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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原住民-主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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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概念及自治運動發展

第一節 臺灣原住民族的土地及傳統領域概念

一、 臺灣原住民族的土地權歸屬

土地是原住民族一般權利主張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元素。真正的 台灣史不是台灣統治者的統治史,更不是漢人的拓殖史,而是台灣 各族人民的接觸演變史;台灣原住民族史則是這一接觸演變中,獨 佔十分之九以上時段而又變化最多的一個專史。(于仲誼,2002:

66)台灣原住民族做了台灣的幾千年主人,而後在最近三、四百年 逐漸淪落為被統治者,其間興亡盛衰的悲壯過程,正是台灣歷史的 真正內涵之一。然而,台灣原住民沒有文字,以致他們必須在外人 入侵,逐漸由主人地位淪落為被統治者,這時才正式進入歷史時代,

這是歷史的反諷,也是歷史的詭異。(于仲誼,2002:62~66)

所以無怪乎謝世忠教授稱:『台灣學術界對近代台灣史的研究,

總括起來不外乎『漢人移殖』、『西荷統治』、『鄭氏領台』、『清 代台灣』、『日據五十年』等五個主題。(謝世忠,1987:14~15)

仔細分析起來,皆出自一個趨向,就是殖民史。謝世忠將原住民史 分為四期:第一階段:原住民-唯一主人。時間約 1620 年代以前。

第二階段:原住民-主人之一。又分三期,第一期大部分是主人,

約 1624-1661 年荷、西時期;第二期半個主人,約 1661-1875 鄭氏 統治至清朝後期; 第三期少部分是主人,約 1875-1930 年霧社事件 時期。第三階段:原住民-被統治者。約當 1930 霧社事件後迄今。

第四階段:原住民-即將消失。(謝世忠,1987:15~25)這是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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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證明『自然主權』的存在,文獻上論證的研究,對原住民族有很 大的助益。

台灣原住民族,在經歷荷蘭、西班牙、明鄭、滿清以及日本帝 國統治,在 1945 年中國取得台灣,1949 年國民政府遷台後又進入另 一階段的統治。過去,荷西時代實際統治的範圍是有限,大部分的 原住民仍未受影響。當時,荷蘭人對統治區內的原住民之政治處理,

在某程度上是放任由原住民自治,從其舊慣例,而只是擔任監督的 工作。北部西班牙與荷蘭亦同,以宗教的方式教化統治原住民並發 展貿易。1661 年間,明鄭軍隊驅逐荷蘭人,正式入主統治台灣長達 二十二年之久。實際上鄭氏王朝在台統治的有效範圍僅限平原、丘 陵地以及少部份的山區,在當時並未擴及全台。但在統治區內的原 住民漸漸失去優勢地位,相對的大部分山區原住民仍有自主權。清 帝國統治長達二百一十二年的時間裡,對台灣原住民的統治政策並 非承襲明鄭時期,最初大多時間是消極的,往往是由民間力量主導 拓殖的進展。爾後清帝國被迫接受西方的主權和明確的疆域以及領 土觀念,開始積極的「開山撫番」。由於清帝國長時間採取漢番隔 離政策,不准漢人進入「番地」18,對於居住於西部與東北部平原的 原住民遭受極大的社會變化與衝擊。但居於番界以東的原住民族個 部落,仍能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

清帝國於 1895 年甲午戰爭戰敗,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在日本接 收台灣的過程中,原住民時而與日本這強大的外來勢力對抗。探究 其原因是日本以殖民南洋為目標,開發台灣經濟資源的行動來壓迫 原住民,所以各族、各部落常常有抵禦日本勢力侵入、或起義反抗

18 清朝政府承認原住民地權,並有種種措施防止漢人侵墾「番地」,其分界一般所說的

「土牛紅線」。「紅線」指地圖上用紅筆劃的線,在地表上則有土牛與土牛溝的有形 界線。土牛溝是挖出來的,築土座堆,是為土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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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日本帝國帶來的統治方式並不是以往帝國式的消極被動,而 是現代國家對資源與人民嚴密的控管,因此,在總督府大抵控制台 灣情勢後,如何開發山地資源成為重點,而如何排除蕃人的障礙為 其中關鍵之一19。就以整體經濟結構來看,台灣總督府兒玉總督期間 開始注重「平地」與「蕃地」的均衡發展,在「平地」以糖業為主,

在「蕃地」以樟腦製造為主,設定台灣的二大策略性生產業。(藤 井志津枝,1997:283)所以總督府的作法是引進內地人資本開發山 地,為增加日本資本家的投資意願,並減少投資資本與阻力。首先,

必須解決山地的土地取得及蕃人的反抗問題。於是總督府透過林野 整理計劃、森林計劃事業規程等措施,逐步確立山地林野土地的官 有與民有,對於未能提出證據書類的土地,皆視為官有。(陳舜伶,

2002:62)對於原住民而言,此種做法無異剝奪其生存所需的土地,

為避免原住民再次反抗,在總督府的規劃過程中,將蕃人所需保留 之土地以及理蕃上為獎勵蕃人移居的特別保留地,以供原住民生活 所需。就以日本治台以來,原住民土地在此時已流失大半,但唯一 留給原住民使用的僅限於山地的保留地,雖避免造成外來資本的介 入,但已對原住民的土地權利、經濟生產及生活型態造成重大而不 可回復的影響。

1945 年太平洋戰爭結束,日本戰敗中華民國政府從日人手中接 收台灣時,對於原住民的認識可以說是極度的缺乏。因此國民黨政 府對於山地事務尚處於研議階段,並無重大計劃開辦,僅台灣省行 政長官公署於 1946 年做過高山族施政研究。(吳樹欉,1999:26)

在原住民土地政策上,國民黨政府沿用日本殖民政府的山地保留地 政策,將山地劃分為國有地和山地保留地,戰前日人將山地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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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為“要存置林野地”,“不要存置林野地”,「蕃人所有地」,

這個區分沿用到國民政府。1947 年台灣省政府對於山地政策,幾經 討論研究,決定將日據時期所稱之「準要存置林野」名稱廢除,將 此項土地命名為「山地保留地」。

1958~1966 年,政府展開全島山地保留地的土地利用與地籍調查 工作,以調查土地性質20、調整分配土地、確定保留地與其他公有地 的地界,並作為適時賦予原住民土地所有權之依據。省政府在 1948 年就以《台灣省各縣市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管理、開發山地 保留地主要法令。1966 年的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訂是原住民土地 政策的重大變革,包括擴大允許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及賦予原住 民取得保留地的產權,這種變革可以說是保留地利用與管理上的重 要里程碑。不過,這種變革在當時政經背景下修訂21,結果使非原住 民更容易取得保留地而加速保留地的流失。政府以「改善原住民生 計能力」的意識型態下,造成原住民的經濟生活相當大的影響,生 存空間不斷遭受到擠壓,社會文化亦遭受衝擊及改變。外來資本進 入山地,原住民無法維持傳統生活,並留給原住民更多負面的社會 問題。

與熟蕃),其後改以「高砂族」稱呼。

20 1958~1966 年,政府展開全島 30 個山地鄉及 6 個平地鄉的保留地測量、調查工作,獲 得保留地總面積 240,634.2819 公頃,其中宜農地有 46,301.4644 公頃,宜林地有

177,313.6081 公頃,宜牧地有 2,877.5840 公頃,其他用地有 14,141.6254 公頃。由此可見,

光復後的保留地,其真正適合原住民從事耕種者,僅有區區五分之一土地,而超過 70

﹪的保留地屬於位居敏感地區之宜林地,僅能從事造林使用。參考吳樹欉,1999,頁 26。

21 當時的政經背景有下列幾項成因:一是政府於 1962 年正是批准遵循已在 1959 年經國際 承認生效之《土著及部落人口公約》,此後更為重視少數民族問題。又能實現「基於三 民主義種族平等之基本國策,提高其文化、經濟水準,增進其社會福利,促其早日與 一般社會融合」,故於1963 年訂頒《台灣省山地行政改革方案》中明定賦予原住民土 地權利的處理原則;其二是台灣的經濟發展已開始進入一個積極建設的階段,山地建 設需與平地建設同步進行;其三是保留地的調查與測量工作已全部完成,土地權籍明 確。因此,政府於 1966 年修訂《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將保留地專供原住民生 計需求之單一用途改為多重用途。參考吳樹欉,1999,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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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在光復後期望透過保留地制度改善原住民生計之政策 理想,惟因保留地管理制度設計不善、原住民原本的經濟條件不佳 及政府對於保留地用途多元之轉變,使得這套制度實際上是對非原 住民進入山地的正式管道,為避免族群的衝突該制度只是政權的掩 護手段罷了。整體而言,由於原住民缺乏參與決策機制,而政府在 政策規劃時,並未考慮原住民的需求與意見而斷然執行,原住民權 利是屬於被動地位,但要承擔政策的負面效應。雖然政府迫於政治 現實,自 1991 年起分三年增劃編保留地來回應原住民社會發起的還 我土地運動,惟因增劃編的保留地多屬於區位不佳,且限制開發利 用的土地,使得原住民感於土地不足生活依然窮困,並埋下原 /漢對 於保留地產權爭議的因素。

二、恢復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

當日本治台時期,對於原住民土地以「無主之地」收歸為日本 帝國所有。在蕃地區域以集體遷居之下,原有的部落組成、漁場、

獵場等傳統領域有所改變。國民政府來台繼承日本統治時期的保留 地政策,原住民族原本生活領域限縮於僅供個人農耕居住的土地,

原本漁場、獵場、祭儀場所的傳統領域,都已成為國有地。1988 年 第一次「還我土地」運動,除對原有的保留地部份外,其所訴求的 範圍擴及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在國內原住民族傳統土地與傳統 領域調查研究緣起近一、二十年來原住民族對於傳統土地與傳統領 域-包括自然資源及在地文化的權利訴求,加上國際間聯合國主張 生物多樣性及多元文化的思維,提倡對原住民文化及其與自然關係 的尊重。傳統領域範圍係以原住民保留地以外之下列土地範圍:

1.原住民祖先耕作、祭典、祖靈聖地之土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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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住民舊部落及其周邊耕墾游獵之土地。

3.政府徵收、徵用作為其他機關管理而目前已放棄荒置或未使用 之土地。

上開土地包括目前分屬農委會管理之林班地、國產局管理之國 有地、退輔會管理之土地、台糖公司土地、新生地開發局管理之河 川新生地及各工地機關管理之土地。

4. 原住民使用之湖泊、河川、浮覆地。

5. 原住民傳統以來所屬魚場之海域。

(一)台灣原住民族現況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 2003 年 11 月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的原住民 族包含平地原住民族與山地原住民族,共有 444,099 人。就其現有據 居的分布而言,依《台灣土著各族近年人口增加與眾落移動調查表》

(1966)對全國原住民族的調查報告指出,台灣原住民族的居住環 境大致可分為三大地區:1.中央山區:包括全部的中央山系及邊緣丘 陵地,海拔一千公尺以上,最高峰三千九百五十公尺。2.台東花蓮縱 谷。3.蘭嶼島:為雅美族的生活空間。在族群的分類上,依據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官方分類,現今共分十二族,分別為阿美族、排 灣族、魯凱族、雅美族、鄒族、泰雅族、布農族、賽夏族、卑南族,

以及 2001 年認定的卲族,2002 年認定的噶瑪蘭族以及 2004 年的太 魯閣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3:Ⅱ-1)依行政院源於「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而為的劃定,原住民地區計有三十個 山地鄉與二十五個平地鄉鎮市:三十個山地鄉包括:台北縣烏來鄉、

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台中縣和 平鄉、南投縣信義鄉、仁愛、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桃源鄉、三 民鄉、茂林鄉、屏東縣三地門鄉、瑪家鄉、霧台鄉、牡丹鄉、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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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泰武鄉、春日鄉、獅子鄉、台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

海端鄉、蘭嶼鄉、花蓮縣卓湲鄉、秀林鄉、萬榮鄉、宜蘭縣大同鄉、

南澳鄉。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包括:新竹縣關西鎮、苗栗 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魚池鄉、屏東縣滿洲鄉、花蓮縣花蓮市、

光復鄉、瑞穗鄉、豐濱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玉里鎮、新 城鄉、富里鄉、台東縣台東市、成功鎮、關山鎮、大武鄉、太麻里 鄉、卑南鄉、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鄉。

(二)台灣原住民族族的族群分類

從日據時期到國民政府來台期間,對於原住民族的分類都牽扯 著原住民族各族在官方上的地位變化,以及學術上之歸類,在官方 分類方式或學術界分類的方式,都影響著歷史文獻中記載的台灣原 住民族的生活領域的劃分與變化。就以整個地理區域而言,幾乎包 含台灣本島及蘭嶼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3:Ⅱ-6)據衛 惠林在《台灣省通誌卷八同胄志》所述,將台灣原住民族,試做學 術性之系統分類,始自日人。日人來台不久之後,便開始進行「番 地調查」,如伊能嘉矩、栗野傳之丞合著《台灣番人事情》(1899),

實為第一部有關台灣原住民族的調查報告。在書中將台灣原住民族 分為六族,此六族為:泰雅族、布農族、排灣族、澤利先族、漂馬 族、阿美族。之後,鳥居龍藏則將台灣原住民族分為九族,增加了 邵族及雅美族。這是日人初來所認定的族群,衛惠林參照各種論點,

綜合出台灣原住民族的分類,即北部諸族(泰雅族、賽夏族);中部 諸族(布農族、曹族);南部諸族(魯凱族、排灣族);東部諸族(卑 南族、阿美族)及蘭嶼群(雅美族)。就從日據時期到國民政府來台 期間,對台灣原住民族的分類方式只作概略性的說明。在傳統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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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變化,以及學術界的歸類,而無論官方及學術界的分類方式,都 影響著歷史文獻中記載的台灣原住民族的生活領域的劃分與變化。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3:Ⅱ5-6)

(三)台灣原住民族族傳統領域「部落」意涵

2002 年「原住民族傳統土地與傳統領域調查研究」中,所調查 的範圍包括:1.原著民族舊部落及其周邊耕墾游獵之土地;2.原住民 族祖先耕作、聚居、游獵之土地;3.政府徵收、徵用作為其他機關管 理而目前已放棄荒置或未使用之土地;4.原住民使用之湖泊、河川、

浮覆地。2003 年增列 5.原住民傳統以來所屬魚場之海域。這五項是 傳統領域調查研究範圍,但,其中何謂「舊部落」?何謂「祖先耕 作、聚居、游獵之土地」?何謂「原住民傳統以來所屬」?等關鍵 名詞,難以清楚界定,因名詞本身極為抽象,界定這些是相當困難。

就台灣原住民族而言,各族對「部落」看法包含著二個概念。就衛 惠林在<台灣土著社會的部落組織與權威制度>一文中,對於「台 灣土著部落的結構要素與組織型態」有詳細的描述,其中對於各部 落社會結構內容與型態分為 1.聚落單位的人口數量。2.台灣原住民族 的固有組織分類。3.親族組織要素。4.生產關係的結構要素。5.土地 所有權單位。6.年齡組織與會所。7.防衛與戰爭組織。8.特權組織等 八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3:Ⅱ6-7)

台灣原住民族由於文化不同,每一族對於「部落/社」的認知有 不同的看法。即使是同一族群、語言、文化與習慣下的不同聚落,

各聚落對於「部落/社」的看法也存在著許多差異。對於「部落」在 文獻資料中多為異族撰寫,尤其是日人與漢人對於台灣原住民族的 調查中,較少引用原住民族自身的觀點,如引用過當,則有失對於 原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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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家體制進入與原住民族政經制度的瓦解

一、國家體制進入與原住民族政治制度之影響

在歐洲人「發現」台灣之前,台灣是南島民族的台灣22。他們之 間不論有無接觸,基本上是活在各自的時間裡,「無曆日文字」(周 婉窈,2000:46)十六世紀葡萄牙人發現福爾摩沙這個美麗之島。

在此之前,原住民在這裡自由自在地耕游居住,與世無爭。當荷蘭 占據臺灣達三十八年( 1624~ 1662),其間對原住民之部落討伐採 取殺人放火、全部殲滅的焦土政策, 以及「以番伐番」、「以漢伐 番」的分化政策,從中製造恐懼、矛盾、不安與仇視,以便於居間 控制,利於實行其統治原住民的政策(何信安,2002:22)。荷蘭 人從西元 1644 年春季起,開始在島內編制「番社戶口表」,即對他 們所控制的原住民男丁進行人口登記。

1647 年荷蘭人編製了第一份報送巴城總督的「番社戶口表」,

受其統治的原住民共有二百四十六社、一萬三千六百一十九戶、六 萬二千八百四十九人。發展至 1650 年為荷據時期最輝煌之時刻,受 其統治的原住民共有三百一十五社,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九戶,六萬 八千六百五十七人。(周婉窈,2000:56、何信安,2002:22)若 以荷據時期全島共有原住民十五至二十萬人來計算,受荷蘭人統治 若以荷據時期全島共有原住民十五至二十萬人來計算,受荷蘭人統 治的原住民以臺灣西部居住平地的平埔族為主,大約占全島原住民

22 對台灣土著民族有基本認識,必須了解「南島民族」與「南島語系」的概念。台灣的 高山族與平埔族的語言都屬於南島語系(Austronesian Ianguage family),又稱馬來亞玻利尼 西亞語系(Malayo-Polynwsian language family)。南島語是世界上最多(約五百多種)的語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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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之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而未受荷蘭人統治的臺灣原住 民,則是居住高山地區之原住民和台灣東部之原住民,以及地處偏 遠之平埔族原住民,約占全島原住民總數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 十。

1645 年荷蘭人召集其治理下歸附的原住民長老,組織評議會,

成為當局發布告示及聽取民意機關。同時,當局大力教化原住民,

鼓勵拓殖及興產,獎勵畜牧,加上原住民獵鹿,而發展出原住民與 荷蘭人的貿易行為。而北部的西班牙與荷蘭亦同,以宗教的方式教 化統治區內的原住民並發展貿易。(蔡南信,1997:2)在荷西時期 的政治考量主要是以優勢的物質力量及宗教來影響原住民,由於此 時實際統治的範圍有限,對於台灣原住民族的影響較小。

1662 年,鄭成功驅逐荷蘭人,以台灣為反清復明的基地。這是 漢人在台設立政府的開始。一般而言,鄭氏王朝在統治範圍內尤其 是對平埔族壓迫,大致嚴苛於荷蘭殖民者,可能是因為漢人政權不 再需要非漢人幫忙監控。在清朝時期沿用鄭氏所遺留下來的規模維 持對台灣的統治,其原住民政策亦是如此。直至 1875 年,清朝開始 正式延伸勢力至山地,1885 年台灣正式建省,清朝對東部後山的開 發以及對廣闊中央山脈的認識,仍是相當零星且是有限的。清朝對 原住民仍以「理番官制」的統治型態,設「通事」一職,統籌處理 原住民社與社、部落與部落兼的糾紛或共同事務。日本治理台灣前,

除清朝外,各時期統治者其管轄範圍僅於北部淡水、南部安平一帶,

即使是清朝對台治理亦多為西半部。

因此,台灣只是空間的存在,對渡海而來的中國移民而言,這 塊島嶼只是另一個屯墾區。而原住民各部族、部落因交通阻隔、文 化、語言差異、傳統獵場與魚場的領域以及與漢人之間的複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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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一跨族群與跨部落的族群整體意識出現。部落是原住民生命的 歸屬,各種政治制度、漁場與獵場的領地觀念亦以部落為中心。部 落的疆界即是其政治制度、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雖然部落與部 落間會因為爭奪魚場與獵場而有所接觸,其成員也會區分我群與他 群之別。部落就自成一個政治單位,它具有管理自身的政治制度行 使現今所謂的主權,任何入侵行為可視為對主權的侵犯,此等部落 主權的行使視為一種政治實踐。在 1895 年日本治台之前,以部落主 義為生活、認同、自我管理模式的部落族群可被視為原型民族,它 同時是一個基本的初級政治社群,也是一個最小的文化共同體。(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3:Ⅱ-6)1895 年日本治台後,原住民族 的主權漸漸失去或甚至消失,當我們尋找原住民族行使主權的要件 時,日本殖民統治時期是一個重要關鍵因素。

日本殖民統治期間,最初以武力征服,為避免與原住民衝突,

日本還意圖分離漢牽制「漢」「蕃」的聯合抗日。因為日軍討伐的 對象為平地的漢人,對原住民採取懷柔馴服的態度,以達成攏絡為 目的。(藤井志津枝,1997:4~5)日本治台初期的「綏撫」政策,

只不過是一種不知山地情況摸索階段時所採取的暫定政策。(藤井 志津枝,1997:151~152)1895 年日本殖民台灣時將原住民視為野蠻 人進行征討,土地視為無主地肆意掠奪,從未將原住民視為民族。

並在對台施政報告中指出,依文明史觀點將「文明」與「野蠻」加 以區分,把台灣居民分為文明的漢人與野蠻未開化的蕃人,台灣總 督府司法部擬定簡易的「殖民地法」來統治漢人,對於蕃人則排除 法制範圍之外。從這顯示出日據時期「理蕃」政策的核心思想,是 否定了台灣原住民的基本人格和尊嚴。(藤井志津枝,1997:5~6)

這也代表帝國主義殖民地統治理論的一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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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藤井志津枝教授對日本治理台灣政策分為:初期的「綏撫」

政策、鎮壓漢人抗日時期的「緩和」政策、日俄戰爭時期的「圍堵」

政策以及佐九間的「理藩」政策,尤其是台灣總督府參事官持地六 三郎的「野蠻人」理論、兒玉源太郎總督之「警察政治」、佐久間 左馬太總督之「理蕃五年計劃」、丸井圭治郎的「同化政策」及大 津麟平的「甘諾」政策23,對臺灣原住民的傷害與影響最甚。1901 年 11 月 9 日大幅改革總督府官制和地方官官制,在總督府民政部特設

「警察本署」,完成台灣獨特的「警察政治」並擴大其統治權。其 中關於管理森林原野、礦山、蕃人及蕃地事宜,歸於殖產局拓殖課;

關於隘勇山林及對高山族之取締事宜,統歸警察本署主管,原辦務 署之公事則移交於該地地方廳辦理。(何信安,2002:113~130)

1903 年 4 月 4 日臺灣總督府以訓令第六二號調整「臺灣總督府 官房及民政部警察本署及各局課規程」,將從前屬殖產局拓殖課主 管有關的「蕃人蕃地」事務,及「高等警察掛」的有關取締「蕃人」

業務,轉移到新設立的警察本署「蕃務掛」(掛為股或組),由警 察本署署長專管。同時公佈訓令第六三號調整「地方廳分課事務規 則」,將屬總務課的「蕃人蕃地」事務,轉移到警務課,(藤井志 津枝,1997:165~170)並在 1906 年 4 月 14 日將警察本署「蕃務掛」

升級為「蕃務課」。1907 年 1 月 6 日佐久間佐馬太總督開始其五年

「理蕃」計劃。理蕃仍以「北蕃」為主並實行「甘諾」政策,誘使 原住民甘心承諾在其境內設置隘勇線,等到警備線完成後,即以雄 厚武力制壓原住民,而使原住民不敢再騷擾和引發抗日事端;對於

「南蕃」仍採取「撫育」政策,在原住民部落中勢力最大的頭目所 在地設置「撫蕃官吏駐在所」,以達成「撫蕃」的任務。五年「理

23 參閱藤井志津枝,1997,《理蕃》,台北:文英堂,頁 20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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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計劃前後共有二次。第一次為「甘諾」政策;第二次五年「理 蕃」計劃成功。

1909 年 10 月 25 日總督府下新設「蕃務本置」,下年度 1910 年起開始實施第二次「五年理蕃計劃」。此次之計劃是以軍警圍剿 為主。1912 年 7 月 30 日明治天皇去世,佐久間佐馬太總督尚未完成 天皇「理蕃」之遺囑,耿耿於懷,並以七十歲高齡親自率領軍警,

到深山幽谷設立指揮中心,完全用武力圍剿原住民,以絕對優勢之 兵器鎗炮,採取極為殘酷的手段去殺戳原住民。「理蕃」事業終在 此第三次「五年理蕃計畫」中完成,這是日本統治殖民地台灣的一 項創舉,亦是原住民最悲慘的日本理蕃政策之歲月。

1914 年 9 月至日本戰敗投降為止臺灣總督府「囑託」(丸井圭治 郎)於 1914 年 9 月向佐久間總督提出「撫蕃意見書」、「蕃童教育 意見書」。這是為日本的臺灣總督府設計一套應用「撫蕃」手段,

由日本人警政體系在原住民部落以軟硬兼施的手段,推行空前的國 家主義同化教育,推展日式生活、文化及精神,並強制使用日語,

禁用原住民語及漢語,促使原住民早日脫離「野蠻」未開化階段,

進化成「日本國民的一部分」,是為同化政策。

1917 年至日本投降為止積極開鑿高山地帶之道路,企圖統制高 山產業及交通,並發揮高山行政效能,以達理蕃與經濟之目的。1928 年制定「教育所之教育標準」以充為高山兒童教育之根本方針。1930 年起總督府開始進行為期五年之「蕃地開發調查」,目的是希望藉 由精確的數字,掌握原住民部落的經濟現況,估計原住民生活所需 之土地,以作為規劃原住民保留地及輔導遷村的根據。1932 年創設 視學制度,置視學於各州廳,以便指導改善教育。1939 年制定「高 山族自助會會則標準」,「高山族授產指導要目」,及「高山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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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教育要綱」。其中「蕃童教育」在同化政策中被視為根本的措施,

這促使原住民族的社會結構語價值觀趨於崩潰。(藤井志津枝,

1997:209~276)從日本殖民台灣來看,除了以政治手段達到殖民目 的之外,其經濟因素是為主要手段,此時原住民族傳統部落制度已 遭受到程度不等的破壞。

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時,便以去日本化作為山地施政綱 要。此時的國民政府是以國家政體直接內部殖民,對於島上的居民 採取直接統治。國民政府對於原住民政策,是基於國家安全及加速 原住民的同化,其中運用許多整合機制與策略,使原住民早日納入 到國家體制之中。國民政府統治的基本態度是將原住民直接納入「中 華民族」的一份子,其政治政策方面如:

1、直接接收日本殖民政府政策;2、依地方行政編組山地鄉村 鄰,實施地方自治,以重組原有之自治體制及領袖制度,一方面以 分潤方式來收買原住民部落菁英,一方面又利用其部族間傳統的分 歧,採取分而治之的統治方式以防止各族的團結;3、企圖將原住民 族問題以漢化的手段來淡化之,否認其民族地位與身份;政策措施 命令化,俾作為權宜之計;灌輸國家民族觀念;注重原住民之政治 訓練、宣傳組訓,並強化山地黨務;4、將原住民劃分成平地山胞及 山地山胞,以分而弱之;割裂選區,操控選舉;形式主義的民族自 治;酬庸支持者,懲罰反對者;壟斷民族事務決策,不重視原住民 之決策參與等等。這些支配手段,很顯然地,目的乃在達成民族整 合與同化。然而這些措施卻都觸及到了原住民文化的核心,不僅促 使原住民傳統部落組織解體(detribalized),同時也重組了原住民傳統 政治結構與生活,甚而重塑了原住民的政治文化。(何信安,2002:

36)

(15)

國家體制進入原住民族社會後,國民黨政府係將去日本化、回 復中國化做為當時族群政策的最高準則,因此透過各種機制來達成 目標,如統一教科書、推行國語,此外,國民黨政府於 1945 年公布 的「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對原住民族而言更是向漢民 族靠攏的一個推力24。綜觀台灣光復初期的族群政策,無論是早期遷 台後經日治的閩南人、客家人移民或是原住民族,均有高度的政治 意涵在內,是一種大中國意識的重構,另一是除了整合國家社會各 族群到單一的政治體制下之外,還隱藏著大漢沙文主義的潛意識穿 梭其中。社會衝突的導火線實於此時深深埋下,除了大社會裡本省 人/外省人的二分法,原住民族相對地被視為尚待收服的化外之民,

像是一群沒有聲音族群,永遠孤立於大體系外。

二、外來政權經濟剝奪下的原住民

台灣原為「原住民族 」(indigenous peoples) 世居之地,然而,

四百多年來,由於來自中國的漢語系經濟性、政治性移民相繼前來,

在所謂的「開發」(settlement) 過程中,漢人挾其人口、以及生產上 的優勢,使得原住民族在自己的土地上逐漸被邊陲化,不只在政治、

經濟、社會、及文化淪為弱勢族群,集體認同也遭到嚴重地侵蝕、

切割;甚至於,由於受到外來統治者以夷制夷的手段荼毒,族人內 部的自我歷史和解迭遭困頓,進而影響到原住民族的自覺,也阻礙 到民族自決的實踐、以及自治運動的推進。(施正鋒,2002:1~2)

24 該辦法第四條指出,高山族人民,有本辦法第二條各款情形聲請回復原有姓名者,應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如無原有姓名可回復或原有姓名不妥善時,得參照中國姓名自 訂姓名。這種非因自然族群間文化交流結果而係強制性的「賜姓」政策,直接而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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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佔據臺灣時,台灣的人口估計約有二萬五千人,由於荷蘭 人鼓勵移民,以供給在台灣所需的勞力來擴大島上的農業產能,至 1650 年,台灣地區的人口增加至約為四倍的十萬人的規模。荷蘭人 佔據台灣除了商業動機別無其他,其對待移民相當嚴苛,在剝削的 體制下,鹿皮、蔗糖、晒乾的肉類被輸往日本與中國,由於嚴酷與 剝削,數度引發移民的抗暴事件,由此反映出荷蘭殖民時代統治-

被統治關係的模型。同時,荷人於 1624 年以經濟上的動機進佔台 灣,因此他們一方面希望經由此地農畜產品的輸出以增加關稅收 入,另一方面也期望就中介貿易品來獲得利潤。就為了開發更多富 源,荷人在生產技術上力求改進,更藉由軍事上的優勢,來鞏固及 擴展經濟利益,宗教則作為他們安撫及開化原住民的輔助。(張朝 琴,1999:86~87)在授產方面,荷蘭人佔據台灣最主要目的是:要 以此作為東洋貿易的根據地。在教化原住民之同時計畫授產的方 法,首先著手於畜牧。荷蘭人與原住民的貿易,在嚴格監督下也讓 漢人加入,參與此工作者均需申請許可,繳納稅即徵收貿易稅。在 狩獵許可方面,鹿皮不只是原住民的貿易品,也允許漢人進入山地 從事獵鹿,漢人喜愛狩獵,進入原住民狩獵區後屢次發生爭鬥,漢 人盛行獵鹿。後世漢人侵佔原住民土地之弊害,實在是開端於此時。

(林道生,1995:107~111)

鄭氏統治之下的台灣,與荷蘭時代有很大的不同。荷蘭人雖禁 止原住民集會遷徙,但大體上對領土的野心較低,而偏重於經濟利 益的掠奪。所謂「王田」,不過是有名無實的空殼子制度,原住民 享有很大的政治自由,可以說是「經濟吃緊,政治寬鬆」。在鄭氏 的藩鎮政策之下,不少中國移民開始以狡詐的手段,侵奪原住民的 土地。自陳永華頒行「屯田之制,以招番地」以後,漢人足跡逐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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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布台灣平原地帶,「番不能抗,漸竄入山」,這與荷蘭時代漢人 又散居在原住民各部落之間的情形,已有本質上的不同。從此,原 住民或被驅離,或被同化。但因鄭氏對漢人強佔原住民土地,佔為 己有的情況,往往不作公平處理,導致原住民受到激烈的迫害,因 此他們痛恨漢,反而以為荷蘭人才是他們的同宗。縱如東部或淺山 地帶的部落,由於土地被佔,獵場縮小。另外,原住民供勞役時,

備受虐待,因此對漢人感到憤恨。(林道生,1995:87~89、張朝琴,

1999:87~90)

滿清政府對於台灣原住民政策之施行,沿用鄭氏所遺留,如在 土地政策上,保留其生存空間;透過隔離政策之實行,阻隔漢人與 土著之間的溝通;以及教化懷柔政策,如要求平埔族改用漢名,但 是此政策並不能壓制社會內各個族群間的接觸,於是在漢人與原住 民之間的族群互動過程中,即產生優勢與劣勢的區分,而優劣之分 完全是一種族群接觸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動態變化。以當時情勢而 言,原住民並不是站在一個弱勢地位,因此,在土地的爭奪上,雖 然漢人可能採取一種積極手段,即以武力將番人驅逐出境,但是更 注重一種消極手段,如土地交換、婚姻策略、模仿番俗、騙取土地 等。不過,原住民必須能透過政治或社會文化機制之運用,才能維 持其優勢地位,但很明顯地原住民一直退縮,如遷徙、或反抗;或 以漢化之方式進入主流社會的文化價值領域內。其次,開山撫番除 了政治功能外,亦如劉銘傳所言有其經濟之價值,例如通商口岸的 開放,使台灣的茶葉與樟腦邁入世界市場,而茶葉與樟腦的生產原 料都與原住民之生活空間息息相關,因此雖然茶葉、樟腦業對晚清 台灣經濟社會有其貢獻,如創造就業、扶養人口、賺取外匯,增加 收入,城鎮之繁榮、社會結構之變動等,但邊區之開發亦連帶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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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向東遷移。(張朝琴,1999:91~92)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以開發台灣經濟資源為首要目標,在此日 本政府必須用一套理論來自圓其說對台灣廣大山林的支配權,使這 套理論正當化。1895 年日人據台,積極地經營台灣,初期是以造成 資本主義化之各種條件,並展開調查以熟悉台灣整體資源,再則以 發展適於本國經濟之各種產業,並圖在教育上著手以便使台灣皇民 化,就在這些前題下,日人治台也是以經濟為重。日本殖民政府對 原住民的控制,其目的在於經濟開發的利益,也就是殖民政府的統 治完全是以殖民母國之需求來形塑殖民地的供應,在這種目標下,

殖民政府必須建立日本資本的獨佔而準備。因此,日本必須確立土 地的所有權制才有課稅之基礎與資源之利用,於是殖民政府先後實 施土地調查、林野調查、森林計劃事業確立土地的權利關係。在山 林調查方面規定,凡是未有權狀以資證明所有權的土地,或無照確 證之山林原野,一概視為官有地。

結果九成以上的台灣山林被查定為官有地,而且這些官有地一 概撥給日本企業家,換言之全台灣的山地只十分之一不到的土地是 屬於原住民所有。其次,日人依土地的性質,編列成要存置林野(為 保安、治水或造林等因公益立場不許開墾之地),不要存置林野(由 官方編列、準備為企業開發之用地),準要存置林野,即為山胞的 生活或移住而保留,其生活空間逐漸縮小,結果台灣大部分的山林 土地與自然資源,巧妙地成為現代國家體制中的「國有地」,(林 淑雅,2003:8)這是繼平埔族消失之後對原住民最大規模的土地侵 害計劃流失。

1949 年國民政府遷台,大量的漢人隨之湧進台灣。來自中國的 國民政府,對台灣統治理念是採支配性的垂直統治。(謝世忠,

(19)

1987:18~19)國民政府遷台初期對山地基本上是採取管制措施,漢人 能進入山地的並不多,但為了「扶植山胞之進步」、「積極發展教 育與經濟」,也不得不允許若干漢人入山。於是,原住民出租耕地 給漢人者、漢人濫砍伐者、漢人非法佔用保留地者皆有之。如此,

當然容易衍生租賃糾紛、債務糾紛,而這些個人式的糾紛,也很可 能被誤導成族群糾紛,結果往往都是原住民吃虧,而漢人佔上風。

(洪泉湖,1992:8~9)

戰後的國家原住民政策,即以「同化」為標準,將「原住民」

視為社會經濟上的弱勢公民,而給予無異於其他弱勢公民的福利政 策。並且盡量淡化政治上的民族色彩。1951 年、1953 年、1963 年頒 布「山地施政要點」、「促進山地行政建設大綱」、「山地行政改 進方案」。這三個政策綱領,有一個共同的預設:即所謂「山地平 地化」的同化想定。此一同化政策可由 1953 年「方案」的基本原則 第一條中可窺探初端倪:「對山胞之保護措施,限於必要程度,避 免發生阻滯山胞進步之反效果。」此一同化政策,從 1963 年至 1984 年整整持續二十多年之久。在政策過程中,原住民地區經濟生活只 是硬體設施的改善,其內部無實質的改進,尤其 1961 年代台灣以經 濟工商為取向,一連串「定耕農業」、「育苗造林」的措施,無法 根本解決山地經濟問題,(轉引自孫大川,1996:100)除了在政治 上納入國家體制外,在經濟生活方面實施山地保留地政策以保障原 住民族的社會生計,避免土地為平地人所奪取佔用,對原住民族部 落的經濟或許有助益。

但自 1961 年以後,國內工商業漸趨發達,市場經濟觀念被導入 一向自給自足的原住民族社會,對原住民族社會的經濟活動造成更 大的變動,市場經濟使原住民族的經濟由消費而生產的形式轉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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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而生產的形式,漸造成貧富懸殊化,社會制度也日趨複雜,原 住民族社會因無足夠能力應付現代經濟生活及都市生活的入侵,產 生經濟生活的適應問題。工商業發達及市場經濟興起後,許多原住 民青年因原住民族地區謀生不易,又受到都市較高生活水準的引 誘,因而離開原住民族部落到都市工廠工作,造成山地社會空洞化。

原住民青壯年移居都市的結果是原住民族部落單親家庭、隔代教養 家庭增加,形成子女教養的問題。而移入都市的原住民,在漢族文 化及社會價值觀的影響下,逐漸輕視或忽略本族文化,轉而去認同 漢族文化,在認同的過程中,順利轉化者少,價值錯亂者多,也得 不到漢人社會的接納,加上這些都市原住民因教育程度低大多從事 待遇低、流動率大的非技術性勞力工作,有些則因受資本主義貨幣 經濟的引誘,出現社會適應不良的現象,酗酒甚或從事色情工作,

形成都市原住民的生活適應問題。

1971 年起,大量的原住民陸續由山地區遷移至都市謀生,而原 住民為何要下山?根據學者的調查研究,發現下列幾項原因是最主 要:1.原住民所居住之山地,大多土地貧瘠、地形陡峭、海拔又高,

適合耕種者本不多,而宜林地之林又不符經濟效益,所以在山上創 業謀生相當難苦;2.山上人口增加,平均農耕面積縮小,加上生產技 術與資金缺乏,造成農業萎縮,收入減少;3.台灣主流社會之經濟力 量進入山地,掌握山地資源操控權,使原住民生存更受威脅;4.隨著 平地社會的經濟發展,原住民也想投入其中,以謀取較好之工作,

增加收入;5.也有若干原住民是為了謀求更舒適、更便利的生活品質 而下山;6.還有許多原住民是為了子女的教育而下山;7.甚至也有少 數的原住民,是跟著時勢移民下山蔚成風潮,其他也就跟著下山了。

(張朝琴,1999:139)

(21)

1980 年在經濟與政治自由化的措施,威權主義轉型到自由化的 政經背景下完成。包括國家與社會在內的各種關係皆面對結構上的 轉變,如國家威權降低、民間社會的自主性增強,社會運動隨之展 開。在此過程中,族群認同被突顯出來,其中原住民族族群的形成,

是透過 1984 年成立的「台灣原住民權力促進會」(簡稱原權會),以 組織動員的方式所開展出來的,這也是國家原住民族政策始料未 及,因為在同化政策的過程中,縮小了不同族群與族群之間的語言 差異(孫家琦,1997:88~89)。在民主成長時期下的原住民族政策,

政府仍然以主觀意識來制定原住民族政策,忽略原住民族獨特的傳 統文化。因此,在台灣政治開始民主化、社會多元化、經濟自由化 以後,台灣原住民族為了爭取民族生存權、土地權、發展權、政治 參與權、社會福利及教育權,原住民族藉由體制外的運動抗爭,在 政治訴求下逐漸獲得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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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台灣原住民族運動與自治

一、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發展之歷程

人類學家謝世忠教授認為「原住民運動」是指一種某一國家或 地區內之原先被征服土著後裔的政治、社會地位與權利要求,以及 對自己文化、族群再認同的運動。它的唯一對象是當地現今的優勢 或統治民族。而台灣原住民運動則基於過去原住民面臨國家政策與 漢人文化的歧視,具有相同的歷史經驗與情感,並面臨各種現實的 危機,而形成泛原住民意識與泛原住民運動。謝世忠教授寫於 1987 年,除了少數與特定區域有關的議題之外,當時「原運」仍以泛族 群運動為主力,對於原住民在整個台灣政治經濟社會的變動下所面 臨的困境,認為原住民應享有區別於漢人移民所應享有的權利,這 些權利的享有除了有助於改善這些困境,也有助於原住民意識之提 升。

1994 年,夷將•拔路兒基於謝世忠的分析,但挑戰其學者的定 義,強調以原住民的觀點,並以原運參與者的身分,定義「原住民 族運動」。他認為原住民族運動是「某一國家或地理區域內,祖先 原來是族群生活領域內主人的地位,後來被外來者征服並統治的原 住民族後裔,經由族群集體共同痛苦的經驗、覺醒、意識形態之建 立,以組織、行動,爭取歷史解釋權、傳統土地權與促進政治、教 育、經濟、社會地位之提升,及對文化、族群再認同之運動,運動 的最終目標是追求原住民族自決」。他指出台灣原住民族運動是一 種社會運動,因為它揭露了原住民生存於社會中的各種困境;它也 是一種政治運動,因為台灣在長期威權統治之下,人民的需求普遍

(23)

地受到壓抑,政治參與和自由也受到限制,因此原住民族運動與 1980 年代的黨外政治運動相支援,將原住民的社會問題與台灣的政治問 題相連;它更是一種民族運動,(陳舜伶,2002:21-22)因為在分 享台灣社會的發展成果時,原住民不但分享得少,還接受大部分發 展的惡果。

由於這種沿民族界線分化的差距,原住民族運動自覺到原住民 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困境,乃源於國家的貶抑與同化政策、

漢化的我族中心意識。因此,原住民的問題是一個「民族問題」,

是一個國家與被侵略民族、優勢族群與弱勢族群之間的結構性問 題。不過這樣的說明方式未能清楚的分別泛原住民運動與原住民族 運動間清楚的差別,前兩種分類與謝世忠所稱的泛原住民運動的成 因類同,而所謂的民族運動似乎也產生於原漢之間界限的劃分,不 在原住民各族之間的區別。雖然林淑雅又將原住民運動與原住民族 運動區別為針對原住民個人或原住民族集體或各族的運動,並在後 者的脈絡下討論民族的集體權,但這裡的原住民族集體仍然在所謂

「(泛)民族運動」的概念之下。本文參考原運領袖夷將•拔路兒 之論述以原住民族運動路線分成二個階段呈現:

(一)個案服務時期

台灣的原住民族運動,自 1983 年以來,已超過二十個年頭。1984 年底原權會成立,其性質是以受理都市原住民個案問題為主25,原權 會的宗旨是以「服務、文字、言論、和平行動等方式,保障並促進 台灣原住民之權利」透過服務灌輸原住民權利觀念,宣揚原權會理 念,更重要的是藉服務機會更實際了解原住民困境,強化了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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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之決心,尤其使原運領袖、組織者極一些幹部更能感受族人之 痛苦,認清國家體制對原住民的迫害。他們也認識到原住民問題多 如牛毛與錯綜複雜,且是統治者體制與政策或是外來族群剝削所造 成,個案服務除了只會替統治者減輕社會問題,卻縱容統治者持續 錯誤政策,社會大眾不會改變對原住民之負面印象,耗盡原權會之 人力物力,因此決定改變原運路線。1987 年以前為原權會個案服務 期,因為一來這個方式為主流社會較能接受,統治者比較可以容忍。

一則當時原住民面臨煤礦災變罹難,遠洋漁民被外國扣留,少女被 賣到黑街充當雛妓等困境,促使原權會以服務為起步。

(二)向統治者抗爭

1.公義之旅—打破「吳鳳神話故事」

漢族第一次認識原住民的經驗也多半從吳鳳故事而來,於是從 小產生刻板印象,認為原住民野蠻,需要被外族給予教化。而原住 民接受國民政府統治的教化,從吳鳳的故事獲知自己的祖先這麼野 蠻,原住民開始鄙視自己祖先,向外來族群學習他們的生活方式,

逐漸淡化或否定自己的族群身分。直到人類學家陳其南、胡台麗公 開指出吳鳳為「一則捏造的神話」,才引起重視。1987 年 9 月 9 日來 自全國各地的原住民、漢族大專學生、部份長老教會牧師 200 餘人,

前往嘉義火連站前吳鳳銅像,手持「吳鳳是劣士、莫那魯道是烈士」、

「鄒族的故鄉不可能是吳鳳鄉」、「拆除吳鳳銅像」等布條,控拆 吳鳳故事的假像,並向吳鳳銅像丟雞蛋,隨後遊行隊伍前往嘉義縣 政府,要求縣長限期拆除吳鳳銅像,將吳鳳鄉更名為阿里山鄉。1987 年教育部回應原住民族代表的請願,刪除小學教科書關於「吳鳳故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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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教材。1988 年上半年的吳鳳鄉的鄉民代表會,經過激烈的辯 論將吳鳳鄉更名為阿里山鄉。同年的最後一天,20 多名原住民以鐵 鍊合力將嘉義火車站前的吳鳳銅像拉倒。「公義之旅」系列抗爭活 動,對於原運團體引起示範作用,並燃起爾後原住民抗爭運動之信 心。(夷將•拔路兒,1994: 27~28)

2.發表「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1987 年原權會召開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討論「台灣原住民 族權利宣言」,雖當時並未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但宣言對此後原住 民族運動具有引導性的作用。其前言部份,宣示「台灣原住民族不 是炎黃子孫,原住民全屬南島語系,與認為自己是炎黃子孫且均屬 漢人的閩南人、客家人及外省人不同」,強調「台灣原住民是台灣島 的主人」,並簡要提出原住民被外來族群征服之歷史觀點。以當時原 權會主張原住民族應有的權利,這應是目前原住民族爭取權利的目 標,亦是普遍的共識。以此宣言精神為原住民族共同奮鬥追求之權 利。

3.台灣原住民族入憲條款運動

1990 年以後之運動訴求不是單一主題訴求,而是多項訴求,因 為訴求之焦點不再是原住民的「問題」,而是移轉或提昇至「原住民 族」本身,使得原來看似無關之許多片段問題整合在民族之下,或 者由個體權益提昇之集體權益,所以此後之訴求主張便以民族自 治、民族土地、民族與國家關係為主要修辭。1987 年原權會宣言之 後,奠定了這個方針。到三次土地還我土地運動期間,1991 年至 1997 年國民大會經歷四次憲政改革,原運團體也趁機發動大規模抗議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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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山地山胞」的稱呼將首度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及第二條正式被賦予憲法之地位,但是原權會發表嚴正聲明抗議,

並推派代表前往陽明山請願。要求國民大會以「台灣原住民族」替 代平地山胞、山地山胞,主張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各族至少一 人。當時原住民各族代表已宣佈成立「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議會籌 備會」(自籌會),提出原住民自治。

1991 年 6 月 6 日該自治籌備會與原權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 住民宣道會(基督原宣會)聯合推動「廢除蒙藏委員會,成立原住 民族委員會」三百餘人遊行,除要求提昇原住民族行政層級外,更 是藉此突顯原住民族之為特殊民族地位,以及台灣政府荒謬不切實 際之蒙藏民族政策。1991 年底原權會與基督原宣會共同發表「台灣 新憲原住民族自治條款宣言」,強調外來政權未與原住民族訂立任何 條約或經同意而侵佔原住民土地,原住民淪為被殖民之民族。1992 年國大進行第二次憲改,原運團體發動爭取憲法「原住民條款」遊 行,代表們赴陽明山中山樓抗議,要求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保障原 住民土地權;設立部會級專責機構;保障原住民自治等。(林淑雅 2000: 78)

但如上述,原住民之「山胞」國代們選擇黨意棄族意而告失敗。

1994 年進行第三次憲改,4 月 23 日各原運團體更組成「台灣原住民 族憲法運動聯盟」與民進黨原住民族委員會、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 住民宣道委員會、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等原住民團體企圖進入 中國國民黨臨時中全會會場遞交請願書,要求將「台灣原住民族憲 法條款」列入修憲要點。原住民要求納入憲法的條文是:國家對於 台灣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及自治權,應予立即保障,中央政府應設立 原住民族部會級之專責機構,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原住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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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至少有一人。

1994 年 6 月 23 日同一團體再度發起「爭取正名權、土地權、自 治權入憲大遊行」。宣示五項主要訴求:「山胞」正名為「台灣原住 民族」;立法保障土地權;立法保障自治權;行政院設立部會級專責 機構;立法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各族至少一人。此次參加之人數 也有兩千人,並前往總統府向李總統請願。7 月 1 日台灣原住民族憲 法運動宣達團二十六人前往總統府會見李總統再度表達修憲五大主 張,這是原運十年來首度與國家元首對談。結果只有山胞正名為原 住民,其他土地權與自治權未被納入,於是 7 月 29 日聯盟發表聲明 嚴厲譴責,並進一步主張廢除國民大會,成立單一國會,且繼續推 動五大訴求。

1997 年國大第四次憲改之前,原運十餘年來之努力以獲得初步 成果,政府組織出現很大的變革,如 1996 年台北市政府成立原住民 事務委員會,年底行政院也成立原住民委員會,台灣省也將原有原 住民行政局提昇為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似乎形勢有利於原運發展。

憲改期間,原運團體完成「原住民族條款草案」,於是發動前述之「616 原住民族上草山」,除延續五大主張之精神外,也提出婦女保障,依 傳統領域劃設自治區,設置民族議會等,更為細緻具體。該年新修 憲法仍使用原住民,但也出現原住民族,兩者交互出現,而對自治、

土地權主張則以類似民族發展精神之條文回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原權會自 1991 年起,積極參與國際組織 與國際會議,如七月派夷將與拉娃告參加聯合國原住民工作組

(WGIP)會議,此後每年皆派代表出席,將台灣問題國際化。1991 年十月派巴努參加亞洲原住民組織(AIPP),並擔任該組織之執行委 員,負責日本、中國、太平洋島嶼及台灣原住民事務。此舉可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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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國際交流增進國際對台灣原住民族之了解與支持,吸取國外原住 民經驗,參與第四世界運動,透過國際壓力讓國家更重視原住民議 題。有了這些國際經驗,對原運之推動肯定發揮作用。(汪明輝,

2001:17~18)

4.推動三次還我土地運動

在多元社會中,少數族群的社會經濟地位往往較為低下,他們 的文化也較不受重視。這樣的族群就是典型的弱勢族群。在台灣真 正可以稱之為弱勢族群的大概只有原住民而已。在目睹或感受到原 住民的困境時,一些思想較敏銳而關心自己文化的原住民知識精 英,自然會產生強烈的相對剝奪感,並以各種抗議、示威和建言等 行動所凸顯的自我族群認同作為一種反動。

1988 年 8 月 25 日,來自全省近兩千名的原住民族,為爭取土地 權,身穿傳統服飾,高喊「為求生存、還我土地」,遊行於台北街頭,

是謂第一次「台灣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經過一年,原住民於 1989 年 9 月 27 日再次為爭取其土地權走上街頭,為第二次「還我土地運 動」。事隔四年,於 1993 年 12 月 10 日,原住民以「反侵佔、爭生 存、還我土地」為口號第三次走上街頭,向政府提出最強烈之抗議。

1988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2 日,台灣基督教長老總會山宣人權會與社 會關懷小組於全省各區域舉辦一系列的「還我土地」座談會,為第 一次的還我土地運動做了準備。同年 6 月,長老總會山宣人權與事 務關懷小組、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發展協會、岱 原人還我土地運動促進會、長老總會社會服務發展委員會以及岱原 同冑發展研究社等團體共同舉辦「還我土地運動綜合座談會」,並發 表「還我土地共同聲明」;籌組聯盟以推展運動。7 月,「台灣原住民 族還我土地運動聯盟」正式成立,由王中信當選為聯盟總召集人,

(29)

並初步決定於 8 月 17 日發動街頭抗議遊行。但因遊行計畫未近完 善,因此將遊行日期順延至 8 月 25 日。聯盟在第一次還我土地運動 舉行之前,再次舉行七場有關「還我土地遊行」說民會,企圖喚起 原住民族團結起來爭取土地權。8 月 25 日,第一次原住民還我土地 運動如期舉行。

第一次運動提出六項訴求:

(1)儘速檢討調整山地保留地,將國有林班地、國有財產等徹 底清查,以便歸還給原住民。山地保留地被劃分為林地、旱地、田 地、建地等,應全面發給所有權狀且不得有不利原住民之規定。

(2)原屬於原住民之土地,但是後來被劃分為國有、省有、縣 有及台糖佔用之土地、河川新生地,應無償歸還給平地山胞作為其 保留地。凡向國有財產局承領土地所繳納的購地本息,儘速歸還。

(3)山地教會租用地比照平地教會給所有權狀。

(4)凡原屬於山胞保留地,經國家徵用作其他用途者,若不能 回復原狀時,請從國有土地劃定相等面積,且等值之土地歸還於原 住民。

(5)台灣原住民族之土地權應立即透過國會立法加以保障。

(6)在中央政府設立部會及之專責機構,以制定並管理台灣原 住民族之事務。

經過一年的期待,第二次還我土地運動於 1989 年 9 月 27 日舉 行。除了保留第一次運動的訴求外,還增加以下幾個訴求:

(1)經由省府研商同意歸還(增編)的 12,000 公頃土地,行 政院應立即核定並儘速歸還。

(2)待洽商的 42,418 公頃(含原適宜歸還的 9,846 公頃),

行政院應無條件歸還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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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政府公佈原住民目前實際使用山地保留地情形,並公佈 原屬「山地保留地」後來被徵收或被漢民族租用的情形。

(4)政府未經原住民同意,不應任意徵收原住民之土地。

(5)反對內政部所制定「山地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 之土地權應立即透過國會立法加以保障。

第二次還我土地運動之後,台灣省政府民政廳於 1990 年 6 月制 定「增編山地保留地三年工作計畫」,預計從 1990 年 7 月到 1993 年 6 月歸還 13,199.3874 公頃的土地。1993 年適逢國際原住民年,原住 民認為雖經過多次的抗議、請願,政府依然忽視原住民權益。又因 為四年前成立之「還我土地聯盟」以不再運作。原住民團體重新組 成「反侵佔、爭生存、還我土地運動委員會」進行動員工作。並發 表了「台灣原住民反侵佔、爭生存、還我土地運動宣言」。宣言主要 包括下列五點:1.原住民族是台灣土地最早的主人,擁有自然主權;

2.原住民族有權不承認漢人國家未經和平談判,嚴重違反和平原則和 正義程序,以強大武力將原住民族賴以生存的土地強納入版圖之行 為;3.原住民族問題是「國家」與「被侵略民族」之間的問題;4.

在民族壓迫仍存在的事實下,不可能與外來族群的命運共同存在;

5.在漢人政府還給台灣原住民族基本人權和民族地位之前,有資格要 求國際社會予其國際生存權。「反侵佔、爭生存、還我土地運動委員 會」並於 1993 年 12 月 10 日舉行街頭抗議活動,是為第三次還我土 地運動。(夷將•拔路兒,1994:32)

反觀行政部門對於三次還我土地運動訴求的反應,在第一次還 我土地運動遊行之前,由於相關人士是在同年六月一場還我土地運 動座談會之後展開有關運動形式的討論,政府便開始利用各種管道 阻止原住民上街頭。在 8 月 25 日遊行當天,行政院長俞國華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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