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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生存權的憲法學史與世界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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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和平生存權的憲法學史與世界史意義

和平生存權(平和的生存権,the Right to Live in Peace1)是極具日本特色,

但同時又具有世界性普遍意義的基本人權。

和平生存權的理論,誕生於非軍事和平主義的日本國憲法以及戰後日本社會 與憲法學特有的文脈之下。如同專研日德義比較政治史的國際政治史學者石田憲 所指出的,日本(和平主義)、德國(人類的尊嚴)、義大利(社會權)三敗戰國的戰後 新憲法之所以各自有特別強調的根本原理,正是源於對於過去體制的斷絕與超克 的意志。日本國憲法的和平主義,正帶有與戰前軍國主義體制訣別的色彩2。而如 同比較憲法的現實所示,倘若不是在具有強烈反戰與非軍事、對於國家權力本身 抱持不信與質疑、「抵抗的憲法學」色彩的日本戰後憲法學之中,即使有和平憲 法,和平生存權的理論恐怕也難以誕生。

然而,同時,和平生存權,又是極具普遍性意義的基本人權。「我們在此確 認,全世界的國民,都平等具有免於恐懼與匱乏,在和平之中生存的權利」3。如 同前文所宣告,和平生存權的享有主體是「全世界的國民(people)」。在一國憲 法之中,特別強調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全世界」的市民都「平等」享有 的權利,在比較憲法上,也極具特色。前文的宣告,同時也顯示了,和平生存權 是一種Cosmopolitan(コスモポリタン,世界市民)意義的基本人權。如同政治 學者千葉真所指出的,「〔日本國憲法上的〕和平生存權並不僅歸屬於日本國民,

而是歸屬於世界各國的國民以及人們,其超越了國家主權的界限,成為一種具有 康德意義的世界市民權」4。憲法學者本秀紀也指出,規定了「全世界的people 都 平等具有免於恐懼與匱乏,在和平之中生存的權利」的日本國憲法,具有為日益 嚴重的「全球格差社會」帶來民主主義變革的可能性。「一言以蔽之,從『近代』

1 嚴格而言,「the Right to Live in Peace」是日本國憲法前文中「在和平之中生存的權利(平和の うちに生存する権利)」的對照譯語。雖然前文中的「在和平之中生存的權利」一語確認了和平 生存權在日本國憲法上之存在此一事實,但至少在字面的構成上「平和のうちに生存する権利」

和「平和的生存権」是兩個詞彙,統一翻譯為「the Right to Live in Peace」無法顯示出字面上的 差異。然而,「和平生存權」又是日本法上特有的概念,在甚難翻譯之下,筆者也曾經考慮過直 接以日文羅馬字表記的「Heiwatekiseizonken」作為其西文表記。最終,本文決定仿效專精和平生 存權研究的憲法學者小林武的英譯,將「the Right to Live in Peace」亦作為「和平生存權」的對 照譯語。

2 石田憲,敗戦から憲法へ,頁 140-141,2009 年 10 月。

3 筆者所譯。原文為:われらは、全世界の国民が、ひとしく恐怖と欠乏から免かれ、平和のう ちに生存する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4 千葉真,「未完の革命」としての平和憲法,頁 203,200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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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透過貫徹『近代』能夠超越『近代』之潛勢力」5。國際法的世界中日益發 展的「邁向和平權(the right to peace、平和への権利)」6,也顯示出了「世界」

對於日本國憲法和平生存權的追隨。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世界的知識分子們終於普遍認識到「和平」與「人權」

之間具有相互依存性。如同前文所述的「近代憲法權利章典所具有的『但是,戰 時除外』隱形但書」一般,沒有「和平」,即使憲法典中的詞藻多麼義正嚴詞,

「人權」都無法可能。然而,肯認和平和人權之間的相互依存性,和肯認「和平 作為一種人權」,中間還是有一段不可忽視的距離。在戰後憲法學中具有重要地 位、前世代的日本代表性憲法學者蘆部信喜雖然也肯認「國內的民主主義(人權 與國民主權)與國際和平的原理,不可分地結合而支配了近代公法的進化」7,但 對於和平生存權,僅承認其為「理念性的權利」,並不具有得以此進行違憲審查 的裁判規範性8

可是,同時,蘆部也表示,「雖然學說上消極說占多數,但肯定說也很有力」, 並且也指出積極承認和平生存權的具體權利性的肯定說論理之精密值得注目9。 在蘆部發言二十餘年後的今日,雖然在學界多數學者仍保持消極的立場,但是,

如同實際參與9 條訴訟、積極開展和平生存權論的憲法學者小林武所指出的,在 積極說的學者們持續深化理論之下,通說也有期待和平生存權的裁判規範性進一 步確立的傾向10

在憲法學者深瀨忠一所提出的和平主義三原則中,和平生存權是與「戰爭放 棄」及「戰力不保持」並列的第三原則。不過,根據筆者的理解,和平生存權在 深瀨的和平憲法理論中,可謂具有核心性地位的位置。憲法學者水島朝穗則提出 作為日本國憲法和平主義兩輪的「作為統治原理的無軍備和平主義」以及「作為 人權原理的和平生存權」11。如同深瀨與水島的憲法學說所示,和平生存權在今 日和平主義憲法理論的發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和平作為一種人權」正意味著,和平的維持與創造不再只是統治機構的專

5 本秀紀,政治的公共圏の憲法理論,頁 61,2012 年 2 月。

6 一般常譯為「和平權」。本文參照日文的譯法,將之譯為「邁向和平權」,並與日本法的「和平 生存權」作區別。關於「和平生存權」與「邁向和平權」之間的問題,請參閱本文第四章「和平 生存權的辯證」第三節「和平生存權與國際法上邁向和平權」第二款「日本法上和平生存權與國 際法上邁向和平權」(→4-3-2)。

7 芦部信喜,憲法学Ⅰ 憲法総論,頁 78,1992 年 12 月。

8 芦部信喜,憲法学Ⅰ 憲法総論,頁 212,1992 年 12 月。

9 芦部信喜,憲法学Ⅰ 憲法総論,頁 212,1992 年 12 月。

10 小林武,平和的生存権論の展開状況,愛知大学法学部法経論集,197 號,頁 196-198,2013 年9 月。

11 水島朝穂,権利の生成(1)―平和的生存権―,載:法学研究の基礎〈法と権利〉,頁 34,2011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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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事項,更是一種市民得以主張的人權。換言之,「和平」不是統治機構/主權 的「恩賜」,而是其「義務」。如同深瀨所言,「戰爭與軍備、和平與裁軍的問題,

不再是「政府」具有專權乃至最終決定權力的問題,而係置於身為主權者的人民

〔筆者註:此指人民(peuple)主權意義的人民〕直接以及間接的統制之下」12

「和平作為一種人權」同時也意味著,何謂「和平」,其內容不是由統治機構所 決定。國家/主權不能因為自己存續的慾望,而將「和平」扭曲為授予國家保持 軍事力與戰爭權力之正當性的藉口。如同憲法學者浦田一郎所指出的,「日本國 憲法將和平的生存規定為和平生存『權』,具有否定『為了和平之戰爭』的論理 之意義」13

「和平作為一種人權」讓本應就是和平享有主體的個人,擁有了更大的積極 性與主動性,得以主動主張和平生存權,要求國家/主權、統治機構為個人而進 行和平的維持與創造。而亦如同憲法學者高柳信一所指出的,「和平與在多數決 之間被選擇或不被選擇的戰爭不同,是多數決的原理所不及的,不論在任何狀況 都更加優越的價值」14。 作為基本人權的和平生存權,具有對抗多數決,確保每 一個個人的「作為人權的和平」之機能。

本文再次想要提出一個和平主義憲法理論的視野。那就是,將和平生存權定 位為日本國憲法和平主義的最核心位置。這同時也意味著,和平生存權在立憲主 義之中,也佔有了核心位置。深瀨也曾經表示過,「構成和平憲法體制的『構造 性基礎』者,正是『和平生存權』」15

關於和平生存權具體詳細的權利構造,本文委由次章說明。在本章,本文想 要先疏離戰後憲法學的歷史中和平生存權的理論發展歷程。並且,嘗試進行和平 生存權在整個人權發展史上的再定位。

第一節 和平生存權於戰後憲法學的軌跡

日本國憲法是人類在實踐與邁向廣義的立憲和平主義的「不斷的努力」之下 所終於得到的答案。日本國憲法,既是「繼承」西歐文明為中心的立憲主義與近 代價值,同時,也藉由「斷絕」超越了以西歐價值為核心的「近代」。

12 深瀬忠一,戦争放棄と平和的生存権,頁 194-195,1987 年 5 月。

13 浦田一郎,現代の平和主義と立憲主義,頁 115,1995 年 2 月。

14 高柳信一,戦後民主主義と「人権としての平和」,世界,283 號,1969 年 6 月。〔再收錄於:

深瀬忠一編,文献選集日本国憲法3 戦争の放棄,頁 196,1977 年 6 月〕

15 深瀬忠一,戦争放棄と平和的生存権,頁 193,1987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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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和平生存權論登場之前

日本國憲法前文規定,「我們在此確認,全世界的國民,都平等具有免於恐 懼與匱乏,在和平之中生存的權利」。一般認為,這部分的規定源自於羅斯福在 1941 年所提出的「四個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 懼的自由)以及之後以其為基礎的大西洋憲章16。如同憲法學者山內敏弘所指出 的,羅斯福的「四個自由」固然是為了替同盟國的戰爭提供「正當基礎」,「但同 時,其內容也顯示了自由的確保.實現與和平達成之間有緊密不可分的關係」17。 羅斯福所說的「免於恐懼的自由,是指就現實世界,進行世界規模的裁軍,以及 所有的國家都不得對鄰近國家以實力行使進行侵略」18。以「四個自由」為基礎 的大西洋憲章第6 條也言及「在納粹暴政被最後消滅之後,他們希望建立和平,

使所有國家能夠在它們境內安然自存,並保障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在免於恐懼和不 虞匱乏的自由中,安度他們的一生」19。小林武指出,大西洋憲章被視為在制定

使所有國家能夠在它們境內安然自存,並保障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在免於恐懼和不 虞匱乏的自由中,安度他們的一生」19。小林武指出,大西洋憲章被視為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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