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名詞定義與解釋
從英文字詞解釋,「登山」一詞可分為下列幾種英文語意:
一、Mountaineering:名詞,登山,Mountaineering 是一種運動或登山的職業。依照路 線選擇可分為岩攀與雪攀兩種,兩者都需要高度的體力、技巧與專業裝備。
(Answer.com)
二、Mountain Climbing:名詞,登山,Mountain Climbing 為一種高程度的運動,依照 難易程度可分為三種,最簡單的是健行(trail climbing),健行者只需要順者已規劃的路 線行走,不需要攀爬陡峭的山坡或山壁。難度次高的是攀岩(Rock Climbing),攀岩者 須具備強健的體魄與專業的技巧與裝備,攀爬目標多為高山或陡峭的岩壁。最難的是 雪攀(Snow Climbing),雪攀者攀爬松林生長線上的高山,這種高度的高山覆滿積雪,
故攀雪者須穿著防寒衣物、長筒釘鞋…等專業裝備。(Answer.com)
三、Climbing:名詞,登山,Climbing 可指攀爬樹木或爬樓梯,亦可指車輛或飛機爬 升,在本研究中 Climbing 的意義是指攀登山脈或健行。(Answer.com)
貳、學校(School)
施行教學活動的場所。通常按照學生年齡屬於小學或中等教育階段來區分。在美國亦 可指大學。(劍橋百科全書)
大學以前進修、知識學習、技能訓練的場所,或是指大學。(Answer.com)
私塾:中國舊時私人辦理的學校,為私學的一種。有地主士紳豪富聘請教師在家進行 教學的教館;有教師在自己住所設學教學的家塾;有地方或個人出錢資助設立,招收 貧寒子弟入學學習,帶有慈善事業性質的義塾。私塾在宋設置,明、清有較大發展。
這種學校,一般只有一個教師,學生數額不定,採取個別教學,教材及學習年限不定。
(教育百科辭典)
參、教育(Education)
肆、戶外教育(Outdoor Education),指的是藉由在自然環境中體驗及參與,戶外教育 強調的是學習自然資源與人際關係。(Simon.Priest/Michael.A.Gass,1997)
伍、冒險教育(Adventure Education),是戶外教育(Outdoor Education)的一種,冒險教 育強調在於個人之間的(Interpersonal)關係與個人內心的(Intrapersonal)關係,教 育的過程包含冒險性的活動(Adventurous Activities),提供個人或團體達成一項強迫性 的任務。(Compelling Task),這些任務也包過團體問題(通常為決策制定或判斷、合 作 、 溝 通 或 信 任 ) 處 理 與 個 人 問 題 ( 身 心 測 試 、 社 會 或 生 理 風 險 ) 。 (Simon.Priest/Michael.A.Gass,1997)
陸、登山嚮導員
三 山岳嚮導員:除具有健行嚮導員及攀登嚮導員技能外,並具備冰雪地嚮導專業技 能者。
第 4 條 年滿二十歲以上,持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及有 效期內急救員或水上救生員證書,且具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參加各該級登山嚮導員之 檢定:
一、健行嚮導員:
(一) 完成附表一所定「健行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二) 累計參加七天以上之登山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 二年內由健行嚮導員級以上合格登山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理工作二次以上,經 登山團體證明者。
二、攀登嚮導員:
(一) 完成附表一所定「攀登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二) 累計參加十四天以上之攀登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 二年內由攀登嚮導員級以上合格登山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理工作二次以上,經 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山岳嚮導員:
(一) 完成附表一所定「山岳嚮導員」級別之核定路線,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二) 累計參加十四天以上之冰雪地攀登訓練,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三) 二年內由合格山岳嚮導員指導並擔任助理工作二次以上,經登山團體證明者。
前項所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於參加攀登嚮導員及山岳嚮導員檢定時,其檢查項目 應包括血色素、肺吐氣量、肺動脈壓等三項。
第 7 條 檢定之出題、評審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始得擔任之:
一 針對檢定科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並公開發表論文或著作者。
二 於大專校院運動管理系、休閒管理系或行政管理系等相關系所擔任與檢定科目相 關領域課程二年以上者。
三 十年內曾任國內外登山團體與登山技術有關職務者。
四 十年內曾參與海外攀登實際作業,並完成攀登六千公尺以上山岳紀錄者。
五 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所辦攀登競賽獲有獎項者。
六 取得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核發證書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七 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認可之專業登山訓練機構辦理三個月 以上訓練,結訓取得及格證書者。
八 依本辦法取得登山嚮導員證書者,但以參與該等級以下級別之登山嚮導員檢定工 作為限。
第 8 條 各級登山嚮導員之檢定、授證、校正、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工作,
得委託下列機關、團體辦理之:
一 國家公園管理處。
二 全國性體育團體。
第 9 條 前條受委託辦理檢定授證單位 (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 之決定,應由本會籌 設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由 本會函請全國性登山團體推薦;其餘委員,由本會遴選專家學者擔任之,並指定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申請承辦委託業務之全國性登山團體,不得參與前項之推薦。
評選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選定之。
委託期間以五年為限,期滿重新辦理評選。
第 14 條 各級登山嚮導員證之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失效。但於期滿一個月前向受 委託單位申請校正,並由受委託單位於證照上加蓋校正章者,有效期限延長四年。
持證者於期限內應參加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否則,期滿失效。
前項專業訓練,由受委託單位依附表二所定科目舉辦並於登山嚮導員證註記之。
此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為民國 93 年 6 月訂定之辦法,相較 88 年版本更改修訂了 嚮導員的種類、資格、辦法,並訂定資格審查人員資格與人數組成,也對審查及授證 單位加以規定。不僅改善了先前,證照核准寬鬆的弊病,也針對換照事宜,註明為 4 年換發一次,並且對嚮導員資格與種類區分詳細,而改進為視嚮導員能力核發證照,
改善先前嚮導員全包的情況。
但,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尚未針對登山嚮導員的專業內容作一規範,或另訂立施 行細則,在未來應再針對專業技術內容作探討,詳細定出檢測項目與標準。此外,除 了檢定項目以外,登山嚮導員應該接受相關之登山教育訓練,係包括登山技能訓練、
環境知識、領導知能、行前規劃、危難救助等課程,如此才能確保台灣之登山活動能 正確且安全的發展。
第二節 登山教育相關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