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親」的宗法觀念,結合「尊尊」的政治原則,是以與周天子的血 緣關係愈親近者,則諸侯的地位愈尊高,可見「血緣」乃「政治權力」的分 配條件。所以,在封建城邦時期的政治參與,便是以血緣身份為基本條件,
因此這時期的國家權力,大抵是開放給宗族成員共享,使得血緣性的族權與 政治權力合二為一。當血緣性的族權,遇上政治權力,使君臣的組合有著複 雜的互動型態,在此矛盾的結合下,會迸出什麼樣態的火花呢?
周天子與受封的諸侯國是屬於君臣關係,這些諸侯為王室大臣,對周王
84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台北:藝 文印書館,1997 年 8 月初版),卷第十,莊公二十三,頁 171。
85春秋‧左秋明:《國語》(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68 年 12 月臺 一版),卷十四,晉語八,頁 171。
86張豈之:《先秦史》(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6 月初版),頁 246。
室納貢,承認周天子「共主」的地位,周天子則對這些受封的諸侯有監督征 伐的權利、有保護的義務,靠倫理的禮儀,社會的拘束,經濟的榨取,為彼 此間協力維繫的韌帶,並非統御性的政治指揮,因此天子與諸侯的關係甚是 鬆弛87。在此封建制度下,君臣關係建立在以血緣為基礎的宗法制度上,等 級分明,貴賤有差,彼此間並沒有絕對的權力形式存在,具有政治和倫理兩 個面向,一方面君主是共主,一方面是氏族大宗,因此君臣一方面有著權力 支配的隸屬關係,但另一方面又由於血緣關係使得君臣並非是完全的上下支 配關係。因為作為臣屬者,可經由血緣條件,左右了君主的廢立。所以封建 城邦時期的君臣關係,仍表現出強烈的家族色彩,難以形成依照法律規定辦 事、以國家公務為唯一目的的客觀、獨立的官僚群體。
封建基本上是政治權力層級分化,而權力的分配則是依血緣親疏而有上 下之序,是以,當宗法成為封建的構成原則之後,血緣關係便成為國家內部 權力的分配原則,是以君臣關係有時是父子關係,或叔伯甥舅的關係,政治 家族化、倫常化,國家乃家庭之擴大,政治秩序乃家族關係之推展。
當血緣倫理的價值觀凌駕一切之際,「禮」的規範就顯的格外地重要,
「禮」成了維繫社會的動力,因此,雖然君臣關係也必須在「禮」的儀式中 確立,《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載:
九月,晉惠公卒,懷公命無從亡人,期期而不至,無赦,狐突之子毛,
及偃,從重耳在秦,弗召,冬,懷公執狐突曰,子來則免,對曰,子之 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質,貳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 耳,有年數矣,若又召之,教之貳也,父教子貳,何以事君,刑之不濫,
君之明也,臣之願也,淫刑以逞,誰則無罪,臣聞命矣,乃殺之88。
《國語》晉語九,亦有相同的記載:
中行穆子帥師伐狄,圍鼓。鼓人或請以城叛;穆子不受,軍吏曰:「可 無勞師而得城,子何不為?」穆子曰:「非事君之禮也。夫以城來者,
必將求利于我。夫守而二心,奸之大者也;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許 而弗予,失吾信也;若其予之,賞大奸也。奸而盈祿,善將若何?且夫 狄之憾者以城來盈愿,晉豈其無?是我以鼓教吾邊鄙貳也。夫事君者,
87張金鑑:《中國政治思想史》(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9 年 1 月),頁 226。
88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台北:藝 文印書館,1997 年 8 月初版),卷第十五,僖公二十三年,頁 250。
量力而進,不能則退,不以安賈貳。」令軍吏呼城,儆將攻之,未傅而 鼓降。中行伯既克鼓,以鼓子苑支來。令鼓人各復其所,非僚勿從。鼓 子之臣曰夙沙厘,以其孥行,軍吏執之,辭曰:「我君是事,非事土也。
名曰君臣,豈曰土臣?今君實遷,臣何賴于鼓?」穆子召之,曰:「鼓 有君矣,爾心事君,吾定而祿爵。」對曰:「臣委質于狄之鼓,未委質 于晉之鼓也。臣聞之,委質為臣,無有二心,委質而策死,古之法也。
君有烈名,臣無叛質。敢即私利以煩司寇而亂舊法,其若不虞何!89」
「策名委質」的制度,就是確立君臣關係的重要禮節。「策名」就是指「策 命」禮,亦稱「錫命」禮,「委質」就是指「委贄」禮。西周、春秋之際,
政治上君臣關係的確立,自上而下,按禮必須經過「策命」禮,由史官當場 宣讀任命官職的命書,並將命書授給臣下,命書有一定的程式,如同國王當 面用口語下命令一樣,先呼受命者之名,再任命官職或再敘明任命的理由,
並加賞賜,用以表示官職、任務和權利的授予。同時君臣關係的確立,由下 而上,按禮必須經過「委質」禮,由臣下拜見君上,「奠贄再拜稽首」,以 表示對君上的臣服、忠心,君上「受贄」而不還,表示在經濟上確立了納貢 關係,必須負起貢獻人力和財物的責任。這種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兩種確 立君臣關係的必要禮節,合稱起來,就叫做「策名委質」90。經過「策名」、
「委質」確立了君臣關係,做臣下的必須效忠,不能有二心,如有二心,即 是犯罪行為。
封建城邦的政治格局,從天子以至最底層的官僚系統,大都在「血緣紐 帶」的束縛下,凡事以「禮」為行事規範。因此,在制度本身便蘊含有等級 區別的「不平等」意識。「貴族」與「平民」有著種種「權利義務」的區別,
其因並不在於才能高下的反映,而只在於「血緣關係」的差異。所以封建城 邦的國家型態便有著高度的主觀性,難以建立真正具有制度化的國家。是 以,「血緣」一方面鞏固了統治家族的地位;另一方面卻也束縛了君王的權 力,於是,在相關的經濟條件、社會環境的變革下,在古典中國進入一個無 日不戰的世代後,封建君主極力擺脫「血緣」的束縛91,欲將權力一把抓於
89春秋‧左秋明:《國語》(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68 年 12 月臺 一版),卷十五,晉語九,頁 173。
90參見楊寬:《西周史》(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 年 4 月初版),第九章〈「
贄見禮」新探〉,頁 776--783。
91「血緣」對於中國的影響其實是無法抹滅的,徐復觀先生指出:「封建制度崩潰以 後,隨封建貴族的沒落,「平民家族」的逐漸擴大,宗法制度,卻逐漸下逮於社會
股掌之中,以塑造一個具有高度動員力的「國家」。
第三節 君付權臣出能:契約型的君臣關係
春秋以來,禮崩樂壞,封建制度已無法成為穩定國家秩序的基本力量,
面對權力的誘惑,「親親」的血緣情感已在不斷爭奪的政治中,逐漸地被消 磨殆盡,而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其實,宗族的「血緣關係」與國家的「政 治關係」根本就是兩回事,所以「擬血緣」關係的擴充是無法強化穩固關係 的形成,林師啟屏說:
宗族成員依血緣關係所自然形成的秩序,和國家內部成員的種種人為組 合關係下的秩序,一為自然形成,一為人為造作,兩者自不可混同。因 此,若是混同二者,而將「國家體制」的運作植基於「血緣」基礎上,
又無一套自足的法定制度以規範國家機器的運作,則這樣的國家體制會 遇到動搖的變數,實是極多。因為將異質的兩項關係,硬加湊合,其產 生排斥衝突的現象,必然不可避免。尤其是當「國家」成為一家一姓的 私產時,有資格成為統治者的所有宗族成員,實容易在權力的誘惑下,
反作出破壞宗族團結的措施。這不是理論的推論,而是歷史的實證。所 以在破壞了「親親尊尊」的精神後,就等於破壞了封建宗法下的等級秩 序。國家乃至天下的秩序,自然不保92。
在戰國以來的動亂中,宗族之間的情感與關係日漸薄弱,致使君主個人權威 日漸高漲,於是欲逐鹿中原爭霸天下之君主,勢必思考如何掙脫血緣關係的 牽絆?如何發展出一套新的政治秩序的運作規則?是故,鬆動了原有的政治 結構,對於君臣的角色定位有了新的認知,也同時改變了君臣之間的關係,
於是新時代與之來臨。
,擴大於社會。……普遍通行的族譜、宗祠、祖產等結構,皆由此發展而來。這是 中國社會結構的原則與骨幹。……宗法制度,是以固定的貴族身份來統治人民的制 度。於是親親、尊尊,亦皆以統治人民為目的。……但宗法由政治轉移到社會,統 治的關係沒有了,憑藉統治而來的罪惡也便沒有了;於是宗法中的親親精神,乃成 為我國兩千多年來,社會組成的堅韌的紐帶;也成為我國能渡過歷史苦難的真實力 量」。參見氏著:《周秦漢政治社會結構之研究》(香港:新亞研究所,1972 年 3 月初版),頁 100--102。
92林師啟屏:《先秦儒法思想中的血緣問題與國家》(國立台灣大學中文研究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