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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安悌果尼的認罪:「因為我們受苦,所以 我們承認,我們犯了過錯。」!

安悌果尼這句認罪的話,黑格爾是直接引自劇作本身,以便用 於去解釋安悌果尼之觀點的轉變。然而,這個「認罪」,卻可以容 許許多不同的解釋。熟悉索弗克勒斯這齣悲劇以及黑格爾對它的詮 釋的人都熟知,在此故事的主題是安悌果尼所捍衛的「神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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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精神)與「人的法則」(國法)間的衝突。因此,安悌果尼 的認罪,其實容許三種不同的解釋:首先,她可以完全是在她原本 效忠的神的法則之名義下而認罪的,亦即她仍然是把神的法則當作 是判斷她行為是否正當之判準。當然,另一方面,安悌果尼也可以 是把人的法則當作是她認罪的標準,因而她的認罪彷彿是基於人的 法則之名義。在後面一種情況中,又容許兩種解釋:首先,可以將 它解釋為安悌果尼真正的、發自內心的認罪,因而彷彿她已完全承 認她先前對抗的人的法則,把它當作是真正的法或者正義來承認 了;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如此解釋,安悌果尼的認罪只是外 在、表面的,她內心仍然是拒絕認罪,因而在她的認罪中恰好表達 出了一個諷刺。在下文中將說明,從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討 論這個認罪的脈絡來看,其實這三種解釋模式都是說得通的。當 然,就表面上看,將安悌果尼解釋為在此表達了真正發自內心的認 罪,彷彿最符合黑格爾文中的說法;因為,從這句話「倫理意識 ...

必須承認它所對立的東西」來看,黑格爾似乎蠻明顯的指出,安悌 果尼的認罪並非是外在的,而是發自內心的。然而,是何種因素或 者事實,導致了她觀點的轉變,以致於她現在要承認她的「對立 面」,亦即她先前認為是「暴力」以及「不法」的國法?黑格爾在 此的答案蠻明確的:因為她受苦。

然而,在此值得注意的是,黑格爾把《安悌果尼》這齣悲劇第 926 行 “παθόντες ἄν ξυγγνοῖμεν ἡμαρτηκότες” 非常武斷的譯為

“weil wir leiden, anerkennen wir, daß wir gefehlt”(因為我們受苦,所 以我們承認,我們犯了過錯)。因為,就模態來看,這句希臘文並 非一個直陳式,而是一個表達可能性的語句,因而這句話後半段原 本應譯為「我們可以承認 ……」。此外,這句話原本並非像黑格 爾所引用的那樣是以一個孤立、自身封閉的語句出現的;它其實與 它前面的詩句 925 行構成一個緊密的條件關係:“ἀλλ᾽ εἰ μὲν οὖν τάδ᾽ ἐστὶν ἐν θεοῖς καλά“(如果在諸神那裡這也是件好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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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παθόντες” 這個分詞,除了黑格爾的翻譯「因為我們受苦」

以外,其實還容許其他的譯法,這些譯法全部都可以使安悌果尼的

「受苦」與她的「認錯」形成富有意義的聯繫,諸如「在受苦中(認 錯)」、「在受苦的情況下(認錯)」、「經由受苦(認錯)」或 者「由於受苦(而認錯)」等等。如果我們現在先不去探討,何以 黑格爾刻意地要改變那句認罪的話原有的模態,以及他何以刻意地 忽視掉它原有所處的條件關係的話,那麼我們還是得問,黑格爾在 此何以如此武斷地就把 “παθόντες” 譯為「因為我們受苦」,而完 全不考慮其它翻譯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認為,黑格爾對 希臘文的解讀基本上沒有問題的話,那麼我們就得問,為何他在安 悌果尼的「受苦」與「認罪」之間只看到了因果關連,而刻意忽視 其它的可能聯繫?黑格爾在安悌果尼的「受苦」中,到底看到了什 麼環節,以致於他要將她的認罪直接歸因於這種「受苦」?

為了要說明安悌果尼觀點之轉變,亦即她對於其對立面之承 認,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這個地方,又再次提醒讀者,安悌果 尼的行為,由於是倫理的行為,恰好是基於她那種對於「現實性與 [倫理]實體之統一」無可置疑的信賴,亦即她毫不考慮地相信,「凡 是倫理的,就一定是現實的」(PhG: 310)。根據黑格爾,安悌果尼 之所以會按照她的倫理法則(或者她的「實體」)來行動,主要是 由於,對她而言,這個法則不僅是個在思想中的、被思考的法則而 已,它同時是個現實的法則。也就是說,安悌果尼那種想要在現實 中貫徹其倫理法則的行動,或者她那種試圖把她的「(倫理)實體」

與「現實性」聯繫起來的倫理行為,其實不外是以她的「倫理意識」

為前提的:她認為,那種「實體」與「現實性」的聯繫絕非只是被 思考的而已,更非偶然的聯繫,而原本就基於無庸置疑的「現實與 實體之統一」。然而,根據黑格爾,這種「現實與實體之統一」之 意義,不僅在於「凡是倫理的就是現實的」,它還意謂著「凡是現 實的就是倫理的」;因為,這種統一,不外意謂「現實性對於[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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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質而言並非偶然的東西,而是與本質相連著的:沒有什麼不 是真正正義的東西會被賦予這種現實性」(PhG: 310)。按照邏輯上 看,既然唯有真正正義(倫理)的東西才會具有現實性,反過來說 就是凡是現實的就是倫理的、正義的。據此,安悌果尼所據以行動 的倫理意識,其實就不只是在於相信「凡是倫理的就是現實的」,

它同時必定也相信,唯有那種可以是真正正義的倫理本質或者法 則,才有現實性,或者它必定相信「凡是現實的就是倫理的」。

現在,假如安悌果尼對於「現實性與倫理實體之統一」的信賴 是如此徹底,以致於她也會把現實當作判斷倫理事物之判準的話,

那麼,她就必定會從它所對立的法則(也就是國法)的現實性,推 導出它也是合乎倫理的 ── 除非她一直把這個她所對立的國法、人 的法則,當作是非現實的。然而,雖然安悌果尼在行動之初,的確 是無視於國法的存在,無視於它的現實性,但是,經由她的行動,

她就逐漸關連到這個法則之現實性了:雖然她先前將現實的國法矮 化為「非現實的」或者「毫無權利的」(rechtlos, PhG: 306),但在她 的受苦中,她就認識到它的力量而重新承認了它的現實性;在受苦 中她就經驗到,現實性原來是與它所對立的法則緊連在一起的。因 此,「由於這種現實性的緣故」,安悌果尼必須承認她的「對立面」,

並將其現實性當作是自己的,也就是把這種現實性當作是判斷自己 行為正義與否之判準來承認;她必須承認她的「罪」(PhG: 310; cf.

Schulte, 1992: 404 f)。

因此,與依底帕斯不同的是,安悌果尼的行為可能更接近一般 人的行為:在她的行為中,一開始明顯存在著現實與她要去實現的

(倫理)目的之分裂。然而,她行為的實現,卻表明重建了倫理實 體與現實性的統一。不過,與一般的行為不同的是,在安悌果尼的 情況中,她並不是在現實中貫徹她的(倫理)目的而重建了那種統 一;相反,那種「倫理實體與現實性的統一」,她不是藉由犧牲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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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性,而是犧牲她的倫理實體達到的:她把她所對立的法則及其現 實性,當作是她自己的、判斷自己行為正義與否的現實性來承認。

然而,在此問題是,黑格爾真的認為,安悌果尼藉由這個認罪已完 全放棄自己,而將她先前當作「無權的」現實性視為判斷正義的唯 一 根 源 了 嗎 ? 或 者 說 , 安 悌 果 尼 真 的 放 棄 了 她 的 「 悲 劇 情 愫 」 (Pathos),亦即原本她賴以決定何為倫理事物的「倫理意識」,而將 這種決定權 ── 只因為現實具有力量 ── 完全交給現實嗎?黑格 爾進一步的論述否認了這一點。雖然,他曾提到,安悌果尼經由承 認對立面而達到了「揚棄倫理目的與現實之間的分裂」(PhG: 310);

然而,他卻同時指出,倫理意識現在「回歸到一種倫理信念,這種 信念知道,除了正義以外沒有什麼重要的東西」(Ibid.)。此外,他 接下去立刻強調,在承認現實的法則中,安悌果尼所達到的,其實

「不是她的現實性,而是一種非現實、一種信念」(Ibid.)。如果說,

所謂「回歸到倫理信念」、「揚棄倫理目的與現實間的分裂」,對 安悌果尼而言,終究是一種非現實,她所重新建立的(倫理)信念,

終究是非現實的信念的話,那麼,我們可以說,她其實仍未將她所 對立的國法當作真實的法、真正的正義來承認。因為,假如說安悌 果尼把國法當作真正的法來承認的話,那她必定會在自身中達到對 於這種法的一種真實的信念、意識;就如同一個破壞了普遍意志的 犯罪者,經由懲罰後,若他真正承認了所謂普遍意志的法的話,那 麼在受懲罰後他不僅會認識到普遍意志的力量,他必定也會認識到 它的權利、正義,而對普遍意志有一個現實的意識。10 或者換句話 說,如果安悌果尼所回歸的倫理信念,只是表達出一個非現實的 話,那麼,構成這個信念的內容,就不可能是那現實的國法,而應 當是她原本一直效忠、代表家庭倫理精神的「神的法則」,而她現

10 關於黑格爾犯罪及刑罰理論請參見RPh §§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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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認識到了這種法則的非現實性。但是,安悌果尼並未因為這種非 現實性而放棄了她的法則;反之,她始終忠於這種法則,即使對她 而言,這種法則已成為了一個沒有力量的、非現實的法則,而只能 顯現在內在的倫理信念中。因此,安悌果尼其實一直都確信,她所 做的事是對的;甚至當她受苦而認識到她所對立的法則之力量與現 實性,這些都無法轉變其觀點,使她認為先前以為正確、正義的事 情乃是不法、不義之事。

在此不難看出,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對安悌果尼之認罪 的解釋,其實隱含一個蠻大的歧意:一方面他彷彿認為這是個內在 的、真實的認罪,因為安悌果尼已由於她的受苦而認識到國法的現

在此不難看出,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對安悌果尼之認罪 的解釋,其實隱含一個蠻大的歧意:一方面他彷彿認為這是個內在 的、真實的認罪,因為安悌果尼已由於她的受苦而認識到國法的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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