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HELI ASKOLA, LEGAL RESPONSES TO TRAFFICKING IN WOMEN FOR SEXUAL EXPLOITATION IN THE

一、國際法

33 HELI ASKOLA, LEGAL RESPONSES TO TRAFFICKING IN WOMEN FOR SEXUAL EXPLOITATION IN THE

聯盟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草案。此草案於 2008  年 4 月 18  日定稿,之後並拜會七位立法委員爭

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

以下分別以勞動剝削與性剝削的個案進行說明47。資料來自於本研究所搜集的不起訴處分書、

人口販運的方向處理 。然而,全案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移送板橋地方法院地檢署偵辦,檢方於

http://www.epochtimes.com/b5/9/10/22/n2696669.htm﹝最后浏览日:2012 年 11 月 20 日﹞。

57 桃园地方法院地检署 98 年度侦字 26772 号。

知或難以求助」之要件。 

62 Wendy Chapkis 认为事实上少有劳工是基于完全自愿(fully consent)、经过自由选择(freely choosing)的决定下 投入劳动市场。多数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是经济移民,这些人通常牵涉高额的债务拘束及受虐的劳动环境。Wendy Chapkis, Trafficking, Migration, and the Law: Protecting Innocents, Punishing Immigrants, 17 GENDER&SOCIETY928 (2003).

帶走,洪惠珠乃教唆犯嫌李元帶離該處另行安置」 。所有主嫌被提起公訴之後,一審皆不成立具 懼的氛圍(Climate of Fear)72。 

此外,有時非但無法成立具有強制性的重罪,〈人口販運防制法〉中不具強制性的第 31 條「利

68 周国强,破获「林瑞诚人蛇集团」,桃园新闻网,2006 年 11 月 14 日,http://tnews.cc/03/newscon1_46167.htm﹝最 后浏览日:2012 年 11 月 20 日﹞。

69 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6 年度诉字第 932 号。

70 中广新闻网,强迫外籍女子卖淫 何姓首脑判处有期徒刑 1 月 2 月,2010 年 5 月 21 日,

http://dailynews.sina.com/bg/tw/twlocal/bcc/20100521/17061462290.html﹝最后浏览日:2012 年 11 月 20 日﹞。

71 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局 98 年诉字第 1257 号。

犯罪性質。 

總之,不論是勞動剝削或者性剝削的販運行為,刑事司法經常能輕判就輕判。此種法律的實踐 一方面來自于司法去歷程化、僅針對個別行為而忽略脈絡性的歷程,另一方面也因為司法傾向於嚴 格解釋構成要件。此種去歷程化的司法嚴格解釋,使得受販運者被定位為一個自由的個體——具有 充分的資訊、得以自由選擇、自由決定。刑事司法忽略了行為人「利用」或「創造」被害人不敢求 助的心理。 

 

參、法律移位元與場域中的符號鬥爭 

當代臺灣社會已經進入多層次法律的處境,每一個法律層次各有其各自的「法律轉譯」,本文將 之稱為「法律移位」。「法律移位」此一概念,中性地指涉法律繼受與法律轉譯過程中,繼受國產生 的意義與價值之移位的現象。王泰升教授在解釋臺灣的法律繼受經驗及其啟示中,提到臺灣法律史 中從「法律繼受」、「法律移植」到「法整備支持」之歷史發展過程76。本文乃針對「法整備支持」階 段的法律生產過程,提出社會學角度的「法律轉譯」此一概念。並以「法律移位」說明受支持國在 特定法律議題上,往往會有支持國法律較優或者本土發展較佳的爭議,這實際上除了代表王泰升教 授所說的「自主選擇」之外,也代表法律概念、機制與價值選擇的移位。然而,此種「法律移位」

在多重法律同時存在的現況下,國際法、國家立法與司法審判實際上各有各的「法律移位」,而呈現 彼此交錯的現象。

對照聯合國的人口販運議定書跟臺灣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被害人「意願」的規範評價有一 個很大的差別。在議定書裡面的「不法手段」有很多樣態,其中之一是「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之 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有控制權之人的同意時,這也是人口販運。而在議定書第 3 條的(b) 講到,是不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跟其所表示出來的同意並不相干。換句話說,在聯合國的層次,

他們討論出來的結果,重點在於「被害人是不是在一個脆弱處境裡面」。對照我們的人口販運防制 法,當我們在解釋「不能、不知、難以求助」的構成要件的時候,立法理由與討論都說必須要具備

「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好像每一個不法手段都要違反本人意願。因此,我們的法律架構跟聯合國 議定書存有根本的不同。

是不是聯合國的定義就一定比較好?臺灣立法行為的成果與聯合國不同,就一定不好?如果轉 譯過程有一些改變,是不是就代表有「落差」,應該被改善?正如前面的分析指出,聯合國議定書的 制訂,本身就是特定的社會爭議與國際政治脈絡的產物,而國內立法的制訂,也是在國內特定的社 會爭議與政治權力之中發生,如何可能要求二者的結果要一樣呢?又如何可以因為轉譯之後有不同 的結果,而給予後者貶低性的評價呢?我們只能說,從國際法到國內立法,這只是「法律移位元」, 而不是規範誤讀或者規範措置。相對的,我們也無法站在另外一個極端,主張本土轉譯原本就是要 根據本土的狀況而進行調整,因此「法律移位」不僅必要,而且正當。「法律移位」是好是壞,必須 深入法律的現實,根據社會實際的條件限制,進行分析,並且試圖建立理論模型,如此才能認清現 實的樣貌,進而發現問題,提出對症下藥的方案。

國內立法也有一些選擇與聯合國議定書相同的立場,這並不代表此種選擇就一定是好的。例 如,二者都以刑罰的方式來防制人口販運的現象,然而,刑罰是不是真的可以達到防制的目的?刑 罰可能並不必然是最好的選擇。不論在國際或內國立法討論的場合,最後都因為某些人的力量比較 大,而導致以刑罰為定調的結果。再例如,以女性主義的立場來看,對於「性剝削」的定義,也有 很大的論戰。聯合國議定書認為當事人願不願意是不重要的,這就會反應在:如果有從事性交易,

就等於是性剝削,就等於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這其實是某種女性主義的看法。這跟我們臺灣的立

法原則上是一樣的,在立法上將性交易定調為性剝削。然而,全面性地將性交易歸類為性剝削,對 上,呈現彼此不一致的混亂狀況。為了分析此種不一致的混亂狀況,Santos 提出「法律時空」

(time‐spaces of law)的概念,包括國際法、國家法、地方法三個層次,乃是一種後現代的法律多元 性(legal plurality)。Santos 認為,「法律多元性」此一概念,擴大了過去「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的意義,當代法社會並非如過去的國家法/  地方法、官僚法/  非官僚法、正式法/  習慣 法、殖民法/  土著法等二元的存在,而是國際法、國家法以及地方法等三種法律系統同時存在77。 

本文將此種多層次法律時空的概念,從國際法、國家法、地方法,擴大到任何政治權力運作產 生法律的特定領域,存在於各種社會網路與社會機構的運作中78。因此,本文採用 Pierre Bourdieu

「場域」(field)的概念,取代 Santos「法律時空」的三層區分。所謂的「場域」,是指不同權力

(或資本)分配結構所決定的位置(positions)之間,彼此的客觀關係所形成的網路和建構79。對 Bourdieu 而言,不論場域大小或性質,行動者之間總有尊卑、高下、優劣的區別,場域的不同位置 存在著宰製與被宰製的關係。其間的決定因素在於行動者所具有的「資本」(capital)(包括物質、

服務、知識、身份、地位等等),行動者資本的區別,也就是權力關係的形成。由於場域並非靜止不 動的結構,在不同的位置上,行動者會相互爭奪,以獲取更多的資本,造成權力流動和秩序變遷,

       

77 BOAVENTURADESOUSASANTOS, TOWARDANEWLEGALCOMMONSENSE:LAW,GLOBALIZATION,AND EMANCIPATION 85-98 (2002).

78 这类似于 Sally Falk Moore 提出「半自主社会场域」(semi-autonomous social field)的概念,「半自主社会场域」

乃介于国家以及个人之间的「法律秩序」(legal order),内部具有创造规则与符号的能力,以达成其效力,但也会受到外 在规则与符号的影响。她以美国纽约成衣业为例,从布匹买卖、染色产业到设计制衣的上、中、下游,分析厂商与厂商 之间的交换关系,从中说明「半自主社会场域」的内部规则与运作逻辑。Moore 提出「半自主社会场域」的界定,重点 不在群体或组织的疆界(例如公司行号),重点在于其互动过程的特性。类似观点还有Macaulay 在 1963 年的研究。

他发现商人们在交易上不轻易动用到纸本契约,因为这不但流于形式而且无弹性,更让人觉得彼此缺乏信赖,甚至可能 对相互间的商业关系构成威胁。Macau-lay, Stewart, Non-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business: a preliminary study. 28

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 55-67 (1963). Moore, Sally Falk, Law and Social Change: The Semi-Autonomous

「場域」的概念得以反映法律生產的實際脈絡,不只是傳統上正式的法律制定機構,還包括各

Bourdieu 在〈法律的力量——邁向司法場域的社會學〉(The Force of Law : Toward a Sociology of  the Juridical Field)這篇文章中,對於法律的力量以「形式的力量」(power of form)來說明。他從

「符號鬥爭」的概念加以觀察,並將司法場域形容為勞動分工之競逐的動態過程。而法律的力量歸 功於司法場域的佔用效果(appropriation effect),透過中立性與普世性的理性化的壟斷事業,以其 特有的語言進行「命名」(naming),並成就其形式的力量82。 

Bourdieu 認為,法律場域變遷的動力,與其說是由內而外,倒不如說是由外而內的,換句話 說,法律真正的書寫者並不是立法者,而是社會行動者83。臺灣在人口販運此議題的法律建構,其

Bourdieu 認為,要瞭解法律的形式力量,必須考慮更大的社會場域的權力關係,也就是理解全 部的客觀關係(totality of objective relations)中所體現的深層邏輯,才得以完整掌握法律場域的權 力鬥爭85。人口販運這一個議題,在各個法律場域中,相對於其它的議題,都處於邊緣的位置,這 尤其表現在國內立法場域以及司法實踐場域中。在國內立法場域,關注人口販運議題的立法委員並

       

80 Pierre Bourdieu, The Force of Law: Toward a Sociology of the Juridical Field, 38 THEHASTINGSLAWJOURNAL 814-853 (1987). 「symbolic struggle」社会学一般翻译为「符号斗争」。有人翻成「符号争夺」,或者翻成「符号竞逐」

虽比较具体,但似乎隐含了马基维利式的权力观,把符号当作既定的存在,而不是持续建构的社会关系。关于

虽比较具体,但似乎隐含了马基维利式的权力观,把符号当作既定的存在,而不是持续建构的社会关系。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