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世界各國是否設預算專責機關大抵依其政治體制而定,總統制國 家如美國、韓國等設之,內閣制國家如英國、日本等則未單獨設置,

由財政部負責。臺灣之體制介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設預算專責機 關,即行政院主計處。是否設預算專責機關除政治體制外,尚應考慮 國情與利弊得失等,不可一概而論。臺灣目前進行之組織再造,依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規定,行政院主計處裁撤,併入行政院 本部,屆時管理機關與核准動支機關均為行政院。由行政院本部下所 設之幕僚單位(廳、局或組)負責管理,擬議處理意見簽陳行政院長 核准。此種規畫將產生相當缺失,述之如次:

主計工作上溯禹夏,遠紹姬周,而發軔於西漢,源遠流長,史冊 昭著。現代主計則由歲計、會計與統計組成,歲計包括預算與決算,

以預算為始,決算為終,周而復始,循環不已。編製預算需參考會計 與統計所提供之數據;會計將預算執行之情形加以記錄,又為產生統

計之主要來源;統計則為擬訂施政計畫編製預算與政事考核之重要依 據。若無預算則會計無所附麗,若無會計則預算執行結果無從得知,

若無統計則預算編製缺乏數據而失真,三者相互關連為用,密不可 分。抑有進者,政府財務組織由財務行政、超然主計、國庫出納、獨 立審計等四大系統組成,各司其職。財務行政系統職司收支命令之發 布,包括課徵行政與公庫行政等,由財政部執掌;超然主計系統掌理 歲計、會計與統計等,由行政院主計處執掌;國庫出納系統負責執行 庫款之出納與公有財物之保管等,由中央銀行代理;獨立審計系統辦 理財務審計與財物稽核工作等,由審計部執掌。此四大系統結合成 密之財務收支制度,此系統可分可合,合則為聯綜組織,相互合作,

使政府財務運行順暢;分則為各自獨立機關,彼此制衡,俾防杜弊端 之發生。政府整體財務收支制度猶如一桌之桌面,須賴四隻腳撐起,

此四腳即為上述四大系統。一桌之四腳若缺其一,將搖搖欲墜,難以 為用;制度亦然,超然主計系統不復存在後,此聯綜組織勢遭破壞,

或曰裁撤行政院主計處可減少機關、員額、經費,不啻為求立竿見影 之效致影響國家之長治久安,非有識者所為。主政者可不慎乎!

預算由歲入與歲出組成,照現行《預算法》規定,歲入預算主要 由財政部負責,歲出預算則由行政院主計處負責,並彙核整理編成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主計處將來併入行政院後,屆時上級機關行政院負 責歲出預算與彙編總預算,下級機關財政部負責歲入預算,衡諸世界 各主要國家尚未見此種設計。我國此種規畫因無其他國家之案例可 循,將來執行是否順暢不得而知,萬一運行不順暢再改回,已徒然耗 費不必要之成本。政府收入來自民脂民膏,沒有犯錯之本錢,任何施 政均應事前審慎評估規畫。主計制度自 1931 年建置以來,其運作有其 獨到之處,迄今屹立四分之三個世紀而不搖,豈徒然哉!因此建議續 予維持行政院主計處之設置。

五、核准動支機關

本文建議第一預備金逐步裁撤,故其核准動支機關不予探討。世 界 各 國 預 備 金 之 核 准 動 支 者 大 抵 分 為 總 統 或 內 閣 首 長 ( 總 理 或 首 相),由總統核准動支預備金者通常是總統制國家,例如韓國是接近 總統制,非純粹總統制的憲法,總統權力很大,56故動支預備金先經國 務會議審議後尚須經大統領認可。由內閣閣揆核准動支預備金者通常 是內閣制國家,例如日本,動支預備金由內閣會議決定,首相為實際 決定者。臺灣之中央政府政治體制採類似法國之雙首長制,依據憲法 之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擁有預算籌編權與執行權。57故 依憲政體制應由行政院而非總統執掌。

憲法所稱之行政院有廣狹二義,廣義之行政院包括院長、副院 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及各部會處局。58各機關申請動 支第二預備金,應由狹義之行政院(院本部)、動支機關之上級主管 機關、抑或中央主計機關核定,牽涉到預算執行之集權、授權或分 權。

集權制:由行政院負核定之責,上級主管機關只是居間核轉而 已。

朱雲漢,〈躍居東亞前緣之民主發展〉,《聯合報》,2000 年 4 月 30 日,

版 2。

預算籌編權為憲法明定,預算執行權為《預算法》規定,另依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第 520 號解釋:「…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 算權限,不僅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抑且 經由預算之審議,實現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形成,學理上稱為國會之 參與決策權。…」故立法院擁有預算執行之參與權。請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釋字 520 號》,2001 年 1 月 15 日,《司法院大法官》,<http://www.

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 expno=520>。

管歐,《中華民國憲法論(修定三版)》(臺北:三民書局,1997 年),

頁 125。

授權制:由行政院授權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上級主管機關也是 居間核轉而已。

分權制:由上級主管機關負核定之責,行政院或中央主計機關 只是備查而已。

查世界各國非屬總統制國家都由內閣核准動支,例如中國大陸之 國務院、日本之內閣會議,均採集權制而非分權制;即使設預算專責 機關之國家亦鮮見授權制。更重要的是何種制度最適合臺灣?臺灣若 採分權制將造成各主管機關競逐預備金資源,對所屬機關動支案件採 寬鬆甚至浮濫之核准,因此不宜採用,這也是世界各國都採集權制之 主因。部門間本位主義作祟,古今中外大抵皆然。至於是否採授權 制,查自 1948 年修正《預算法》規定:「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核准動 支」以來,執行已逾半個世紀,並未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議參考各國 之例,維持現行由行政院核准之規定。

六、動支條件

前述世界各國之預備金動支條件,法律規定文字雖有不同,實則 大同小異,均屬寬鬆。曾有批評《預算法》規定之「政事臨時需要」

之範圍過於廣泛,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大多使用本條之規定。若與 中國大陸及日本、韓國比較,臺灣之規定並未特別寬鬆。預備金之設 置本就為未來無法預測之事件而設置,若縮緊動支條件,不利政府施 政,且《預算法》第 22 條已有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 額不得動支,以及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之監 控機制,故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