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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原住民運動對台灣原住民族自治訴求的影響

ㄧ、 國際原住民運動的發展

國際法開始注意原住民族的權利,是在進入二十世紀後國際社 會設置國際聯盟之時。早在 1920 年代北美的原住民族開始陸續派遣 代表到國際聯盟提出原住民族的權利問題。1921 年,國際勞工組織 (ILO) 發表了『原住民勞工報告書』;1926 年該組織設立「原住民 勞動者專門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ert on Native Labor),以訂定保 護原住民族的國際基準。ILO 組織雖一度中止活動,該組織仍不遺餘 力,陸續通過一些保障原住民工作條件的條約。(李明峻,許介麟,

2000:165~167)1940 年美洲國家設立美洲印地安協會;而美洲人 權委員會更於 70 年代開始處理原住民族的人權侵害問題。1949 年玻

區域的資源,促進原住民族物質、文化的發展。同年,聯合國常會 決議中首度提及原住民問題,並指明由經濟社會會議調查美洲國家 的原住民狀況。1957 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 107 號公約:獨立國 家境內原住民族與其他部落、半部落人口保護與融合公約』,其內 容包括了對原住民土地權益的尊重、工作機會的保障、社會安全與 衛生保健條件的提供、語言與教育機會的均等、經濟與社會條件的 改善等等。目的仍將於統合國家之下,原住民族的政治權力、文化 與社會制度亦被忽略。(林淑雅,2000:15)

1959 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原住民族與國家間有關社會、經 濟關係的人種歧視的影響」會議,會議結論主張以「無主地」、「征 服」、「發現」為權利依據,而奪取原住民族領域並無正當性,並 強調若欲有效保護原住民個人的人權,即須承認原住民族的集體權 利;基於自決原則,原住民族有權以對等立場與國家交涉。

1960 年代美國的原住民族青年組成「紅色權力」(red power)團 體,開始展開原住民族復權運動。1965 年聯合國防止歧視與保護少 數者委員會發表「關於人種歧視之研究報告」;1971 年該委員會開 始研究原住民族受歧視的問題;1977 年原住民參與非政府的反歧視 組織會議公布了『西半球原住民族護衛原則宣言草案』。1981-1983 年聯合國原住民族受歧視問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哥堡(Jose R. Martinez Cobo)提出了「關於對原住民之歧視研究」報告,這對其後原住民族 問題的動向造成極大的影響。原住民族相關議題在國際宣言陸續出 現,包括 1977 年 NGO 國際會議中,原住民組織代表則於之非政府 組織國際會議中通過『擁護西半球原住民族及人民原則宣言』,其 中對原住民族行使自決權,採取全面支持的態度。

1981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通過『聖荷西宣言』,強

調「抹殺民族文化」即是否定享有、發展與普及民族文化、語言的 權利,與民族的集體殺害同罪,主張基於不同文化社會的獨自發展,

有必要加強各民族行使自決權的能力。同年,國際原住民族運動團 體代表決議要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者小委 員會」之下,設置原住民族工作小組。在此種潮流下,世界銀行於 1982 年公布「保護措置」方針, 表明不支援未採保護措置的開發計 畫。直至 1991 年世界銀行發表有關原住民族的業務指令,強調原住 民族參加開發計畫的必要性。1983 年加拿大聯邦議會設置有關印地 安人自治的特別委員會,變更『印地安法』中的同化政策,代之以

「印地安原住民族」與國家間新的關係,提議以憲法保障原住民族 擁有一定的自治權。1984 年,世界原住民族會議通過『原住民權利 原則宣言』。為因應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會期,原住民族代 表與原住民組織代表於 1985 年之會議通過,並於 1987 年再度修正

『原住民族權利原則宣言』。

1989 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於 1991 年生效的『第 169 號公約:獨 立國家境內原住民族與部落民族公約』,『第 169 號公約』修正了

『第 107 號公約』的同化與整合觀點。而公約第 7 條第 1 項賦予了原 住民族對自身事務的決策權,以及參與有直接影響的國家或地方發 展的政策形成與實踐。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協議通過與原住民 (族)議題相關的國際宣言。聯合國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者附屬委員會 則於 1994 年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內容以尊重差 異、民族平等為前提,同時承認原住民族已經被剝奪了人權與基本 自由的事實,並以原住民族的自決權利內容為核心。惟《聯合國原 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中有關自決權與原住民族對傳統部落土地的 權利主張, 因仍具高度的爭議性, 因此該權利宣言草案至今尚未於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中正式通過。1994 年歐洲議會通過『提供原住民 族有效保護之國際性行動要求決議』。1995 年美洲人權委員會批准

『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林淑雅,2000:16~17)

1993 年是聯合國國際原住民年,以聯合國為首對原住民族的保 障頗有進展。聯合國內推動原住民事務的「原住民工作小組」,也 草擬「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宣言草案正逐條審查中。原住民族 由過去被侵略和強制同化等被害者角色,轉而與非原住民建立新夥 伴關係,至於原住民族自治與自決的要求,有其必要在國際法上重 新進行正當而公平的考量。目前國際社會對原住民族權利問題的認 知具有以下特點:1 .原住民族的權利保護針對做為原住民族的個人 係以國際人權基準為本;2 .在團體性權利方面,強調原住民族的自 治及決策參與; 3 .不再以提昇原住民族的經濟為目的,而是強調其 對土地或資源的傳統權利,承認開發的選擇權;4 .從「保護」的角 度思考,以尊重其固有權利。(李明峻,許介麟,2000:184~185)

在原住民族展開復權的過程,阻礙最大是來自「國民國家」的 存在。十八世紀末法國大革命後成立「國民國家」,打破「朕即國 家」的專制體制。然而在國民主權的民主體制下,國家機制仍由掌 握統治權的優勢民族控制,而用巧妙的方法歧視和破壞弱勢原住民 族的文化和傳統。另一方面,在國家統治力量日益強大的今日,原 住民族亦無可能獨立爭取應有的權利,因此,原住民族必須打破國 家主權的障礙,以國際法的正當主體性來主張原住民族的基本權 利。(李明峻,許介麟,2000:185~186)台灣原住民族亦是「國家」

對原住民權利的漠視,在聯合國積極關心世界原住民族的趨勢下,

走向爭取自身權利的復權運動。

二、 國際影響對台灣原住民族自治訴求

落實原住民族自治是漫長的道路。James S. Frideres 認為,構成 原住民對自治的總體思維是:更大程度的自決與社會公平、經濟發 展與經濟平等、原住民文化的保留與保護、現有社會問題的克服。

在台灣,原住民族自治訴求是原住民族二十多年來社運團體運動的 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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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涵首先是民族認同及其地位的因素,其次是原住民對自 己的事務沒有決策權,最後是原住民族對永續發展的期待。台灣原 住民族的生活狀況幾乎位於整個國家的最底層,雖然在資本主義經 濟體系之內,他們卻未能擁有足夠的教育水準、技術、資金或其他 資源來發展,傳統農業生產方式又無法抗拒資本主義經濟。在此情 況,身處國家最弱勢的原住民族如何發展自治。(轉引自陳茂泰,

2002:1)

台灣最近一波的原住民族運動,自 1983 年以來,今年已超過二 十年。幾乎與台灣其他社會運動同時,在解嚴前醞釀,並在解嚴後 迸發出劇烈的火花,而後又在社會政治轉型期間逐漸沈潛並轉型。

原運大旗下的各個具體事件,一方面是在回應著各時期的台灣社會 政治情境;另一方面,原運也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發覺到世界各 地原住民族處境的類似性,加入了二次大戰後才逐漸展開、歷經二 十餘年才逐漸成形的國際原住民族運動。各地原運的結盟在某種意

28 1983 年由原住民學生創辦的「高山青」雜誌,藉著5 月 1 日救國團北區山地大專學生 聯誼會舉辦送舊晚會分發給在場三百多位原住民學生,創刊號主要提出兩個論點,一 為高山族正面臨種族滅亡的危機,一為提倡高山族民族自救運動,立刻引起震撼。同 年年底,卑南族民歌手胡德夫也在同年為代表黨外參選立委的民歌手楊祖珺戰台助 選,目的是為「原住民助醒,平地同胞助識,讓所有黨派認識原住民困境… 。」講完 之後台大學生遞給他《高山青》雜誌。此後透過胡德夫與黨外人士之間的人脈,也開 啟了原運人士與黨外人士的互惠發展關係,先是於次年(1984 年)在黨外作家編輯聯 誼會(編聯會)之下成立少數民族委員會,後於同年年底獨立出來成立台灣原住民權

義而言是奢侈的,因為昂貴的旅費遠非原住民的經濟狀況所能負 擔,組織與聯繫也往往需要國際間非政府組織財力物力上的奧援;

但在另一個意義而言卻又是再值得不過的,因為即便各自的文化背 景與各該國境內所現實面臨的挑戰未必相同,但在難得的聚會之 中,除了可以獲得情感的支持,更可以在交換運動經驗的過程中提 升原運的理念,而有助於各國內部原運的反省與進展。夷將˙拔路 兒便認為參加聯合國原住民工作組的會議,對於台灣原運的影響包 括:1.正名運動的影響:由「山胞」正名為「原住民」再提升為「原 住民族」;2.強化集體權利的概念:土地權、領土權、自然主權;以 及3.堅定台灣原住民族追求「自治」、「自決」的目標。由此看來,

國際性的原住民族運動對於台灣原運的影響與刺激,及其所促成的

國際性的原住民族運動對於台灣原運的影響與刺激,及其所促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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