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客家研究,2014 年 5 月 第2 期,頁 16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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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日本統治前期新竹枋寮
義民廟廟產經理公共制度化的形成
林欣宜*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日本殖民統治開始後,對於像新竹枋寮義民廟這樣重要的地方公廟 的態度與處置辦法,是觀察殖民統治如何影響臺灣固有社會組織之運作 之指標。作者經由幾則對義民廟「公共的」財產管理之相關新聞報導出 發,探討設置於清代乾隆末年的義民廟,向來被認為全臺產業最豐, 祭區又橫跨新竹、桃園十四大庄,在進入日本殖民統治之後所面臨的變 化。作者認為,在「公共」的訴求背後,聯庄庄眾對向來私人把持廟產 廟務的不滿、日本統治後對社寺廟宇監督法規的出臺、以及殖民初期地 方公共建設的需要,促使義民廟於1910 年代前後財產管理與人事經營 的制度化,引導了1914 年起義民廟協議會的產生,以及將大筆捐款用 於贊助祭區內各地公學校之建設的現象。協議會之運作使得廟產管理人 的產生更加制度化,在財產經營的方法上也開始了產生積立金(提存儲 備金)、財產處分必須經過眾議,以及地方官廳監管財產處分的形式。 上述變化若與自清代以來義民廟管理階層的權力行使形式相較,不管是 管理人在地方社會的菁英地位、挪用義民廟租谷於提升地方教育之作 法,都顯示了清末到日本統治初期的延續性。然而,以往管理人可以合 * email: [email protected] 投稿日期:2014 年 2 月 7 日 接受刊登日期:2014 年 4 月 10 日專題論文
法支用現金租谷結餘,次年度開會前歸還,而協議會成立後則喪失此彈 性。考慮到國家與社會之間關係在清末至日本統治前期1910 年代之際 的實際改變,新竹枋寮義民廟廟產管理的制度化,不只避免權力被經理 人而朝向十四庄代表共同協議之方向,政府也透過法規、臨監與交換, 滲入民間組織運作,公共用途的訴求使得民間共有財產成為執行政府政 策的資源。 關鍵字:新竹、義民廟、廟產經理、協議會、日本統治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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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nsformation and Institutionalisation of
Xinzhu’s Yimin Temple’s Property Management
in Colonial Taiwan
Hsin-yi Lin
*Assistant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History, National Changhua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The way the Japanese colonial government dealt with important and affluent local temples like Xinzhu’s Yimin Temple provides a means through which to understand the impact of colonial rule on the local societies’ long-existing social relations and autonomous operation of local affair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everal newspaper reports, the author investigat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history of Yimin Temple’s property management, which contributed to its large-scale sacrificial village alliance and huge for-tune from the 1860s to the 1910s. The author finds that the appeal to call for public management among the allied villages towards Yimin Temple’s prop-erties and rents, regulations on local temples, and the fiscal need to start pub-lic constructions led to the institutionalisation of Yimin Temple’s manage-ment in the 1910s. A Consultative Assembly was thereby established in 1914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liberation of the temple’s policy and management. Besides being responsible for the personnel selection of the assemblymen, the Consultative Assembly also ensured that the appropriation of properties
* Date of Submission: February 7, 2014
and rents be decided by all assemblymen, fiscal supervision and budget sys-tem be inducted, and the surplus of each year’s accounts for Yimin Temple be transferred to the revenue of next year, all of which were pu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In comparison with the power structure of Yimin Temple’s management in the Qing period, the transformation to institutionalisation in the 1910s shows continuity with the Qing. However, through regulations, presence at the assembly meetings, and collaboration be-tween local leaders and the government, the role of the colonial government did gain weight in interfering with the state-and-society relations of the Qing. Most significantly, through the process, constructions for “public good” became an important budgetary item for Yimin Temple. In other words, the government utilised the trend to facilitate the use of local resources in build-ing local public facilities, especially primary schools..
Keywords: Xinzhu, Yimin Temple, Property Management, Consultative Assembly, Early Japanese Ruling Period on Taiwan
「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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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10 年代義民廟產「公共」之訴求
1911 年 6 月 20 日《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第三版一則名為「調查廟 宇」的報導提到,建於乾隆年間的新竹枋寮義民廟,擁田園70 餘甲、 年收租金6,000 餘圓,在本島廟宇中,「產業最居多數」。然而,在 1895 至 1910 年共 16 年間舊管理人傅滄浪、徐榮鑑、張清元之治下, 遞年所收租金僅存29 圓多,磧地金(即佃戶所繳租贌保證金)1,000 餘 圓亦消失無蹤,而義民廟則任其頹傾。報導云,管理人3 人詐稱前廳長 命其管理,永不更易。祭區內「粵籍人士。皆敢怒不敢言」。在向新竹 廳長家永泰吉郎舉發罪狀後,派新埔支廳長江崎正隆、庶務課主任筏 安太郎,邀集粵籍紳商32 人,在新埔陳氏家廟集會,改選管理人。公 舉新埔街蔡金球、五分埔莊詹文光、新埔街陳福龍管理,任期3 年, 由官廳監督,立有義民廟所屬財產臺帳收入支出明細簿冊(不著撰人 1911a)。1這則報導提到,新竹枋寮義民廟為人盡皆知之富裕廟宇,然 而每年租谷贏餘卻寥寥無幾,作者明示為舊管理人上下其手所致。透過 記者之報導進行指控的消息來源人士,其身份雖未被揭露,不過,可以 猜測並非與義民廟毫無關係之人,才能得知義民廟財產之細項、人事運 作之糾葛,很有可能即為前述祭區內對廟產處置不公「敢怒而不敢言」 之粵籍人士。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此則報導具體提到地方官員之涉入, 進而影響了後續義民廟廟產管理朝向管理人選舉、任期、議事形式及財 產清冊制度化之發展。 這之後兩則後續報導則提供了更多細節,進一步使爭議內容明朗 化。首先是26 日的「調查廟宇之一説」,作者云,繼 20 日「調查廟 1 此處提到之諸新竹廳官員身份,參考 1911 年度《臺灣總督府職員錄》,頁 251-252、 256。「」內為引文。宇」報導後,有一名自署「不平子」之人士投書,內容如下(不著撰人 1911c): 竹北二堡枋寮庄。義民廟。每年七月中元。十四大庄。輪值 調首。費萬餘金。自一月至三月。每日以羊豚酒醴祭告。 為粵人祀典最盛者。有公田六十三甲零。年贌租谷千四百餘 石。該業係嘉慶六年[1801]。粵紳林先坤、及劉朝珍。施充 祀業者。甲午[1894]。交傅滄浪、徐榮鑑、張清元管理。乙 未[1895]。廟宇焚毀。戊戌 [1898]。十四庄爐主集議。將每 年所收公租。重行新建甲辰[1904] 工竣。計費三萬餘金。嗣 後除祭祀費外。餘寄附公學校。每校、年寄附五十圓。新埔 百二十圓。該校建築。寄附千圓。他校無之。尋新埔建公會 堂。又寄附千三百圓。本年春祭時。支廳欲建枋寮派出所。 要寄附千圓。十四庄抗議。歷來輪交管理。係十四庄爐主公舉。 從未有官廳指定者。本年六月五日。官集代表者於新埔陳家 祠。繕就議決書要代表者連署蓋印。而不聲明管理何人。但 謂管理要支廳監督。必就新埔管內選舉。桃園廳管十九人不 服。歸愬於桃園廳。謂己丑[1889] 至癸巳 [1893]。蔡景熙及 潘范諸人管理。穀每石價三十圓。但記八圓。今又舉蔡子金 球管理。人皆疑懼。且傅徐張管理。謂廟是新埔管內。宜寄 附新埔。不宜寄附他處。不思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何能獨歸 新埔。理之有無。識者自知之。云云。姑存一説而錄之。想 新桃兩廳當局自有權衡也。(按:粗體及西元年代為筆者所 加,「寄附」為日文,指捐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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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此段投書細述了義民廟祭祀、經理之緣由,以及進入日本統治時期 以後經歷之變化,「不平子」或與上則報導的指控者有關,應出自新埔 地區以外與義民廟密切相關人士。報導提到原先十四庄爐主「歷來輪交 管理」義民廟公租,1905 年重建之後除祭典費用外,餘全捐贈地方公 學校之用。然新埔公學校、後續新埔公會堂、枋寮派出所之建立,都瓜 分此一公租,而且以新埔一地所用獨多,加上與地方官廳合謀將義民廟 管理權留在新埔,指控內容甚至影射新埔支廳對義民廟暗索捐款與干預 人事,引起非新埔地區人士「不平」。6 月 30 日的後續報導再進一步 針對「義民廟所有田業為十四大庄公共之財產」,卻任由前任及現任新 埔出身的管理人獨攬,報導了其他十三庄積忿不能平者的行動。據載, 桃園廳下楊梅壢(即今楊梅)及咸菜硼(即關西)兩支廳下29 人已赴 桃園申請民事調停,而北埔、樹杞林(即竹東)兩支廳下人民,擬訴諸 法院,作者因而題名此番爭鬥為「爭較神業」(不著撰人 1911)。 綜上言之,到了1910 年代義民廟財產的爭議,是新埔一地以外之 其他粵庄人士對廟產管理之不滿,藉著提出「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的 訴求,抗議地方官廳與新埔士紳合謀,使財產用途及控制權集中在少數 人的現象。從上述故事,我們不難發現,此一清代重要地方信仰中心的 廟宇,至晩到清末便以十四大庄的聯庄祭祀聞名,亦為地方的政治中心 場域,有著複雜的人事與財產問題,重建與進入日本殖民統治後,有幾 點訴求,大概是清代時見不到的:1. 透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主張義民廟財 產乃「十四大庄公共」,顯然為藉由重新定位義民廟財產的「公共」性, 將地方政治角力的爭議提升為「公共」議題之一種策略;2. 抗議不公, 申請法院調停。我們沒有看到關於第二點的後續相關報導或者其他消 息,未知是否真的走上法律途徑解決,然而,本文希望針對第一點加以 討論:為何義民廟財產被認為是「十四庄的公共財產」?此處所謂「財
產是十四大庄公共」的「公共」究竟所指為何,對於承繼清朝發展至此 的義民廟管理組織而言,是否意味著殖民地統治的法律規定與政府治理 型態帶來了義民廟廟產經營的新時代?由此出發,我們可以再進一步追 問清代以來展現地方社會關係網絡的重要地方公廟,在殖民地統治下廟 宇管理與財務漸趨制度化的影響下,所帶來的改變為何?亦即,清代重 要地方公廟到日本統治初期的轉變。
二、清代義民廟褒忠嘗的運作
在傳統帝國治理下的百姓生活中,廟宇是超越個人、家族、甚至村 落的一個重要社會單位,為一般民眾提供撫慰心靈的宗教信仰與酬神謝 恩等節慶娛樂。探究廟宇在數百年來臺灣的社會發展中之意義,除卻信 仰層面的討論外,不難發現,廟宇變成地方政治角力與經濟利益爭奪場 合的例子比比皆是。廟宇發揮地緣關係與超俗之權威性,得以在地方資 源分配與公共事務決策上具有影響力,甚而促成地方認同凝聚等種種效 果。 一直以來,臺灣北部新竹地區的義民廟即為這樣一座地方重要廟 宇,它被視為客家人的中心信仰,而「義民」如何成為凝聚粵籍移民的 重要文化符號、粵籍移民又怎麼變成了客家人,是近年來臺灣歷史研究 的一大熱點。2義民廟在清代的發展,提供了觀察義民信仰在地方社會 經濟環境運作的重要例證,而其創建發展及廟產經營則是諸多研究之焦 點。 義民廟建立之初,新竹地區仍在移民土地開發的熱潮。1723 年清政 2 「義民」如何成為對地方社會具有影響力的象徵符號,可參考陳麗華(2008)及李文 良(2011)。「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173 府於臺灣西北半部新設淡水廳,置於臺灣最高行政單位臺灣府之轄下, 廳治設於竹塹(今新竹市),廳城及鄰近港口的商業貿易與土地開發隨 著行政體制與人口增長而漸次發展。當經濟規模逐漸擴大、河口平原之 土地發展漸趨飽和,後續前來的移民便往城外鄉村墾殖。到18 世紀末, 不少原先在鄉村拓墾的移民突破種種行政法規限制,繼續往東邊山區拓 墾,這些拓墾移民在臺灣入籍的身份尤以來自廣東省的粵籍移民為多。 移民人口增長也使得鄉村村庄逐漸發展出具有集散市集功能的鄉街,到 了18 世紀末義民建廟建廟之時,其所在地坐落於幾個沿河興起的重要 鄉村街市之中(相對地理環境與相關地名見下圖1)。義民廟的影響力 隨著廟務經營與祭典儀式的發展擴大,19 世紀下半葉在周遭鄉村地區發 展出臺灣島上少數長期大規模維持的跨村落祭祀聯盟,以「聯庄」聞名, 更是臺灣數一數二具有豐厚財產的廟宇,即使今日仍維持其重要性。 圖1 新竹地區義民廟與鄰近街庄位置圖3 3 底圖為 1904 年臺灣堡圖,引自中央研究院「臺灣百年歷史地圖」網站 http://gissrv4. sinica.edu.tw/gis/twhgis.aspx, 擷取日期:2014 年 4 月 3 日。
清代編纂與新竹地區有關的三部方志中,關於義民廟的歷史記載雖 不多,但仍可供了解其早期建廟過程及後續發展。第一部為地方士紳於 1834 年左右撰成的《淡水廳志稿》,內容並未提及義民廟,直到 1871 年刊行之《淡水廳志》記載義民廟乃乾隆年間林爽文之役(1787-1788) 後,由林先坤(1725-1806)等人為祭祀陣亡的義民所建,到了同治年 間,巡撫徐宗幹賞給「同心報國」匾額(楊浚 2006: 246)。清光緒 20 年(1894)的《新竹縣采訪冊》則提到此廟名褒忠亭,又名義民亭。每 年田租超過1,300 石租谷,供香燈祭祀、廟祝工食及中元普度之用(陳 朝龍 1999: 217-218)。由於官書中對此廟的記錄十分簡略,導致早期 義民廟史有不少以新稽古、積非成是的現象(黃卓權 2008: 89-127;羅 烈師 2005: 211-229)。簡言之,由上述描述得到的義民廟早期歷史為: 最初因林爽文事件對臺灣各地治安造成影響,除鎮壓的官軍外,地方蜂 起組成義民與匪徒對抗,約於1790 年,新竹地方人士林先坤等人為埋 葬因林爽文事件捐軀的義民,籌資立塚,又為了延續香祀,而在塚前立 廟,現今廟內仍懸掛有乾隆皇帝賞賜「褒忠」御筆匾額。直到1890年代, 已為收租上千谷石的大地主,同時,用「義民」作為「褒忠」的同義詞, 用以彰顯義民護鄉衛土、忠義為國之德性,以及國家認可之義行。 方志確認了建廟的原因、時間及廟產規模,但對該廟如何經營並無 隻字片語。幸運的是與義民廟經營直接相關的文獻在近幾年逐漸開放學 界利用,讓義民廟在清代實際運作的過程逐漸變得清晰。這批材料主要 來自創建者六張犁(即今竹北六家)林先坤家族提供《林施主收執簿(同 治乙丑四年端月吉日抄錄契約簿)》及管理義民廟產的「褒忠嘗(或名 義民嘗)」的《勅封粵東義民祀典簿》兩本簿冊,可以分別説明義民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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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的管理制度以及其財務經理狀況。4 《林施主收執簿(同治乙丑四年端月吉日抄錄契約簿)》,顧名思 義,是由創建者林先坤的後代竹北林姓子孫所保管之簿冊,自1865 年 起抄錄1784 年至 1888 年間簽訂的 64 張契約,另外還有 6 張值年經理 人交接名單和其他雜件等,年代最晚的文件疑為1914 年,可以説,這 本抄契簿收錄重要廟方管理資料及地產憑據清冊是清代義民廟的財產清 冊。《林施主收執簿》最前面所收錄1865 年的〈褒忠廟記〉,首先交 代了義民廟於1790 年建廟的歷史,接著是 1801‒1807 年間數筆田地款 項捐施給義民廟的田契記錄,最重要的是透露出該年在經營管理上的重 大變化(《林施主收執簿》: 1-3): 同治四年[1865],林劉施主爰集聯庄紳士選舉管理,坤等將 契券交管理人權放,其管理者,三年一任為限,限滿仍將契 券交出施主,點交新管理人領收清楚,此乃四庄輪終而復 始,為管理者,自當秉公妥理,日後嘗祀浩大,以增粵人 之光矣。… 然嘗大而契券亦復不少,故眾再議章程立簿三 本,以將褒忠嘗之業大小契券、古今承買,須要抄錄契白于 簿內,三本一樣,一本長存在施主林先坤公子孫守固,一本 長存在施主劉朝珍公子孫守固,尚有一本,以眾交值年經理 人。交契之時,可將嘗內契券每張契約對簿點交,并數目公 記租粟,俱付經理人收存管理,後有承業,必將契白抄上簿 內,三年滿期,必須照規轉交下處輪理收存。 4 本文所使用之不著撰人之《林施主收執簿》,並未出版,藏於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 文書名「竹北林家文書」,編號T041D041。另一不著撰人之《勅封粵東義民祀典簿》, 也未出版則為筆者向莊英章教授借閱,謹此致謝。這兩份古文書原都出自竹北林家, 前者有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之編碼、後者無頁碼。
1865 年林姓及劉姓兩家之「施主」決定由聯庄紳士選出管理人,3 年一任,管理契券,開始「四庄輪終而復始」,也就是義民廟祭典輪庄 經理制度化之開始,而「施主」擔任監督點交及保存抄契的角色在此也 獲得確立。此時開始四庄輪值經理的辦法,或許與文中提到「先年所議 作 處輪流經理」、「然嘗大而契券亦復不少」、「此係通粵東之褒忠嘗, 有關全粵之大典,各要忠心義氣以經理,不得私自貪圖以肥己也」等等 説法所隱寓之既有糾紛有關。 在1865 年之前,義民廟的財產管理如何進行,是否有私人把持、 眾怨不公的情況,目前諸多研究成果集中在輪值經理人及義民嘗內各式 職位的討論。5可確定的是,在這之前即有(至晚在1820 年)「褒忠祠 嘗祀」存在,而且,與林氏家族本身的發展密不可分。6抄契簿中幾張 早於1865 年之前的契約,顯示自 1802 年起先有褒忠嘗首事、後有經理, 而施主也於1858 年開始出現。這些名稱的差異或階層性並不明顯,但 至少可知在1865 年聯庄管理之前已有管理職位存在。此外,由 1865 年 以前義民廟歷任管理人及其任期來看,也不難發現最早在1839 年便已 有新埔街商號、接著有來自大湖口、五份埔、九芎林地方人士開始擔任 管理人,也就是由來自義民廟祭區內重要鄉街之商舖輪流管理義民廟廟 產的作為,實際上已經開始,但或許要到1865 年才成文地制度化(《林 施主收執簿》: 6-25)。張毓真特別詳細地統計與評估義民廟廟產與經 理人之間的關係,提出輪值經理人制度乃義民廟之所以能成為19 世紀 全臺廟產最多之寺廟之論點,藉由重新整理統計廟產(主要是租谷) 價值,明確指出1840 至 1850 年代間廟產大幅累積擴增的現象,最大 5 關於義民廟嘗祀在 1865 年之前的發展,賴玉玲(2005)、羅烈師(2006: 194-207)、 林桂玲(2005: 123-132)等多位研究者已有細緻研究,在此不掠美。 6 一張 1820 年的林家鬮書也將褒忠祠嘗祀列為家族鬮分的一份事業,收入莊英章 (1994: 27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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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的原因來自土地投資,而土地投資則由經理人操持(張毓真 2011: 70-121)。羅烈師則更進一步指出,確保廟保日增、香祀無虞的,與其說 是經理人制度,不如說是輪值的制度化,時間可推前到1802 年開始(羅 烈師 2012: 195-224)。顯見在 1865 年之前,義民廟一直著意於對廟產 管理的機制,亦即,義民嘗的人事管理結構,進行改革。 自義民廟創建至日後200 年之經營管理者中,最重要的是來自六張 犁(即今日竹北六家)的林先坤家族。林先坤(1725-1806)對倡建義 民廟的貢獻有目共睹,但與其同時的歷史材料中對此人的描述少之又 少,不少研究者後溯地認為林先坤在建廟之時即為富有資財、正義有為 的地方鄉紳。不過,從其家譜提及林先坤隨父於1749 年由廣東潮州府 饒平縣移民至臺,之後輾轉來到新竹鄉村開墾後,家族才開始落地生 根,而要到了林先坤子輩才開始有科舉功名(林保萱 1982: 1-3)。由 此歷程來看,林家最初的發展緊跟著土地拓墾事業進行,並非一夜致 富,或許可猜測林先坤在建廟當時已為地方性的領袖,具有某種程度社 會地位與影響力,建廟當時正當致力於提升社會地位。林桂玲指出義民 廟有不少來自林家家族嘗會的捐施,而林家也以施主及管理人的身分參 與義民廟經營,不管在廟產控制方面或每年祭祀經理方面,林家都扮演 重要角色(林桂玲 2005: 132-141)。以家族發展的角度來看,莊英章 認為竹北林先坤家族的諸多蒸嘗,雖可解釋為合約字宗族以祭祀共同祖 先為目的成立的祭祀公業,但就其廣泛深入義民廟廟務與廟產經理一事 看來,實際上具有濃厚經濟取向(莊英章 2004: 69)。7 1865 年的〈褒忠廟記〉可以説確立了林家與劉家後代在義民廟褒 忠嘗內永久扮演監督及保管土地憑據的角色,不像輪值經理受限於3 年 7 關於林氏家族的詳細歷史發展、宗族演化等分析,亦可參閱莊英章(1994)、林桂 玲(2005: 113-159)。
一易的規定,亦即,此時起褒忠嘗的「施主」與「經理人」位階開始變 得明確。與此類似,羅烈師利用義民廟內供奉的牌位及其空間配置的分 析,將神位、施主祿位、廟產經理者的階序指出來,顯示出施主在廟中 的崇高地位,則是非常新穎的看法(羅烈師 2006: 189-194)。另一位 創建施主劉朝珍(1759-1828),與林先坤地位相同,亦隨父來臺開墾, 據說林爽文事件時和林先坤等一起率眾抵禦,發起建立義民廟,獻田捐 榖。19 世紀中期家族投入隘墾經營,從芎林至橫山一帶,皆頗有成績 (劉康國 2011)。但羅烈師也指出,他在義民廟早期歷史中其實並不 存在,在所能找到關於此人的文獻中,最早的是1847 年,顯然其地位 之提升真正原因不在於他是否與林先坤一樣同為創建義民廟有功(羅烈 師 2006: 241-242)。 義民廟的第二本簿冊題名為《勅封粵東義民祀典簿》,則可清楚觀 察到義民廟經理人之管理規約、年度收支財務報告,以及對粵人認同的 提倡。《祀典簿》也同樣是在不同時間編纂輯成,共收錄三部份,一是 1842 年舉人曾騰所寫〈勅封粵東義民祀典簿序〉(道光 21 年 12 月)、 第二部份是17 條規約及 1 條補議規約、第三部份即題名為「義民亭公 簿」的帳冊,分列1835 年至 1893 年間輪值經理人所列的年度收支帳。 第二部份總共18 條規約,大概又可粗分成三組,由立序(或即為立簿) 的時間點來推測,第一組(前10 條)可能部份在 1842 年之前所立, 因前後字跡不同,而且所附一件抄契更是1863 年所立,極有可能這 10 條規約是在不同時間陸續增加;第二組(之後7 條)則清楚地寫明是 1872 年(同治 10 年 12 月)由林劉施主及 13 庄內諸紳士㒰立;第三組(即 最後1 條補議)沒有註明日期,但就書寫順序來看應該在 1872 年之後。 從這幾條規約的內容來看,大致可以觀察到兩個重點。首先,「十三 庄」可能在1842 至 1872 年之間出現。經常有人後設地以為十三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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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義民廟祭祀圈的範圍,但賴玉玲的研究很明確地指出事實上是參與義民 祭典的13 個代表各庄的世襲家族公號(賴玉玲 2005: 113-238)。也就 是説,1865 至 1895 年的四庄(大湖口、九芎林、新埔、石岡仔)輪值, 指的是義民嘗經理人之輪替,而十三庄(六張犁、下山、九芎林、枋 寮、新埔街、五分埔、石岡仔、咸菜硼街、大茅埔、大湖口、楊梅壢、 新屋、紅毛港)雖也已出現,指的是參與祭祀之村莊範圍,但擔任祭祀 爐主的仍是上述家族公號。如林桂玲指出,義民廟的祭祀輪值與廟產經 理不應混為一談,若更進一步的檢查兩者的空間範圍,義民嘗經理人輪 值的四大庄其實也可説廣義地涵蓋了十三庄的範圍,這是因為,四大庄 經理人來自鄉村街市,也把周邊村庄吸納在其範圍內,例如四大庄之一 的新埔街輪值之經理,便包括來自十三庄當中枋寮、新埔及五分埔三個 庄的商號及地方家族公號成員,取新埔街為其代表。因此,經理人的選 任以來自鄉街商舖與家族為主,也同時偶有來自鄉街以外村庄人士加入 經理,並非空間範圍變大(林桂玲 2005: 124、132)。如此一來,義民 廟祭典範圍真正向外大幅擴展,則要到了1877 年加入了大隘,即北埔 金廣福墾號姜家的「姜義豐」公號(吳學明 2000: 235)。自此十三庄 變成了十四庄。1976 年依行政區域劃分,將溪北(即原先新屋)再分 成觀音與新屋兩大庄,變成現在的十五大庄(林光華、鍾仁嫻等 2001: 73-74)(見圖 2)。參與祭典之村莊如何由地方重要家族公號變成指 涉全村,羅烈師的研究説得很清楚,在信仰層面的擴展是仰賴「領調」 和「奉飯」制度,透過當值爐主公號動員全村對祭典認捐出力及為義民 爺奉飯,而真正地凝結了村民(羅烈師 2006: 208-214)。這些公號迄 今依然是每次輪值祀典的各庄代表爐主,後來卻演變(或簡化)為其所 代表的村莊。第二點,這些規約顯示褒忠嘗有意識的推動十三庄內地方 教育及獎勵花紅措施,先是獎勵各地新取貢生,1872 年以後則逐步限
縮,按照學歷功名的程度頒給多寡不同的花紅,將其發放範圍界定為施 主子孫最多-十三庄次之-最後為外庄的階序,藉此明確化其影響力可 推及的範圍。 圖2 今日義民廟十五聯庄範圍,色格為今新竹縣鄉鎮,聯庄範圍 內白色部份為桃園縣境。 資料來源: 引自 http://wwwp.hchg.gov.tw/landscape/main/lb3-3.htm,擷取日期: 2014 年 4 月 8 日。 在褒忠嘗年度收支方面,義民亭所存公簿其實是典型的四柱清冊, 列出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項。自1835 年起的收入最大宗的無庸 置疑是租谷,支出的種類則相當多樣,包括修理、廟祝工食、祭祀、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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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置田產及花紅費用等。羅烈師分析,義民廟經理人所收租谷從1835 年 的130 石增加到 1865 年的 343 石,1868 年再增加到 465 石,他因此推 論義民嘗有財富日增的趨勢。另外,他也以1837 年為例,發現該年「收 支平衡」,但「不無疑點」,因為該年支出細項加總符合,但收入卻因 折算榖石折算銀錢比率不確定等因素而難以確認。然而,他也提到經理 人所採乃藉由生放租谷賺取利息後又購置田產的模式,強調廟產之增加 對信仰擴張具有正面效益(羅烈師 2009)。然而,王世慶研究支出最 多的1885 年,卻發現義民廟的收入為租谷 157.8 石及銀 2,764.32 元, 而支出同為157.8 石及 2,769.392 元。他認為義民嘗大致收支相抵(王 世慶 2002: 241)。 不同研究者各自對義民嘗財務的計算,隨著統計方法與換算單位有 所歧異。例如張毓真對收支的分析顯示出帳簿存在著計算單位不統一、 交接帳目不合、結算數目有出入等等現象,但大致仍可歸納流入資金以 租谷為最大宗,而流出以置產最多(張毓真 2011b: 30-69)。但是,義 民廟的帳目「收支相抵」一事,應當視為其財務經營之原則。由義民廟 第一組規約中的一條加以解釋可以明白:「簿尾銀若多,倘有殷實生 借,向經管人支出,其字約經理人收存;若簿尾銀少,則經管人收存至 次年交出」。也就是說,此條規約明定經理人在承值至次年清結帳目的 一年期間得自由貸出租谷。賴玉玲的研究顯示,義民廟在祀典簿記載的 1835 至 1893 年將近 60 年間一般而言都是收入大於支出,但仍有 11 年 赤字,不敷之年中除2年由湖口士紳經理外,多由新埔街商號加以平抑。 亦即結餘借出給新埔商號流通,不足時由新埔街商號借給義民廟補平, 而不管借出或借入,隔年農曆7 月 1 日會簿時都需結清(賴玉玲 2001: 28-29)。事實上,經理人的輪值讓義民廟貸出的欠款更有積極回收的 動機,交接的前提是短欠補清,這也成了擴充廟產、增加收入的一項關
鍵(張毓真 2011: 115)。義民嘗經理人在管理義民廟租谷之餘,如何 貸出,貸出後是否再貸給他人收取利息,則不記載在公簿內。因此,對 於義民嘗租谷是否扮演地方金融借貸流通功能,沒有辦法清楚説明,但 顯然義民嘗提供了一個主要供新埔商號資金操作的平臺。 綜覽義民廟在清代時廟產經理與祭祀輪值的發展,義民廟的影響範 圍逐步由18 世紀末建廟所在的小區域逐漸擴大到 19 世紀上半葉的周邊 四庄,隨著人口增加、村落發展,義民廟的信仰隨著日益壯大的嘗祀經 理與祭典維持而增強,19 世紀中逐漸析化演變成為十三庄、1870 年代 再加入一庄成為十四庄。而直到清代統治結束,1865 年以後管理辦法 的逐漸明確化,以及透過輪值經理人經理祭祀及管理褒忠嘗財務等方式 也逐步朝向制度化發展,確立了林、劉二姓施主及輪值的四庄重要商號 與地方領袖,具有決定與影響義民廟重要決策的實力。
三、日本統治初期義民廟管理機制的制度化與
協議會的設置
1895 年乙未年 5 月間,義民廟受兵燹殃及,1905 年所立重修碑記 描述當時情況為「一掃皆空」,顯然受到極其嚴重之損壞(傅萬福、徐 景雲、張裕光 1998: 68-69)。主修戰後《新竹縣志》的黃旺成則直言 當時乃被日軍燒燬,而且原因是由於1895 年日軍在未進新埔前,在其 西北方枋寮一帶,遭遇吳湯興、姜紹祖及鍾石妹等的聯合義勇軍之猛烈 攻防戰,最後不幸落敗。據説日人因此激烈反抗,在新埔到處殺人放火,「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183 燒燼數百戶民房(菊仙 1953a,1953b)。8但是,1895 年桃竹苗一帶粵 籍義民激烈之抗日事蹟,是否影響日後此地與日本殖民政府之關係,甚 至招致日本殖民政權對此地治理態度之不友善,在現存資料中並無明顯 痕跡。到了1899 年,當時之義民廟之經理人邀集十四大庄,並協議各 庄鳩集緣金及廟內嘗租貯積,作為廟宇重修資金,同年10 月開始重建, 直到1905 年落成,經理人傅萬福、徐景雲、張裕光立有重建碑記(傅 萬福、徐景雲、張裕光 1998: 68-69)。 殖民政府結束與各地抗日義軍之戰鬥後,開始設官治理,接著進行 清治時代各地財稅、地方狀況及舊慣之調查,並發佈治理規則。諸如義 民廟這類擁有眾多廟產、信徒的地方廟宇,如何在新政府的治理體系中 加以定位及管理,自然也變成殖民統治一開始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殖民 政府的分類中,像義民廟這類的廟宇,一般而言,依1899 年臺灣總督 府府令第59 號,都總稱為「社寺廟宇」,與日本神道的神社、佛寺、 教會、説教所(即向信徒講論教義之場合)等等同屬一類。而其中寺觀 可先區分為民設神祠寺觀與官設神祠寺兩大類。對於如文武廟、城隍 廟、文昌祠等官廟及其所有財產,一般列為官租處理,亦由地方官廳接 收管理。配合土地調查及登記查定等作業,收入列為官租,歸入政府可 支配款項。一般神祠寺觀等則以其創設、維護及祭祀等皆由民間辦理, 官府一概不干涉。義民廟這類廟宇被視為民設、民有及共有,即一地區 8 1906 年 4 月 28 日《臺灣日日新報》第四版一則「義民亭之義舉」報導,則提到:「明 治廿八年間。因吳光亮飛虎營之土勇。駐屯於此。始逢兵燹。焚燬無存」。根據同時 期日軍戰史記錄-《攻臺戰紀:日清戰史 ‧ 臺灣篇》(日軍參謀本部編、許佩賢譯 1995: 153-154)之記載,枋寮庄的戰事在 1895 年 7 月 3 日日軍派兩步兵小隊攻擊此 地,4 日再加一小隊,擊退敵兵,「並燒了房舍」。7 日日軍於枋寮庄擊退往大湖口 前進約一百名的敵軍,再獲一小中隊之增援,擊退敵人。此處提及燒毀之房舍是否指 義民廟,目前尚未有更多證據佐證。臺灣的抗日勢力在新竹一帶集中於新竹城及新埔 街附近,在新竹南方客雅山南及新竹市東南方的水仙嶺附近及樹杞林(即今竹東)也 有一些(日軍參謀本部編、許佩賢譯 1995: 203),然而,綜觀乙未戰役在臺灣北部 桃竹苗一帶的戰事,多為此類零星、人數規模有限,但足以使敵人疲於奔命的游擊式 打法。
民眾公有,在法律地位上可以視為財團法人或神明會,要求登記立案, 財產處分亦須獲得監查(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陳金田譯 1993: 223-225)。也就是說,初期日本殖民政府對於像義民廟這類民廟的處置辦 法,將之與日本固有神道信仰、基督教、佛教等同置於宗教之大項之下, 也就是用最寬鬆的標準加以看待,不刻意約束原本就在地方社會扮演重 要角色的地方寺廟,基本上是遵循舊慣,讓其自主發展。依存臺灣舊慣, 並實施與日本內地不同的法律體制,是日本統治臺灣初期的重要原則。9 具體而言,對義民廟這類廟宇來說,最首先碰到的殖民地法律有3 項,一是稍前提到的1899 年公佈之府令 59 號「有關依本島舊慣所設立 之社寺、廟宇等,其設立、廢除、合併之辦理手續事宜」,依此令依本 島舊慣設立之社寺、廟宇一旦有異動,應向各地方首長申請核可,已設 立之社寺、廟宇,也須於7 月此令頒佈後 3 個月內向所轄地方官廳申報 名稱及所在地名稱(溫國良 2001: 7-8)。關於社寺申報,隨即於同年 發布之訓令第220 號「有關社寺申請(報)書等之處理事宜」,更加明 確地提出申請書上應登錄之要件。有幾點影響較大者,首先是要設置臺 帳(即登記之簿冊),臺帳核可後應記載神祇、所在地、財產有無、建 物坪數、官民地之區別、異動狀況、信徒數目等、祭祀日等,財產則應 製定帳簿登記(溫國良 2001: 8-10)。第 3 項是 1905 年依府令第 84 號 公布之「有關神社、寺院及依本島舊慣所設立之寺廟等所屬財產事宜」, 規定寺廟所屬財產,凡欲變賣、讓與、交換、作其他處分或用作擔保時, 應在「氏子」(祖神之後代、庇祐之居民)、「檀家」(檀越、施主) 或信徒總代表2 名以上連署後,由神職人員、住持或管理人提出申請, 取得臺灣總督許可(溫國良 2001: 67-69)。對一般臺灣寺廟而言,也 就是自1899 年起,應該向地方官廳登記,並開始設置臺帳,建立寺廟 9 此點承蒙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曾文亮助研究員提示,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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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基本資料,若有異動,則要向官府提出申請核可。到了1905 年則更進 一步要求寺廟財產的處分,必須要由寺廟代表提出申請,由總督核可。 所謂寺廟代表,關係到寺廟與政府的對口單位。寺廟代表應為寺廟 住持、祭祀爐主或是經理廟務與廟產的蒸嘗、管理人、或董事,卻十分 耐人尋味。這三條法律制訂時間前後相隔6 年,正好是日本政府對臺進 行舊慣調查的時期。1901 年舊慣調查會成立,1907 年完成調查,1908 年全部的調查報告書和附錄參考書才正式刊行。舊慣調查為殖民地法律 依存舊慣提供參考,然而在宗教與寺廟方面,雖提供了臺灣各地龐大的 宗教資料供為政者參考,但其內容並未牽涉太多殖民統治概念的建構或 政策擬定成份。唯一引起爭議的是對臺灣舊慣寺廟管理人的解釋與法制 設定。官方要求固定的管理人,因此,不希望以每年更換的爐主作代表, 自然是為了方便管理之故(江燦騰 2001: 101-103、105-109)。然而, 在日本統治臺灣前10 年,臺灣財政獨立為當務之急,比起土地調查、 戶口調查等為增加稅收進行的工作相較,寺廟登記急迫性較低。也因 此,殖民者對民間寺廟的態度仍相當寬容,對於管理人的選定仍交由各 寺廟自行決定,只在核可時以舊慣調查的龐大資料來佐證其合理性。義 民廟的管理制度究竟在何時開始改變為殖民地法律架構認可的作法,時 間可能比法律規定要來得晩,而且是在自己內部出現經營權的爭議時, 才開啟了與政府接觸的序幕,從而導向制度化的發展。 義民廟接下來幾年一連串的動作,大概都跟1911 年見諸報端的財 產處置爭議有密切關係,恐怕也是因為爭議之故,義民廟開始面對殖民 地法律的約束。我們首次看到義民廟因為處分財產和地方官廳打交道, 大概便始於1911 年 8 月。這是前揭報載爭議過後月餘,當時的臺灣總 督府公文檔案記載,前面提到1911 年 6 月時,地方上「不平」之人利 用投書,向新聞報紙公開對義民廟前任及當任管理人,以及獨厚新埔的
作為表達不滿。義民廟接下來幾年一連串的動作,一方面大概都跟此次 事件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也必須開始面對殖民地法律的約束。我們 首次看到義民廟因為處分財產和地方官廳打交道,大概便始於1911 年 8 月。當時義民廟打算將收入租谷之剩餘輪流捐贈為爐下各庄公學校經 費,捐贈對象共9 校,除新埔公學校 520 圓(日本統治後改用日圓,與 清代銀元不同)、咸菜硼公學校55 圓外,其餘 7 所各 50 圓,共計捐獻 925 圓。經 7 月爐下各庄代表會議決議,由管理人蔡金球等 3 人向新竹 廳長家永泰吉郎提出申請,附有調查書(即臺帳)、核可申請書、1910 年收支決算書及1911 年收支預算書。家永泰吉郎後來特別再向總督徵 詢認可,他提到,依本島舊慣所設立之社寺廟宇,其所屬財產所生之成 果處分一節,雖可依規定由各團體依舊習及議決等,報至地方廳即可加 以處理,但如本件則有「遭關係民眾誤解之虞」,因此請示是否可以特 別依指令之形式辦理。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回覆准照所請。同時,在調查 書中特別提到,1909 年及該年以前之收支決算「正由調查委員會調查 前管理人處置相關收支情形,故仍不明」(溫國良 2008: 304-312)。 由上述可以證實在1910 年以前,義民廟的管理大概如報導所控訴的, 無法明白公開。同時,此次向新竹廳申請處分,新竹廳希望以指令形式 辦理,也是為了避免遭「關係民眾誤解」,顯然指的便是前述《臺灣日 日新報》所提爭端,是新竹廳自己也欲避免陷入茶壺風暴的辦法。總之, 雖然義民廟此次並非第一次對公學校捐獻,卻是與地方官廳接觸後成為 制度化習慣作法的開始。從申請書內提到之前財務收支不明、1911 年 預算支出中列有土地臺帳等記帳簿製作及代書費用150 圓,以及每年預 算及決算都開始列有地租及地租附加稅的狀況來看,恐怕此時才是義民 廟真正開始建立臺帳的時間點,而非如法律要求於1899 年即進行登記。 1912 年義民廟再度為處分財產向新竹廳申請核可,此次也如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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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一年一樣,是為了以義民廟租谷餘款捐贈11 間公學校各 60 圓及警察官 吏派出所200 圓之建設費,而提出可申請書及 1911 與 1912 年度的收支 報告(溫國良 2009: 138-145)。但這一次開始,義民廟捐贈各公學校 金額60 圓,將會列為每年之經常費持續發放。1917 年帝國製糖株式會 社向義民廟購買一塊土地,為了要處分義民廟的財產,因而向新竹廳廳 長高山仰提出核可申請書,説明理由,強調出售為不得己,也説明售項 將作為1917 年臨時收入,充當該年度祭典費之用,並附上 1916 年收支 決算書及1917 年收支預算書。新竹廳轉呈臺灣總督安東貞美核可時, 便陳述該廟所在、臺帳號碼、經查屬實,且判斷對於以後該廟之維持與 祭祀無影響,恭請總督核可(溫國良 2011: 564-570)。文件中此一土 地業主已明確註明登記為義民爺,可見至遲義民廟土地財產於此時已經 進行登記。 關於義民廟協議會於1914 年成立的始末,相關記載不多。《林施 主收執簿》中收錄一件〈義民廟林劉施主之緣故〉,或許即為協議會成 立之補充文件。文中重述林劉施主自1801 至 1864 年間經理施出租谷生 放利息及土地買收,首事則協助處理歷年祭祀事宜,1865 年財產大增 後,乃開始四庄輪值經理3 年,由林劉施主監督點交契券收支簿冊,並 收執契白簿各1 本、經理人 1 本。該文提到此時之作法乃因清政府之官 廳無土地臺帳、民間管業憑契,因此必須以土地契券作為證明文件。該 文明確指出義民廟於1910 年設立議員制,由於十四庄派下人皆體念林 劉施主經理60 餘年之功及監督之權,是以特獎與世襲議員 2 名,林劉 各1 名(《林施主收執簿》: 58)。由於本文內容與協議會未來人事規 範中林、劉施主的地位直接相關,因此可以想見本文乃林施主家族於 1914 年前所寫,才會保留在林家,可信度也極高,據其所言,在義民 廟協議會成立之前,便已經開始在人事管理上導入新措施,或可稱為協
議會之前身。1910 年設立議員後,沒有馬上成立協議會,大概與 1911 年財產管理權爭議急遽表面化有關,顯然仍有人事問題未解決,即使次 年已開始向地方官廳登記財產處置並試圖將預算、決算書之編列變成義 民廟年度工作,但要經過約一年延宕才於1914 年正式成立協議會。 與協議會關係最深的是1914 年 1 月 1 日經地方長官新竹廳長許可 開始施行的「義民廟協議會規約」,共34 條,規約內容等於是協議會 的憲法,也自此規範了義民廟廟產與人事經營的管理辦法。比較重要的 有:委員由義民廟關係街庄選出;協議會成立之目的在於管理義民廟所 屬財產及維護關係街庄之粵族敦親和睦;委員共選30 名,其中 2 名由 林劉施主選出,剩餘28 名由十四大庄各選 2 名,另外有會長 1 名、副 會長1 名、監查員 3 名、義民廟管理人 3 人;義民廟之關係街庄明確界 定為:枋寮、六張犁、下山、九芎林、北埔、新埔、五分埔、石崗仔、 鹹菜甕、大茅埔、楊梅、新屋、紅毛港、大湖口;以及其他關於會議應 進行之內容及形式等等(丸井圭治郎 1993[1919]: 61-65)。義民廟協議 會在上述規約的規範之下,議事進行、議員選任、財產處分及「關係街 庄」的範圍都開始制度化。不難發現,與清代義民嘗在1865 年的變革 相較,施主的地位仍受保障,也就是說「林劉施主-各庄代表」這樣的 人事結構的變化不大。但是,1914 年協議會的經營人事制度化仍有其 意義:原來1865 年起「林劉施主-四庄輪值」這樣的上下層人事結構, 到了1914 年明確改為「林劉施主+十四庄代表各二名」這樣的扁平共 議制度。也就是説,清代值年經理只會由四庄中輪一庄,而1914 年後, 則是不分年度,每一庄都有代表在協議會內。清代義民嘗經理人最多可 能來自新埔、五份埔、九芎林、大湖口等幾個鄉街,在1914 年以後各 庄人數都固定下來,以往不可能出現經理人的邊緣街庄,也終於有固定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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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由1915 年以降歷次義民廟會議錄看來,一改清代於農曆 7 月會簿 的慣習。自協議會成立後,配合於每年西曆4 月至次年 3 月官定年曆的 時間,每年度於義民廟事務所舉行春秋兩季例會,討論年度收支預算, 並依協議會規約第21 條約做成會議記錄,此即現留存之義民廟協議會 會議錄。10會議記錄中可以歸納的每年例行事務為:每年3 月間春季例 會時由管理人提出當年度收支預算案討論,同年11、12 月間召開秋季 例會時則討論管理人提出的前一年度5 月間製作的收支決算案。除了對 預算使用項目的修正、新提建議之外,大部份管理人所提出的預算及決 算書都會獲得議決通過。雖然是民間廟宇的例行會議,光從會議舉行的 形式,參與議員蓋章、缺席者請假、委任狀之提出、議員選舉、提出動 議、議長主持討論事項及決議、製作會議記錄、提出年度預算討論及製 作清楚財務決算收支記錄等辦法,都已經符合近代公司治理與議事流程 進行的標準。以預算書管理規劃下年度財務收支,以及以決算書確認預 算執行及剩餘款項的清楚財務報告之作法,也與清代褒忠嘗製作四柱清 冊公簿的模式迥然不同了。 除了人事結構與議事形式外,以下還可以舉出從義民廟協議會會議 錄及附錄整理的兩表中所觀察1910 年代的三項變化: 10 見義民廟事務所年度會議記錄,時間涵蓋 1915 至 1946 年,依時序裝訂成書冊形式, 共五本,最早一本題名為「大正四年以降會議錄」,無頁碼。以下內文提及本會議錄, 不再另行註明出處。承東吳大學歷史系陳志豪助理教授慷慨借閱義民廟相關會議錄影 本,該影本為中央大學歷史學研究所林志龍碩士向義民廟借閱取得,並據此完成碩士 論文《新竹枋寮褒忠義民廟「協議會」之研究(1914-1947)》(林志龍 2008),對 義民廟協議會之運作與發展做了清晰而深入之探討。筆者謹於此向二位表達謝意。
(一)結餘金之管理
表1 1914-1921 年義民廟預算及決算數(單位:日圓、谷石)11 收入 支出 轉入下年度結餘 1910 預算 決算 3,019.680 圓 377.9 石 2,990.200 圓 377.9 石 29.480 1911 預算 3,984.660 3,134.27 853.390 決算 6,777.379 6,777.379 0 1912 預算 6,065.500 4,755.12 1,310.38 決算 1913 預算 決算 1914 預算 決算 1,012.888 1,009.255 3.633 12,859.430 12,646.160 213.243 1915 預算 4,722.995 4,722.995 0 決算 6,038.810 5,367.889 670.921 1916 預算 決算 7,147.246 5,194.901 1,952.345 1917 預算 6,465.400 6,465.400 0 決算 11,196.506 6,137.351 5,059.155 1918 預算 12,479.500 12,479.500 0 決算 18,899.335 11,368.675 7,530.660 1919 預算 14,972.500 14,972.500 0 決算 26,215.820 13,387.390 12,828.430 1920 預算 28,560.420 28,560.420 0 決算 22,920.240 9,902.210 13,018.030 1921 預算 22,370.000 22,370.000 0 決算 資料來源:1910、1911 年數據來自溫國良編譯(2008: 304-312);1912 年資料來自溫國 良編譯(2008: 138-145);1914-1921 年度數據來自義民廟事務所「大正 4 年以降會議錄」, 細項整理如附錄。1914 年度之決算報告有兩份,未知是否為 1913 年之誤植,暫先並列。 由上表所列1910 至 1921 年度收支項目及餘額來分析(除去無資料 的1913 至 1914 年),雖然協議會成立於 1914 年,1910 及 1911 年的 11 表格空白處為無資料。「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191 收支帳記錄為何存在,應該如前述〈義民廟林劉施主之緣故〉所說, 1910 年已經設立了議員制加以管理,同時為了消弭 1911 年爭端,因而 向地方官廳申請核可處分財產以充公用而製作財務報告之故。1910 年 的帳目基本上仍如清代一樣是「收支相抵」的,只是到了1911 年製作 決算時,僅剩下29 圓一事,已經需要向其他信徒交代了。 從表1 來看,可以說,義民廟於 1915 年起每年預算規劃「收支相 抵」,可見得這是義民廟預算編列的原則,但在實際上卻與同年度最終 決算及次一年度的預算數字,不見得有何相關,挺多只能説在編預算時 想要呈現不留餘額的現象。比較重要的可能是,義民廟的歷年收入雖有 上下波動,總的來説1910 年代呈現逐漸增加的趨勢。收入增加,支出 的規劃也會增加,而歷年決算的結果,結餘也大幅加了,這三者息息相 關。收入增加一方面是因為收入租谷、利息、租佃土地押金等每年增 加,之所以增加,則主要是因為義民廟收入多為租谷,因此榖價上漲使 帳簿中租谷折換後的金額數目增加。二方面支出的每年決算固然也增加 了,可是似乎趕不上收入增加的速度。第三方面再加上每年決算結果顯 示1910 年以後,結餘倍增,而義民廟開始有會計制度後,結餘金必須 轉入下一年,使得義民廟收入積累快速。與清代義民嘗公簿所顯示每年 大致「收支相抵」的結果相較,最大的變化是結餘金的運用。清代作法 是有結餘由義民嘗經理人借出放貸,次年歸還,若有短收,則由義民嘗 經理人向外借貸(通常是向義民嘗的經理人自己的商號),次年歸還, 帳上盡量不留結餘。因此,1910 年代起義民廟每年收支決算中的餘額 必須轉入下一年收入的作法,是義民廟財務管理適應近代會計制度的一 大變化,也是義民廟走向「公共化」的一項重要基礎。 大量結餘如何運用,變成每年協議會例會討論的重要事項,其中固 定的大額支出為祭祀費、地租金、地租附加稅等,非固定大額支出則有
修築、興建、購地、貯金等等。另外,即每年捐助地方公學校的費用。 從會議錄的內容來看,開始討論如何將每年結餘制度化成為「積立金」 (つみたてきん,即儲備金,盈餘金)的變化,則要到了1923 年以後, 「積立金」被列入義民廟固定支出中的一項,為成立地方中學等作準備 (林志龍 2006: 11)。協議會議員共同議決義民廟每年結餘之用途,因 此在1910 年代才能見得到這麼多義民廟捐助地方之「義舉」。
(二)公學校贊助
義民廟對各地公學校的贊助,經常占支出最大一筆款項。自1911 年起捐助9 校、1912 年決定每年捐贈 11 公學校各金額 60 圓作為經常費, 一直到1914、1915 年捐助金額都維持在 660 圓預定經常費的範圍。然 而,到了1917、1918 年捐助公學校的規模擴大至 15、16 所,金額也增 加到1,000 圓以上。最高曾到達 1921 年度補助 24 校,捐助金額也曾衝 高到1919 年度的 2,000 圓以上。 據報載,早在1902 年義民廟便有捐助新成立之新埔公學校 300 餘 圓之舉(不著撰人 1902)。1906 年義民廟管理人也曾捐助新埔公學校 及其他八所各50 圓共 520 圓的寄附金(即捐獻)(不著撰人 1906)。 但是,開始制度化,應該還是1911 年義民廟出現爭議前後的變化,據 《臺灣日日新報》報載,元管理人傅滄浪、徐榮鑑、張清元等協議將貯 存於管理人之家的剩餘之額「充為公共事業費。俾粵族人等共沾實益。 乃決定寄附於竹北一堡廣東部落之公學校」(不著撰人 1911)。比對 爭端發展的脈絡看來,義民廟挹注公共事業制度化一開始的動機,可能 是原來三名管理人為了從私吞罪名中解脫而提出的善舉。 不管如何,捐助公學校很快便成為義民廟協議會議員之共識,沒有 異議的原因主要是義民廟眾多議員與家族成員先前都曾以個人身份資「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193 助,如五分埔的陳朝綱、新埔潘作霖與劉家水,都早在1897 年便捐助 以教導日語為主的新埔國語傳習所分教場(不著撰人 1897a: 324、不著 撰人 1897b: 38)。地方士紳對於以往取得功名作為社會上升流動管道 的消失,以及對日本殖民統治的新時代取得社會優勢地位及相伴隨之影 響力途徑的憂慮,或許即表現在以往士紳家族的子弟積極響應1896 至 1898 年間的公學校前身的國語傳習所入學一事上(林欣宜 2013: 121-134)。事實上,義民廟協議會議員對十四庄各地公學校的贊助不餘遺 力。從林志龍所列補助學校表可以看得出來,1914 至 1920 年之間義民 廟補助款平均都達到義民廟總收入一成以上(林志龍 2008: 159)。而 十四大庄內被捐助的學校,在1912 至 1925 年間更高達 30 餘所(賴玉 玲 2005: 74)。據李鎧揚對 1899 至 1920 年間公學校經費的統計,諸如 義民廟寄附金之類的捐款,就占了全島公學校收入比重將近三成(李鎧 揚 2012: 91-92)。而公學校所需經費依公學校令第一條明定應來自地 方(即街庄社),因此,捐款及其他地方的公共財產變成非常重要的來 源,與其他出自地方的各種稅款,地方支持的款項合計超過公學校經費 來源九成以上(許佩賢 2005: 61-88)。也就是說,像義民廟這樣的地 方財團,對於地方教育建設經費的貢獻卓著。
(三)地方協力與交換
義民會協議會議員之所以願意捐款贊助地方教育,應該要從其在地 方社會上的地位開始討論。根據林志龍的爬梳,在義民廟協議會運作期 間(1914-1947),共選出 5 屆 65 名議員。如下表 2 所列 1915 至 1918 年間第一屆30 位議員的出身,有 10 位出身清代以來參與義民廟祭典的 地方公號家族,可見得進入日本殖民統治後義民廟重要決策者仍與清代 有一定延續性。而30 位議員之中,有 8 位是現職的地方基層不支薪名譽職的區長、共18 位曾前後擔任不同公職。由於街庄長是日本統治臺 灣初期地方基層行政系統中臺灣人可以擔任的最高職務,因此具有相當 象徵意義。 表2 1915-1918 年義民廟協議會第一屆議員身份(灰框者為帶有公職身 份的義民廟協議會議員) 祭區 議員姓名(帶公職) 家族公號 非議員期間公職 1 林姓施主 林疇 林貞吉 2 劉姓施主 劉家水:九芎林區區長 1916-1920 竹東郡役所芎林庄庄長1920-1932 3 六家 林雲玉 林貞吉 4 六家 林其柳 林貞吉 5 下山 詹家茂 6 下山 鄭木生 7 九芎林 劉仁鍊 1904 年新竹廳九芎林公學校雇員、 1915 年九芎林區區長 8 九芎林 彭錦球 新竹廳樹杞林區區長1910-1916、 竹東郡役所竹東庄庄長1920-1933 9 大隘 管理人姜振乾 姜義豐 新竹廳參事及新竹州州協議會員 1912-1921 10 大隘 黃流明:新竹廳月眉區 區長1910-1920 新竹辨務署竹北一堡第15 區庄 長1898、新竹辨務署竹北一堡第 15 區街庄長 1899、新竹辨務署第 8 區街庄長 1900-1901、新竹廳第 7 區街庄長 1905、臺中州新社公 學校訓導心得1921、新竹州獅潭 公學校教員心得1922-1923、獅潭 公學校八角林分教場准訓導 1924-1927;1900 年授紳章 11 枋寮 劉興明 12 枋寮 簡金連 13 新埔 管理人兼議長潘成 鑑:新竹廳新埔區區長 1910-1920 潘金和 新竹廳第13 區街庄長 1905、新竹 郡役所新埔庄庄長1920、新竹州 州協議會會員1928-1932 14 新埔 管理人蔡緝光 新竹郡役所新埔庄庄長1922-1924 15 五分埔 詹文光 新竹廳新埔公學校雇1915-1916
「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195 16 五分埔 陳壽生 陳茂源 17 石光 陳遠芳 桃園廳石崗仔區區長1910-1915 18 石光 范洪灶 范盛記 19 關西 謝金蘭:桃園廳咸菜硼 區區長1910-1920 桃園廳第二十五區街庄長1905、 20 關西 羅碧玉 羅祿富 新埔辨務署竹北二堡第22 區庄長 1899 21 大茅埔 林孔昭:新竹廳大茅埔 區區長1910-1920 新竹廳第14 區街庄長 1905、臺北 縣新埔辨務署雇1898 22 大茅埔 楊成木 新竹郵便局貯蕃課通信事務員 1944 ? 23 湖口 范献廷:新竹廳大湖口 區區長1910-1920 新竹辨務署第16 區街庄長 1900-1901、新竹廳第 15 區街庄長 1905 24 湖口 周霖河 25 楊梅 呂家聲:桃園廳楊梅壢 區區長,1910-1919 26 楊梅 黃發祥 27 溪北 廖逢榜 28 溪北 范姜騰(1920 亡故) 新埔辨務署竹北二堡第3 區庄長 1898 - 1899、桃仔園辨務署第 19 區街庄長1900 - 1901[-1905]、桃 仔園辨務署第19 區 1901、桃園廳 第10 區街庄長 1905、桃園廳新屋 區1910-1919 29 溪南 徐慶火:紅毛港區區長 1910-1920 徐國和 新埔辨務署竹北二堡第24 區庄長 1899、新竹辨務署第 17 區街庄長 1900-1901、新竹廳第 16 區街庄長 1905、 30 溪南 徐慶旺 徐國和 新竹郡役所紅毛庄庄長1925-1936 資料來源:〈義民廟事務所大正四年以降會議錄〉、林志龍(2008: 77-78)、各年度《臺 灣總督府職員錄》及賴玉玲(2005: 113-231)。 從上表可以看出,義民廟協議員幾乎都是地方上的重要領袖,其來 源已經不再侷限自清代以來的公號家族,有更多人在擔任議員的同時, 身兼地方街庄長。協議會內身兼公職的議員,對義民廟之發展以及結餘 金之使用用途,自然也與地方官廳對地方建設的期待結合在一起,初等
教育的建設便是互蒙其利的用途。地方官員趁機暗示義民廟捐助經費用 途(如1911 年要求捐助枋寮派出所)與 1920 年代以後官員出席協議會 的經常化,12想必都對義民廟的重要決策造成影響。 這意味著地方發展也同時變成這些議員的重要任務,其中最具代表 性的任務即為上述地方基礎教育設施的建置。林志龍也指出由於協議 員多數具有公職身份,也相對地能較配合政府政策(林志龍 2008b: 67-120)。確實如此,議員本身身份的多重性,便表現在其各自為所在轄 區爭取義民廟贊助公學校捐款、修繕建造費、造橋鋪路工程上。由此來 看,議員身份的多重性,是非常重要、影響地方及義民廟發展的關鍵。 以往義民廟的公益美名大概與對政府的協力、交換有莫大關係。也就是 説,進入日本統治時代以後,義民廟所面對的國家,不是那些偶爾需要 處理的法規問題而己,而是更滲透入義民廟人事關係的存在。清代扮演 國家與地方中介角色的地方重要領導人物,在日本統治初期大量進入基 層行政體系,挾帶政府公權力與社會動員之資源,可以想見此時開始官 民關係發生本質上的轉變(吳文星 1992: 60-86)。
四、結論
綜覽義民廟管理機制一個半世紀的變化,19 世紀中期確立以施主 與管理人控制廟產經營的義民嘗開始了四庄輪值經營廟產的模式,到了 清代末期逐漸發展出十四大庄的祭祀範圍,鉅額寺廟資產的積累來自清 朝自乾隆年間以來之蓄積以及在地方戮力經營之效。此一寺廟不是單純 12 見前述《臺灣日日新報》1911 年 6 月 20 日提及要義民廟寄附枋寮派出所引起不滿一 事;另外,1922 年 4 月 2 日岩滿地方課長臨席調查義民廟預算、1924 年岩滿課長出 席後決定寄附新竹慈惠堂、1926 年田代教育課長臨席預算與決算討論等等,例子不勝 枚舉。見《臺灣日日新報》1911 年 6 月 20 日、1922 年 4 月 22 日、1924 年 4 月 3 日、 1926 年 3 月 9 日及 10 日之報導等。「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197 的宗教場所,而是地方議事及資源分配決定的場域,既是義民爺福澤所 至之處、是信仰與認同展現的場所,更是地方重要政治經濟場域。 但是,自日本統治以後,才開始有人提出義民廟產乃「十四大庄公 共的財產」一事,代表了以往非來自新埔與施主家庭權力核心以外的人 士,也開始主張其對義民廟財產具有支配之當然權力。義民廟的「公共 化」走向了比想像中更複雜的內涵。與清代相較,義民嘗的經理人來自 四庄輪值,而施主為永不更易之世襲家族,在制度上,十四庄其他人士 除了輪庄祭祀外,能夠成為決策核心階層的機會少之又少。到了日本時 代,十四庄人之所以認為自己也具有廟產支配權力,敢提出財產是「公 共的」,或許並非真的意在強調義民廟是社會大眾共有的廟、義民廟資 源應為公眾共享、決策公開,而是用以爭取其他非核心庄之人士也能合 法進入運作核心,決定廟產用途的策略。這樣的訴求帶進來的,便是 1914 年協議會之成立,透過廟宇關係街庄範圍的確認,讓十四庄人都 能夠有代表進入決定義民廟發展的協議會之中。也就是説,義民廟廟產 與廟務經營權力結構在協議會成立後,十四庄人參與的合法性基礎被正 式確認,雖然十四庄在這之前便或多或少以某種形式參與祭祀、有些人 也加入義民嘗經理人的行列,但這一套新的議會制度引進後,最重要的 除了議員選任外,即為義民廟廟務的決策單位,以及,以會計制度來監 督義民廟財產與財務的流動。 殖民政府與其法律在義民廟廟產爭議的例子中,並不是主動的角 色,尤其明顯的是日本時代提出的「公共」之訴求,分明為別有用心的 聲明。但是,日本殖民統治時代遂行國家意志的政府角色變得更具有影 響力了,利用法規、監管等方式,強化了財產登記、議決制度、人事管 理等制度,從義民廟協議會的運作來看,近代化國家對於非全然個人、 又非全然私有的財團共產之管理的確發生了制度化的效果。然而,究其
實質,改變並非只有形式上的或制度上的,就實際財產收益(租息)結 餘如何處置看起,不論在清代或是日本統治時期前期,都盡量維持結餘 為零,乃延續以往義民嘗經理人用「收支相抵」原則,進行資金操作的 辦法。自1911 年開始出現轉入下年度之結餘,就義民廟的財務管理而 言,至此便產生巨變,協議會時期開始明確地預算規劃與決算報告,讓 結餘的累積與使用都必須透過協議決定,大量的結餘金用於地方公學校 補助一事,乃得力於議員本身身份、地方發展所需、以及與地方官廳之 間的協力交換所致。 比對中國在20 世紀初期的鄉村地區興起「廟產興學」一事,或許 更能看出兩地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變化。1905 年廢除科舉後,鄉村辦學 走向「由私向公」的變化,羅志田曾在演講中用近年來流行的術語「國 進民退」加以形容,此時地方公費運用於教育用途也被當成理所當然, 但新學堂的不穩定與新式教育的高昂費用,最終仍導致城鄉疏離與鄉居 精英流向都市的結果,這是國家開始介入教育後導致民間辦學和就學積 極性被削弱造成的影響(羅志田 2006: 191-204)。 綜觀義民廟自清代至日本殖民統治前半期的發展,不難發現,清代 扮演地方社會與國家機關之間的中介的義民廟,已經不再是個人的、地 方的,到了日本統治時期種種法規、監理制度以及寺廟議事公開的要 求,地方官廳的角色加了進來,連協議會議員本身的角色都變得多元, 無法完全與國家的、公共的意識和作為斷然分開。地方的共有的公產固 然變成了國家可以運用的資源之一,但義民廟及協議會議員或許也藉此 獲得政府公權力之支持,確認彼等在地方社會權力結構中的上層地位更 加穩固。在臺灣的例子或許不完全是「國進民退」,但藉由「公共化」 所偷渡進來的國家力量確實某種程度地減抑了以往義民廟在自主處置地 方事務上的能量,而地方公共事務的範圍也逐漸與國家目標吻合。
「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199 謝誌: 本論文承蒙審查人細心指正,並獲得行政院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 「日本殖民統治前期新竹枋寮義民廟廟務經理制度化之歷史考察」(編 號NSC. 102-2410-H-018-045-)之經費資助,特此致謝。
附錄:1910 年代義民廟收支預算及決算書
1914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書 收入(金圓) 1,012.888 支出 1,009.255 差引剩餘金(結 餘)3.633 前年分引繼金 920.758 借出金 500 小作料收入 92.13 1914 年 度 后 期 分 特 別水租之分 145.415 1914 年 度 后 期 分 地 租 316.92 臨時佃人會議費 6.80 備品購入費 3.40 書記給與 18 圳路修繕費 1.35 旅費(書記出張) 3.76 臺帳用紙代 2 通信運搬費 1.61 協議會規約代 10 1915 收 支 預算書 收入(金圓) 4,722.995 支出 4,722.995 籾 臺斗 793.198 石換 算2.50 圓 / 石 4,482.995 祭祀費(義民廟中元 祭典輪流執行租谷臺 斗350 石換算金) 875 前年分財產剩 餘金 240 廟祝(一年租谷臺斗 40 石換算金) 100 渡夫(一年租谷臺斗 43 石換算金) 107.50 新埔公學校外十校經 費寄附金 660 1915 年度地租金 550 1915 附加稅 110 1915 農會費 55 1915 土地整理費 20 管理人三人(一年分 報酬) 216 書記(一年給與) 144 通信運搬費 30 旅費日當(管理人及 書 記 十 四 庄 協 議 委 員) 400「財產是十四大庄公共」
201 會議費(十四庄代表 者請待年二回) 300 事務費(一個月平均 6 円) 72 炊事場增築 300 修繕費(義塚整理)300 雜費 100 備品 50 豫備金 333.495 新埔信用組合出資金300 1914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書(原案) 1915.4.16 枋 寮 義 民 庙 管 理 人 [ 提出 ] (收入總額) 12,859.43 (支出總額) 12,646.16 差 引 剩 餘 金 213.243 円, 轉 入翌年度 前年分繰越金 3,960.829 1913 年 度 后 期 分 地 租金 196.516 1,914.1.25 作 為預備金的貯 金拂下 2,500 1914 年 度 前 后 期 分 地租金 682.19 㒰上利子金 73 新埔公學校 外十校 經常費寄附金 600 借出金償還 1,400 修繕費 義塚修理石 料代 219 㒰上利子金 168 土地買收 代價金及 登記費用 3,000.55 贌耕磧地金收 入 12 祭祀費 1914 年春秋 二 回 及1915 年春祭 舉行 434.80 雜收入 50 修 繕 費 圳路、石礐 修理 104.82 備品(磅一枱 換算金) 31 預備金 新埔郵便局 貯金入 2,500 籾 臺斗 1,753.682 石, 2.6598 圓 / 石 4,664.574 管理人及書記手當金438 旅費 管理人及協議 委員、書記出張旅費274.36 義民廟中元祭典戲路 約束連絡十四庄補助 金 20
池塘開鑿費 120.10 道路及敷地修理費 325.13 炊事場建築費 1,756.62 会議費 開協議會并 選任管理人二回計 299.34 事務費 89.30 通信運搬費 13.62 臨時雇 租谷收入及 其他 60 1914 年 度 特 別 水 租 金 224.965 寄附金 家永新竹廳 長送別紀念品 50 協議会規約代 10 備品購入代 5.40 贌耕磧地金還納 2 祭祀費 義民庙中元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臺 斗 350 石換算金,十石 付26.598 円 931 庙祝 臺斗 40 石換算 金,10 石 付 26.598 円 106.40 渡夫 臺斗 35 石換算 金, 十 石 付26.598 円 93.10 天災失收之額 21.12 石 56.13 1915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書(原案) 總收入 6,038.81 總支出 5,367.889 差 引 剩 餘 金 670.921 轉 入 下 年度 前年分繰越金 213.243 1915 年度地租 590.56 借入金之分 200 1915 年 度 地 租 附 加 稅 118.112 贌耕磧地金收 入 692 1915 年 度 土 地 整 理 費 11.24 雜收入 158.52 1915 年度農会費 39.70 貸付金償還繰 入 190 祭祀費 義民庙中元 祭 典 輪 流 執 行 臺 斗 350 換 算 金 10 石 付 25.226 円 882.877 籾 臺斗 1,817.588 石 2.5226 圓 / 石 4,585.047 新埔公學校 外十校 經常費寄附金 附於 別紙內譯書 660 管理人三人 一年分 酬金 216 書記 一年分給料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