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子沒有任何人身依附關係,行動自由思想開放成為各國統治者爭相招攬的 對象。於是「士」這個字由原來的男子、官員或武士,演變為指稱具有道德 修養或才幹能力的人。當士階層興起而進入官僚組織中,儼然成為一種制度 化、客觀化的參政管道,使得複雜的國家機器更趨理性化、更具有效率,同 時也趨向私有化,成為君主個人的統治工具,其榮辱升黜皆在君王手中。他 們和國君之間沒有任何血緣關係,不是憑身份高貴而是憑其才學入仕,憑才 幹換取俸祿,而不擁有祿邑;君臣之間沒有依附性,合則留,不合則去,不 是終身制或世襲制。
為了滿足社會的廣泛需要,有才之士紛紛步入仕途,追逐功名利祿,而 欲以平民身份介入權力運作的管道大致有三106:一是「軍功爵」的獎勵制 度,「商君之法,斬首一級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首二 級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107」;
二是遊說自薦,為理想奔走四方,或為生計而周遊列國,闡述自己的政治主 張和治國方略;三是現任官吏的薦舉。這種官吏選拔制度和宗法世官世襲制 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以才能和功勞為為官者的必要條件,打破了血緣關係的 封閉性和貴族對於政治的壟斷。
當士階層大量介入權力運作之中,君主有了選擇官僚的充分餘地,職位 也趨於比較精密之分工,最顯著的特點則是有文官與武官之分,文武分職一 方面是適應當時繁雜的行政事務和軍事活動的需要,使得術業有專攻;另一 方面則是為了集權於國君,使得權力被分散的大臣可以起相互監督和制約的 作用。建立文武分職的官僚機構,以官僚政治取代宗族政治,是中國古代政 治史上的一大進步,秦漢以後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基本上就是戰國時代列 國政治體制的延續與升級。
四、交易性質的君臣關係
106張豈之:《先秦史》(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6 月初版),
頁 249--250。 齊 思 和 先 生 指 出 平 民 仕 進的管道有文學、遊談、武功、遊俠四種,
參見氏著:《中國史新探》(台北:弘文館出版社,1985 年),頁 110--114。
107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第一卷〈定法〉,頁 81。
從春秋末年開始,君主不再給予任官者封地或采邑作為報酬,而改之以 糧食為主,爾偶也用錢幣或黃金的俸祿。依官職高下之別,俸祿有不同的等 級,卿相可「食祿千鍾108」,最小官吏則為「斗食109」;俸祿制度的推行,
將君臣關係變為僱傭關係,在「君付權,臣出能」的契約,君計臣力,臣計 君祿,臣憑才幹換取俸祿,君臣之間乃依政治需要而結合,是一種契約式的、
交易式的相施報關係,根據人的能力、學識、才幹和功勞選拔、任免、使用,
宗族血緣關係不再作為官吏升遷進退的依據。
對於這種新的君臣關係,許倬雲先生指出:
若是君臣合不來,頗不妨棄此他適,君臣之間既然可以如此,其關係遂 發展為契約式的或交易式的,君臣之間因此有一種相報施的關係。
貿易關係支配了君臣的身份,君以爵祿做為貨價,而臣以能力做為貨品,
臣若不能從國君得到貨價,君也不用盼望臣子會盡力;反之亦然。實物 的貨價,或貨幣的貨價,自然因其易於支付及沒有附帶權益兩大優點,
代替了封建政權下的封地采邑,這就是俸祿制度的起源。
一群以士為業的官員,以俸祿為收入,與君主構成貿易的兩造,關係建 立在施報觀念上。由此,戰國的列國朝廷上出現了一種新的官吏,他們 將為專制君主做最適當的工具:有服務能力,卻又可以隨時罷黜;以俸 祿換取服務,卻又可以免去佔據封邑的弊病。這是一種新型的官僚制度,
效率與忠誠於是代替了無法約束或改變的親屬與血緣。至少,君臣之間 的關係單純了,單純得只剩雇主與傭工的關係110。
這種單純的雇主與傭工的關係,不必受血緣倫理的羈絆,合則來,不合則去;
有能力則用之,無能力則罷之;俸祿高則就之,俸祿低則捨之。對君主而言,
是有效率、有效能的關係;對臣下而言,是有利可圖、有錢可賺的關係;能 各取所需,能相輔相成,是一種穩定的關係。
總而言之,戰國時期,諸侯國之間連綿不斷的兼併戰爭,各國內部愈演 愈烈的宗族傾軋,導致了大批宗族的消亡,宗族統治隨之土崩瓦解,國家型
108語 出 漢 ‧ 司 馬 遷 : 《 史 記 》 , 日 本 瀧 川 龜 次 郎 著 : 《 史 記 會 注 考 證》(台北:藝 文印書館,1972 年 2 月大一版),第四十四,魏世家第十四,頁 712。
109漢‧班固撰、唐‧顏師 古 注:《 漢 書 》( 台 北:明 倫 出 版 社,1972 年 3 月 初 版 ),
百官公卿表第七上,頁 743。
110許倬雲:《求古編》(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2 年 6 月),頁 399--400。
態由「封建城邦」逐漸轉變為「君主專制」,新型的官僚政治體制應運而生,
八
血統未打破,語言文字未統一,所 謂「天下」,只能算是「部族的聯 合」。
血統已打破了,語言文字已大體統 一了,所謂「天下」,可以說是「統 一的民族」。
歸納起來,當國家型態由「封建城邦」轉為「據地稱雄」之際,一個要求「君 國一體」的時代逐步地登上了政治舞台,這是一個劃時代的轉變,因此,徐 復觀先生指出:
過去的國人階層,是凝結於其國君政權的周圍,成為支持政權存在的骨 幹。在春秋之末,國人階層,已經不以其原屬國家政權的利益為中心,
而各自追求其自身的利益與理想。封建的靜的社會,由此進入到一種競 爭的動的社會112。
由「靜」的社會轉入「動」的社會,最明顯的改變就是權力結構中的「君臣 關係」,這是一種「血緣性質」到「交易性質」的改變,比較觀之,黃俊傑 先生以為有「特殊精神」與「普遍精神」之區別,他說:
所謂「特殊精神」意指在封建社會體制之下,所出現的若干歷史現象中 強調一些主觀條件之共同特徵。例如:在封建社會之下,個人地位之取 得是依其親緣或血緣背景,而不是憑其客觀能力與才具;周王與諸侯之 關係亦依「親親之原則」而展開;整個社會之平治也以「禮」為其最高 準則。所謂「普遍精神」是指東周以後封建解體、官僚制度建立之過程 中,所發展出來的歷史現象中強調客觀因素之共同特徵。例如:戰國以 降的社會中逐漸強調契約性之關係,親緣與血緣背景不再像以前那樣備 受重視;一種理性合法的權威逐漸建立;社會之平治也逐漸走向客觀的
「法」的道路。禮區分在「特殊精神」之下人際關係應有之差距;法明 辨在「普遍精神」之下個人之平等性;禮所以致其異,法所以求其同。
禮與法之分也,正是中國古代社會從重視「親親」演變為提倡「尚賢」
112參見徐復觀:《周秦漢政治社會結構之研究》(香港:新亞研究所,1972 年 3 月 初版),頁 92--93。所謂的「國人」乃指住在都邑之內及都邑近郊的人,乃所以 別 於 居 於 鄙 野 的 農民,凡稱到國人時,不僅都與政治、軍事直接有關;而且對政 治 、 軍 事 , 在 最 後常有決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這樣說: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間,
政 治 上 層 的 激 烈 活動是諸侯、卿大夫;而在上層下面的,激盪著一股強大的激流 的 則 是 國 人 。 根 據徐復觀先生的考證,國人是由士、自由農民,及工商業者三部 分所構成的;有類似於古希臘時代城邦的自由民。
兩大階段之大分水嶺113。
這種政治、社會型態上的改變,使得「春秋戰國」時代居特殊重要的地位,
是中國文化之形成期,也是一個活潑的制度創造期,舉凡秦漢以降政治制度 之規模、政思想之大旨,莫不奠基於春秋戰國時期。「血緣性質的君臣關係」
之崩潰,當然是由於封建制度之瓦解;而「交易性質的君臣關係」之產生,
除了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各種變動影響所造成之外,各派學者紛紛提出 完成統一的辦法亦是不容忽視之面向。
由於各家思想的立場不同,是以君臣關係有了差異性,王健文先生說:
從古典中國到傳統中國,從封建體治道郡縣帝國,是一整體而典範式地 大轉變,以君臣觀而言,從孟子的「君之視臣如草芥,則臣之視君如寇 讎」,到韓非子的「寇雖蔽,必加於首;履雖新,必關於足」,表現了 皇帝權威絕對化的事實。從罪在己君,而「名在諸侯之策」的「君臣之 義,無所逃於天地」的封建時代;到戰國時代,行不合,則「去之楚越,
若脫然」;以至於「勢不足以化則除之」的戰國末期法家思想,也清楚 地呈現出君王與其臣民關係的流變。這些變化醞釀於春秋中晚期,經歷 戰國時以迄西漢前期,才逐漸轉化定型114。
面對一個「封建崩解,趨於統一」的時代,諸子百家在政治思想上,可以分 為三大類型:第一是為人民求解放,以仁義為政治最高規範的類型,儒、道、
墨、陰陽家皆屬之;第二是為統治者爭權勢,以富強為最高目的的類型,法 家屬之。第三是只論各國相互攻取策術長短的陰謀家類型,縱橫家屬之115。 預設的立場不同,君臣關係亦隨之變化。儒家以各種說法,要把人君的地位 向下降,要使君臣關係建立於互信之上,是相對的關係;而法家則要求把政 治權力徹底集中在人君手上,把人君神聖化、神秘化,使君臣關係特為懸隔,
是絕對的關係。
總而言之,當「倫理型」的君臣關係向「契約型」的君臣關係轉變時,
「親親」已不存在,是以「禮」便無法發揮確實的作用;在「君付權,臣出
113參見黃俊傑:《春秋戰國時代尚賢政治的理論與實際》(台北:問學出版社,1977 年 9 月初版),頁 28。
114參 見 王 健 文 : 《 奉 天 承 運 — — 古 代 中 國 的 「 國 家 」 概 念 極 其 正 當 性基礎》(台北
114參 見 王 健 文 : 《 奉 天 承 運 — — 古 代 中 國 的 「 國 家 」 概 念 極 其 正 當 性基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