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之定義及要件 商業秘密之定義及要件 商業秘密之定義及要件
中國對商業秘密之定義應具備:
1. 秘密性: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2. 價值性及實用性:價值性是請求損賠償的前提;具有實有性,是指該資訊具 有確定的可應用性。
3. 管理性: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權 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中國大陸對其定義及應注意事項 中國大陸對其定義及應注意事項 中國大陸對其定義及應注意事項 中國大陸對其定義及應注意事項
商業秘密的主體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本規 定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 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商業秘密的歸屬 ※職務性商業秘密權應屬於單位職務性商業秘密權應屬於單位職務性商業秘密權應屬於單位。職務性商業秘密權應屬於單位。。。惟依據合同法體 現的合同自由原則,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 職工在職期間或離職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 約定的,大陸司法解釋認為應當依約定認定約定認定約定認定約定認定商業 秘密之歸屬。
商業秘密之轉讓與使用許可
※ 除非雙方當事人明白約定讓與人不得申請專
利,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承擔的「保留義
約定商業秘密權之歸屬 5. 向善意第三人主張應有權益
6.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應簽訂書面並應明確約定權 利義務關係
7. 採取適當法律措施
8. 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 內追究
新聞案例 新聞案例新聞案例 新聞案例::::
原告:某技術研究所
被告:劉某(原告的前科技開發部經理、某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起訴原因 原告起訴原因原告起訴原因 原告起訴原因
1984 年,原告立項研製開發中空玻璃聚硫膠產品 2000 年 5 月,劉告跳槽至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
2000 年 7 月,該化工公司生產的中空玻璃聚硫膠投放市場使用
二被告辯稱,中空玻璃聚硫膠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在國內外出版物有公開發 表,因此原告請求保護的資訊不具有秘密性,因此不構成商業秘密。
被告敗訴原因 被告敗訴原因被告敗訴原因 被告敗訴原因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在本行業內眾所周知的普 通資訊,能與普通資訊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穎限度的差異的資訊都構成商業秘 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實用性且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 經營資訊。」 雖然中空玻璃聚硫膠的有關組成、施工等已在國內外有出版物之 記載,但如何生產其所需的選材型號、規格、配備比例以及相關生產技術並未公 開,而此正是構成本案的技術秘密。最終,法院判決認為二被告構成侵犯商業秘 密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