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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國

在文檔中 著作權法追及權之研究 (頁 36-40)

國內對於追及權制度之研究並不熱烈,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對此議題似 未見有何特別之興趣,學術探討亦僅有零星之文獻,學者林利芝認為:「追 及權制度並非是導正藝術家在著作權法下不公平待遇的最佳方法……我國引 進追及權制度之前需要審慎評估引進轉售權利金是否對藝術家確有實益和對 我國藝術市場可能產生之影響」206;實務界人士亦保守的主張:「即使未來 大陸及香港都引進追及權制度,臺灣是否也需要跟進,也仍然有深入探討之 空間」207;惟學者章忠信認為:「追及權對於視覺藝術著作之著作人權益至 為重要,亦屬於維護經濟利益公平分配之法制設計制度,美國及中國大陸已 考慮引進該項制度,我國著作權法於人文及文化創意發展方面,亦不無予思 考引進之道理」208。本文認為觀察前開追及權之理論與實務,國內是否引進 追及權制度可從幾個面向來進行思考:其一,我國對於著作人格權之態度及 立法模式:如前所述,追及權源起於法國及現今大多數歐盟國家業採用追及 權制度之最大因素,即歐陸法系高度肯認著作人格權之正當性基礎,然相較 而言,美國至今未承認追及權,背後理念上最大之阻礙即其著作權體系強調 實 用 面 向209, 側 重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維 護210, 而 形 成 對 於 著 作 人 格 權 之 態 度211,而近年來我國著作權立法在立法沿革上,明顯的是循歐盟的模式212

206 林利芝,「論著作權法『追及權』之國際現況與展望」,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32

期,頁 161-162(2013)。

207 嚴 裕 欽 , 「 略 談 著 作 權 法 之 追 及 權 」 , 智 慧 財 產 權 月 刊 , 第 95 期 , 頁 119

(2007)。

208 章忠信,「著作人格權之探討與修正建議」,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85 期,頁 31

(2014)。

209 黃致穎,「從哲學基礎論智慧財產權體系下人格權之功能」,成大法學,第 30 期,

頁 71(2015)。(「美國學者從實用角度,亦強調人格權會與公眾接近之權相衝 突,而不願接受人格權。」)

210 王怡蘋,「契約自由與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輔仁法學,第 51 期,頁 9(2016)。

211 楊智傑,「美國著作人格權之研究──以大型裝置藝術與場域特定藝術為例」,世新

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著作人格權的規範,係採取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獨立 存在的二元論213,以我國著作權法第 18 條前段214為例,即採保護永久存續 制,著作人格權雖因著作人死亡或解散而消滅,但著作人格權並不因而消 滅215,故大致上應可認定我國著作權法制在著作人格權之規範較傾向於歐陸 模式216,故我國若引進追及權,至少與本身之著作人格權之規範及立法模式 並無扞格之處;其二,國際現實:如前所述,全球已有多達81 個國家承認追 及權,而主要國家如美國、中國大陸亦正積極排除困難欲研究納入追及權,

未實施追及權制度之國家,不管採取何種著作權理論,恐怕均將承受龐大之 國際政治壓力217,我國似無置身事外之本錢218;其三,利益考量:依循上開

法學,第 7 卷第 2 期,頁 442(2014)。(「美國因為歷史因素,本來並不願意保護 著作人格權。」)

212 劉孔中,「著作人格權之比較研究」,臺大法學論叢,第 31 卷第 4 期,頁 33

(2002)。

213 陸 義 淋 , 「 著 作 人 格 權 之 比 較 研 究 」 ,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委 託 研 究 , 頁 75

(2011)。

214 我國著作權法第 18 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

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215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Ⅰ),頁 103(2009)。

216 亦有學者認臺灣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格權規範,主要師從日本法制。陳思廷,「著

作人格權法制之研究」,劉孔中編,國際比較下我國著作權法之總檢討(上冊),

頁 221(2014)。惟至少並未有認我國此部分是採取美國法制者。

217 Bussey, supra note 12, at 1104.

218 英國脫歐之路,聯合新聞網:http://topic.udn.com/brexit/p_1(最後點閱時間:2017 年 10 月 17 日)。(「位於英吉利海峽一端的英國,長期以來對歐洲採取若即若離的態 度。二戰結束後,卸任的英國首相邱吉爾便曾呼籲,建立『歐洲合眾國』以免再次 發生大戰,但英國本身對一體化的進程卻不如邱吉爾熱烈。……2013 年,時任首相 卡麥隆,為安撫黨內疑歐派系、鞏固執政,承諾若保守派在 2015 年的大選勝出,即 舉辦英國去留歐盟公投。保守黨後來也如願以償取勝,公投也就箭在弦上,不得不 發。最終的結果,就是我們今所看到的,英國決定離開歐盟,震撼歐洲與整個世 界。」)如前所述,英國乃為履行作為歐盟會員國之義務,方採用歐盟追及權指 令,則在脫歐後,是否可能慮及自身利益而放棄追及權制度,值得關注。

國際現實之脈絡,根據統計,我國在2014 年當代藝術總成交額為 990 萬歐元

(約 33,816 億元新臺幣),是當代藝術市場第六大,市場排名依序為中國大 陸、美國、英國、法國、德國、臺灣,而 Artprice 所公布「2014 年當代藝術 家個人拍賣總成交額」的前五百大藝術家,臺灣就占了 5 位,可見臺灣藝術 家之潛力219,在追及權立法論之考量及政策上,應該納入這些我國藝術市場 現實面之要素;其四,實證研究:不論國內外,實施追及權制度,均面臨資 訊之問題220,亦即對於市場影響評估之欠缺221,若我國有採取追及權之意 願,此部分之實證研究,應為迫切需努力之方向;末者,整體視覺藝術家之 意願:支持追及權之論點最堅強之處莫過於公平性,亦即謀取整體視覺藝術 家之利益,然而,該等制度是否必然為視覺藝術家所喜,美國資深藝術專欄 作家Abigail Esman 在 2011 年 12 月之富比士(Forbes)雜誌即指出在其身處 之藝術圈,由於慮及追及權之制度將削弱收藏家蒐集藝術品之意願,或甚至 在一開始出價收藏時,即將價格壓低,特別是年輕及資淺之藝術家,普遍有 其疑慮存在222,該等聲音容或以偏概全,容或有地域性之區別,惟既然制度 本身希望能裨益該等群體,自應廣泛聽取視覺藝術家之意見,召開公聽會或 許可以是必要及妥適之途徑。

219 當代藝術拍賣最貴 台灣邱亞才進榜前百,2015 年 3 月 24 日,非池中藝術網:

http://artemperor.tw/focus/867(最後點閱時間:2017 年 10 月 22 日)。

220 Turner, supra note 66, at 370.

221 即便如此,國外在實證研究上業累積若干成就,例如美國 Jeffrey Wu 博士在 1999 年 對於美國藝術品再銷售市場之研究。See Wu, supra note 4, at 543-45. 比利時學者 Victor Ginsburgh 於 2006 年對於歐盟拍賣市場之研究。Victor Ginsburgh,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Droit de Suite in the European Union, 35 ECON.ANALYSIS &POLY 61, 68-69(2005).上開 Graddy 教授於 2008 年對於英國藝術市場之研究;更遑論前揭美國 主管機關數次所進行之大規模研究。

222 Abigail R. Esman, The Droit De Suite Dilemma (And Why It’s Just a Bad Idea), FORBES

(Dec. 21, 2011, 11:51 AM), https://www.forbes.com/sites/abigailesman/2011/12/21/the-droit-de-suite-dilemma/#1fcd63cb7ae9.

5. 結語

功能健全之著作權法必須提供著作人豐沛之支持,畢竟著作人應該是著 作權體系首要之受益者,促進所有人珍視文化、強化對於創作者本身之尊 重、藉由藝術之過程及實現來擴展參與,殆屬國際著作權規範之任務,追及 權誠屬相當特別之概念,其背後最核心之正當性基礎應在於「基本的公平」

(fundamental fairness),賦予所有創作者基本的公平,而有機會參與其創作 成果被利用之過程,此亦屬於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也因此,追及權之立法 成為現行國際趨勢下迫切暨即時之議題,亦為維繫藝術世界之成果以促進文 化資產之必要路徑,從理論面觀之,追及權確然為具爭議性之議題,然在追 及權已於 81 個國家實施之國際現實下,未來追及權之國際條約223將成為下 一階段之挑戰。

223 上開 Ricketson 教授業草擬有關追及權條約之架構,包含序言及 19 個條文。

Ricketson, supra note 1, at 56-72.

在文檔中 著作權法追及權之研究 (頁 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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