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立法所值得討論的議題當然相當多,但我們主要仍關切公、私區分 議題,也就是當過去屬於不受法律規制的人際互動開始被法律化之後,此一法 律化現象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被接受,又引起什麼樣的疑慮。從前述初步檢視中,
我們發現,在兩平法、性平法與性騷擾防治法陸續通過後,我國的討論中並未 出現對個人自由侵犯的疑慮。不僅如此,我們發現在我國的「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防治準則」中,甚至出現了國家力量對個人親密生活的更為大幅度介入。
儘管此一準則屬行政規則,其法律位階低於前述三法,但此一準則同樣對全國 學校師生有其一定程度的約束作用。本文認為,此準則內容,更清楚突顯出,
在法律體系公、私畫界轉變上,臺灣所呈現出的特有現象。
1.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的制訂
基於性騷擾立法與性別平等密切相關,性平法第四章專章討論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之防治,並在第 20 條中規定:「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
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 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二、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在此母法授權下,教育部委託學者進行準則草案制訂研究計畫。該研究小 組提出草案架構,經七次專家諮詢會議,四次全國分區焦點團體訪談後,確立 草案,提交教育部。教育部經法規會審查後,於 94 年 3 月發布審定條文。此討 論過程本身就是值得分析之公、私劃界的論述場域。因為規劃者、學者、校園 工作者以及教育部主事者,在對相關法規發表意見時,也等於反映出他們對於 公、私劃界的想像。
從公、私議題來看,準則中最令人關心之處在於,對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 動的相關規範。尤其是教學外的人際互動(教學可視為公務),明顯屬於傳統界 定下的私人生活範圍。因此,相關規範明顯意味著法律力量對私密關係的介入:
教育部所發布的第三章內容如下:
第 6 條 (揭示教學活動與人際互動之原則)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 7 條 (規範師生間的互動,要求教師應遵循專業倫理之原則)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第 8 條 (規範學生之間的互動關係)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2. 制訂過程中的條文轉變與相關議題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條文從研究小組草案,經專家諮詢與焦點團體建議修 正後的送部條文,與最後部頒條文,歷經不同轉變,而這些重要的轉變,透露 出關於法律體系中公、私畫界轉變的重要意義。我們首先將此一轉變表列如下:
*註:送部條文與研究小組草案條文間的差異,乃小組經專家諮詢會議、焦點團體討論修訂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