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9 年(1920)之前進入該校任教的日本籍教師前後共有 34 人,其中 29 位男性、5 位女性教師。29 位男教師中,有教諭職位者有 20 位,其餘為雇員或 教諭心得(代理教諭)。從他們的教師證書來看,有尋常小學校本科正教員資格 者有3 位;小學專科正教員有 1 位,小學准教員有 2 位,沒有任何資格者有 2 位。
5 位女教師都是以「雇員」(1918 年以後為教諭心得)身份聘用,其中有 2 位無 資格,2 位有小學專科正教員資格,1 位尋常小學校本科正教員資格。她們在 職期間都不長,可見此時期公學校女子教育還是相當依賴臺籍女教師。
在日本已有教學經驗才來臺灣的日籍教師共有20 人,超過日籍教師總人數 的一半,而且有一半在內地有5 年以上教書經歷,甚至 10 年以上的也有不少,
這應該是總督府到內地招募教師的成果。
日本人教師的官職雖然都是「教諭」,但其實學歷相當多元。此時期在日本 本國的小學校教師,是透過檢定取得教師資格比畢業於師範學校者來得多。這些 有經驗的教師,儘管在日本時職級很低,然而到臺灣後,只要進入國語學校特別 科或講習科,經過3 個月的講習,即可取得公學校教諭資格。大正 9 年(1920)
以前,29 名日籍男教師中,自國語學校講習科或講習員制度出身者計有 7 名。33
33 也有部分教師履歷寫道他們自國語學校「特別科」畢業,或是寫「特別所定學科畢業」,修業期 間多為三個月,與後來的講習科類似。然查國語學校規則,並沒有「特別科」的設置,推測是 初期類似講習科的制度。講習員制度自1896 年起第一回辦理,至 1901 年共辦了七次,1903 年 起設置講習科,修業年限為3 個月至 1 年。
以明治 33 年(1900)就職興直公學校的唐仁原保熊為例,唐仁原 1875 年 生,鹿兒島出身,明治31 年(1898)自鹿兒島師範甲種講習科畢業(修業 1 年), 取得尋常小學本科准教員資格,擔任訓導,月薪10 圓。2 年後來臺,擔任興直公 學校「雇員」,非正式教師,月薪就有25 圓。又如廣島出身的柄崎七郎兵衛,1873 年生,明治 22 年(1889)時高等小學校一年級修了,擔任簡易小學校雇員,沒 有教師證書,月俸2.2 圓,任教職 11 年餘,於明治 33 年(1900)時,取得「訓 導」資格,領五級下俸(13 圓),34 之後離職來臺。來臺後參加國語學校講習科 課程(修業時間3 個月),取得公學校教諭資格,先在大龍峒公學校就職,領八 級俸(25 圓)。明治 36 年(1903)轉職至興直公學校,升成七級俸(30 圓)。35 這裡可以看到從日本本國轉職到殖民地臺灣,不但薪資提升,再加上外地加給,
更是躍升數倍。
明治40 年(1907)就職的牧野富次郎(福島人),在日本中學校肄業,明治 35 年(1902)轉入國語學校中學部,36 明治 38 年(1905)進入師範部甲科,明 治40 年(1907)畢業後,成為興直公學校教諭,月俸 25 圓,加上六成外地加給 的話是40 圓。差不多時間,於明治 42 年(1909)自國語學校師範部乙科畢業、
初任教職的臺籍訓導陳獅,起薪是15 圓(1909 年)。兩者相比,就很明顯可以看 出臺、日籍初任正式教師的巨大差異。
29 人當中,國語學校師範部甲科或臺北師範學校師範部甲科(1919 年成立)
出身者有8 名,其中有部分是已有中等學校學歷,所以只要 1 年就可以畢業;若 是初等學校畢業入學,則修業3 年。
日籍男教師總數29 人中,有近一半(15 人)在職不到 2 年;10 人在職不到
34 五級下俸薪資 13 圓,乃根據總督府公文類纂中的履歷書,參考〈柄崎七郎兵衛外一名教員免許 狀授與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195 冊第 17 件。
35 1899 年 2 月判任官俸給調整,各級薪資見〈臺灣總督職員官等俸給令中改正〉,《臺灣總督府府 報》,第454 號,1899 年 2 月 1 日。
36 1898 年在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附設尋常中學科,修業五年,大致相當於日本的中學校。1902 年改為附屬於國語學校的中學部,至明治41 年(1908)改制為臺灣總督府中學校,為今日臺北 市建國中學前身。
3 年;在職 5 年以上者僅有 2 位。43 位臺灣籍男教師當中,在職 2 年以下者也是 約占一半,計22 人;3 年以下 7 人;5 年以上者 8 人。雖然有部分是離職到他校 繼續擔任教職,但是還是可以看到此時期不論日籍、臺籍教師,流動率都不算低。
其中職歷非常引人注目的是自明治36 年(1903)至大正 10 年(1921)共在 職18 年的須田久雄。須田久雄,明治元年(1868)出生,三重縣人,中學中退,
之後有幾年學習漢學、英文的經歷,一邊參加教員講習,明治23 年(1890)取 得尋常小學校簡易科教員證書,擔任小學校訓導,月薪8 圓。明治 30 年(1897)
參加檢定考試,取得三重縣小學本科正教員資格,之後便離職渡臺,至此他已經 有約10 年的教學經驗,離職前的月薪是 10 圓 50 錢。來臺後起初擔任臺灣總督 府職員,給九級俸(15 圓)。37 明治 32 年(1899)以囑託身份,至臺北的八芝 蘭公學校教書,一個月津貼39 圓;同年參加公學校教員檢定,取得教諭資格,
11 月起改以教諭聘用,給七級俸(30 圓)。38 明治 36 年(1903)到興直公學校 就職之前,也已經有在臺灣4 年餘的教學經歷。他到興直公學校以後,就一直擔 任校長,一直到大正10 年(1921)退職為止。初任校長時是五級俸(40 圓),至 明治41 年(1908)升為四級俸(45 圓);39 大正 2 年(1913)二級俸(75 圓)。
40 大正 2 年(1913)10 月,提出因病退職的申請;12 月,請領退職金。其退職 金的計算方式,是自明治32 年(1899)12 月在八芝蘭公學校擔任教諭以來,至 大正2 年(1913)10 月為止,將近 13 年的時間。在日本的 7 年餘時間,以及來 臺灣還未取得教諭資格之前(1899 年 12 月),年資打折(除算);但是自取得教
37 各級薪資見〈臺灣總督府職員官等俸給令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317 號,1898 年 6 月 30 日。
38 1899 年 2 月判任官俸給調整,各級薪資參考〈臺灣總督府職員官等俸給令中改正〉,《臺灣總督 府府報》,第454 號,1899 年 2 月 1 日。
39 同上註。
40 大正 2 年(1913)3 月廢止 1901 年發布的〈臺灣總督府官等俸給令〉,改依原先在日本內地即有 的〈判任官俸給令〉。根據〈判任官俸給令改正〉,二級俸為75 圓。參考《臺灣總督府府報》,
第2928 號,1910 年 4 月 6 日。
諭以後13 年 11 個月在臺灣的年資,可以乘以 1.5 倍,41 因此,須田就有了 20 年9 個月的年資,此時本俸 75 圓(另有六成加俸 45 圓),在職 13 年以上,可以 請領年俸30%的退休金,因而,須田可以領年俸 900 圓的 30%,也就是年額 270 圓,分四期領。但他其實立刻復職,仍然擔任興直公學校的教諭兼校長。但可能 是因為年資已請領退休俸,因此復職後降為四級俸,大正8 年(1919)升三級俸,
至大正9 年(1920)退休。42
從須田的例子,我們實際上看到了,同樣是當初等教師,在臺灣的薪俸比日 本內地高,又有外地加給,年資也可以乘以1.5 倍,退休金也比在內地時高很多,
也難怪有這麼多在日本就已經擔任教師的人轉移到臺灣任教職。另一方面,也可 以看到日本人教師與臺灣人教師的職級、薪俸以及退休待遇,兩者間有很大的落 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