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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屬於保險財政支出,需照護認定程序或給付上限額度之設定、乃至於預防給付 之提供,亦可能在保險支出面發揮調節或控制之功能,因此本文亦對此加以探 討並評析,以同時兼顧保險財政的收入及支出面。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長期照顧」、「長期照護」

「長期照顧」或「長期照護」一詞係譯自「Long-term care」,國內學術文 獻多使用「長期照護」之用語,但政府官方政策名稱亦有使用「長期照顧」之 例1,目前似仍未有一致性之敘述,造成目前「長期照護」和「長期照顧」的用 語無明顯區分的被交錯使用。鑑於長期照護的概念內容十分廣泛,雖然兩者在 中文皆可通用,但「照護」似乎較能同時包括居家護理2等具有治療性質的護理 行為,畢竟長期照護不僅是單純的照顧生活起居,尚包括減緩各種慢性疾病症 狀或身心功能退化的目的,例如在老年失能人口中亦十分常見的導尿、鼻胃管

、點滴等護理處置,必須具備護理師資格者方能進行,將「care」稱為「照護

」雖能涵括護理行為的樣態,並凸顯出長期照護與醫療的重疊性,非單純協助 生活起居之照顧。然而,論文題目之所以設定為「長期照顧」財政制度之研究

,係因本論文主要以台灣長照相關政策及法律制度為論述主軸,輔以日本長照 保險之實施經驗為借鏡,故於名稱使用上宜遵循台灣政策制度上慣稱之用語,

且目前長照雙法之制訂亦採用「長期照顧」3一詞。再者,長照服務中較偏向護 理或醫療層面之行為,目前仍規範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未來長照保險開辦 後將如何整合介於「生活照顧」與「醫療」間相關護理服務,尚有待觀察,故 未可逕以「長期照護」一詞指涉或類比台灣長照雙法所提供之服務類型。因此

1 例如行政院於 2007 年 4 月核定通過的「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旗艦計畫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 畫」,一般均簡稱「長照十年計畫」。

2 居家護理的服務內容包括:身體健康評估、注射、更換或拔除鼻胃管、氣切管、留置導尿及 尿袋、膀胱灌洗、一般傷口護理、大小量灌腸、代採檢體送檢等。

3 臺灣長照雙法在衛生福利部規劃過程以及提出之草案版本中,名稱均定為「長期照護服務 法」及「長期照護保險法」,試圖將長期照護的概念涵括與醫療及護理方面的行為,並收統一用 語之效,但草案進入立法院審議後,立法委員在協商過程中將「照護」改為「照顧」,並就此定 案,成為現行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本文亦從善如流,採用「長期照顧」之用語作為探討基礎,

然而在學術文獻上仍以使用「長期照護」者佔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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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在題目構成上採用「長期照顧」之用語,以切合目前台灣制度現況,

避免長期照顧與全民健保之護理服務相混淆,同時兼設定本文之探討範圍不及 於全民健保制度下所提供之居家護理等服務,而聚焦在過去長照十年計畫乃至 於長期照顧相關法律或草案內容上。此外,為避免行文時產生滋擾,爰配合諸 多學術文獻之用語慣例,併用「長期照護」一詞進行討論,但相關政策名稱及 內容仍按照原來所使用之「長期照顧」,或為便於行文而簡稱「長照」,合先敘 明。

日本長期照護保險原文為「介護保険」,所謂「介護」係指個人因慢性疾病 或生理、心理所致日常生活功能部分或全部需要他人持續性、長期性的協助4。 其次,從日本介護保險制度所提供之給付內容以觀,「介護給付」包括對於沐 浴、排泄、飲食等生活上不便提供照護或協助,或由護理師等醫護人員進行復 健或療養管理,可知日本制度下所謂「介護」之概念實已囊括「生活照顧」及

「護理照護」服務,且服務提供具有長期持續性,若將「介護」譯為「長期照 顧」恐失之過狹,因此本論文對於日本「介護保險」制度擬採「長期照護保 險」之用語,以符合其實際之服務內容。然而,國內學術文獻亦有直接譯為

「介護保險」者5,該制度名稱與本論文所研究之「長期照護保險」實為同一之 制度內涵,在此一併敘明。

關於長期照護之定義,國內文獻大多採用 Kane & Kane 對長期照護之定義:

「長期照護的服務是針對喪失或不具備日常生活功能者,長期性提供醫療照護

、生活照顧與社會服務等一系列措施6。」此定義指出長期照護的服務對象範圍 為所有喪失日常生活功能者,並不限於高齡者,也包括身心障礙者,以及其他 因各種疾病影響身心功能而有照護需求者。至於長期照護的服務內容不僅包括 醫療上的照護措施,也包括個人生活上必要的協助,以及回復正常生活所需具 備能力的服務。此外,依照 Evashwick 的定義,長期照護是指為暫時或慢性失能

4 京極高宣、內藤佳津雄編,《介護保険辞典》,中央法規出版社,1999 年。

5 例如:李光廷,〈日本介護保險實施現況、發展與未來〉,《研考雙月刊》,第 32 期第 6 卷,

2008 年 12 月;陳玉蒼,〈日本介護保險之介紹〉,《社區發展季刊》110 期,2005 年 6 月;周世 珍,〈日本介護保障法制及其基本理念之發展〉,《明新學報》,第 33 卷,2007 年 7 月。

6 Kane, R. A.,& Kane, R. L., Long-term care: Principles, Programs, and policies. New York: Springer Publishing Company,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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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提供持續性的社會及居家服務,包括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其目標是使 這些人盡可能的獨立生活7。此定義則提出長期照護的目標不在於完全回復喪失 的身體或心理機能,而是回復到足以獨立生活,能夠無礙的完成日常生活各項 事務即為已足。衛生署對於長期照護的定義則為:針對長期照護者提供綜合性 與連續性服務;其內容包可以從預防、診斷、治療、復健、支持性、維護性以 至社會性服務、其服務對象不僅需包括個案本身,更應考慮到照顧者的需要。

吳淑瓊主持的「配合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之長期照護政策研究」亦將長期照護需 要人口界定為:各年齡組人口中因傷病而導致之身體與認知功能障礙人口,不 僅包含 65 歲以上之老人。

從以上定義可知,長期照護的對象應為「身心功能發生障礙或受到限制而 無法自立生活者」,因此長期照護的服務對象自始並不限於一般認知的老年人,

其概念核心毋寧在於「身心功能有欠缺致生活受到限制」。當中,老年人隨著年 齡增長,由慢性疾病引發身體器官逐漸退化,致喪失部分生活能力,因而成為 長期照護的主要族群,但長期照護的需求在各年齡層都有可能發生,例如:身 心障礙者、精神疾病患者、因重大意外事故喪失自我照顧能力者,都有接受長 期照護需求的可能。而提供滿足長期照護需求的服務類型均屬長期照護的範圍

雖然從長期照護的定義上來看,對象範圍不限於 65 歲以上高齡者,尚包括 各年齡層的身心障礙者,但是本文的討論的重點及脈絡仍是從高齡者出發,蓋 不論是我國或日本的長期照護發展,均為因應高齡化所帶來的各種照護問題,

而逐步推動新的長期照護制度,故相關討論較聚焦在高齡者照護,至於身心障 礙者的長期照護屬於另外一個議題,並非本論文之焦點8

7 Connie Evashwick, The Continuum Of Long-Term Care, Cengage Learning, 2005

8 由於身心障礙者的照護係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相關制度來處理,具有不同的基本方針與發 展脈絡,例如日本的長期照護保險施行後,即面臨是否應將身心障礙者納入長照保險的爭議,

目前現行制度下,若身心障礙者符合長期照護保險所定的被保險人資格時,原則上成為長期照 護保險的被保險人,得受領長期照護保險所提供的服務或給付,若身心障礙者服務未和長照保 險給付有所重疊,固然得同時接受身心障礙者的服務,但若長期照護保險所提供的服務和身心 障礙者服務有重疊或性質相近者,基本上僅得接受長期照護保險的給付,身心障礙者的服務不 得重複領取。然而具體個別服務是否得受領仍存有許多爭議。日本也正在考慮是否應整合身心 障礙者的長期照護服務,透過擴大長期照護保險的對象範圍及於 40 歲以下者,進一步以長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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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關於長期照護之特殊性,長期照護雖然同樣屬於健康照護的範疇,

但長期照護和醫療仍有很大的差別,醫療主要在處理疾病、傷害事故、復健等 問題,在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以回復本來應有的身心功能,但是長期照護偏 重在處理因慢性病、身心障礙、失智症帶來的身體功能「不能回復」或「難以 回復」的障礙,致生活上面臨諸多不方便,而不是採用治療的方式,而是包含 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的照護,期待能盡力維持自立生活。而且長期照護往 往需要「長期性」及「連續性」的照護服務,醫療僅為短期、救急的處置。是 以,長期照護和醫療不論在對象、服務方式、目標上都有很大不同,在探討社 會保障制度分類時,有必要將之與醫療保險區隔,建構一套獨立的制度。

二、「社會保險方式」、「社會扶助方式」

社會保險方式及社會扶助方式之用語係社會保障法理論的一種分類方式9, 兩者均為社會保障制度之「保障方式」,但就實質面來看,所謂社會保險方式顧 名思義為利用保險技術來提供給付的制度類型,受給付者需繳納保險費,相對 的社會扶助方式則係指未運用保險技術之類型,受給付者無須事先繳納任何費 用10,根據此區別標準可以看出兩者最重要的差異係表現在財源結構,社會保

社會保險方式及社會扶助方式之用語係社會保障法理論的一種分類方式9, 兩者均為社會保障制度之「保障方式」,但就實質面來看,所謂社會保險方式顧 名思義為利用保險技術來提供給付的制度類型,受給付者需繳納保險費,相對 的社會扶助方式則係指未運用保險技術之類型,受給付者無須事先繳納任何費 用10,根據此區別標準可以看出兩者最重要的差異係表現在財源結構,社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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