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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回顧各章之內容與重點,並期待本文借助發展心理學及神 經科學的研究成果,能對我國少年司法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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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少年法的歷史演進
本章回顧美國少年司法的歷史演進。少年概念是一種社會建構的產物,一直 到十八世紀才漸漸從成人階段獨立出來,隨著邁入現代社會,少年與成人在本質 上是不同的,並且需要特殊形式進行教育和保護的弱小對象的觀念獲得更為廣泛 的認同。隨後,美國伊利諾州於 1899 年建立世界第一座少年法院,宣告一個與 成人犯罪者區別的少年獨立司法制度,在少年法院的草創時期,由於心理學、社 會學及精神病學等研究的興起,促成醫療模式廣泛使用於少年司法體系,早期的 代表人物如 Healy,與少年法院合作,結合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及社會工作者 等專家針對少年的非行成因進行科學化調查,將個別處遇的理念具體落實在非行 少年身上,對少年法院日後的運作有著深遠的影響。
但自 1960 年代後期開始,美國少年司法開始承受來自法律內部的挑戰,社 會復歸的成效亦遭受強烈的質疑,美國少年司法在 1960 至 1970 年代初期經歷正 當程序的改革之後,雖然使得少年的正當法律程序權利趨近完善,但也使得整個 少年審理程序失去彈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限遭到限縮,埋下朝向成人刑事司法 發展的伏筆。1980、1990 年代因為少年暴力犯罪愈趨嚴重,政府採取嚴罰的少 年司法政策回應公眾的期待,公眾不再認為少年是有別於成人、容易受到傷害的 兒童,反而認定少年是會危及自身安全與利益的加害者。因此,少年也應學著如 何承擔責任,與成人一樣都是刑罰制裁的對象。立法者及政客為了回應公眾的需 求,各州開始對法律進行修正,更多的少年被移送到成人刑事法院接受審判,刑 期也更長,整體少年司法政策趨於嚴厲。
然而,也有學者針對嚴罰化的少年司法政策進行批判,其中,又以發展心理 學為論據的主張更具有說服力,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少年與成人存在發展差異,
正處於發展階段的少年不應與成熟的成人接受相同程度的非難,因此,少年的刑 事責任應該予以減輕,故不應對少年犯處以死刑。而這樣的研究成果,結合國際 社會的壓力、政治上的倡議以及美國社會逐漸對少年犯死刑問題採取較為寬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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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促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先後廢除少年犯死刑及大幅限制對少年處以終身監 禁不得假釋的可能性。
第一節 少年法院之誕生 第一項 少年概念的誕生
少年概念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的展現,並非原始即存在23,隨著時空背景的 轉換,會形塑出不同的少年概念。在原始社會中,少年概念是不存在的,一直到 進入中古時期後,七歲成為幼兒和成人的界線,因為七歲的兒童已可明瞭他人的 話語,亦可清楚用言語表達自己的意思,和成人的溝通沒有障礙,因此天主教教 會將七歲訂為理性的年紀,兒童成長到七歲時,就應當能夠辨別是非24。當兒童 超過七歲後,就已脫離了未成年的狀態,而在生活各方面,都與成人混雜在一起,
沒有明顯的差異25,以研究童年歷史著稱的歷史學家阿里葉(Philippe Aries)在 其《童年的世紀》(Centuries of childhood)一書中即提及,童年的概念在中世紀 是不存在的26,由此可知,今日所謂的「少年」階段自然也尚未誕生。在還沒有 獨立而明確之少年概念的時代,七歲以上的所謂「少年」理所當然被視同小型成 人,跟成人一樣必須接受刑事制裁。所謂「少年」在當時並不會被認為需要特別 的保護,因此,也不具備現代法制中作為「保護對象」的形象27。
一直到十八世紀之後,「少年」這個特殊的生命發展階段才逐漸從成人階段 獨立出來,開始被認為在本質上與成人不同,是需要特別形式保護的特殊群體,
這樣的轉變可歸結為以下幾個因素:
1.宗教宿命論的破除:隨著傳統基督教的原罪宿命論被破除,人們開始認為 孩童不同於成人,並非生來即是有罪的、惡的、墮落的,孩童有機會透過教育的
23 王純逸,同註 16,頁 11。
24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台北:遠流,頁 22,2004 年。
25 PHILIPPE ARIES (ROBERT BALDICK TRANS.), CENTURIES OF CHILDHOOD: A SOCIAL HISTORY OF FAMILY LIFE 411 (1962).
26 Id. at 128.
27 陳孟萱,少年司法保護制度之契機─以美國少年法制為借鏡,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頁 8,200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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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引導其向善28。2.新式教育思想的興起:自十七世紀以來,教育學、心理學等學科的發展,
日益強調少年有別於成人的特殊性。啟蒙思想家的理論自歐洲傳至美國後逐漸形 成兒童中心主義,其中洛克認為兒童如同白紙般純潔,並非本性邪惡,讓兒童從 宗教宿命論的觀念中解放;而盧梭人性本善的觀點亦改變我們對兒童本質的看法
29。此外,德國教育家福祿培爾所倡導的幼兒園運動(Kindergarten movement)
以及美國兒童心理學和教育心理學的奠基者霍爾的心理學理論也對美國社會的 童年觀產生重大的影響,他們認為,童年是人生發展中需要給予特別關注的階段,
因為童年時期的發展對往後的成人階段有實質的影響30。自此,兒童期的概念逐 漸為美國成人社會所接受,被當作是一個有別於成人期的特殊階段,需要加以特 別照護。
3.少年經濟功能的排除:在過往的農業社會底下,對於勞動者所應具備的勞 動技能的要求並不高,一般而言,7 歲左右即能掌握基本的勞動技能,而可以投 入勞動場域,發揮一定的經濟功能。但在工業革命後,對於技能的要求有所提高,
兒童不符合勞動市場需求,因此被排除在勞動場域之外,逐漸失去經濟上的獨立 地位。與此同時,美國的博愛主義者及社會改良運動家認為工廠勞動會嚴重傷害 童工的身心健康,基於謀求兒童之福祉,極力推動童工法的制定31。於此情形,
少年喪失了原本所具備的經濟功能,更加區別出少年與成人之間的差異32。 4.都市化與新的家庭關係:伴隨產業化現象,都市化與新型態的家庭關係逐 漸誕生。過去具有經濟價值的兒童,反而成為「兒童中心主義」概念下家庭的中 心,兒童除了在經濟上依存於父母之外,也作為父母情緒上喜悅與滿足的來源;
另一方面,在都市化的情況之下,少年在家庭之外的活動比重開始增加,與同儕
28 同前註,頁 9。
29 陳孟萱,同註 27,頁 9。
30 姚建龙,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史纲,法律出版社,頁 37,2009 年。
31 陳孟萱,同註 27,頁 10。
32 姚建龙,同註 30,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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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處使得少年逐漸形成自主的意識與自我認同33。
5.印刷術的進步及學校教育的普及:在中世紀,是以是否具備口語能力作為 兒童與成人之間的區分標準,因此童年期大約在 7 歲時就結束了。但是隨著印刷 術的進步,一個新的成年定義逐漸形成,即成人是指具有讀寫能力的人。此外,
在工業革命後國家也迫切需要高素質的國民,這些因素皆促成美國開始致力於建 立近代中小學教育體系,使學校逐步取代工廠,成為少年在家庭之外的主要生活 場域34。學校除了具備教育的作用之外,也發揮了區隔兒童與成人世界的隔離作 用,一方面使兒童不再與成人一同學習技能,另一方面也使得兒童進入社會的時 間向後遞延,延長了兒童的成長階段,也更加確立學習、朝向成人階段作準備的 兒童與工作的成人兩者之間的重大差異35。
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之下,童年期不得不被延長,一個被稱為少年的特殊階段 逐漸成型,被迫從成人階段獨立出來。少年(以及兒童)與成人在本質上是不同 的,並且需要特殊形式進行教育和保護的弱小對象的觀念獲得廣泛的認同。
第二項 少年法院之理念
1899年,美國伊利諾州建立世界第一座少年法院,宣告一個與成人犯罪者區 別的少年獨立司法制度,其建立基礎在於相信少年是與成人相異、未成熟而需要 特別恩惠的獨特存在,而非是「縮小型成人」的個體36。少年法院創設者設想的 是,要創立一個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不僅要讓少年脫離嚴厲的刑事司法體系,
也避免少年因為遭受刑罰的制裁而被貼上負面標籤,希冀少年法院透過不公開審 理以及案卷保密性等達成前述之目的37;少年法院之創建,明確揭示與成人法庭 在理念及運作上完全不同之外,並以專業來促成少年之保護與監督,引起美國各
33 陳孟萱,同註 27,頁 10。
34 姚建龙,同註 30,頁 38-39。
35 陳孟萱,同註 27,頁 10-12。
36 陳孟萱,同註 27,頁 20。
37 瑪格麗特.K.羅森海姆,富蘭克林.E.齊姆林,戴維.S.坦嫩豪斯,伯納德.多恩編,高維儉譯,少年司 法的一個世紀,北京商務印書館,頁 51,2008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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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開始相繼仿效成立少年法院38,到了1945年,全美國各州皆設有獨立的少年法 院。
少年法院所提倡的保護主義與復歸理念之所以會普及而被接受,有其時代因 素。就大環境而言,十九世紀末進步時期的風潮仍在延續,至二十世紀初,美國 尚沉浸在樂觀主義的氣氛中,由於經濟持續成長,政府以雄厚財政支援為後盾而 涉足福利領域,其福祉機能也逐漸擴大。在自由主義的思潮影響下,人民深信個 人擁有無限的潛能,縱使社會有其不確定性及不安定的因素,但人終將因其良善 特質而引向更美好的未來。此信念影響少年司法的理念,少年復歸的理念受到重
少年法院所提倡的保護主義與復歸理念之所以會普及而被接受,有其時代因 素。就大環境而言,十九世紀末進步時期的風潮仍在延續,至二十世紀初,美國 尚沉浸在樂觀主義的氣氛中,由於經濟持續成長,政府以雄厚財政支援為後盾而 涉足福利領域,其福祉機能也逐漸擴大。在自由主義的思潮影響下,人民深信個 人擁有無限的潛能,縱使社會有其不確定性及不安定的因素,但人終將因其良善 特質而引向更美好的未來。此信念影響少年司法的理念,少年復歸的理念受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