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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出法律多重製圖的理論。法律多重製圖至少包括以下幾個內涵:

第一,當代臺灣社會中存在著多層次的法律生產,這也就是多層次法律形成與 發展的場域。每一個場域的法律生產,即為社會網絡或社會組織權力運作的過 程與結果,透過人際互動,形成日常的權威結構與文化實踐。在人口販運法制 的案例,國際法的生產為各國專家在會議中代表與發言的互動結果,而內國規 範乃國際法影響之下國內官民代表互動而生產出來的,最後即便是司法運作也 是司法專家訓練與內部結構影響之下的結果。

第二,法律多重製圖指出,在每一個層次的法律生產,專家們不斷進行著

「製圖」活動,透過場域內的「製圖規則」或「內在邏輯」,分別建構其各自的

「合法律性」(legality),並從中確立社會權威,以形成社會承認的效果。在 人口販運法制的案例,國際法的各級會議有其既有的程序與機制,這些程序與 機制基本上符合法律的共同參與及普世的基本原則;而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形 成,綜合官方、民間與專業團體的意見,其中也遵循民主社會代表性與共同參 與的基本原則;此外,司法案例的形成,更是在三權分立審判獨立的人權原則 之下,交由司法解釋法條與法官依法裁判的結果。

第三,法律多重製圖意味著不同層次的法律生產,其「製圖」活動乃是透 過再現(representation)與指向(orientation),不斷建構社會現實。此種 再現與指向不可能具備實證法律所宣稱的客觀性與中立性,相對的,法律的再 現形成於特定權力關係的運作,也指向於特定價值觀點與生活模式。在人口販 運法制的案例,國際法的形成雖然符合各種程序規則,最後的結果形成以刑罰 化為主而擱置爭論各方的差異,因而並未聚焦處理人口販運議題中全球人口移 動與經濟不平等的根源。其次,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制定與司法實踐,其實預設

       

49 PATRICIA EWICK &SUSAN S.SILBEY,THE COMMON PLACE OF LAW:STORIES FROM EVERYDAY LIFE 33-56 (1998).

了某種特定的法律想像。此種特定的法律想像也就是一種指向性,在法實踐上 避免從社會階級角度理解人,而將人放置於抽象、單獨、自由的主體位置,構 成了自由主義法制(liberal legality)50的體制。

第四,法律多重製圖有別於過去二百多年來西方法學理論中一元論的法律 觀(一個具有內在一致性的法律體系),而是一種多重法律的觀點。此種多重法 律的觀點與過去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理論並不相同,法律多元主 義是指多重法律秩序在同一時空背景下共存,或者指具有主導性的單一法律系 統對不同法律傳統的認可;而多重法律的觀點認為不同法律秩序彼此已無清楚 的界線,甚至在互相滲透下,法律的發展就是彼此相互影響的過程與脈絡(具 體的證據,可以參考本文第二部分的論述)。多重法律的觀點認為我們的法律生 活由不同法律秩序的交叉所構成,多重的法律秩序相互穿透,並在我們的思想 中相互混合,形成當代的「法律多元性」(legal plurality)51

第五,法律多重製圖同時也具有社會理論的意涵,說明當代法治社會的社 會現實之存在與建構。由於法律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在法律多重製圖的過程 中,型塑了我們對於他人的想像與期待,中間也包含了價值預設,從而規範形 成的結果也建構了社會現實。最重要的是,人們轉譯與詮釋的行動受到「文化 基模」(cultural schema)與「資源」(resource)的影響,受到法文化的結構 所設定;相對地,改變這些轉譯與詮釋的行動,也可能進而影響法文化的結構 性設定52

第六,法律多重製圖的整體圖像,在西方與東方、殖民與後殖民、核心與 邊陲國家之間,必然會有不同的製圖方式與整體方略。法律繼受使得整體的法 律圖像不可能一開始就規劃完成,有一個整體的設計,其必然是一個拼貼式的 整體。法律製圖的現實建構因為是在法律繼受之後,在某一個缺塊有問題就想 辦法解決,解決時有時候會不夠了解本土狀況,誤用或選擇不適用的西方理論 概念,使得新的現實建構還有待補強。就算是找到一個最適合當時時空的法律 規範,也因為要與既有法律規範相整合,因而繼受國家所呈現的,必然與西方 不同,混亂與不一致只是法律繼受後透過製圖逐步修正的過程,是一個難有整 體規劃的拼貼式法律秩序。

       

50 自由主義法制(liberal legality)將法律當成為具有中立性、普遍性的系統,此種想法認 為,法律的發展與內涵與資本主義的擴張、帝國主義的侵略、現代性的進步假設等皆無關。

51 SANTOS, supra note 77, at 437.

52 EWICK &SILBEY,supra note 49, at 33-56.

(五)建議:強化法律製圖的意識與策略

1. 面對法律多重製圖的時代

臺灣社會自從民主化之後,社會權力已非威權時代,集中在特定少數人手 中。統治權力一方面具有開放性,納入國內外社會各界的影響,一方面也因為 法治主義的普及,一切都要依法而行。於是,我們可以說,社會各界存在著越 來越多關於法律的討論,也不斷造就了各種的法律實踐。在這樣的時代中,我 們都是法律的生產者,我們也都是法律的實際執行者與被執行者。

臺灣的法社會情境,已經進入一個脫離殖民與威權的民主化時代。這意味 著「權力」的型態不再是集中的政府威權,而是流動在不同群體、階層的互動 關係中。因此,法律的形成之「社會過程」,早已經存在於各種各樣的會議,

包括座談會、討論會、委員會、組織會議、公聽會、記者會等。甚至,社會早 已展開許多非正式的集結與行動,大家相約在咖啡廳、在爬山步道、在遊行街 頭、在送往迎來的路途上,這些都具有規範形成的意義。而這樣的狀況,不只 存在於一個社會之內,在國際人權體系與其他國際法體系之下,這種流動型態 的權力同樣也存在於國際社會中,而國際法與國內法不同層次的法律彼此影響 滲透。

因此,臺灣解嚴之後的這二十幾年來,是知識份子重新反省也重新取得舞 台的歲月。許多既有的規範都面臨挑戰,所有的人民都開始抗爭。在無數的聚 會中,我們會交換生命的經驗,會說出對生命的期待、錯愕與感傷,會於困境 中彼此互相鼓勵。更重要的是,我們開始有能力與人分享、進行情緒的紓解與 理性的辯證;我們開始發展新的模式,從別人的困境中,看見自己生命裡類似 的處境,然後得以展開反思,於對話與行動中找到力量。

另一方面,臺灣解嚴後的這二十幾年,也是各種社會力量展現而不斷產生 新社會建構的時代。在資訊高度爆炸、生活無比忙碌、競爭更加激烈的時代 中,社會各界持續分化,階級、種族與性別的區分,越趨明顯。我們可以看見 社會底層的不同處境:遊民居無定所、移工脆弱而易於被剝削、兒童無助而時 常受到壓迫、原住民長期被邊緣化、弱者經常受到暴力對待、外來移動者面臨 文化歧視、身心障礙者難以取得肯認、過去政治受難者長期受到漠視、精神障 礙者遭到社會排除□□等。對於這些社會底層的人,我們不但看見他/她們的處 境,也開始集結與行動,試圖改變不平等的社會結構。於是,我們開始有許多 機構性的協助,成立各種各樣的團體(立案與未立案的非政府組織),在政府 的組織內發展各種機制,目標都是在促進社會的發展以及促進社會的平等。在 這些團體與組織中,我們展開各種跨界的整合,每個人根據自己關心的社會層 面,反映在討論與對話之中,讓規範的形成能夠考量相關事實與評價依據。問 題在於,在這些團體與組織的機構性協助的「社會過程」,什麼樣的事實會被

感知,什麼樣的價值會被強調,什麼樣的行動會成為共識,往往受制於特定的 結構性以及文化性因素。

「法律多重製圖」指出,多重社會場域中,進行著法律生產的活動,成就 當代的多元法律性。法律製圖活動,並非僅僅掌握在少數人或極權者手中,而 是透過民主社會擴大參與的機制進行。這造就了新社會菁英的崛起,包括傳統 國家官僚、新轉型的法律專家、以及參與運作的社會團體。這同時也增加了新 政治動員的可能,透過多層次法律的制定與運作,人口販運專業者得以在人權 的理想下工作,產生改變受販運者政治權力地位的契機。

新社會菁英取得某種有力的社會位置,卻極有可能無法改變既有的社會權 力關係。從理論文獻的回顧,我們認識到,殖民歷史中,法律具有讓統治者取 得合法性敘事的功能,此種法律的社會作用,已然透過人權的推動,繼續建構 社會中的權力關係。人權造就了現實——不論是多層次法律的建構、國家力量 的轉換以及新政治動員的可能,這種新的權力運作,仍然不改底層人民的弱勢 地位。更進一步,當代社會權力的型態已非一方壓制另外一方,或者強者壓制 弱者的關係。權力的型態透過上述分析的「再現」與「指向」,已經內化於人們 的意識與行動,展現在彼此的互動之中。

因此,我們必須超越「落後官僚」與社會菁英所代表的「民」之對立。

「官」可能已經不是過去全知全能的威權者,而可能是一羣熟悉某種人權知識 與實務經驗的工作者,而「民」除了看見個案中的人權侵害之外,也不一定能

「官」可能已經不是過去全知全能的威權者,而可能是一羣熟悉某種人權知識 與實務經驗的工作者,而「民」除了看見個案中的人權侵害之外,也不一定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