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3.2.1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 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 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法行为 裁量要素 违法程度 裁量权重
裁量起点 7%
未依法取得 排污许可证 排放大气污 染物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类别
简化管理 0%
重点管理 15%
排污情况
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3%
排放B 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 8%
排放A 类大气污染物 25%
排放口所在区域
一般区域 0%
限批区或人居环境敏感区 3%
生态环境敏感区 15%
大气排放时期敏感 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0%
大气污染物收集处 理情况
已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 0%
未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 10%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 为情况(含本次)
1 次 0%
2 次 2%
3 次 6%
4 次以上 18%
备注 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 万。
§3.2.2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 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 排放污染物。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 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
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裁量起点 7%
不按照排污 许可证的要 求排放大气 污染物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类别
简化管理 0%
重点管理 15%
违反排污许可证载 明要求的数量
1 项 0%
1 项以上 5 项以下 3%
5 项以上 10 项以下 7%
10 项以上 20%
产排污情况
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3%
排放B 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
或产生噪声、产生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
8%
排放A 类大气污染物或产生危险
废物 25%
排放口所在区域
一般区域 0%
限批区或人居环境敏感区 3%
生态环境敏感区 15%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 为情况(含本次)
1 次 0%
2 次 2%
3 次 6%
4 次以上 18%
备注 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 万。
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3.4.1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法行为 裁量要素 违法程度 裁量权
重
裁量起点 10%
染物
排放口所在区域
一般区域 0%
限批区或人居环境敏感区 3%
生态环境敏感区 15%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 感程度
一般期间 0%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5%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10%
超标情况
超标3 倍以下或超量 30%以下 2%
超标3 倍以上 8 倍以下或超量
30%以上 50%以下 8%
超标8 倍以上 20 倍以下或超量
50%以上 80%以下 10%
超标20 倍以上或超量 80%以上 21%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 情况(含本次)
1 次 0%
2 次 4%
3 次 9%
4 次以上 14%
备注 1.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 万。
2.裁量百分值总和不足 20%的,按 20%计算。
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5.1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 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法行为 裁量要素 违法程度 裁量权
重
裁量起点 10%
通过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 放大气污染 物
行为表现形式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0%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包括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 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
急排放通道)
10%
偷排 20%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0%
排污情况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
染物 0%
有毒有害污染物 19%
限批区或人居环境敏感区 3%
情况(含本次) 2 次 2%
3 次 7%
4 次以上 16%
配合调查情况 配合调查 0%
不配合调查 5%
备注 1.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 万。
2.裁量百分值总和不足 20%的,按 20%计算。
六、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3.6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 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形式 排放口所在位置 罚款
侵占、损毁或 者擅自移动、
改变大气环境 质量监测设施 或者大气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
移动、改变
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
外的区域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侵占、损毁
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
外的区域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
响的 20 万元
七、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7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 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 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运行
备注 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 万。
九、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3.9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 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 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 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 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违法行为 裁量要素 违法程度 裁量权重
裁量起点 10%
重点排污单位 不公开或者不 如实公开自动 监测数据
行为表现形式 不如实公开 0%
不公开 20%
整改情况 限期内改正 0%
逾期未改正 30%
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 情况
5 次以下 0%
5 次以上 10 次以下 10%
10 次以上 20%
排污情况 B 类污染物 0%
A 类污染物 20%
备注 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 万。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3.10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