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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三

在文檔中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頁 96-113)

           

金史      ·668·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货三 

 

   钱币 

  钱币。金初用辽、宋旧钱,天会末,虽刘豫“阜昌元宝”、 

“阜昌重宝”亦用之。海陵庶人贞元二年迁都之后,户部尚书  蔡松年复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钱并用。正隆二年,历四十余  岁,始议鼓铸。冬十月,初禁铜越外界,悬罪赏格。括民间铜  鍮器,陕西、南京者输京兆,他路悉输中都。三年二月,中都  置钱监二,东曰宝源,西曰宝丰。京兆置监一。曰利用。三监  铸钱,文曰“正隆通宝”,轻重如宋小平钱 ,而肉好字文峻整  过之,与旧钱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书张中彦言,命陕西路参用宋旧  铁钱。四年,浸不行,诏陕西行户部、并两路通检官,详究其  事。皆言 :“民间用钱,名与铁钱兼用,其实不为准数,公私  不便 。”遂罢之。八年,民有犯铜禁者,上曰 :“销钱作铜, 

旧有禁令。然民间犹有铸镜者,非销钱而何?”遂并禁之。十  年,上谕户部臣曰 :“官钱积而不散,则民间钱重,贸易必艰, 

宜令市金银及诸物。其诸路酤榷之货,亦令以物平折输之 。”  十月,上责户部官曰 :“先以官钱率多,恐民间不得流通,令  诸处贸易金银丝帛,以图流转。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 

前许院务得折纳轻赍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后行者也,此尚  出朕,安用若为。又随处时有赈济,往往近地无粮,取于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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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既远,人愈难之。何为不随处起仓。年丰则多籴以备赈赡, 

设有缓急,亦岂不易办乎?而徒使钱充府库,将安用之。天下  之大,朕岂能一一遍知,凡此数事,汝等何为而使至此。且户  部与它部不同,当从宜为计,若但务因循,以守其职,则户部  官谁不能为 。”十一年二月,禁私铸铜镜。旧有铜器悉送官, 

给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钟、磬、钹、钴、腰束带、鱼袋之属, 

则存之。十二年正月,以铜少,命尚书省遣使诸路规措铜货。 

能指坑冶得实者,赏。上与宰臣议鼓铸之术,宰臣曰 :“有言  所在有金银坑冶,皆可采以铸钱,臣窃谓工费过于所得数倍, 

恐不可行 。”上曰 :“金银,山泽之利,当以与民,惟钱不当  私铸。今国家财用丰盈,若流布四方与在官何异?所费虽多, 

但在民间,而新钱日增尔。其遣能吏经营之 。”左丞石琚进曰: 

“臣闻天子之富藏在天下 ,钱货如泉 ,正欲流通 。”上复问   琚曰 :“古亦有民自铸钱者乎?”琚对曰 :“民若自铸,则小  人图利,钱益薄恶,此古所以禁也 。”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  府,以钱市易金帛,运致京师,使钱币流通,以济民用。十五  年十一月,上谓宰臣曰 :“或言铸钱无益,所得不偿所费。朕  谓不然。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间,公家之费私家得之,但新  币日增,公私俱便也 。”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访察铜矿苗脉。 

十八年,代州立监铸钱,命震武军节度使李天吉、知保德军事  高季孙往监之,而所铸斑驳黑涩不可用,诏削天吉、季孙等官  两阶,解职,仍杖季孙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张大节、吏部员外  郎麻珪监铸,其钱文曰“大定通宝”,字文肉好又胜正隆之制, 

世传其钱料微用银云。十九年,始铸至万六千余贯。二十年, 

诏先以五千进呈,而后命与旧钱并用。 

  初,新钱之未行也,以宋大观钱作当五用之。二月,上闻  上京修内所,市民物不即与直,又用短钱,责宰臣曰 :“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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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朕岂能悉知?卿等何为不察也 。”时民间以八十为陌, 

谓之短钱,官用足陌,谓之长钱。大名男子斡鲁补者上言,谓  官私所用钱皆当以八十为陌,遂为定制。二十年十一月,名代  州监曰阜通,设监一员,正五品,以州节度兼领。副监一员, 

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领。丞一员,正七品,以观察判官兼领。 

设勾当官二员,从八品。给银牌,命副监及丞更驰驿经理。二  十二年十月,以参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监。二十三  年,上以阜通监鼓铸岁久,而钱不加多,盖以代州长贰 幕兼  领,而夺于州务,不得专意综理故也。遂设副监、监丞为正员, 

而以节度领监事。二十六年,上曰 :“中外皆言钱难,朕尝计  之,京师积钱五百万贯亦不为多,外路虽有终亦无用,诸路官  钱非屯兵处可尽运至京师 。”太慰丞相克宁曰 :“民间钱固已  艰得,若尽归京师,民益艰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余半变折  轻赍,则中外皆便 。”十一月,上谕宰臣曰 :“国家铜禁久矣, 

尚闻民私造腰带及镜,托为旧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约 。”二  十七年二月,曲阳县铸钱别为一监,以利通为名,设副监、监  丞,给驿更出经营铜事。二十八年,上谓宰臣曰 :“今者外路  见钱其数甚多,闻有六千余万贯,皆在僻处积贮。既不流散, 

公私无益,与无等尔。今中都岁费三百万贯,支用不继,若致  之京师,不过少有挽运之费,纵所费多,亦惟散在民尔 。”章  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门、五台民刘完等诉 :“自立监铸  钱以来,有铜矿之地虽曰官运,其顾直不足则令民共偿。乞与  本州司县均为差配 。”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审其利病,还言: 

“所运铜矿,民以物力科差济之 ,非所愿也 。其顾直即低 ,  又有刻剥之弊。而相视苗脉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观谓当开  采,因以取贿。又随冶夫匠,日办净铜四两,多不及数,复销  铜器及旧钱,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通两监,岁铸钱十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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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贯,而岁所费乃至八十余万贯,病民而多费,未见其利便也。 

“宰臣以闻,遂罢代州、曲阳二监。 

  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  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  合同之事。印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五等,谓之大钞; 

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谓之小钞。与钱并行, 

以七年为限,纳旧易新。犹循宋张咏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尔, 

盖亦以铜少,权制之法也。时有欲罢之者,至是二监既罢,有  司言 :“交钞旧同见钱,商旅利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  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无疑,乞削七  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  旧换新,或听便支钱 。”遂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昏方换。 

法自此始,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浸轻之。厥后其法屡更, 

而不能革,弊亦始于此焉。 

  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衡书贯例,左曰 :“某  字料 。”右曰 :“某字号 。”料号外,篆书曰 :“伪造交钞者  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 。”料号衡阑下曰 :“中都交钞库,准  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 。”又  曰 :“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换钞,更许于某处库  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转 。”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  暗,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纳旧换新。若到库支钱,或倒换  新钞,每贯克工墨钱若干文。库掐、攒司、库副、副使、使各  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  书户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钱处合同,余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间定制,民间应许存留铜鍮器物,若申卖入官, 

每斤给钱二百文。其{去廾}藏应禁器物,首纳者每斤给钱百文, 

非器物铜货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计给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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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铜器价,令运司佐贰检校,镜每斤三百十四文,镀金御仙花  腰带十七贯六百七十一文 ,五子荔支腰带十七贯九百七十一   文,抬鈒罗文束带八贯五百六十文,鱼袋二贯三百九文,钹钴  铙磬每斤一贯九百二文,铃杵坐铜者二贯七百六十九文,鍮石  者三贯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减卖镜价,防私铸销  钱也。旧尝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铜,明昌三年,监察御史李  炳言 :“顷闻有司奏,在官铜数可支十年,若复每岁令夫匠过  界远采,不惟多费,复恐或生边衅。若支用将尽之日,止可于  界内采炼 。”上是其言,遂不许出界。 

  五月,敕尚书省曰 :“民间流转交钞,当限其数,毋令多  于见钱也 。”四年,上谕宰臣曰 :“随处有无用官物,可为计  置,如铁钱之类是也 。”或有言铁钱有破损,当令所司以铜钱  偿之者,参知政事胥持国不可,上曰 :“令偿之尚坏,不偿将  尽坏矣!若果无用,曷别为计?”持国曰 :“如江南用铜钱, 

江北、淮南用铁钱,盖以隔阂铜钱不令过界尔。如陕西市易亦  有用银布姜麻,若旧有铁钱,宜姑收贮,以备缓急 。”遂令有  司籍铁钱及诸无用之物,贮于库。 

  八月,提刑司言 :“所降陕西交钞多于见钱,使民艰于流  转 。”宰臣以闻,遂令本路榷税及诸名色钱,折交钞。官兵俸, 

许钱绢银钞各半之,若钱银数少,即全给交钞。五年三月,宰  臣奏 :“民间钱所以艰得,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 

尝限富家钱过五千贯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 

“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二万  贯,猛安谋克则以牛具为差,不得过万贯,凡有所余,尽令易  诸物收贮之。有能告数外留钱者,奴婢免为良,佣者出离,以  十之一为赏,余皆没入。又谕旨有司,凡使高丽还者,所得铜  器令尽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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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 :“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 

每贯取工墨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  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  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 。”上曰 :“工墨钱,贯可令收  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 。”时交钞所出数  多,民间成贯例者艰于流转,诏以西北二京、辽东路从宜给小  钞,且许于官库换钱,与它路通行。 

  十二月,尚书省议,谓时所给官兵俸及边戍军须,皆以银  钞相兼,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 

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 

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 

在文檔中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頁 9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