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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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無論在我國或者美國少年司法歷史的介紹中,皆聚焦在與發展心理學相關的 部分進行檢視、分析和討論,對於推動少年司法政策更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 等社會因素著墨不深。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也因為主題聚焦在少年司法 與發展心理學及神經科學的關聯,所以主要以 2000 年後的判決進行研究與評析。
在具體應用的部分,受限於篇幅及筆者能力有限,並未能就少年司法中的所有議 題及問題加以檢討,擬就少年之「責任」作為研究之主要對象,並兼及緘默權、
少年移送制度、管轄範圍與處遇內容。
本文之研究方法採用「文獻分析法」。文獻的範圍包含發展心理學及神經科 學的相關研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美國及我國少年司法的相關資料,資料 來源包括學者論著、實務判決、法典、網路資料等等,透過對文獻的整理及分析,
來達到本研究之目的。
第三節 名詞定義 第一項 少年的定義
中文對於少年與青少年的範圍如何,由於觀察的面向與切入的角度不同,不 同的領域會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即使如此,關於少年/青少年的界定主要是從生 理學、心理學、社會學、法律學的角度來定義少年,本文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款 生理學觀點
從生理學的角度來看,青少年是指生理各方面快速發育,即將具有生育能力 的時期,這通常是從十一、二歲到十五、六歲甚至至十八、九歲。生物學家通常 把人的生長階段分為幼年期、青少年期、成年期與老人期,而青少年期是人類身 體快速生長的時期,青少年處於這個階段生理會發生顯著的變化,並且以第一及 第二性徵逐漸成熟直至身體發育完全為界限8。若從人類發育的過程來對青少年 期作定義,由於每個人發育與身體成熟的年齡並不一致,因此,並不能明確訂出
8 趙雍生,社會變遷下的少年偏差與犯罪,台北:桂冠,頁 14-15,19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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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期的起始範圍。第二款 心理學觀點
青少年期(adolescence),又稱作青春期,其字源來自拉丁語,由動詞 adolescere 而來,意味著「成長為成年人」9。學界中對於青少年的界定並不一致,
但大體而言是指 12 歲至 25 歲之間的年輕人10。青春期是一個生理的、心理的、
社會的和經濟上的過渡時期,其主要功能在為兒童能夠承擔成人的角色做準備11。 在青春期,青少年的心智具有一定的成熟狀態,並有抽象與邏輯思考的能力。若 從心理發展觀之,當一個兒童能獨立思考,客觀認知事物,在智能的質和量都有 重大改變時,便能認定已進入青少年期;而當個人的心智、自我與社會都能充分 使用邏輯於抽象思考歷程,並達到成熟、穩定與複雜程度時,就是青少年期的結 束而進入了成人階段12。
對於發展心理學家而言,通常會將青少年期再分成三個階段:青少年前期 (early adolescence),大約是12歲到15歲之間、青少年中期(middle adolescence),
大約是15歲到18歲、青少年晚期(late adolescence,有時也稱為青年期或者前成年 期)則指18歲至22歲以後13。
第三款 社會學觀點
從社會學的意義來說,青少年期是從依賴成人的兒童邁向獨立自主成人的過 渡階段14,在此階段的個人,必須準備履行成人社會的義務與享受成人社會中的 權利。
9 Laurence Steinberg 著,戴俊毅譯,青春期:青少年的心理發展和健康成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 版社,頁 6-8,2007 年 5 月,7 版。
10 有學者認為青少年期的是落在 10 歲到 25 歲這個年齡層,詳參 Laurence Steinberg 著,蕭寶森 譯,不是青春惹的禍:了解 10~25 歲孩子的大腦潛能,成功從教養開始,天下生活出版社,頁 19,2015 年 6 月。國內學者則有認為,青少年期的年齡約在 12 歲到 25 歲之間,詳參劉玉玲,
青少年發展-危機與轉機,台北:揚智文化,頁 2-3,2005 年;郭靜晃、黃明發,發展心理學,
新北:揚智文化,頁 302-303,2013 年。
11 Laurence Steinberg 著,戴俊毅譯,同註 9,頁 6-8。
12 黃德祥,青少年發展與輔導,台北:五南,頁 6,1994 年。
13 蘇建文等,發展心理學,台北:桂冠,1998 年。
14 趙雍生,同註 8,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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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家認為,當青少年在社會與生活問題的處理能力有所增長,且其所扮 演的角色受到社會認可時,青少年期便結束而進入成人階段。在文明社會裡,青 少年開始於春情發動或性功能發育成熟之時,但何時結束卻是由社會標準所決定,
有些社會透過儀式或慶典的方式作為成熟與否的判斷依據,但會隨著文化、社會 變遷與價值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15。當青少年達到這個社會標準時,便正式進入 成人階段。
第四款 法律觀點
不論是從生理、心理或社會學的觀點來理解少年概念,其範圍都是浮動而具 有不確定性。然而,法律規定為了規範操作的經濟與一致性,必須明確而無模糊 地帶,讓人民得以遵循16。
各國對於少年的界定,隨著政治經濟發展、國情不同而有所差異。惟各國立 法者在界定未成年人的權利與義務時,顯然深受發展觀點17的影響,亦即假設未 成年人在不同年齡有不同的能力,因而以年齡作為界定的標準18。依照我國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 2 條之規定,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此外,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亦同樣規定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少年。
第五款 本文觀點
一般而言,當涉及的是法律概念時,學者傾向以「少年」稱之;當涉及的是 心理學概念時,學者習慣以「青少年」稱之。惟本研究實則橫跨心理學觀點及法 律觀點下的少年概念,經常需要在兩個概念之間來回轉換,考量到兩者的範圍雖 然略有不同,但差異不大,故在行文上並未作硬性區分,以增加讀者閱讀流暢度,
但會盡量遵循上述的分類。
15 劉玉玲,同註 10,頁 3-4。
16 王純逸,我國刑事法少年法定年齡規定之解析,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10,2009
年 7 月。
17 余漢儀,兒童虐待:現象解釋與問題反思,台北:巨流,頁 7-8,1995 年。
18 邱靖貽,刑法之性管制—以兒童及少年之相關規範為論述中心,國立台灣大學碩士論文,頁
10,200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