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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代官人待遇品級結構之分析

歸納《唐令拾遺》蒐集的唐代規制,唐代官人待遇的品級結構,主要表現為以下 三類:(1)「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如,三品以上、五品以上、六品以下之類;

(2)在原本的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外加「兼勳」或「兼爵」的規定者;(3)品級結構不 同於公卿大夫士結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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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

根據〈表 3〉,唐令有關官人待遇的規定,主要表現為「三品以上—五品以上—六 品以下」,「六品以下」也時常表現為「九品以上」,對應著「公卿—大夫—士」等級 結構。唐令以「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為基準,規範官人待遇,這是以「官人」概念 為基準的官僚制結構之反映。如,蔭任與免課役,免課役的規定,職事官三品以上周 親與大功親、五品以上周親、六品以下官人自身。又如,官人處以大辟之刑,五品 以上得乘車至刑場。又除了特定罪名外,亦得自盡於家。又,舍屋之制也是以三品、

五品、六品已下的等級形式。

再者,唐令裡的「散官同職事」主要是指五品以上,除了前面提到的官人永業田、

外命婦、蔭任外,開元 7 年〈選舉令〉規範官人子孫出身敘階之法,提到「三品已上 蔭曾孫,五品已上蔭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散官同職事。」也是規範五品 以上官人。〈儀制令〉也規定:「其長上折衝果毅,若文武散官五品以上直諸司及長上 者,各准職事參。」也是「散官同職事」之意,其範圍同樣是限定在五品以上。由此 可知,唐令「散官同職事」的規制是以五品以上官人為對象,按唐制規定五品以上為

「通貴」,則此規定意指五品以上散官在政治運作上的重要性。

唐制規範官人待遇,主要表現為「三品以上、五品以上、六品以下(或六七品、八 九品)」,以比附古之「公卿—大夫—士(上士、下士)」等級結構。此制非創始於唐,

而是承襲漢魏以降之往例。單從制度形式看,魏晉與隋唐的規制並無本質的差異,同 樣是在九品官制架構下安排官人待遇。但是,這只是就制度形式而言,若將此制置於 漢唐間國家型態的變遷觀察,歷經隋制「五服之內,政決王朝」的變動,晉、唐相同 形式的官人待遇,其內在含義已發生變化,將晉唐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視為相同的制 度,並不周洽。隋制變動汰除漢魏以來「類封建」的國家型態,原本「內—外」有別 的官制,也在「外臣內臣化」的趨勢下,形成以皇帝為對象一體稱臣的格局。在隋代 展開向地方收奪權力與資源的集權化措施時,皇帝介入日常國政也制度化成為現實,

君臣間的互動就在君、臣雙方皆發生變化的趨勢下,相應地發生變化。唐代一方面繼 承並展開南北朝後期「官=士」趨勢下「將軍號—勳官(戎秩.散實官)—散官」官序 的整合,一方面以整合後的四類官序為基礎,建構符合當時秩序的官人待遇等級結構。

除了上述比附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外,唐代官人待遇也可見到不同的品級規定,

有時表現為「職事□品」,有時以補充規定方式,表現為「散官□品,職事官□品」

或「散官同職事」之類。如何理解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以外的等級形式?再者,學者 多從官人特權的角度理解他們享受的待遇,但官人待遇不是自我完足的秩序,而是從 屬於以皇帝為首的整體秩序的一環。因此,探討官人待遇,不宜侷限在官人本身,有 必要深入隱身其後以官僚制為主體的整體秩序,君臣關係也包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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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勳與兼爵

關於兼勳,綜觀唐令,通常表現為「勳官□品帶職事□品以上」的形式,體現在 以開府、立戟與親事帳內等儀制上。唐令規定上柱國以下帶文武職事府,唐‧〈東宮 王府職員令〉:

上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者,長史一人,……親事卅四人,帳內六十□(一) 人;帶三品職事者,……親事廿五人,帳內卌四人;帶四品職事者,……帶 五品職事者,……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者,……親事廿九人,帳內五十五(下 闕) 96

從唐代勳官的來源觀之,可謂早年周隋府兵制度的遺迹。尤其是此類規定裡,

多採取「勳官三品以上擔任職事三品以上」,即勳官等級和職事等級是相同的,這個 現象值得玩味。前面有關立戟之制的討論,已概略說明其事。即北周戎秩、隋開皇 散實官等誕生自府兵統領系統的官銜,構成唐代文武散官制的直接來源。至唐初,

勳官與散官分途,原本在周隋時期以戎秩或散實官來規範的品級,隨著官僚制架構 的改變,也就在同一個品級之基礎上,分化為「勳官三品以上擔任職事三品以上」。

立戟之制的演變大抵說明了這個轉變的軌跡。至於勳官帶職事官開府,也是出於相 同的背景,同樣採取這類品級規制。

關於親事、帳內之制,其規範的形式亦復如是。〈軍防令〉29 開 25 頁 382-383:

諸王公以下及文武職事三品以上帶勳官者,則給親事帳內。三師三公開 府儀同三司一百三十人,嗣王郡王一百八人,上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九十五 人,帶三品職事六十九人。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七十九人,帶三品職事六十 二人。上護軍帶二品以上職事七十三人,帶三品職事五十五人。護軍帶二品 以上職事六十二人,帶三品職事三十六人。

令文規定護軍以上勳官帶職事三品以上,得給予親事、帳內。這項待遇和〈軍防 令〉裡給予州縣地方官的白直、執衣不同,白直、執衣的給予採取「某品若干人」的 形式,親事、帳內則是採取兼勳之制。再者,護軍,從三品勳官,可見令文的品級規 定是「勳官三品帶職事三品以上」,與立戟之制相同。據立戟之制源自周隋之例觀之,

其制應與唐初勳官與散官的分化有關,因而表現為兼勳之形式。

據〈表 3〉,品官「兼爵」的規定,包括(1)國子學生,京官四品帶三品勳封者之 子;(2)課役,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之周親;(3)家廟,四、五品須兼爵。國子學 是唐前期重要的入仕途徑,課役則攸關官人一家之負擔,至於家廟,更標誌著一個 官人崇貴的身分。唐代家廟之制,前後稍有變化,《唐六典》卷 4〈尚書禮部:祠部郎 中〉條:

96《唐令拾遺》,頁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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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官爵二品已上,祠四廟,五品已上,祠三廟。六品已下達於庶人,祭祖 禰而已。

至開元 25 年〈儀制令〉,則有些許變化:(頁 508):

諸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廟,五品以上祠三廟(三品以上不須兼爵,四廟外 有始封祖者,通祠五廟)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達於庶人,祭祖禰於正寢,用 特拜(縱祖父官有高下,皆用子孫牲。)

開元 7 年令的規定是五品以上立家廟,唯須兼爵,開元 25 年令對立廟資格稍作 放寛,三品以上不須兼爵,但四、五品仍須兼爵。到了天寶十載大赦天下,赦書表示:

王者垂範作程,亦既觀德,訓人孝敬。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

士一廟。……今三品已上乃許立廟,永言廣敬,載感於懷。其京官上(正)員四 品清望官,及四品、五品清官,並許立私廟。

無論是開元 7 年,還是開元 25 年令,皆以二品為斷限。唐代官人待遇頗見以二 品為界限之例,詳見下文討論。但三品以上不須兼爵、五品以上有家廟的規定,一定 程度上是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的反映。由此觀之,家廟規定在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的 基礎上,兼顧著崇重二品以上官人身分。最後,家廟制的兼爵規定,體現出爵制與官 僚制秩序的內在矛盾,家廟之立本在五等爵,北齊河清令即規定五等開國爵,皆可立 廟。天寶十載詔書也說天子、諸侯、大夫等廟制,五等爵制原本是「外爵」,但品級 秩序卻是比附著公卿大夫士的「內爵」,二者本來就出於不同的原理。但唐代建構了 階職勳封四類官序並列的官僚制架構,兼爵的規定也存在於官人的待遇之中,但其趨 勢則是爵的地位日漸下降,最後形成以官品為唯一基準的現象。

甘懷真指出家廟規定裡的二品、三品或五品,是指官人擔任的職位。97這個說法 只是孤立看待家廟這項儀制,忽略唐代官僚制秩序的整體性。前面提到唐代官僚制秩 序是以「官人」這個概念為基準,以官人所帶散階為主軸。這個規定帶有普遍性,是 唐代官僚制之核心意涵,如果只是孤立看待家廟這項儀制,可能曲解史料,作出不符 合唐代官僚制原理的論斷。甘氏執著於家廟之立本於官人擔任的職位,因而誤讀下段 史料。《闕史》卷上〈鄭侍郎判司勳檢〉載懿宗咸通初德音:

官階至朝散大夫者,許追榮先世。及妻以邑封,用勳蔭子。至光祿大夫者,

得袞服,廟祭,設棨戟。

學者不解唐制的「職事」與「散官」是指有無執掌之「官人」,混淆對象與標準,

以致認為上述德音以光祿大夫立廟是身分制瓦解的現象,將光祿大夫絕對化為未擔

97甘懷真,《唐代家廟禮制研究》,頁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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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事的純粹散官,因而造成誤讀。恰恰相反,德音裡的光祿大夫是指官人所帶的 散階。恰恰相反,這段德音反映出唐人還依稀記得家廟的品級基準是繫於官人之散 階。李涪《刊誤》〈士大夫立私廟不合奏請〉條批評家廟之立,不須申請。文中提到

「有位至將相者,奏請之詞則曰:「臣官階並及三品,準令合立私廟。」是不知舊制,

妄有論奏。」關於李涪〈刊誤〉一書,《四庫全書提要》評論道:「其書皆考究典故,

引舊制以正唐末之失,又引古制,以糾唐制之誤,多可以訂正禮文。」其說有足觀 者。尤其是中晚唐士人時以「官階並及三品」一語,申請儀制,表現出他們對唐前 期體制的認識已有變化。綜觀唐代官人待遇之演變,早期以官人所帶散階為主,至 玄宗朝,在運作上表現出官階並至某品的現象,至安史亂後,加速前期體制的變質,

時人也往往未能瞭解前期制度運作之規範,因而以官階並至某品為由,申請儀制。

如前引立戟之制,即表現出這個趨勢。

如前引立戟之制,即表現出這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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