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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覽義民廟管理機制一個半世紀的變化,19 世紀中期確立以施主 與管理人控制廟產經營的義民嘗開始了四庄輪值經營廟產的模式,到了 清代末期逐漸發展出十四大庄的祭祀範圍,鉅額寺廟資產的積累來自清 朝自乾隆年間以來之蓄積以及在地方戮力經營之效。此一寺廟不是單純

12 見前述《臺灣日日新報》1911 年 6 月 20 日提及要義民廟寄附枋寮派出所引起不滿一 事;另外,1922 年 4 月 2 日岩滿地方課長臨席調查義民廟預算、1924 年岩滿課長出 席後決定寄附新竹慈惠堂、1926 年田代教育課長臨席預算與決算討論等等,例子不勝 枚舉。見《臺灣日日新報》1911 年 6 月 20 日、1922 年 4 月 22 日、1924 年 4 月 3 日、

1926 年 3 月 9 日及 10 日之報導等。

「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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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宗教場所,而是地方議事及資源分配決定的場域,既是義民爺福澤所 至之處、是信仰與認同展現的場所,更是地方重要政治經濟場域。

但是,自日本統治以後,才開始有人提出義民廟產乃「十四大庄公 共的財產」一事,代表了以往非來自新埔與施主家庭權力核心以外的人 士,也開始主張其對義民廟財產具有支配之當然權力。義民廟的「公共 化」走向了比想像中更複雜的內涵。與清代相較,義民嘗的經理人來自 四庄輪值,而施主為永不更易之世襲家族,在制度上,十四庄其他人士 除了輪庄祭祀外,能夠成為決策核心階層的機會少之又少。到了日本時 代,十四庄人之所以認為自己也具有廟產支配權力,敢提出財產是「公 共的」,或許並非真的意在強調義民廟是社會大眾共有的廟、義民廟資 源應為公眾共享、決策公開,而是用以爭取其他非核心庄之人士也能合 法進入運作核心,決定廟產用途的策略。這樣的訴求帶進來的,便是 1914 年協議會之成立,透過廟宇關係街庄範圍的確認,讓十四庄人都 能夠有代表進入決定義民廟發展的協議會之中。也就是説,義民廟廟產 與廟務經營權力結構在協議會成立後,十四庄人參與的合法性基礎被正 式確認,雖然十四庄在這之前便或多或少以某種形式參與祭祀、有些人 也加入義民嘗經理人的行列,但這一套新的議會制度引進後,最重要的 除了議員選任外,即為義民廟廟務的決策單位,以及,以會計制度來監 督義民廟財產與財務的流動。

殖民政府與其法律在義民廟廟產爭議的例子中,並不是主動的角 色,尤其明顯的是日本時代提出的「公共」之訴求,分明為別有用心的 聲明。但是,日本殖民統治時代遂行國家意志的政府角色變得更具有影 響力了,利用法規、監管等方式,強化了財產登記、議決制度、人事管 理等制度,從義民廟協議會的運作來看,近代化國家對於非全然個人、

又非全然私有的財團共產之管理的確發生了制度化的效果。然而,究其

實質,改變並非只有形式上的或制度上的,就實際財產收益(租息)結 餘如何處置看起,不論在清代或是日本統治時期前期,都盡量維持結餘 為零,乃延續以往義民嘗經理人用「收支相抵」原則,進行資金操作的 辦法。自1911 年開始出現轉入下年度之結餘,就義民廟的財務管理而 言,至此便產生巨變,協議會時期開始明確地預算規劃與決算報告,讓 結餘的累積與使用都必須透過協議決定,大量的結餘金用於地方公學校 補助一事,乃得力於議員本身身份、地方發展所需、以及與地方官廳之 間的協力交換所致。

比對中國在20 世紀初期的鄉村地區興起「廟產興學」一事,或許 更能看出兩地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變化。1905 年廢除科舉後,鄉村辦學 走向「由私向公」的變化,羅志田曾在演講中用近年來流行的術語「國 進民退」加以形容,此時地方公費運用於教育用途也被當成理所當然,

但新學堂的不穩定與新式教育的高昂費用,最終仍導致城鄉疏離與鄉居 精英流向都市的結果,這是國家開始介入教育後導致民間辦學和就學積 極性被削弱造成的影響(羅志田 2006: 191-204)。

綜觀義民廟自清代至日本殖民統治前半期的發展,不難發現,清代 扮演地方社會與國家機關之間的中介的義民廟,已經不再是個人的、地 方的,到了日本統治時期種種法規、監理制度以及寺廟議事公開的要 求,地方官廳的角色加了進來,連協議會議員本身的角色都變得多元,

無法完全與國家的、公共的意識和作為斷然分開。地方的共有的公產固 然變成了國家可以運用的資源之一,但義民廟及協議會議員或許也藉此 獲得政府公權力之支持,確認彼等在地方社會權力結構中的上層地位更 加穩固。在臺灣的例子或許不完全是「國進民退」,但藉由「公共化」

所偷渡進來的國家力量確實某種程度地減抑了以往義民廟在自主處置地 方事務上的能量,而地方公共事務的範圍也逐漸與國家目標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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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誌: 本論文承蒙審查人細心指正,並獲得行政院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

「日本殖民統治前期新竹枋寮義民廟廟務經理制度化之歷史考察」(編 號NSC. 102-2410-H-018-045-)之經費資助,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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