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在分區立委部分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方 式產生,台中市應選名額為三名,因此需將台中市劃分為三個選舉區,
台中市選舉委員會於 2006 年 1 月 23 日召開台中市選舉區劃分公聽會,
並公布其初步規劃之三個草案,藉此蒐集各政黨、學界人士及社會賢 達之意見,以作為最後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方案,中央選舉委員會 審議後,再將此草案送立法院作最後審議,立法院通過後方可定案。
台中市選舉委員會初步公布之三個草案分別稱為甲、乙、丙案,於召 開公聽會後,參照各方意見,於二月底提報修正草案至中央選舉委員 會,本研究將以最後之修正草案為藍本,並以先前之選舉結果作選票 重分配,進一步探討單一選區劃分對政黨生態有何影響。
以下將分別介紹台中市選舉委員會初步公布之三個劃分草案及最 後修正提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方案。
一、台中市選舉區劃分草案
(一)甲案
1.甲案之立委選舉區劃分方式如下:
(1)第一選舉區:包括西屯區、南屯區全部,人口數為 331,020 人,
低於本市平均人口數 11,517 人,差距為-3.36%。
(2)第二選舉區:包括北區、北屯區全部,人口數為 377,304 人,多 於本市平均人口數 34,766 人,差距為+10.15%。
(3)第三選舉區:包括中區、東區、西區、南區全部,總人口數為 319,288 人,低於本市平均人口數 23,249 人,差距為-6.79%32。
2.甲案特性:
(1)行政區完整:以區為主要區隔,選舉人及參選人皆有清楚地理位 置概念。
(2)與警察分局轄區配合:各選舉區其行政轄區與警察分局轄區相互 配合,不論選務作業或警察勤務工作均較容易執行
32 台中市選舉委員會原本公布的甲案第一選區為中、東、西、南區,第二選區為西屯、南屯區,
第三選區為北、北屯區,之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決議,在選區編號上需遵守由左而右,由上而下之規 定,因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最後採用此案時,選區編號已照上述原則調整,為求敘述之統一,本案之 選區編號採用中央選舉委員會最後公告之編號,而非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一開始公布之編號。
(3)具歷史特性:甲案之劃分方式與早期台中市市議員選舉區劃分方 式相近,較符合過去歷史發展。
(4)各選舉區產業型態相近:第一選舉區主要為台中市之舊市區,產 業型態主要以服務業為主,第二選舉區為南屯與西屯區為陸續開 發之土地重劃區,耕地面積亦占台中市各行政區的二、三名33, 農業人口較多。再加上中部科學園區的進駐,外來人口不斷移入,
亦為台中市近年來快速發展的地區,預計將加速當地的產業型態 之改變。
表 3-4-1:甲案選舉區劃分表
應選名額:3人,總人口數:1,027,612人,平均人口數:342,537人 選舉
區別 行政區範圍 人口數 與平均人
口數差距
一 西屯區、南屯區 331,020 -11,517
(-3.36%)
二 北屯區、北區 377,304 +34,766
(+10.15%)
三 西區、中區、東區、南區 319,288 -23,249
(-6.79%)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 http://210.69.23.144/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 變更案(內文)6.30.doc
332004 年底,全市耕地面積 3,014.31 公頃,占市土地總面積 16,342.56 公頃之 18.44%,耕地分布以北 屯區 1,141.73 公頃居首,占全市耕地面積 37.88%;南屯區 1,068.78 公頃居次,占 35.46%;西屯區 779.68 公頃,占 25.87%,居第三。(台中市統計要覽,2004)
圖 3-4-1:台中市選舉區劃分甲案示意圖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 http://210.69.23.144/第 7 屆立委選舉區劃分簡 圖.doc,檢視日期 2006/7/11
(二)乙案
1.乙案之立委選區劃分方式如下:
(1)第一選舉區:包括中區、西區、西屯區全部,總人口數為 332,151 人,低於本市平均人口數 10,386 人,差距為-3.03%。
(2)第二選舉區:包括東區、南區、南屯區全部,人口數為 318,157 人,低於本市平均人口數 24,380 人,差距為-7.12%。
(3)第三選舉區:包括北區、北屯區全部,人口數為 377,304 人,多 於本市平均人口數 34,767 人,差距為+10.15%。
2.乙案特性:
(1)行政區完整:在劃分選舉區時,均以行政區為單位,未將里加以 分裂切割,保留行政區的完整性。
(2)考慮西屯與南屯區的高人口成長率:
西屯區及南屯區二區近年多新興住宅及中科進駐,其人口將大幅 增加,預留其成長空間,且乙案和甲、丙兩案不同之處在於其將 南屯和西屯兩區分別規劃在不同選區,因其在近幾年的人口成長 率分居台中市各行政區中的一、二名,將人口成長率高和人口成 長停滯的行政區相結合,可避免在短時間內,就面臨人口數超過 平均人口數差距 15%的窘境。
(3)與警察分局轄區配合:各選舉區其行政轄區與警察分局轄區相互 配合,不論選務作業或警察勤務工作均較容易執行
表 3-4-2:乙案選舉區劃分表
應選名額:3 人,總人口數:1,027,612 人,平均人口數:342,537 人
選舉
區別 行政區範圍 人口數 與平均人 口數差距
一 中區、西區、西屯
區 332,151 -10,386
(-3.03%)
二 東區、南區、南屯
區 318,157 -24,380
(-7.12%)
三 北屯區、北區 377,304 34,767
(+10.15%)
資料來源:台中市選舉委員會,2006,《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台中市選舉區劃分公 聽會會議資料》,作者依據 2006 年 1 月底人口數重新整理繪製
圖 3-4-2 台中市選舉區劃分乙案示意圖
資料來源:台中市選舉委員會,2006,《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台中市選舉區劃分公 聽會會議資料》
(三)丙案
1.丙案選區劃分方式:
(1)第一選舉區:包括中區、西區、南區全部及北區大湖里、中正里、
中達里、五常里、六合里、文莊里、立人里、金華里、光大里、
新北里、新興里、錦祥里、樂英里、育德里、明新里、明德里、
邱厝里、金龍里、長青里、健行里、梅川里、淡溝里、頂厝里、
崇德里、賴村里、賴旺里、賴明里、賴厝里、賴福里、賴興里、
建興里、錦平里等 32 里,總人口數為 376,260 人,多於本市平均 人口數 33,723 人,差距為+9.85%。
(2)第二選舉區:包括西屯區、南屯區全部,人口數為 331,020 人,
低於本市平均人口數 11,517 人,差距為-3.36%。
(3)第三選舉區:包括東區及北屯區全部及北區建成里、建德里、錦 洲里、錦村里等 4 里,人口數為 320,332 人,低於本市平均人口 數 22,205 人,差距為-6.48%。
2.丙案特性:
(1)舊市區集中為同一選區:第一選舉區為舊市區,根據近十年來的 人口成長率觀察,除南區平均人口成長率達 2.77%較高之外,其 餘均趨近於零,在中區甚至出現負成長,為-1.03%,因此第一選 區在規劃上,人口總數雖超過平均人口數 9.85%,但一般預估成 長幅度不大,應無超過人口上限之疑慮。
(2)預留新開發地區成長空間:第二選舉區(西屯區、南屯區)多新 興住宅及未來中科進駐,其人口有增加成長之空間,在西屯區近 幾年都市土地重劃的改革下,發展極為快速,其中第七、八期之 進駐已達五成,十二期重劃區已近完成,預計將帶來大量人口移 入,因此預留成長空間。
(3)同質性高之區域劃為同一選區:第三選舉區該選區係因人口分 布、地理環境及交通狀況等各項因素較為相近,且土地重劃第 十、十一期完成後,亦可帶來大量人口,因此在選區規劃上,人 口數低於平均人口數 6.48%,保留未來人口成長空間。
表 3-4-3:丙案選舉區劃分表
應選名額:3 人,總人口數:1,027,612 人,平均人口數:342,537 人
選舉區別 行政區範圍 人口數 與平均人口數 差距
一
中區、西區、南區全部
北區-大湖里、中正里、中達里、
五常里、六合里、文莊里、立人 里、金華里、光大里、新北里、
新興里、錦祥里、樂英里、育德 里、明新里、明德里、邱厝里、
金龍里、長青里、健行里、梅川 里、淡溝里、頂厝里、崇德里、
賴村里、賴旺里、賴明里、賴厝 里、賴福里、賴興里、建興里、
錦平里等 32 里
376,260
+33,723
(+9.85%)
二 西屯區、南屯區全部 331,020 -11,517 (-3.36%)
三
東區、北屯區全部
北區-建成里、建德里、錦洲里、
錦村里等 4 里
320,332 -22,205 (-6.48%)
資料來源:台中市選舉委員會,2006,《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台中市選舉區劃分公 聽會會議資料》,作者依據 2006 年 1 月底人口數重新整理繪製
圖 3-4-3 台中市選舉區劃分丙案示意圖
資料來源:台中市選舉委員會,2006,《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台中市選舉區劃分公 聽會會議資料》
二、選區劃分草案之檢驗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公布之選區劃分標準,及世界各先進國家 在規劃選區時,多會從以下幾點著手,一為公平代表原則,即所謂的 人口標準,二為行政區完整性,避免選區被過度切割,形成「傑利蠑 螈」(gerrymandering),即在地理標準上做更進一步的考量;三則為區 域代表原則,此主要在保障人口少之地區,亦至少可有一名代表,反 映該地區人民之需要;最後則是公平公正之選區重劃機制。
在區域代表原則及選區規劃機構的部分,我國在第七次增修條文 已明文保障各縣市至少一位立法委員,符合該項原則,而選區規劃機 制之公平公正部分,我國目前在由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進行選區重劃,
再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審理後,再交由立法院議決,
當選區發生爭議時,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此點則遭致律師團 體的批評34,如果發生爭議,應該是交由司法審查,而不是如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交由行政與立法兩院院長協商。其主張 可以研究選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無違憲。在其他先進國家,選區劃 分多為中立之機構執行,此提議尚有討論之空間。在本節選區劃分草 案的檢驗部分,將先從公平代表原則及行政區完整性來探討。
1.公平代表原則之檢驗
所謂的公平代表原則,主要在落實「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因此 在選區規劃上,各選區的人口數應力求一致,但在實際操作上,為不 使各選區為求人口均等,而導致選區被嚴重切割,增加選區操縱之機 會,一般會容許各選區的人口數差異在一定範圍之內即可,根據中央 選舉委員會所公布之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第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每一選舉區人口數與各該直轄市、縣(市)
所謂的公平代表原則,主要在落實「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因此 在選區規劃上,各選區的人口數應力求一致,但在實際操作上,為不 使各選區為求人口均等,而導致選區被嚴重切割,增加選區操縱之機 會,一般會容許各選區的人口數差異在一定範圍之內即可,根據中央 選舉委員會所公布之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第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每一選舉區人口數與各該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