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名詞操作性定義 一、 長拋鈴動作:
本實驗是以實驗參與者之方位由左而右之方向做出的長拋鈴 動作。如圖 1-5-1、圖 1-5-2 所示,實驗參與者側身站立與目標物 在一直線上,預備時扯鈴置於身體中間呈開線且以穩定鈴速運轉,
開始往右邊擺盪(步驟 1)至最內側(步驟 2),隨後雙手把扯鈴往回 帶(步驟 3、4、5)至最外側(步驟 6),並於身體中間將扯鈴拋離出 手(步驟 7、8)。
圖 1-5-1 以由左而右之方向執行的長拋鈴分解動作示意圖
步驟 1 步驟 2 步驟 3 步驟 4
步驟 5 步驟 6 步驟 7 步驟 8
4
圖 1-5-2 以由左而右之方向執行的長拋鈴扯鈴軌跡示意圖
二、 外側:
鈴從右側帶至左側要出手前,左側的位置不能低於膝蓋而且 要最左側,鈴的速度為零,此位置視為外側(如圖 1-5-3)。
圖 1-5-3 由左向右的扯鈴長拋鈴動作之外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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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作限制組:
本研究所定義的工作限制組,是指實驗參與者在練習長拋鈴 動作時,在工作限制下完成長拋鈴動作。影響長拋鈴動作有兩個 變項:出手面與出手時扯鈴外側高度。因此本實驗者設計出其工 作限制,如圖 1-5-3。藍色與粉紅色遮板是限制出手平面;黃色木 箱是限制扯鈴外側高度。試驗者在過程中不會提供任何口語回饋 與指導,以避免其他回饋對本實驗造成干擾。
圖 1-5-4 工作限制下扯鈴長拋鈴動作示意圖
四、 成功率:
長拋鈴動作之扯鈴的落點若是距離工作目標 1 公尺以內的試 作(如圖 1-5-4),在本實驗皆歸類為成功。成功率的計算是以(成
1 2
4 5
3
6
6
功次數/實際試作次數)X100%所得,其數值越大,顯示動作表現越 好。
圖 1-5-5 距離計算示意圖
五、 鈴落點的距離:
鈴落點的距離的測量是以扯鈴第一次落地與地面接觸的位置 為準,直接測量落點與目標的直線距離,作為後續所有距離表現 的比較依據。其距離的值越小,表示落點越靠近目標,屬於較佳 的表現。
-
1 公尺
- +
+
7
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扯鈴相關文獻探討
一、 扯鈴的源起
扯鈴起源於中國,是流傳甚久的童玩,在我國民俗技藝中佔 有一席之地。在我國雜耍表演中,是「耍、變、練」三大技藝中 的練(廖達鵬, 1995),可見扯鈴在我國的民俗技藝中占有重要的 地位。
扯鈴起源說法眾說紛紜,在楊政宗、蔡景昌(2001)所著的<<
扯鈴 123>>書中提及「在隋、唐年間,雜技盛行,洛陽、長安經常 有身懷絕技的藝人,表演魔術、踢毽子、繩技或放空鐘」,文中所 提到的「放空鐘」指的就是扯鈴。可見在隋、唐朝時期,扯鈴已在 大城市中看得見其身影,而一直到明朝才有描述扯鈴的文獻出現。
明朝萬曆年間,劉侗和于奕正(1635)共同撰寫的<<帝京景物略>>
書中便提到:「楊柳兒活,抽陀螺;楊柳兒青,放空鐘;楊柳兒死,
踢毽子;楊柳兒發芽兒,打拔兒」。
相傳在明清時期,每當農閒、廟會,甚至節慶,常見成群的 人們把玩扯鈴,以拋、甩、旋轉,發出悅耳的鈴聲,吸引無數的 觀賞人潮,可由「抖起空竹入雲表,千人仰面跌溝沿」此段話想像 當時的盛況(林華駿,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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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內外扯鈴的發展近況
扯鈴在國內是被歸類於民俗體育,並且在 90 年起教育部正式 將扯鈴加入至體育課程中民俗體育運動的項目,使民俗體育更受 重視。教育當局也積極地舉辦種子教師研習、舉辦比賽、邀請演 出、組團出國、升學保送等方式來推廣扯鈴運動。再者,網路傳 播媒介的盛行,使得國內外資訊流通快速,加上安全扯鈴的改良 並廣泛被採用,使得國中小選手更有意願學習扯鈴,扯鈴技術不 再是故步自封,而是快速的交流與進步進而使其技術水準迅速提 昇(蘇麗月, 2010)。現今台灣官方所舉辦的最高水準扯鈴比賽為 每兩年舉辦一次的全民運動會,各縣市皆派出實力堅強的隊伍出 賽,比賽有個人和團體比賽(99 全民運動會, 2010);而像中華民 國雜技家協會所舉辦的體健盃與舞鈴劇場所舉辦的超級盃,依據 扯鈴的數量與特性劃分更多的比賽項目,如今已躍上國際舞台,
每年皆吸引不少日本、馬來西亞、美國等選手參賽。
扯 鈴 在 國 外 則 是 被 歸 類 於 雜 耍 , 目 前 國 際 雜 耍 協 會 IJA( International Jugglers’ Association )的比賽中有舞台 賽 (Stage Competition) (International Jugglers’
Association, 2011) 、 世 界 雜 耍 聯 盟 WJF(World Juggling Federation) 的 比 賽 有 扯 鈴 (Diabolo) (World Jug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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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tion, 2008),皆屬於個人比賽。
三、 扯鈴的基本動作
要使扯鈴在線上平穩的轉動,進一步的可以做出變化多端的 花式動作,就必須先掌控好鈴棍與扯鈴之間的互動關係。運鈴是 藉由鈴棍帶動鈴繩,施力於扯鈴軸心來帶動扯鈴的轉速;運鈴是 扯鈴技術的基本功,是扯鈴技術的第一步,必須打好基礎,方能 做出千變萬化的花式動作。而在運鈴時,難免鈴頭高低傾斜或左 右偏移,則必須做出調鈴動作,導正扯鈴之平衡對正,以順利進 行招式變化的動作(李坤展, 2002)。
扯鈴在推廣初期 ,有六個簡單的基本動作,螞蟻上樹、金雞 上架、平沙落雁、金蟬脫殼、大鵬展翅、直上青雲,比賽時亦為 指定動作。而現今的比賽規則雖已不再列有這六項規定動作,但 仍是初學者必須學習的基本動作。
學習扯鈴長拋鈴作動之前,直上青雲是必須學會的動作。兩 個動作是像似的,差別在於鈴離線而去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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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國內扯鈴比賽形式
依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2009)規則規定,扯鈴正式比 賽項目分為個人賽、雙人賽及團體賽。比賽器材以鈴頭、鈴軸、
鈴目、鈴繩、鈴棍所構成之單頭鈴或雙頭鈴為原則,比賽之前半 段(比賽規定之總時間的一半)需使用塑鋼扯鈴(具鈴目之扯鈴)。
而其動作內容應包含「繞、跳、纏、拋、甩、迴轉、定點」等動作 之組合及其配合,以展現其結構、難度、變化及熟練之技術能力,
並以技術分、藝術分、實施分之優劣來判定名次。比賽形式依比 賽項目不同而有所差異。團體比賽形式如表一。
表一 團體比賽之內容彙整 比賽人數 以八人之比賽為單位
場地大小 長、寬至少各 15 公尺,高度至少 8 公尺
比賽器材 有含鈴目之雙頭鈴、長繩、軟膠材質之安全扯鈴、培鈴 指定動作 1. 八人接龍:8人一鈴成一橫列,由右或左之第一位,
將鈴由頭部以上滾至最後一位,再由最後一位將鈴 拋回給最前一位。
2. 遊龍戲鳳:8人8鈴,每人都以一繩雙鈴之方式,由 第1位依次傳至第8位,再由第8位將雙鈴同時拋出。
3. 圓形移位:8人成一圓形,8鈴同時做高拋後向右(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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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一位接鈴,左右各作一次。
4. 八人對拋:8人為一橫列,8鈴以每組二人對拋一次 (組合方式自行配對)。
5. 仙人過橋:長6公尺以上,至少應有兩個鈴以上同時 在一繩上滾動(除持長繩者外,每人至少應放鈴一 次)。
6. 一道彩虹:8人成一橫列,8人同時將鈴拋給右一人 (或左一人),第8 位將鈴長拋至第一位。
動作時間 動作時間為 5 分 30 秒至 6 分鐘;動作開始後 3 分鐘,應 使用具有鈴盒(直徑 11-13 公分)、鈴目(8-10 孔)固 定軸之單頭、雙頭響鈴,未依規定施作者一律扣 10 分。
其餘時間自由發揮。(第一信號 3 分,第二信號 5 分 30 秒,第三信號為 6 分)。
評分標準 1. 技術分佔30分
難度價值10分,鈴運轉之軌跡、位置、方向之變化。身 體動作難度要求佔10分,跳躍(姿勢優美、動作幅度)穩 定、速度、活力、柔軟、節奏。動作組合難度佔10分。
2. 藝術分30分
結構編排佔20分:整體美、動作流暢、技巧變化。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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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特點加分佔10分:鈴之技術運用最多加2分、身體技 術的運用最多加2分、隊形變化最多加3分、創意性最多 加3分。
3. 實施分40分
由裁判依選手失誤,違反規定、紀律、精神、態度及其 實施規定分別扣分。實施規定之扣分依其規定,失誤部 分:小失誤每次扣0.5分﹙其中一人未做動作、纏鈴、鈴 落地﹚;大失誤每次最多扣2分(團體互動時,四鈴以上 纏鈴或落地)。如實施內涵未符指定動作內容,凡不合 規定者,每一項扣1分;未做者,每一項扣2分;未保持 全隊在場活動者,每次扣2分;動作開始,後3分鐘,未 使用具有鈴盒(直徑11-13公分)、鈴目(8-10孔)固定 軸之單、雙頭響鈴者扣10分,違反規定、紀律、精神、
態度欠佳者,每一項扣1分。
其他規定 不可使用扯鈴以外之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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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三角限制模式
Newell 於 1986 年提出三角限制模式,認為人類運動行為是受到不同 的限制交互影響而產生,所謂的限制係指某些阻礙個體動作能力的條件。
Kugler、Kelso and Turvey(1980)也認為協調型態的出現是限制底下所 產生的結果。動作的產生是受到個體(organism)、環境(environment)及 工作(task)三者交互影響下的產物,因此,不同的個體在不同的環境下 做出不同的工作,所產生的行為也會隨著改變,產生不同的運動表現與 運動協調型態。
個 體 的 限 制 可 能 來 自 人 體 結 構 性 (structural) 或 功 能 性 (functional) 的限制。結構性的限制為相對來說與時間無關的個體限制,
相對於協調的發展來說,其變化是非常緩慢的,例如個體的身高、體重 或是肌肉等與身體結構有關的;而功能性的限制是短時間內可受時間影 響的,可能是心理的、生理的或經驗上的(Newell,1986) 。例如在爭搶 籃板球時,跳得高不高便是一種功能性的限制。
環境的限制可視為一種恆定的外在因素,是反應工作之外的環境,例 如重力、溫度、光線、比賽場地等存在於周遭環境中會影響動作表現的 因素。例如同樣是跑步,在柏油地上和在沙灘上跑步,所展現出來的動 作型態就會有所不同。
工作的限制強調的是工作的目標 (goal) 、規則 (rule) 、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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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lement) 等同樣存在於個體外在的限制。所有工作的結果都與目標 有關,而用網球拍打羽毛球,就會被網球拍大小與重量所侷限住。
以本研究為例,在個體限制為皆不會扯鈴運鈴之實驗參與者,環境限 制為體育館籃球場的大小,工作限制則是有無實體的物品阻擋其出手前 的肢段位置。
第三節 限制對技能的表現
有關工作限制與技能表現的相關文獻中,李村棋 (1999)以國小男學
有關工作限制與技能表現的相關文獻中,李村棋 (1999)以國小男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