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層機關的行為模式分類
表 七 顯 示 , 類 型 二 行 為「 公 所 迴 避 責 任 , 但 經法 官 判 決 民 眾 勝 訴 者 」佔 49.48%,公所在近半數的案件上與民眾互動是不想承擔應負責任。如同前文解釋,
公所本於自利動機,其合理行為不會坦然承擔國賠責任,卻可能只一味地推拖延宕 程序;或者誠意不足,無法讓民眾獲得應有的賠償。藉由法官審判,釐清了公所的 類型二行為。另一方面,由於法官審理事實,澄清類型一「公所迴避責任,經法官 判決公所勝訴者」的行為模式,顯示在 50% 的案件中,公所堅持專業立場,不願 妥協民眾要求,非不敢承擔責任,實因為肇因不在己身。
類型三「公所承擔責任,然後與民眾協議完成」佔 0.52%,僅有一個案例。該 案在民眾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後,獲判勝訴,公所即須予以賠償,又過了 三個多月後,公所才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和解。只不過,原本在基層機關 就應該協議的事情,經過2.73 年後,才在高等法院上完成,這過程不知已虛耗多少 資源。21
整體而言,公所屬於類型一行為的案件佔 50%,略高於追求私利的類型二行為
(佔49.48%),此顯示,專業主義的影響力微高於理性私利。假設基於完全專業主 義的前提,類型一行為的比例應為 100%;但是,考量公所掌握資訊不充分或時間 限縮等有限理性的問題,難以達到 100% 高標準,至少應有「顯著大幅高於」類型
20 關於以下分析的資料取捨,在此說明。本研究的重點即在於探討發生國家賠償案件時,
基層機關(即公所)如何與民眾互動,而互動的判定取自法院判決,然後解析基層機關 的動機為何?本研究判定基層機關行為的重點在於:「法官認為公所應否對於民眾損害 負起責任」,這時,本研究會進一步研究法官的判決「憑藉何事」?訴訟之進行必須符 合「程序」與「實體」兩要件,本研究取材資料中,有民眾訴訟只因為程序不符,以致 於敗訴,對此類者,本研究無法知曉就「實體」面而言,誰合理與誰不合理,所以無法 分辨屬於本研究中行為模式的哪一種類,故不用於行為模式的分析之中。此類案件共有 13 件。
另外,因為有 3 件國賠案件停留在最高法院裁決為「發回重審」,故仍無法用以判斷基 層機關的行為類型,所以再捨去3 件案件。
所以,捨去「程序主導判決」13 件、「發回重審」3 件、以及前述資料不全的 2 件案 件,接下分析資料從原本的212 件變為 194 件。
21 可參考,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國家賠償案件 95 年度國字第 7 號、以及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中,國家賠償案件97 年度上國字第 1 號。
二行為的表現。不過,就實際而言,類型二行為有 49.48% 的以例,這表示近半數
管理行為的因果關係薄弱、或認為民眾根本沒有損害;第三為「賠償金不合理」,
指民眾求償金額過高或不合理;第四為「民眾過失」,指事件發生是民眾已身所 致,與公所無關,通常歸因於民眾酒駕、未盡注意、或其他民眾自發行為所致;第 五為「非負責機關」,指發生事故的設施不屬於公共設施、造成損害的行政行為不 屬於公權力行為、或事故設施非公所負責管理或設置等;第六為「求償時效已 過」,指當事人提出國賠申請已超出時效,故申請無效;23 第七為「民眾身份無權 求償」,指提告民眾與受害當事人的親屬關係不允許當其法定代理人、提告民眾身 份非受損害土地的所有人、或未行書面先行程序以致不受理國賠等理由;第八為
「天災等不可抗因素」,指損害事件的發生肇因於颱風、或連日大雨,而非公所管 理不周。
以上八類為公所通常用以反駁民眾所提告訴之反應,除了第三類理由與事件究 竟應否由公所負責的因果推論較無關係之外,本研究將以另外七類進行分析。分析 的單位為所有裁判書的判決而非案件,藉以嘗試探測各項理由影響成為類型一或類 型二案件判決的可能性,進而瞭解公所的行為動機。
1. 基層機關辯白的勝率
此處以收集的 339 則裁判書做為分析基礎,在分析前,先去除無法從裁判書瞭 解公所辯白理由者、資料不詳者、判決發回重審者、和解者、24 因程序致民眾敗訴 者等一共 48 則,這些內容均無法瞭解公所所持論點、以及無法歸類為類型一或二 的行為。接著,因為「賠償金不合理」理由與公所應否負賠償責任的爭論較無關,
所以捨去之,有 21 則裁判書因此無法用於分析,故不用入分析。所以在去除 69
(48+21)則裁判書資料以後,以剩餘的 270 則裁判書資料進行研究分析。分析結 果如表八所示。
潔人員將其財物清除丟盡,公所則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之前開規定執行清除工 作,係依法令所為……」。
23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4 屬於類型三行為的唯一案件,歷經二次司法訴訟過程(參見附註 20),第一次訴訟為民 眾勝訴;第二次則是公所主動提起和解(即此處所稱「和解者」)。在此處探討中,除 第一次判決納入分析之外;第二次判決因難確定理性自利或專業主利主導,故不用入分 析。
表八 爭議性國賠案件中公所反應受到法官贊同的機率
公所提出的理由 有否引用 類型一行為 類型二行為 卡方檢定結果 有 63.3%(38)註一 36.7%(22)
依法行政
否 42.9%(90) 57.1%(120) 較高** 註二 有 51.2%(62) 48.8%(59)
證據不足
否 44.3%(66) 55.7%(83) -- 有 39.4%(71) 60.6%(109)
民眾過失
否 63.3%(57) 36.7%(33) 較低***
有 42.5%(65) 57.5%(88)
非負責機關
一項,不過,在公所的反應中,「有相當比例容易遭受法官所否定」的這一見解,
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2. 發掘有利於基層機關的論點
為了再深入探討基層機關反應的動機,接著將利用邏輯迴歸分析(logistic regression),瞭解各理由影響法官判決的情形,找出有否利於公所辯詰的理由。表 九顯示,能夠解釋判決結果的理由共有四項,分別為「依法行政」、「民眾過 失」、「非負責機關」、以及「天災等不可抗因素」,其中有一項理由是確實顯著 有利於基層機關轉移或否認責任,即「依法行政」。對於專業的基層機關而言,本 於事實,依循法規,理所當然可以表示其行為皆有法理可依歸,而且法官也能予以 接受;對於理性自利的基層機關而言,為將國賠案件的衝擊極小化,如果知道「依 法行政」理由易為法官接受,應該視之為有利於規避責任的藉口而趨之若鶩。
然而,有三項理由不易被法官所接受,即「民眾過失」、「非負責機關」、以 及「天災等不可抗因素」,此三項理由被提起的次數分別為 180 次、153 次、以及 24 次,其數量之多,遠超越其他理由。此處有二點可能的解釋,第一,可能為基層 機關已知爭議性國賠案件之責任在己,為規避應負責任而提出這些論點,但是遭法 官推翻;第二,或者基層機關以其專業角度普遍認為責任不在己身,之所以被判為 類型二行為的結果,主因在於司法審判的解析角度與之不同。26
針對第二點,根據幾點理由可以判斷答案是否定的。首先,這三項理由,是由 各地不同公所頻繁地提出(故其被提出之次數如此之高),卻遭到不同法院的不同 法官,幾乎一致地推翻,給予屬於類型二行為的判決結果(所以此三項理由與判決 結果為負相關)。因為公所本身就是國賠案件的利害關係人,難令人認為其考慮的 重點並非著重於公所利害而是專業判斷。其次,即便公所真出自於專業判斷,是否 表示公所間普遍存有一種行政「慣性」,或者是盲點,以致於相異公所間「頻繁」
提出這三項「不適當」理由,在以全面角度審查的法院下,往往面臨否定的回應?
26 行政法上有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的概念可以參考。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
是指例如「憲法」第 23 條所示的「緊急危難」或「公共利益」等屬抽象難定義的概念。
「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指的是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司法機關通常僅 限於針對適法與否的「合法性」部分,而不及於正確適當與否的「妥當性」,因為司法 權的判斷,是一種「是非對錯」的判斷,法院無法替代行政機關作成最佳選擇(李惠 宗,2007:148),故其尊重行政機關,只問有無違法而少論正確性。以此概念套用在這 一部分的討論則是:「對於國賠案件的責任判定,基層機關的審議結果是否較法院來得 正確適當?」。
此外,基層機關因國賠申請所成立的國賠案件處理小組成員,幾乎是政府公務人 員,少有邀請法學專家、學者、或民代參與,其成員結構之法學素養與事理審議公 平性令人質疑;27 而且,國賠案件的處理,本身就是一件複雜的事,如果官僚不積 極學習,民眾如何能夠相信他們審理的能力呢?28 此皆難以令人完全認同基層機關 對於爭議性國賠案件的判定是來自於專業考量、而且審議結果優於法院判決。
表九 基層機關論點影響判決的邏輯迴歸分析 註一
B 值(S. E.) Exp(B)
依法行政 0.59(0.33) 1.80
民眾過失 -1.05(0.28)*** 0.35
非負責機關 -0.51(0.27) 0.60
天災等不可抗因素 -1.12(0.51)* 0.32
常數 0.85(0.32)** 2.34
母體數 270
-2 log likelihood 344.66
Cox and Snell R2 0.10
Nagelkerke R2 0.14
正確預測率 65.90%
Hosmer and Lemeshow 檢定 0.329
註一 依變數為法院判決行為類型,為虛擬變數,判決結果屬類型一行為=1,屬於類型二行為
=0;自變數則為公所所執理由,皆為虛擬變數,有提出者=1,未提出者=0。為了找出顯 著的自變數,此處以向前加入法進行自變數選取。
表示p value < 0.1;*表示 p value < 0.05;**表示 p value < 0.01;***表示 p value < 0.001。
資料來源:本研究
資料來源: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