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市制度的破壞,坊門啟閉時間不再固定,市場營業時間及地點不再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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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內的各種公私活動,從白天延續至夜晚,正是唐宋之際城市發展的重要現 象之一。考究北宋中期以後城市日常作息時間的改變,夜生活的普及,反映在城 市公務、交通、夜市、宗教、娛樂各個方面。157
然而,唐代以前宵禁制度在北宋 的廢弛,並不意味著宋人全面取消了城門及官衙關防、犯夜的規定;原本用於宵 禁的街鼓,雖然失去了警示的作用,但仍然以報時的形式存留下來;158
更甚者,宋人對於「夜晚」的時間概念,雖然相較於唐人來的晚上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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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夜晚」的起迄,一般仍以酉時終(十九點)為始,寅時終為止(五點),其間宋人將之劃分 為「夜五更」的夜晚時刻。所謂「三更半夜」(二十三點至一點),即為律令及慣 例上城市內所有公私活動停止的時間,徹夜不絕的情形,實際上只限於上元節等 少數的特殊節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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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楊寬,《中國古代都城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2003),頁 273、293、307-309。
157 宋代都市的夜晚,陸上、水上交通均盛;夜市有通宵做買賣的,有營業直到三四更才停止的,
也有從三更開市,到早晨停止的;夜間種種的娛樂,則包括酒樓以及元宵、七夕、中秋等節慶 的慶祝活動。參見全漢昇,〈宋代都市的夜生活〉,頁 23-28。
158 宋敏求,《春明退朝錄》,卷上,頁 11:「唐馬周始建議置鼕鼕鼓,惟兩京有之。……二紀以 來,不聞街鼓之聲,金吾之職廢矣。」;孔平仲,《孔氏雜說》,卷 4,頁 2319:「或以衙為廨舍,
早晚聲鼓,謂之衙鼓。」;范鎮,《東齋記事》,卷 5,頁 40:「蔡君謨知幅州。……每夜中即夢 登鼓角樓憑鼓而睡。通判有怪鼓角將累日不打三更者,因對:數夜有大蛇盤據鼓上,不敢近。」;
夏竦,〈重修潤州丹陽縣門樓記〉,《全宋文》,卷 352,第 9 冊,頁 158:「縣門樓,建鼓之所也。
號令之發,始乎鐘鼓。興居之期,啟閉之節,由是乎達。」綜合上述,唐代用以宵禁的街鼓,
在宋代中期以後已經失去了警示的作用,北宋州縣官衙所設置的鼓角樓,早晚擊鼓的目地在報 時,但不甚準時的情形不少,至於夜三更一般為州城關防夜禁的開始,從蔡襄軼事裡也間接反 映出來。
159 唐人對夜晚的時間概念,可以坊門起閉的時間為準:天明擊鼓城門開,街鼓打六百下後坊門 接著開啟;日落時城門擊鼓,街鼓打六百下後坊門關閉。亦即,以日落到天明之間為夜晚時刻,
隨著季節有所變化。參見楊寬,《中國古代都城制度史》,頁 247。
160 劉昌詩撰,張榮錚、秦呈瑞點校,《浦盧筆記》(北京:中華書局,1997),卷 10,頁 76-78:「〈上 元詞〉:長月好定天晴,人人五夜到天明。」
就城市日常作息的時間而言,每日夜五更持續到黎明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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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徵著夜晚的 結束,白天日常活動的開始,而一般城門關防的開啟時間,也以此為準。神宗熙 寧九年詔曰:「在京舊城諸門,并汴河岸角門,並令三更一點閉,五更一點開。」162
;《東京夢華錄》〈天曉諸人入市〉也說:「每日交五更……諸趍朝入市之人。聞此而起,諸門橋市井已開。……從城外守門入城貨賣,至天明不絕。」163 公 私商業與運輸,每日五更解除城門門禁,放入城內,而士大夫上朝,也以五更報 時為準,動身入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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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白天的日常活動,始於五更(五點以後),城市內外禁止出入的時間,則 以酉時(十九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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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城市內的夜禁,相較於城外鄉村地區一般以日落為 夜晚的開始,則明顯晚上許多,以夜三更(二十一點至一點)才實施宵禁。換句話 說,城市之內夜禁的時間定於三更,五更隨即解禁,實際關防夜禁的時間只有四 個小時,而這項規定施行的範圍,包括舟船車馬行人的行走166
、夜市店舖的營業167
、游人遊覽168
及聚眾夜集169
等在內,所有城市戶外的活動,皆屬於禁制之列。
161 陸游,《老學庵筆記》,卷 7,頁 88:「前代,夜五更至黎明而終。本朝外廷及外郡悉用此制,
惟禁中未明前十刻更終,謂之待旦。」亦即清晨五點直到天色大亮為止,皆屬於夜五更。
162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方域一‧東京雜錄〉,第 4 冊,頁 7312 上-7312 下。
163 孟元老撰,鄧之誠注,《東京夢華錄注》,卷 3,〈天曉諸人入市〉,頁 177-178。
164 張方平,〈月夜吳春卿蘇儀甫相過會飲忽聞五鼓遂同入朝〉,《全宋詩》,卷 306,第 6 冊,頁 3848:「相車未過塵先起,官漏纔終市早暄。階下從人催上馬,百官已是簇朝門。」
165 周紫芝,《竹坡老人詩話》,卷 3,《筆記小說大觀》,第 8 編,第 2 冊,頁 1232:「有一人嘗為 博守者,不得其名,其人極廉介。一日迓監司於城門,吏報酉時,守亟命閉關。已而使者至,
不得入。……廉白之節,昔人所高,矯枉太甚,則其弊遂至於此。」由上述事例,可見州城酉 時關閉城門,但是公務、使者往來可以通融,不通融者反倒不近人情。
166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方域十二‧關襍錄〉,第 4 冊,頁 7507 下:「神宗熙寧七年正月一 日詔:……其夜過州縣鎮寨,并關門橋渡者,如已鎖門,唯軍期及事干急速,即隨處那官審問,
聽開。」;魏泰,《東軒筆錄》,卷 9,頁 10:「(神宗)許將坐太學獄,下御史臺禁勘。……及對畢,
開門,已及二更以後。……是時許初罷判開封府,稅居于甜水巷,馭者懼逼夜禁,急鞭馬,馬 躍,許失綏墜地,腰膝盡傷,馭者扶之于鞍,又疾驅而去,比至巷,則宅門已閉。」除了夜間 原本即有的公事往來,以及緊急軍政事務之外,夜禁期間街道上禁止通行。
167 孟元老撰,鄧之誠注,《東京夢華錄注》,卷 3,〈馬行街鋪席〉,頁 168:「夜市直至三更盡,
纔五更又復開張,如要鬧去處,通曉不絕。」馬行街為徽宗年間汴京主要鬧區之一,但基本上 夜市營業也以不超過三更終為原則。
《宋刑統》卷二十六〈雜律‧犯夜〉說:
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 夜。故謂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議曰:宮衛令,五更三籌,正衙門 擊鼓,聽人行。晝漏盡,正衙門擊鼓四百槌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槌,坊門 皆閉,禁人行。違者笞二十。……既云閉門鼓後,開門鼓前禁行,明禁出 坊外者,若坊內行者,不拘此律。170
《宋刑統》卷八〈衛禁律‧越州縣鎮戍城及官府廨垣〉:
諸越州鎮戍城及武庫垣,徒一年,縣城杖九十。皆謂有門禁者。越官 府廨垣及坊市垣籬者,杖七十,侵壞者如之。……若擅開閉者,各加越罪 二等。即城主無故開閉者,與越罪同。171
《宋刑統》犯夜的規定,前半段關於夜禁時間起訖的條文,可能直接承襲自 唐代的宵禁街鼓制度而來,然而後半段附註「若坊內行者,不拘此律」,事實上 即透露出五代宋初以來,172城市之內夜生活普遍化以後,法律針對城內夜禁所做 的調整與放寬,後來並分化出城市內與城市之外,夜禁關防時間各不相同的情 況。值得注意的是,北宋城市夜禁的維繫,仍然採取和歷代相同的辦法,亦即藉 由城門、官衙、橋樑渡口的關防,戍兵巡夜的方式來運作,而夜禁是否能夠有效 地實施,也取決於報時制度(州縣角鼓樓)的準確173,以及各類關防駐兵的執行力 而定。
168 蘇軾,《蘇東坡全集》上,前集,卷 3,〈詩‧夜泛西湖五絕〉,頁 32:「今夜吐艷如半璧,游 人得向三更看。」杭州城傍臨西湖,屬於城市範圍之內,游人夜游而歸,也不得超過三更。
169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刑法二‧刑法禁約〉,第 7 冊,頁 6486 下:「大中祥符三年四月二 十九日詔:訪聞關右民,每歲夏首於鳳翔府岐山縣法門寺,為社會游墮之輩,晝夜行樂,至有 姦詐傷殺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會日數,禁其夜集,官司嚴加警察。」
170 竇儀,《宋刑統》,卷 26,〈雜律‧犯夜〉,頁 418。
171 竇儀,《宋刑統》,第 8 卷,〈衛禁律‧越州縣鎮戍城及官府廨垣〉,頁 134。
172 宋太祖建隆四年,詔令竇儀針對《周顯德刑統》進行修改,同年八月修成《宋刑統》。參見戴 建國,〈宋代編敕初探〉,《宋元時代的法律思想和社會》,頁 5。
173 王銍,《雜纂續》,〈無憑據〉,頁 1b:「山縣更鼓。」;魏泰,《東軒筆錄》,卷 10,頁 115:「自 入(袁州)萍鄉縣境,驛傳橋道皆完葺。……夜宿邸中,聞更皷分明,以是知其必善政也。」偏遠 地區州縣,和包括縣城以下的城市,一般來說報時十分不準確,夜禁制度也因而廢弛。
以下即由各種事例的探討,來看北宋城市之內夜禁制度在落實上的情況。首 先就夜市、店舖的營業時間來說,受限於三更以後街道禁行的規定,由於缺乏客 源,不僅沒有營業的需要,除了汴京少數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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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節慶期間之外,實際上也看不 到違背律令的事例。其次在交通方面,汴京由於首都編制的嚴謹與治安維護的必 要,舟船車馬行人禁行的規定,從神宗年間許將太學之獄來看,175
不論士庶或者 朝官,都存在確實遵守的情形。至於一般州縣城市之內,五更、三更夜禁誠如前 所述,必須取決於報時制度與關防戍兵的施行而定,而直到神宗年間176
,還可以 看到士大夫遊覽城郊,逼近夜禁因而緊急歸城者。趙抃、孫覺、楊憲等遊宴於禹廟,自述:「博約詩情健,盤桓酒力微。……
燈火還城市,烟波遠石磯。鼓鐘初警動,騶馭始分飛。勝 同時遇,賢朋共樂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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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邀約到廟宇名勝遊覽,宴飲談笑之間,天色入夜仍感於相聚之難得,所以 直到逼近夜禁,方才緊急驅車各自歸城。神宗元豐年間蘇軾貶謫黃州,於東坡築 堂雪居之,自云:「今日與數客飲酒,而純臣適至。……飲既醉,遂從東坡之東 直出,至春草亭而歸,時已三鼓矣。」後來何薳說:「所謂春草亭,乃在郡城之 外,是與客飲酒,私殺耕牛,醉酒踰城,犯夜而歸。」對於蘇軾率性違犯律令的 行為頗有微詞。178
174 孟元老撰,鄧之誠注,《東京夢華錄注》,卷 3,〈馬行街鋪席〉,頁 168:「至三更,方有提瓶 賣茶者,蓋都人公私榮幹,夜深方歸也。」三更以後,即使在汴京也不見營業的店舖,只有部 分小販配合夜間工作方歸的值夜官吏、工匠役夫、運輸業者等等,才有相應的低消費交易活動。
175 魏泰,《東軒筆錄》,卷 9,頁 103:「許將坐太學獄,下御史臺禁勘,僅一月日暨伏罪。……
175 魏泰,《東軒筆錄》,卷 9,頁 103:「許將坐太學獄,下御史臺禁勘,僅一月日暨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