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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名分不可相亂」與「名正而法順」

從語用學(pragmatics)來考察,語言的用法可分為記述的功 能,邏輯的功能,表情的功能,儀禮的功能,和規約的功能,唯 記述功能和邏輯功能才是語言的認知用法(cognitive use),其他 均為非認知用法(non-cognitive use)。

一個記述功能認知用法的語句是具有真假值的,其記述合乎 被記述的對象,此語句為「真」,不合乎則為「假」,但語言使用 者的目的卻都在於說「真話」,而由於認識的錯誤說了「假話」。

例如,古人言「天圓地方」,其目的是要告訴我們真實,但卻是 錯誤的。在人類求知的過程中,難免是會說許多「假話」的。

但是,「謊話」不同於「假話」,說「謊話」的目的不在於記 述或報告事實,而是別具用心的,無論其用心是善意或惡意,都 造成欺騙的效果。「謊話」的目的本來就不是要記述事實,所以 無關「真」「假」,而是誤用了語言的記述功能,故稱之為「記述 的功能謬誤」(descriptive functional fallacy)。

《尹文子.大道上》中言:「世有違名以得實,亦有因名以 失實者。」並舉了四例如下:

(1)齊宣王用弓不過三石,左右曰「此不下九石」,終身自 以為九石。

(2)齊有黃公,二女皆國色,常謙辭毀之,以為醜惡,致 無人敢聘。

(3)楚人有擔山雉者,擔雉者欺路人曰「鳳凰」,而以十金 加倍買之。

(4)魏田父得寶玉徑尺,鄰人陰欲圖之,詐之曰:怪石也,

弗利其家。田父遂棄之,而鄰人盜之。

其實這四例都不是語詞記述的錯誤,而是語詞使用者使用語 詞的問題,也就是語用的問題,是發生了「記述功能的謬誤」,

是「謊話」,其目的或為取悅齊王,或為黃公自謙,或為詐欺路 人,或為詐騙田父,其目的不在於記述其所知的事實。

「世有違名以得實,亦有因名以失實」,《尹文子》為我們指 出了語言的使用有「謊話」的「記述的功能謬誤」,要認識真實,

不要被語言欺騙。

語言的意義是約定俗成的,故一個語詞有字典意義和脈絡意

義(contextual meaning),語詞的字典意義不一,但一語詞的意義,

必須取決於其上下文的脈絡情境中的約定,是為「脈絡意義」。

由於上下文脈絡情境的約定不同,同樣一個符號樣型的語詞就可 能有不同的意義,混淆這些不同意義,是謂「歧義」(ambiguity)。

由於語詞的歧義也會造成對真實的錯誤認識。《尹文子.大道下》

列出三例如次:

(1)莊里丈人字其二子曰「盜」與「毆」,丈人呼子,吏縛

「盜」而毆之。

(2)康衢長者,字僮曰「善搏」,字犬曰「善噬」,賓客聞

「善搏」、「善噬」,三年不敢過其門。

(3)鄭人謂玉未理為璞,周人謂鼠未腊為璞。周人懷璞欲 售鄭人,此璞非彼璞也。

顯然,莊里丈人使用的「盜」、「毆」的意義與吏不同;康衢 長者約定的「善搏」、「善噬」與賓客不一樣;鄭人與周人「璞」

的意義也不相同,才造成了許多誤會。在這裡《尹文子》告訴了 我們語言的「歧義」會造成我們對真實認識的錯誤。

此外,在《尹文子.大道上》還發現在語詞的用法中,有「物 之通稱」和「物之定形」的不同,其文曰:「語曰:好牛。又曰:

不可不察也。『好』則物之通稱,『牛』則物之定形,以通稱隨定 形,不可窮極者也。設復言『好馬』,則復連於『馬』矣。則『好』

所通,無方也。設復言『好人』,則彼屬於人也。則『好』非人,

『人』非好也;則『好牛』、『好馬』、『好人』之名自離矣。故曰:

名分不可相亂也。」

汪奠基對《尹文子》這一段論述有相當的肯定,也有批評,

汪奠基說:「尹文在概念種類及概念間關係的問題上是有相當認

識的,他的『名離』之說,承認了一切抽象概念皆因具體(定形)

概念而分立。好人的『好』不是人,但『好』可通稱於無窮,即 好可因無限的具體而分稱之,好人就是『此人是好者』,『好者』

並不是狀詞而是具體概念的名字了。所以通稱只能於具體(定形)

的專名中實現,而不能有專名以外的通稱,是即普遍與個別的存 在關係。」「再其次,尹文從感覺經驗方面,承認客觀自然對象 是概念的淵源。有主觀思想,就能分別對象名分;有名離分守的 觀念,就有明白認識的條件。這本來是很正確的理解。但是這種

『名離分守』的思想,一轉就成了『形非色,色非形』的絕對觀 念論,公孫龍一派的辯者恰是從這種觀念推而形成了『堅白石 離』,『白馬非馬』的詭辯論。班固說『尹文先公孫龍,公孫龍稱 之』,說明尹文『名離』的學說確實直接影響了惠、龍諸辯者。」28 伍非百也認為這段《尹文子》之言,「此為公孫龍《白馬論》

之先聲」29

《尹文子》之意當為,「好」是「物之通稱」,「牛」是「物 之定形」。通稱的「好」,不但可以「好牛」,還可以「好馬」,「好 人」……「好」個不完。所以,「則『好』非人,『人』非好也」,

「好」和「人」是可以「名自離矣」的。由於「好」和「人」可 以「名自離矣」,所以,「名分不可相亂也」。

唯依尹文之意,「物之定形」的「牛」當為「命物之名」無 疑。但「好」如果是「物之通稱」的「稱」,「稱」在尹文學說中 是有定義的,他說過「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

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因此,作為

286,頁七九──八○。

297,頁四七九。

「稱」的「好」,應如「親賢」的「親」,就不是形容詞,而是動 詞了,就應為「好膻而惡焦」的「好」了。既是「稱」就不是「名 分不可相亂也」,而應是「名稱不可相亂也」。

再者,「分」在《尹文子》中也是有過定義的。他說過:「白、

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

惡、嗜、逆,我之分也。」這個「好」也是動詞,因此而言「名 分不可相亂也」,應無誤。但「好牛」的「好」就不能是「稱」

的「物之通稱」,而應是「分」的「物之通分」。

因此,我們對「物之通稱」的「稱」,就不能理解為尹文所 定義的「名稱」的「稱」,而只能解釋為一般用詞的「稱呼」之 意。

顯然,汪奠基、伍非百,把「好人」、「好牛」的「好」是當 作形容詞而非動詞,即「好壞」的「好」,且汪奠基直言「好人 就是『此人是好者』,『好者』並不是狀詞而是具體概念的名字 了」。因此,他們共同認為「此為公孫龍《白馬論》之先聲」和

「公孫龍一派的辯者恰是從這種觀念推而形成了『堅白石離』、

『白馬非馬』的詭辯論」。

公孫龍的「白馬論」和「堅白論」是否受到《尹文子》的啟 發或傳承,我們不得而知。唯《公孫龍子.白馬論》曰:「馬者 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 馬非馬。」「白」是命色,顯然應屬「彼之名」,「好膻而惡焦」

的「好」,才是「好牛」的「好」,顯然應屬「我之分」,故「好 牛」之「離」是「名分」之「離」,與公孫龍的「白馬」之離,

是形色之「離」,是兩種不同的「離」。公孫龍的「堅白論」亦然,

堅、白、石都是「命物之名」,是「彼之名」,與「我之分」不同。

除非是班固也不能區別尹文的「名分之離」和公孫龍的「形色之 離」的不同,否則,「尹文先公孫龍,公孫龍稱之」應指《公孫 龍子.跡府》對尹文的記述,而不是「離」。

尹文把「名」分成「命物之名」、「毀譽之名」、「況謂之名」,

又有「名稱」、「名分」之不同,這樣的形名論又如何能安邦定國。

《尹文子.大道上》說:「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

物不競,非無心,由名定,故無所措其心;私不行,非無欲,由 分明,故無所措其欲。然則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於無心、無 欲者,制之有道也。」

那個該叫什麼就是什麼的「名定」了,「則物不競」(「物不 競」,未見諸家注解,徐忠良注「指眾人」,不妥。尹文言「形以 定名」,又言「世之所用,同而用之謂之物」,故以形定物之名的

「名定」後,是為約定俗成的「世之所用,同而用之」,人們就 不得爭相再為其取名了叫「物不競」。);我該怎麼樣就怎麼樣的

「分明」了,「則私不行」。並不是人們「無心」、「無欲」,而是 已經有了客觀「名」「分」的規範在那裡,使得人們無所措其主 觀的「心」、「欲」,而和人們沒有「心」、「欲」相同。人們沒有 自己主觀的「心」、「欲」就不會有爭奪,沒有爭奪,國家就不會 亂了,那就是一個安定而有秩序的國家了,這乃由於「制之有道 也」。「名分」可以發生維持秩序使無爭奪的作用。《尹文子.大 道上》接著說:「田駢曰:『天下之士,莫肯處其門庭,臣其妻子,

必遊宦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遊於諸侯之朝,皆志為卿、大夫,

而不擬於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眾人逐 之,分未定也。雞、豕滿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

還好「天下之士」只「皆志為卿、大夫,而不擬於諸侯」,

否則,遊士們皆欲爭奪諸侯之位,諸侯就要緊張而天下大亂了。

彭蒙所言,亦見於《慎子.逸文》,云:「一兔走街,百人追 之,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為兔未定分也。積兔滿市,過市 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後,雖鄙不爭。」《商君書.定分》

亦云:「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以為百,由名分未定也。夫 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可見「定分」也是 法家所主張者。

君臣亦有「名分」的問題,《尹文子.大道上》說:「慶賞刑 罰,君事也;守職效能,臣業也。君料功黜陟,故有慶賞刑罰;

臣各慎所務,故有守職效能。君不可與臣業,臣不可侵君事。上 下不相侵與,謂之名正。名正而法順也。」

君有君的「名分」,臣有臣的「名分」,「上下不相侵與,謂 之名正」,而且「名正」是「法順」的前提,故曰「名正而法順 也」。

「況謂之名」亦將產生重大的社會政治效應,故國君必須謹 慎的主導社會的主流價值。《尹文子.大道上》云:「昔齊桓好衣 紫,闔境不鬻異采;楚莊愛細腰,一國皆有饑色;上之所以率下,

乃治亂之所由也。故俗苟沴,必為治以矯之;物苟溢,必立制以 檢之。累于俗,飾于物者,不可與為治矣。昔晉國苦奢,文公以 儉矯之,乃衣不重帛,食不異肉。無幾時,人皆大布之衣,脫粟 之飯。越王句踐謀報吳,欲人之勇,路逢怒蛙而軾之。比及數年,

民無長幼,臨敵,雖湯火不避,居上者之難,如此之驗。」

「衣紫」、「細腰」為「命物之名」,「宜屬彼」;「好」、「愛」

為「況謂之名」,「宜屬我」,為「分」。「名分」得當,則可以「民 無長幼,臨敵,雖湯火不避」。

其中「故俗苟沴,必為治以矯之;物苟溢,必立制以檢之。

其中「故俗苟沴,必為治以矯之;物苟溢,必立制以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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