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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六十二  志第四十六

在文檔中 卷第五十六 志第四十 (頁 62-72)

           

新唐书       ·895· 

     

卷第六十二  志第四十六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  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  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  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 

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  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  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  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 

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  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  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 

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  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  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  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 

 

             

新唐书       ·896· 

 

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  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 

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  枭首、轩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  之。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 

叛逆者死。及受禅,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武德二年,颁  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凡断  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  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 

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  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  改焉。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  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  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 。”王珪、萧瑀、 

陈叔达对曰 :“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以  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 。”帝曰 :“公等更  思之 。”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  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玄龄等以谓“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  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  刑也 。”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 

则其害致死,叹曰 :“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 

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  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 

             

新唐书       ·897· 

 

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  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 

“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  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  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  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  意。” 

  故时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  强以弟谋反当从坐,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 :“反逆有二:兴  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  死,岂定法耶?”玄龄等议曰 :“礼,孙为父尸,故祖有阴孙  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 。”于是令 :“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  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龄等遂与法司增  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  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为七  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  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  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  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  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 

  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 

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凡囚  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甎铭,上  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  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 

             

新唐书       ·898· 

 

孙二人入侍。 

  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  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 

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  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 

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 

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  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 

  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  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  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 

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  死,皆给假,授程粮。 

  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棘,乃诏 :“死罪, 

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  罪徒,皆不追身 。”凡所以纤悉条目,必本于仁恕。然自张蕴  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为诫,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  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 :“律,失入减三等,失出  减五等。今失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 。”帝矍然, 

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浸少。十六年, 

又徙死罪以实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轻重为更限。 

             

新唐书       ·899·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  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  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 

乃召五品以上,谓曰 :“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 

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  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 。”房玄龄等曰: 

“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  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  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  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  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然尝谓群臣曰 :“吾闻语曰: 

一岁再赦,好人暗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  也 。”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  变改。 

  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  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 

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  于垂拱诏敕为新格,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龙元年, 

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为《散颁格》。睿宗即位,户  部尚书岑羲等又著《太极格》。 

  玄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开元格》。至二十五  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明年,吏部尚  书宋璟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  炅稍复增损之。肃宗、代宗无所改造。至德宗时,诏中书门下 

             

新唐书       ·900· 

 

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  名书。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  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大和格后敕》。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  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删其繁者,为《开成  详定格》。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  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不足  纪也。 

  《书》曰 :“慎乃出令 。”盖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  久,久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  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而吏得上下以为奸, 

此刑书之弊也。盖自高宗以来,其大节鲜可纪,而格令之书, 

不胜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继以武氏之乱,毒流天下,几至于亡。自  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 

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 “三司”,而法吏以惨酷为能,至  不释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  或至死而杖未毕,乃诏除其四十九条,然无益也。武后已称制, 

惧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讯,有  言密事者,驰驿奏之。自徐敬业、越王贞、琅邪王冲等起兵讨 

惧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讯,有  言密事者,驰驿奏之。自徐敬业、越王贞、琅邪王冲等起兵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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