚猛 ,虽小过 ,有杖而杀之者。即罪至   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况其小过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轻  哉 !”上以正隆《续降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  之《制》并用,是非淆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  置局,命大理卿移剌綎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统、正隆  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伦其轻重, 

删繁正失。制有阙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阙及疑而不能决者, 

则取旨画定。《军前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 ,余  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  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诏颁行  焉。 

  二十年,上见有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 :“今后有践民田  者杖六十,盗人谷者杖八十,并偿其直 。”二十一年,尚书省  奏 :“巩州民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俊以斧击杀之,罪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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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曰 :“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 。”二十二年,上谓宰  臣曰 :“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如乌古论公  说事,近取观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  寺参详,反覆三次,妄生情见,不得结绝。朕以国政不宜滞留, 

昨虽炙艾六百炷,未尝一日不坐朝,欲使卿等知勤政也。自今  可止一次送寺,阖寺披详,荀有情见即具以闻,毋使滞留也。 

“二十三年,尚书省奏 :“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祐殴杀。 

祐法当死,以祐父母年俱七十余,家无侍丁,上请 。”上曰: 

“范德与祐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  减,其论如法 。”尚书省奏招讨司官及秃里乞取本部财物制, 

上曰 :“远人止可矜恤,若进贡不阙,更以兵邀之,强取财物, 

与盗何异?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惩 。”又曰 :“朕所行制条, 

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岂能一一尽之。必因  一事奏闻,方知有所窒碍,随即更定。今有圣旨、条理,复有  制条,是使奸吏得以轻重也 。”大兴府民赵无事带酒乱言,父  千捕告,法当死。上曰 :“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 

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 。”武器署丞奕、直长骨赧坐受草畔  子财,奕杖八十,骨赧笞二十,监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罚俸  一月。上曰 :“监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 

“上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女直字,会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  穿凿,徒致稽缓,遂诏罢情见。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妇人在囚, 

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  百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时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八  议”奏,上曰 :“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 

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 

后族济州节度使乌林达钞兀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之, 

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 。”宰臣曰 :“古所以议亲,尊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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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庶人也 。”上曰 :“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太重,至移  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也。夫有功于国,议勋可也。 

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缘坐,则固当减请也。 

“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  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上谓宰臣曰 :“法有伦而不伦者, 

其改定之 。”监察御史陶钧以携妓游北苑,歌饮池岛间,迫近  殿廷,提控官石玠闻而发之。钧令其友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  觉,法司奏,当徒二年半。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 

其改定之 。”监察御史陶钧以携妓游北苑,歌饮池岛间,迫近  殿廷,提控官石玠闻而发之。钧令其友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  觉,法司奏,当徒二年半。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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