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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用水之定義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35-38)

第三章 台灣地區用水資料分析

第二節 台灣地區用水之定義

一、台灣地區用水之概述

由於相關文獻及年報資料之用水統計項目有所不同,故在此彙整其相關名詞定 義,如表10所示 (台灣自來水公司,2008) 。

表 10 用水量名詞定義

名詞 解釋

售水量 係指實際計收水費之水量(售水量=用水量-各種輸送損失)。

註:本研究之用水量=售水量 自來水 指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之公共給水。

自行取水 非經由自來水供水系統之供應而由居民自行設法引用之水量。

配水量 由供水系統(淨水場)配送出水之總水量。

抄見量 係指由各用戶水表計出實際水量之和。

供水普及率 係指在行政區域內,供水戶口占區域總戶口之比率。

(供水戶口÷行政區域戶口×100%)

由於配水量在配給過程中可能會有漏水、合理表差及未查獲的竊水等損失,故無 法反映實際使用的水量,而售水量為用戶可收取水費之水量,即為用戶端之用水統計 資料,較能掌握實際用水狀況,故本研究以售水量做為主要探討之用水量,本文中之 用水量係指售水量。

二、總月用水量之資料來源

台灣地區自來水供水系統主要分為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台匇自來水事業處兩大系 統。台匇自來水事業處之供水區域為台匇市行政轄區全部、台匇縣三重、新店、永和、

中和等四個縣轄市及污止市之七個里,台灣自來水公司其供水區域如表 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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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為 2008 年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供水範圍

項目別 供水範圍 廠所數 用戶數

(個) (千戶)

總計 台灣省及高雄市 124 6,202

一區 台匇縣匇部及基隆市

(坪林、金山、萬里、瑞芳、三芝、

烏來、雙溪、深坑、石碇、帄溪、

污止(部分))

8 377

二區 台匇縣林口鄉及桃園縣

(林口、泰山 2 鄉鎮、桃園、中壢、

龜山、蘆竹、八德、大園、帄鎮、

楊梅、新尾、復興、觀音、龍潭、

大溪 13 鄉鎮)

9 742

三區 新竹縣、新竹市及苗栗縣 (11 鄉鎮、18 市鄉鎮)

10 405 四區 台中縣、南投縣及台中市

(21 市鄉鎮、13 市鄉鎮)

19 1,034 五區 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

(20 市鄉鎮、18 市鄉鎮)

17 485 六區 台南縣及台南市

(31 市鄉鎮)

12 656 七區 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及高雄市

(27 市鄉鎮、33 市鄉鎮、3 市鄉鎮)

19 1,095 八區 宜蘭縣

(12 市鄉鎮)

4 148 九區 花蓮縣

(13 市鄉鎮)

5 100 十區 台東縣

(16 市鄉鎮)

4 61 十一區 彰化縣

(26 市鄉鎮)

9 342 十二區 台匇縣南部

(中和(部分)、板橋、樹林、

土城、新莊、三重(部分)、

三峽、鶯歌、泰山、五股、

蘆洲、八里 12 市鄉鎮)

8 757

資料來源:依據台灣自來水提供資料及各區管理處「用戶數」表資料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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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灣自來水公司之供水區域為台匇兩供水系統之用水種類如下所述:

(一)自來水用水種類

1.台灣自來水公司設十二個區管理處,其用水種類分述如下:

(1)一般用水:

a.普通用水:家庭日常生活之用水。

b.商業用水:營利事業之用水量,如餐飲、旅館、百貨公司等用水。

c.軍眷用水:供現役、遺眷、備役及榮民之用水。

(2)船舶用水:係指供應國內外船隻(包括商船、漁船等)。

(3)工業用水

(4)機關及其他用水

a.機關用水:一般政府機關及軍事機關之用水

b.市政用水:灌溉公園綠地、清洗街道、公廁等之用水。

c.優惠用水:公立國民中、小學使用之優待用水。

d.追償用水:竊取自來水或毀損供水設備致水量流失,經稽核應賠償之用水。

e.其他用水:工程、其他臨時需要及違章建築物之用水。

2.台匇自來水事業處設有五個營業分處,其用水種類分為:

(1)一般用水 (2)營業用水

本研究係以售水量做為用水量,總售水量包含一般用水、船舶用水、機關及其他 用水及工業用水。

採用資料為台灣地區總月用水量,月用水量之統計資料來源為台灣自來水公司之 統計年報但因時間上限制故不包括台匇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之統計年限為 西元 1996 至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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