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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財政補助制度之探討

目前各地方政府財政普遍惡化,收支差短問題難以彌平,必須依賴中央統籌 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予以彌補。於是各級政府均各憑手段,以爭取中央政府之支持,

但亦造成各級政府為了統籌分配稅款比率之調整問題而爭論不休。如前所述,目 前我國中央統籌分配稅制之爭議,大致可歸納為:1.脫離統籌分配稅款之本質,2.

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比率有可議之處,3.中央直撥統籌分配稅款與鄉(鎮、市)疑 有綁樁之嫌,4.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應再擴大等數點。為落實統籌分配款設立之精 神,並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使全體國民能一起享受經濟發展之成果,北、高兩市 之統籌分配比率應逐年下降;同時為平衡城鄉差異,中央政府應重新檢討原有之 行政區域劃分,將縣及省轄市合併甚而調整部分鄉(鎮、市)之所屬縣別,使各 縣能有平衡之發展;並將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止於直轄市與縣(市),以達分層 負責之目標;此外,擴大統籌分配款之來源並建立一套透明化之統籌分配公式,

使各級政府之財政狀況能趨於一致,才能真正落實地方自治(陳欽賢、劉彩卿,

2001:44-45;高安邦,2001:40-41)。

其次,地方財政困難是現今世界各國普遍遭遇之難題,無論實施聯邦制或單 一制國家,雖憲法中明文規定財源劃分方式有所不同,但皆藉由補助款制度或財 政平衡措施來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因而補助制度之運用已成為各國政府解決地方 財政問題行之有年之主要政策工具。在英、美等先進國家,補助制度亦常為其上 級政府用以達成國家各項財政、經濟及社會政策目標。我國長期以來在各級政府

間亦有補助制度之採行,但由於我國除地方稅目少,稅收彈性小外,地方自闢財 源之能力與意願礙於法令規定與政治因素而受限,以致於地方政府財政困難之問 題尤為嚴重,對補助制度之依賴更為深切,因此目前補助款已成為我國各級地方 政府之主要財源之一。

根據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明定:中央為謀地方之經濟平衡發展,對貧瘠之地 方政府應酌予補助;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

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文化水準,偏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

由國庫補助之。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規定,

中央對地方之補助方法應由行政院定之,且補助需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 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又中央政府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之事項以計劃效益涵蓋直轄 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劃、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及 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林玉春,2000:49)。

由上述可知,補助款制度雖可解決地方財政問題,但亦可能造成中央與地方 財政關係成為「中央控制-地方依賴」的體制與財政赤字的逐年擴增。在此依賴 體制下,由於各級地方政府向中央要錢之成本較低、效益較高,故向中央要錢比 向縣民增稅或減少開支對各縣(市)長來說被視為是更優良的財政策略。因此,

若要改進台灣地方財政,即必須改變此種依賴中央之財政體制;而要使地方政府 自主財源充裕,即必須制訂合理化與公式化的統籌分配款與補助款之分配方式;

並授與地方增加稅目、調整規費等法定之權利。而中央政府之補助款也應公式化 及加重地方財政自主性或將補助款加入租稅努力與租稅貢獻4等激勵因素,並應依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善用補助款之獎懲條款,以激勵地方政府努力開闢財源,

落實地方財政自我負責的觀念,達到健全地方自主財政的目標(蘇金錢山,200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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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補助制度之實施對於解決地方財源之不足所引起之問題確有助 益,因而有其存在之必要。然而在實際運用時,上級政府對於補助款之用途往往 加以限制,此將影響補助地方政府之支出決策行為,以致地方政府所提供之公共 服務可能無法充分反應地方人民之偏好,而導致資源配置產生扭曲。其次,補助 制度在改善地方財政困境之同時,亦蘊含侵害地方自主權之重大問題,地方自治 因地制宜之精神與功能也將被破壞。再者,補助制度也可能造成地方過分依賴上 級政府補助之心態,由於財政集權化之趨勢,使地方財政缺口日益擴大,形成非 依賴上級政府補助即無法彌補財政缺口之情形。然而,上級政府對於收支無法平 衡者即給予補助,勢將容易養成地方依賴上級政府補助之心理,使地方政府一昧 競求補助收入之增加,卻不事增加自有財源開闢之努力。

有鑑於此,當中央政府考慮運用補助制度改善地方財政困境之同時,應避免 使補助款之支付淪為中央控制地方自治與地方行政之工具,而導致中央集權之情 勢;更應避免補助款之支付,成為地方政府永久之財源,而使地方養成依賴之習 性。因此,補助制度之建制,應以保障地方自治之精神為基礎,並促進地方財源 之培養為目標,以確實收健全地方財政之效。

第三節 地方財政自主性相關理論

目前地方財政所面臨的問題是「患寡又患不均」,地方政府普遍叫窮,財富分 配亦不均,再加上有錢的地方政府沒有權,有權的地方政府沒有錢,使中央政府 有較大的操控空間,造成地方自治無法落實(黃耀輝,1999:14-17)。而地方自治 團體要能發揮「自治功能」,除須有優秀人才服務地方社區,建立公共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的服務性地方政府,尚須有較為充裕的財源,以從事公共建設(紀 俊臣,1999:235);其次,地方自治為民主政治的基石,財政又為庶政之母,顯 見若沒有自主的地方財政,亦當沒有真正的地方自治可言(黃世鑫,1999:53),

而地方自治是否得以推動與發展,又繫於地方財政是否充裕作為判斷。再者,自 治團體存在之目的,乃在彌補中央的不足,而就近辦理地方公共事務,因地方之 事由地方人士來辦理,較能符合地方人民之需求,而其辦理地方自治所需之經費,

亦需由地方自治團體來籌措。因此,地方財政之最終目標,乃是取之於民而用之 於民,如地方自主財源不足,事事依賴中央,才能達成目標,則必受中央指揮控 制;同樣地,若地方自治事少,而機關委託事務繁多,則必會受中央機關之監督 控制,而影響其地方自主性,可見地方財政對地方自治影響之深遠。

然而,基於各地方自然地理條件不同,經濟環境情況互異,稅課(源)懸殊,

其地方財政嚴重的縣市,縱將其境內之國稅、縣(市)稅、鄉(鎮、市)稅全部 提供使用,亦不敷其預算基本財政之需,甚至連人事費亦有所不足。此種「水平 不均」之現象,並非利用「共分稅」之制即能弭平,而是需仰賴統籌分配稅款之 挹注。因此,在地方財源不足情況下,如何提高財政自主性就顯得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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