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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運動與自治

一、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發展之歷程

人類學家謝世忠教授認為「原住民運動」是指一種某一國家或 地區內之原先被征服土著後裔的政治、社會地位與權利要求,以及 對自己文化、族群再認同的運動。它的唯一對象是當地現今的優勢 或統治民族。而台灣原住民運動則基於過去原住民面臨國家政策與 漢人文化的歧視,具有相同的歷史經驗與情感,並面臨各種現實的 危機,而形成泛原住民意識與泛原住民運動。謝世忠教授寫於 1987 年,除了少數與特定區域有關的議題之外,當時「原運」仍以泛族 群運動為主力,對於原住民在整個台灣政治經濟社會的變動下所面 臨的困境,認為原住民應享有區別於漢人移民所應享有的權利,這 些權利的享有除了有助於改善這些困境,也有助於原住民意識之提 升。

1994 年,夷將•拔路兒基於謝世忠的分析,但挑戰其學者的定 義,強調以原住民的觀點,並以原運參與者的身分,定義「原住民 族運動」。他認為原住民族運動是「某一國家或地理區域內,祖先 原來是族群生活領域內主人的地位,後來被外來者征服並統治的原 住民族後裔,經由族群集體共同痛苦的經驗、覺醒、意識形態之建 立,以組織、行動,爭取歷史解釋權、傳統土地權與促進政治、教 育、經濟、社會地位之提升,及對文化、族群再認同之運動,運動 的最終目標是追求原住民族自決」。他指出台灣原住民族運動是一 種社會運動,因為它揭露了原住民生存於社會中的各種困境;它也 是一種政治運動,因為台灣在長期威權統治之下,人民的需求普遍

地受到壓抑,政治參與和自由也受到限制,因此原住民族運動與 1980 年代的黨外政治運動相支援,將原住民的社會問題與台灣的政治問 題相連;它更是一種民族運動,(陳舜伶,2002:21-22)因為在分 享台灣社會的發展成果時,原住民不但分享得少,還接受大部分發 展的惡果。

由於這種沿民族界線分化的差距,原住民族運動自覺到原住民 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困境,乃源於國家的貶抑與同化政策、

漢化的我族中心意識。因此,原住民的問題是一個「民族問題」,

是一個國家與被侵略民族、優勢族群與弱勢族群之間的結構性問 題。不過這樣的說明方式未能清楚的分別泛原住民運動與原住民族 運動間清楚的差別,前兩種分類與謝世忠所稱的泛原住民運動的成 因類同,而所謂的民族運動似乎也產生於原漢之間界限的劃分,不 在原住民各族之間的區別。雖然林淑雅又將原住民運動與原住民族 運動區別為針對原住民個人或原住民族集體或各族的運動,並在後 者的脈絡下討論民族的集體權,但這裡的原住民族集體仍然在所謂

「(泛)民族運動」的概念之下。本文參考原運領袖夷將•拔路兒 之論述以原住民族運動路線分成二個階段呈現:

(一)個案服務時期

台灣的原住民族運動,自 1983 年以來,已超過二十個年頭。1984 年底原權會成立,其性質是以受理都市原住民個案問題為主25,原權 會的宗旨是以「服務、文字、言論、和平行動等方式,保障並促進 台灣原住民之權利」透過服務灌輸原住民權利觀念,宣揚原權會理 念,更重要的是藉服務機會更實際了解原住民困境,強化了原住民

運動之決心,尤其使原運領袖、組織者極一些幹部更能感受族人之 痛苦,認清國家體制對原住民的迫害。他們也認識到原住民問題多 如牛毛與錯綜複雜,且是統治者體制與政策或是外來族群剝削所造 成,個案服務除了只會替統治者減輕社會問題,卻縱容統治者持續 錯誤政策,社會大眾不會改變對原住民之負面印象,耗盡原權會之 人力物力,因此決定改變原運路線。1987 年以前為原權會個案服務 期,因為一來這個方式為主流社會較能接受,統治者比較可以容忍。

一則當時原住民面臨煤礦災變罹難,遠洋漁民被外國扣留,少女被 賣到黑街充當雛妓等困境,促使原權會以服務為起步。

(二)向統治者抗爭

1.公義之旅—打破「吳鳳神話故事」

漢族第一次認識原住民的經驗也多半從吳鳳故事而來,於是從 小產生刻板印象,認為原住民野蠻,需要被外族給予教化。而原住 民接受國民政府統治的教化,從吳鳳的故事獲知自己的祖先這麼野 蠻,原住民開始鄙視自己祖先,向外來族群學習他們的生活方式,

逐漸淡化或否定自己的族群身分。直到人類學家陳其南、胡台麗公 開指出吳鳳為「一則捏造的神話」,才引起重視。1987 年 9 月 9 日來 自全國各地的原住民、漢族大專學生、部份長老教會牧師 200 餘人,

前往嘉義火連站前吳鳳銅像,手持「吳鳳是劣士、莫那魯道是烈士」、

「鄒族的故鄉不可能是吳鳳鄉」、「拆除吳鳳銅像」等布條,控拆 吳鳳故事的假像,並向吳鳳銅像丟雞蛋,隨後遊行隊伍前往嘉義縣 政府,要求縣長限期拆除吳鳳銅像,將吳鳳鄉更名為阿里山鄉。1987 年教育部回應原住民族代表的請願,刪除小學教科書關於「吳鳳故

工作。

事」的教材。1988 年上半年的吳鳳鄉的鄉民代表會,經過激烈的辯 論將吳鳳鄉更名為阿里山鄉。同年的最後一天,20 多名原住民以鐵 鍊合力將嘉義火車站前的吳鳳銅像拉倒。「公義之旅」系列抗爭活 動,對於原運團體引起示範作用,並燃起爾後原住民抗爭運動之信 心。(夷將•拔路兒,1994: 27~28)

2.發表「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1987 年原權會召開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討論「台灣原住民 族權利宣言」,雖當時並未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但宣言對此後原住 民族運動具有引導性的作用。其前言部份,宣示「台灣原住民族不 是炎黃子孫,原住民全屬南島語系,與認為自己是炎黃子孫且均屬 漢人的閩南人、客家人及外省人不同」,強調「台灣原住民是台灣島 的主人」,並簡要提出原住民被外來族群征服之歷史觀點。以當時原 權會主張原住民族應有的權利,這應是目前原住民族爭取權利的目 標,亦是普遍的共識。以此宣言精神為原住民族共同奮鬥追求之權 利。

3.台灣原住民族入憲條款運動

1990 年以後之運動訴求不是單一主題訴求,而是多項訴求,因 為訴求之焦點不再是原住民的「問題」,而是移轉或提昇至「原住民 族」本身,使得原來看似無關之許多片段問題整合在民族之下,或 者由個體權益提昇之集體權益,所以此後之訴求主張便以民族自 治、民族土地、民族與國家關係為主要修辭。1987 年原權會宣言之 後,奠定了這個方針。到三次土地還我土地運動期間,1991 年至 1997 年國民大會經歷四次憲政改革,原運團體也趁機發動大規模抗議請

與「山地山胞」的稱呼將首度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及第二條正式被賦予憲法之地位,但是原權會發表嚴正聲明抗議,

並推派代表前往陽明山請願。要求國民大會以「台灣原住民族」替 代平地山胞、山地山胞,主張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各族至少一 人。當時原住民各族代表已宣佈成立「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議會籌 備會」(自籌會),提出原住民自治。

1991 年 6 月 6 日該自治籌備會與原權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 住民宣道會(基督原宣會)聯合推動「廢除蒙藏委員會,成立原住 民族委員會」三百餘人遊行,除要求提昇原住民族行政層級外,更 是藉此突顯原住民族之為特殊民族地位,以及台灣政府荒謬不切實 際之蒙藏民族政策。1991 年底原權會與基督原宣會共同發表「台灣 新憲原住民族自治條款宣言」,強調外來政權未與原住民族訂立任何 條約或經同意而侵佔原住民土地,原住民淪為被殖民之民族。1992 年國大進行第二次憲改,原運團體發動爭取憲法「原住民條款」遊 行,代表們赴陽明山中山樓抗議,要求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保障原 住民土地權;設立部會級專責機構;保障原住民自治等。(林淑雅 2000: 78)

但如上述,原住民之「山胞」國代們選擇黨意棄族意而告失敗。

1994 年進行第三次憲改,4 月 23 日各原運團體更組成「台灣原住民 族憲法運動聯盟」與民進黨原住民族委員會、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 住民宣道委員會、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等原住民團體企圖進入 中國國民黨臨時中全會會場遞交請願書,要求將「台灣原住民族憲 法條款」列入修憲要點。原住民要求納入憲法的條文是:國家對於 台灣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及自治權,應予立即保障,中央政府應設立 原住民族部會級之專責機構,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原住民各

族至少有一人。

1994 年 6 月 23 日同一團體再度發起「爭取正名權、土地權、自 治權入憲大遊行」。宣示五項主要訴求:「山胞」正名為「台灣原住 民族」;立法保障土地權;立法保障自治權;行政院設立部會級專責 機構;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各族至少一人。此次參加之人數 也有兩千人,並前往總統府向李總統請願。7 月 1 日台灣原住民族憲 法運動宣達團二十六人前往總統府會見李總統再度表達修憲五大主 張,這是原運十年來首度與國家元首對談。結果只有山胞正名為原 住民,其他土地權與自治權未被納入,於是 7 月 29 日聯盟發表聲明 嚴厲譴責,並進一步主張廢除國民大會,成立單一國會,且繼續推

1994 年 6 月 23 日同一團體再度發起「爭取正名權、土地權、自 治權入憲大遊行」。宣示五項主要訴求:「山胞」正名為「台灣原住 民族」;立法保障土地權;立法保障自治權;行政院設立部會級專責 機構;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各族至少一人。此次參加之人數 也有兩千人,並前往總統府向李總統請願。7 月 1 日台灣原住民族憲 法運動宣達團二十六人前往總統府會見李總統再度表達修憲五大主 張,這是原運十年來首度與國家元首對談。結果只有山胞正名為原 住民,其他土地權與自治權未被納入,於是 7 月 29 日聯盟發表聲明 嚴厲譴責,並進一步主張廢除國民大會,成立單一國會,且繼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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