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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 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1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 产 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的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 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 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 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违法行为 裁量要素 违法程度 裁量权重

裁量起点

对单位 对个人 限期内

改正

逾期未

改正 / 20% 50% 25%

建设项目中 需要配套建 设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 设施没有建 成或者没有 达到国家规 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

项目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表类 0%

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

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3%

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

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5%

污染防治设施建成 情况

已建成,但没有达到国

家规定的要求 3%

未建成 7%

建设项目地点

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

区 0%

2 类声环境功能区 3%

1 类声环境功能区 6%

0 类声环境功能区 2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下 0%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3%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 7%

12 个月以上 15%

近二年同类环境违 法次数

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 0%

1 次以上 3 次以下 4%

3 次以上 15%

超标情况 未超标 0%

已超标 3%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 影响或者社会影响

情况

未造成 0%

已造成 15%

备注

1.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 万;

(2)逾期未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未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 万。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 值总和×20 万。

2.对逾期未改正裁量百分值总和超过 100%的,按 100%计算。

3.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超过 100%的,按 100%计算。

二、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5.2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登记。

第七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 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 改变的,必须在改变的15 日前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 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 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违反 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 项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300 元以 上3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所在区域 整改情况 罚款

拒报或谎报有 关环境噪声排 放申报登记事 项

非环境敏感区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警告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环境敏感区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1000 元以 2000 元以下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的

3000 元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5.3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保持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5 日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7 日内予以答复;

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噪声排放,

并于24 小时内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 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并处以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所在区域 违法行持续

时间 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 拆除或者闲置 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设施

非环境敏感区 3 个月以下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 3 个月以上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环境敏感区 3 个月以下 7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

3 个月以上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

良社会影响的 10 万元

四、经限期治理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5.4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十三条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必须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 定。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县及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人民政府决 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立产生噪声污染 的工业生产项目;对已设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作出决定,责令其限期治理;

对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整改。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上一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照 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处以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

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

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 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 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 准。

违法行为 所在区域 近一年同类违法行

为情况 罚款

经限期治理后 逾期未完成治 理任务

非环境敏感区 无同类违法行为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有同类违法行为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环境敏感区 无同类违法行为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有同类违法行为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重大生态环

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10 万元

五、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 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5.5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 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其辖区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执法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 告或者处以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近一年同类违法行

为情况 罚款

拒绝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本法 规定行使环境 噪声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机 构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

拒绝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本法

拒绝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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