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前期公學校教師──以興直公學校教職員履歷書分析為中心
(1898-1920)
《師大台灣史學報》 第10 期 頁 37-75 2017 年 12 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日治前期公學校教師的學經歷
──以興直公學校教職員履歷書分析為中心(1898-1920)
*許佩賢
摘 要
本文分析新北市新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新莊國小)保存的日治時期教師履歷 書,從族群、性別、職位、薪資等不同方面來考察日治前期公學校教師的組成、職 歷變化。 日治前期,公學校中臺籍教師的人數比日籍教師多,但校長都是日本人。日本 籍男教師很多都是在本國即有教職經驗,到殖民地臺灣後,職位、薪資待遇都比原 * 本論文初稿曾發表於韓國漢陽大學比較歷史文化研究所及臺灣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共同主 辦的「日本的殖民地支配政策與殖民地社會:朝鮮與韓國的情況」(首爾:漢陽大學,2016 年 10 月14-15 日),感謝與談人吳成哲教授與在場先進的建議。另部分初稿也曾於臺灣教育史研究會 第97 次例會發表(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2017 年 6 月 10 日),感謝與會人員的意見。本文 是科技部補助計畫「日治時期公學校檔案的整理與應用——從公學校檔案考察教育現場實況」 (MOST105-2410-H-003 -031 -MY2)成果的一部分,感謝新北市新莊國小提供資料。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來提高許多,也有外地加給,或退休金加計等制度上的優勢。日籍女教師幾乎都有 相當於高等女學校的學歷,但在學校任職的時間大多不長,公學校女童的教育,主 要還是依賴臺灣籍女教師。臺灣籍女教師大多是出身於當時唯一的中等女子教育機 關──國語學校附屬女學校。 日治前期,讀漢文還是很重要的文化象徵意義,許多臺籍男教師都同時接受漢 文教育與近代教育。他們具備雙語能力,與殖民政府及地方社會兩方面都持續累積 人脈關係,公學校教職是他們的安全氣囊,可進可退,可以留在文官體系中可以依 序升遷,要到產業界工作,也有很多機會。 從公學校教師的組成,可以發現地方社會中,傳統士紳、有力者,在日本統治 以後,得到新政府的拉攏,也得到活用自己知識及影響力的機會。地方上的中上家 庭,就是把子女送到公學校讀書,畢業後繼續升學的這一群人。新一代受新教育的 青年,在政府的文官體系下,有一定的升遷管道,也有機會、有資本在社會上尋找 發達之路。微觀地考察一個鄉下公學校的教師,可以了解到日本在臺灣的統治之所 以可以如此順利地軟著陸,這些地方人士的合作,應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當然, 他們也不是單方面地提供協力而已,他們正是最有機會與條件靈活運用交換.仲介 機制的人。 關鍵字:履歷書、教師、興直公學校、地方菁英
一、前言
日治時期的教師與醫師,被認為是臺灣人菁英的兩大出路,這主要是因為 在日治前期,殖民政府僅開放醫學校與國語學校這兩個升學管道。開放讓臺灣 人當醫師,主要是希望透過他們改善臺灣的公共衛生,而教師則是為了教化公 學校的臺灣兒童,兩者都是殖民政策下的產物。另一方面,就讀醫學校與國語 學校的臺灣青年,都是各地最優秀的子弟,他們學成後,回到家鄉,便是地方 社會的新中堅份子,對地方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透過這兩種職業者的深入分 析,應該是掌握殖民統治下臺灣社會變化的重要關鍵。過去不論是針對醫師的 個人故事或社會參與等,已經有許多研究累積,幫助我們了解醫師的社會角色、 歷史意義;1 然而對於教師,我們的認識其實很有限。過去的研究大多著重在 師資培育機構的演變,2 近來雖然有一些個別教師的研究,3 但仍有許多不明 之處,因此,本文將以日治時期公學校教師為對象,透過教師們自己撰寫的履 歷書,搭配其他材料,來了解日治時期公學校教師的組成、學經歷及職歷變動 等,並藉此檢視當時臺灣總督府的初等教員資格制度。 本文分析的主要材料是目前新北市新莊國小留下來的學校檔案。新莊國 小是當地歷史最悠久的學校,其前身可上溯至明治31 年(1898)國語傳習所 新庄分教場,可以說相當早期即成立的近代教育機關。明治31 年(1898)隨 公學校制度實施,改制為興直公學校,大正 9 年(1920)地方制度改正後, 改名為新莊第一公學校;昭和16 年(1941)因應國民學校改制,再度改名為1 例如 Ming-Cheng M. Lo, Doctors within Borders: Profession, Ethnicity, and Modernity in Colonial Taiwan, Berkeley , Calif.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c2002.
2 吳文星,《日據時期臺灣師範教育之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1983)、吳文 星,《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臺北:正中書局,1992;五南出版社,2008,修訂版) 及謝明如,〈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之研究(1896-1919)〉(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等。 3 陳文松,《殖民統治與「青年」:臺灣總督府的「青年」教化政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 心,2015)研究南投洪家的幾位教師;許佩賢,《殖民地臺灣近代教育的鏡像:1930 年代臺灣的 教育與社會》(臺北:衛城出版,2015)研究新竹張式穀。
新莊東國民學校。目前學校保留有許多日治時期的學校檔案,包括沿革誌、 校務日誌、教師履歷書、來往公文等,是了解學校實況的良好線索。 本文擬分析該校保存的教師履歷書,來探討日治時期公學校教師的履歷、 組成及其社會位置。新莊國小目前保存有日治時期 145 位日本人及 128 位臺 灣人教師的履歷書,時間橫跨明治28 年至昭和 20 年(1898-1945)。教師履歷 書有固定用紙,內容除了姓名、住所等個人資料的欄位之外,教師們各自書寫 自己的學歷、經歷、薪資、敘獎、異動等,內容的詳細程度因人而異,大致可 以了解教師個人的學歷及職歷變化。當然,保存於學校的履歷書,通常寫到離 開學校為止,離開學校後的經歷,就要靠其他資料補足,或是無法補足。由於 大正 9 年(1920)以後,學校制度、教師制度有比較大的變化,同時期社會的 變化也很大,因此,本文將以大正9 年(1920)以前為考察對象,正好校名是 興直公學校時期,因此本文中都稱興直公學校。 大正 9 年(1920)(含)以前進入興直公學校任職,留下履歷表的有 53 位 臺灣人教師(男 43 位,女 10 位),以及 34 位日本人教師(男 29 位,女 5 位)。 以下考慮民族別、性別、職級別差異,留意教師的學經歷、資格、待遇,以掌 握日治前期公學校教師的組成,透過教師自己寫的履歷書,探討日治前期公學 校教師的組成、學歷、年齡、民族別等的變化;而由教員的組成變化,也可以 看到學校或社會的變化。同時,為了了解教師組成的制度規範,也必須爬梳此 時期教員資格、待遇等制度的變化。 明治31 年(1898)興直公學校成立以後,從一開始只有 1 位日本籍教師兼 校長,9 名學生;到大正 9 年(1920),已經是有 16 位教師,13 個班級,學生 數 700 多人的學校。4 從表一可知,除了最初幾年只有日籍教師的情形除外, 4 教師統計根據列名在臺灣總督府職員錄中的人數,部分因就職月份較晚,所以會出現在履歷書 中該年已進入該校服務,但卻沒有登錄在同年職員錄中的情形。原則上,履歷書的資料應該算 是較為原始的資料,因此,本文中原則上以履歷書的記錄為準。學生人數來自新莊第一公學校, 《新莊第一公學校創立三十周年記念》(臺北:新莊第一公學校學窓會,1928),頁 3-5。
學校中的日、臺籍教師人數差不多,到了後期臺灣人多過日本人。從性別來看, 男性教師為絕對多數,女性教師不論日、臺籍,都非常有限。從職級別來看, 男性教師中,日籍教師絕大多數都是正式教師的「教諭」,5 明治 37 年(1904) 以後,長期都維持在3-5 人之間。此時期臺灣人的正式教師稱為「訓導」,「訓 導」與非正式教師的「雇員」、「代理訓導(1919 以後,訓導心得)」人數差不 多。自明治37 年(1904)以後,除了明治 41 年至明治 43 年(1908-1910)之 間,訓導減為1 人以下,其他時期都維持在 2-3 人。訓導減少的背景很可能是 明治43 年(1910)前後,正是臺灣各種產業大規模發展之際,人才需求孔急, 國語學校出身的公學校教師,一方面通曉臺語及日語,一方面他們通常也是地 方上的新興知識分子,得到社會的信賴,因此許多人在義務年限期滿之後,便 離開公學校教職,轉往實業界發展,因而造成公學校教師流失,在興直公學校 可以看到這種趨勢。6 女性教師在明治 42 年(1909)資格制度改變前,都不 算正式教師。整體來說,公學校校長通常由日本人擔任,日本人教諭的職級、 薪資也比臺灣人訓導高,因此在學校中其實存在著「日本人校長-日本人教諭 -臺灣籍訓導-非正式教師」這樣的階級。 考慮到性別、民族別的差異,以下分別就臺灣人女教師、臺灣人男教師及 日本籍教師來探討。最後,爬梳教師資格、待遇等規定的相關法規,以便了解 在教師履歷書中出現的職級、俸給、恩給等規定。 5 此時,日本內地的小學校正式教師稱為「訓導」,但在殖民地臺灣,小學校的日本人正式教師, 稱為「教諭」;公學校的正式教師才稱為「訓導」。到了大正9 年(1920)以後,臺灣與日本內地 都統一教師職稱,初等教育階段的小、公學校正式教師,皆稱為訓導、准訓導;中等以上學校正 式教師稱為「教諭」。 6 許佩賢,〈公學校教師的發達之路及其限制〉,收於許佩賢,《殖民地臺灣近代教育的鏡像:1930 年代 臺灣的教育與社會》,頁21-74。
表一 興直公學校教師民族別、性別、職級別一覽(1898-1920 年)
資料來源:《教師履歷書》、《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等
二、興直公學校的臺灣籍女教師
整體來說,此時期女教師在公學校中人數少、職級低,主要是因應女 學生入學而設置,其中又以臺籍女教師為主。 興直公學校於明治 31 年(1898)改制之後,要到明治 35 年(1902)才 第一次有 12 名女學生入學,同年 7 人退學,其後數年,陸續都有新入學者, 但退學者也不少,至明治 41 年(1908),才有第一位女畢業生葉麻油。7 有女學生入學的翌年(1903),學校開始聘用女教師。第一位聘請的 是一位中年婦女陳綢(當時 56 歲),這個年紀的女性,當然不可能受過近 代教育,她擔任的科目一定也不是近代學科,而是女學生的裁縫課。她的 履歷書顯示,她幼時受過 2 年書房教育,學過 3 年裁縫。但陳綢在職不到 1 年就離職,8 之後新聘了受過新教育的女教師,此後學校一直有女教師在 職。 從明治 36 年(1903)至本研究斷限的大正 9 年(1920),進入該校的 臺籍女教師前後共有 10 名,最短在職 4 個月,最長是 10 年 1 個月,其他 為 1-5 年不等。除了陳綢之外,有 1 人出身靜修女學校,其餘 8 人皆是國 語學校附屬女學校(不同時期校名不同,詳後。因國語學校附屬女學校的 名稱較為明確,以下統稱該校時,皆稱附屬女學校)畢業,可見新式教育 很快便成為公學校教師的基本要件。 女教師大多是出身國語學校附屬女學校,這是因為該校可以說是當時 唯一相當於臺灣女子中等教育機關的學校。國語學校設立於明治 29 年 (1896),制度幾經變化,但主要以培養小公學校師資為目的,兼有中等 7 新莊第一公學校,《新莊第一公學校創立三十周年記念》,頁 3-4、45。此時興直公學校為四年制 公學校。日治時期的公文書中,在臺灣女性的姓後面加一個「氏」,所以史料上都記為「葉氏麻 油」,為行文方便,以下皆不加「氏」,後文其他女性姓名也同樣處理。 8 以上參考陳綢的履歷書。可能因為在職不到一年,所以總督府職員錄中沒有她的名字。普通教育功能;其下附設四所附屬學校,則具有初等教育機關性質。9 臺灣 女性最早的教育機關是明治 30 年(1897)4 月國語學校第一附屬學校分教 場,招收 8-30 歲臺灣女性,顯然一開始臺灣總督府的女子教育政策並沒有 餘裕區分初、中等教育。明治 30 年(1898)10 月公學校令發布後,原女子 分教場改為第三附屬學校,分為本科及手藝科,本科相當於初等教育機關, 修業 6 年,招收 8-14 歲女童;手藝科收本科畢業生,修業 3 年,招收 14-25 歲女性,相當於女子中等教育機關。明治 35 年(1902)改為第二附屬學 校;明治 39 年(1906)「國語學校第二附屬學校規程」(府令 25 號)公 布,第一條便規定該校目的在於對臺灣人女性施以師範教育及技藝教育, 分為師範科(3 年)、師範速成科(2 年)及技藝科(3 年),前兩者即是 為了培養公學校女教員,招收 14-25 歲公學校畢業生。但實際上,履歷書 中沒有人寫自己畢業於師範科或師範速成科,全部都是從「技藝科」畢業。 10 明治 40 年(1907)4 月,本科廢止,成為純粹中等教育機關。明治 43 年 (1910)5 月改稱國語學校附屬女學校,大正 8 年(1919)依臺灣教育令, 改稱臺灣公立女子高等普通學校,大正 11 年(1922)改制為臺北州立第三 高等女學校,即今日臺北市中山女子高級中學前身。由於大正 11 年(1922) 之前,校名幾度變動,因此,履歷書中也依各自的畢業年度,而有不同的 校名,但其實都是同一所學校。11 9 國語學校先後共設有四所附屬學校,但改制頻繁,校名也經常更動、互換。1896 年成立之初, 設置第一、第二、第三附屬學校,招收臺灣人學童。第一附屬學校設於士林,1898 年 10 月改制 為八芝蘭公學校,為今臺北市士林國小前身。其間1897 年 4 月起附設女子部,招收臺灣人女學 生,1898 年以後改為第三附屬學校,1902 年改為第二附屬學校。第二附屬學校設於艋舺,1898 年 10 月改為第一附屬學校,1910 年改為艋舺公學校,為今日臺北市老松國小前身。第三附屬 學校設於大龍峒,1898 年 10 月改為大龍峒公學校。1897 年 6 月增設第四附屬學校,招收日本 人小學程度兒童,1898 年 10 月改為第二附屬學校,1910 年改為臺北第二小學校。參考臺灣教 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臺北:臺灣教育會,1939),頁 706-725。 10 管見所及,其他資料皆未見「師範科」畢業生,筆者推測實際上只招收技藝科,而技藝科畢業即 可擔任公學校教師。 11 學校變遷參考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頁 706-721、820-826。
表二 國語學校附屬女學校校名沿革 時間 校 名 備 註 明治30 年(1897) 國語學校第一附屬學校分教場 明治31 年(1898) 國語學校第三附屬學校 分為本科及手藝科 明治35 年(1902) 國語學校第二附屬學校 分為本科及手藝科 *明治 39 年(1906)改分為師範科、 師範速成科及技藝科(本科暫時保 留,翌年才廢止) 明治43 年(1910) 國語學校附屬女學校 分為師範科、師範速成科及技藝科 大正8 年(1919) 臺灣公立高等女子普通學校 大正11 年(1922) 臺北州立第三高等女學校 除了陳綢之外,所有女教師都受過近代中等女子教育。在陳綢之後進入興 直公學校的女教師邱環,明治21 年(1888)出生,明治 37 年(1904)以第一 名畢業於第二附屬學校手藝科後,入學專修科,12 但兩個月後隨即受聘於興 直公學校,月薪10 圓,約 1 年半後離職。接著受聘的是何阿惜,1886 年生, 幼時在家學習裁縫刺繡,明治33 年(1900)14 歲時入學國語學校第三附屬學 校手藝科,明治36 年(1903)畢業後短期進入專修科,月餘後退學,受聘於 基隆公學校,月薪 12 圓。13 2 年後,轉至興直公學校,月薪 10 圓,明治 40 年(1907)離職。何阿惜之後受聘的是郭阿惜,明治 23 年(1890)出生,明 治38 年(1905)進入國語學校第二附屬學校手藝科,在校期間成績優異,明 治39 年(1906)因學制修正,編入第二附屬學校技藝科三年級,翌年畢業後 12 有好幾位女教師的履歷,都提到手藝科畢業後,短期入學專修科,但根據該校規程,並沒有設 置專修科,有可能是學生手藝科畢業後,繼續留在學校進修或幫忙,後來寫履歷時,便將這一 段時期視為專修科。 13 但《臺灣總督府職員錄》中,並沒有何阿惜就職基隆公學校的記錄。
即受雇於興直公學校,月俸 10 圓,之後每年調薪 1 圓,工作了將近 3 年後離 職。 這3 位女教師,都是在明治 33 年(1900)代畢業於國語學校第二附屬學 校手藝科(技藝科),也有 2 人在手藝科畢業後,還升上「專修科」進修,但 都是很短期就退學就職。她們在學校中的職稱都是「雇」(雇員),也就是並非 正式教師。雇員不是正式文官,因此沒有政府規定的薪資,但她們在興直公學 校的起薪都是10 圓,比新任的男性教師低,同樣新任雇員的臺灣男性月薪大 多是11 或 12 圓,其後大致每年都會調薪,也有 2 年才調一次的。許多女教師 都在工作2、3 年後辭職,她們就職時大多是 16、17 歲,離職時也不過 20 歲 前後,可以想見,她們很可能是在學校畢業後到結婚前的空檔從事教職。 明治43 年(1910)之前,學校一直只有一位女教師,同年因新增一班女生 班,因此明治43 年(1910)郭阿惜還在職時,新聘了本校第一位女畢業生葉麻 油,有1 年餘的時間,學校同時有 2 位女教師。14 但明治 44 年(1911)郭阿惜 離職後,一直到大正6 年(1917)為止,都只有葉麻油一位臺籍女教師。15 大正 6 年(1917)大正 6 年(1917)以後,女學生不斷增加,又開始同時聘請 2 位 女教師。16 之後聘請的幾位女教師,也都是畢業自國語學校第二附屬學校技 藝科。總結來說,大正9 年(1920)之前,公學校女學生人數有限,大多時候 只需一位女教師即足夠,只有短暫的例外;大正6 年(1917)以後較為穩定, 同時有兩位女教師在職。 為什麼需要雇用女教員呢?最重要的原因是考慮到女學生的教育。依據 明治34 年(1901)「臺灣公學校編制規程」(訓令 296 號),女學生超過 20 人 以上就要男女分班(明治37 年(1904)改成 30 人),女生班需要由女教師來 14 興學秘發第 61 號,興直公學校長給臺北廳長公文,保存於新莊國小。 15 大正 2 年-大正 3 年(1913-1914),另有一位短期在任的日籍女老師小城ツナ。 16 大正 6 年(1917)時,有 83 位女學生,大正 7 年(1918)以後就超過 100 位。新莊第一公學校, 《新莊第一公學校創立三十周年記念》,頁5。
帶班;明治37 年(1904)公學校規則改正,新設裁縫科,也需要女教師教學。 17 因此,女教師是學校不可或缺的存在。 表三 興直公學校學生人數及女教師人數(1898-1920 年) 時間 男學生數 女學生數 總數 女教師人數 明治31 年(1898) 9 0 9 明治32 年(1899) 28 0 28 明治33 年(1900) 42 0 42 明治34 年(1901) 65 0 65 明治35 年(1902) 73 5 78 明治36 年(1903) 151 43 194 明治37 年(1904) 162 59 221 明治38 年(1905) 144 54 198 明治39 年(1906) 117 42 159 1 明治40 年(1907) 149 34 183 1 明治41 年(1908) 164 27 191 1 明治42 年(1909) 157 20 177 1 明治43 年(1910) 199 30 229 2 明治44 年(1911) 242 25 267 1 大正元年(1912) 249 20 269 1 大正2 年(1913) 321 29 350 2 大正3 年(1914) 315 26 341 2 大正4 年(1915) 315 25 340 1 大正5 年(1916) 346 56 402 1 大正6 年(1917) 381 83 464 2 大正7 年(1918) 441 105 546 3 大正8 年(1919) 491 133 624 4 大正9 年(1920) 546 182 728 3 資料來源:學生人數出自新莊第一公學校,《新莊第一公學校創立三十周年記念》,頁3-5;女教 師人數統計自各年度《臺灣總督府職員錄》。 17 臺灣教育會,《臺灣教育沿革誌》,頁 248、259。
興直公學校的女教師中,任職長達10 年的葉麻油特別吸引我的注意。葉 麻油明治 25 年(1892)生於新莊,明治 36 年(1903)11 歲時進入四年制的 興直公學校,明治40 年(1907)畢業,為該校第一位女畢業生,同年進入國 語學校第二附屬學校技藝科;明治43 年(1910)畢業,隨即受聘於興直公學 校,職稱是「雇」,月俸8 圓,比之前的幾位女教師初任薪水還低,原因不詳。 其後大多每1 年或 2 年加薪 1 圓。大正元年(1912)7 月參加為期 1 個半月的 公學校女教員講習會,講習國語教授法、管理法、唱歌、體操、裁縫等科目。 大正2 年(1913)再次參加講習,講習科目有修身、國語、手工及圖畫、裁縫 及家事等。大正5 年(1916)取得訓導資格。18 月俸加 2 圓,變成 15 圓。大 正8 年(1919)兩次調薪,月俸 19 圓。大正 9 年(1920)3 月,28 歲時再度 因證照(免許)規則改變,得以取得教諭資格,月俸22 圓。22 圓雖然比初任 時 8 圓多很多,但與同時期男教師、日籍女教師比起來,是薪水仍然較低的 人。升為教諭的次月,即「依願免本官」(自動請辭)。應該是本來就預定要辭 職,在辭職前先升等、加薪之後才離職。 圖二 大正9 年(1920)學校為葉麻油舉辦在職滿十年記念會及送別會。 18 〈教員免許狀授與〉,《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1180 號,1916 年 12 月 17 日。
新莊國小還保存著一張葉麻油離職時的紀念照片,圖二中前排正中間 坐著的女性應該就是葉麻油。她旁邊還有另外 3 位女教師,根據總督府職 員錄,這一年興直公學校的女教師有張月桂、陳妍、李罔市三位,或許就 是照片中的人物。從照片中來看,此時男性教師有穿著文官服者、有穿著 日式禮服者,女性教師們多穿著臺灣衫上衣配上長裙。在女性受教育比例 極低、職業婦女還是極少數的年代,葉麻油長達10 年擔任教職,是十分少 見的事例。從她的例子可以看到近代教育對女性的重大意義,使女性有機 會受教育、甚至升學接受中等教育、將來可以擔任教職,打開了這些女性 的各種可能性,也為她們日後更進一步參與社會奠下了重要的基礎。19
三、興直公學校的臺灣籍男教師
明治31 年(1898)至大正 9 年(1920)期間進入興直公學校任教職的臺 灣籍男教師前後共有 43 人,任職期間 1 年以下的有 15 位,超過 5 年以上的 有 8 位。43 人中,非正規師範教育(國語學校師範部出身者)占一半以上: 有5 位沒有接受近代教育,12 名公學校畢業,5 名畢業於各種職業講習所,7 位是公學校畢業後有繼續升學其他機關。以上皆非正式教員,職稱多為「雇」 (雇員),大正7 年(1918)以後改稱「訓導心得」(代理訓導)。畢業於國語 學校師範部乙科,為正式教師「訓導」的有14 人,約占總數的三分之一,從 總人數上看,此時期臺灣人非正式教師比正式教師多;但其實從表一可以看出, 自1914 年起,正式訓導的人數即持續高於雇員人數。 沒有受過近代教育的5 人,主要是受聘為漢文教師。其中最資深的是黃謙 19 昭和 3 年(1928)新莊第一公學校編纂三十週年記念誌時,葉麻油的職業欄是「家事手傳(幫忙 家務)」。戰後,1953 年至 1958 年擔任臺北縣議員,1966 年殁。 戰後經歷參考:新北市議會網頁,歷史沿革,歷屆議員介紹,2016 年 8 月 31 日瀏覽, http://www.ntp.gov.tw/content/history/history01-5-p.aspx?sid=132。光,道光24 年(1844)出生,道光 30 年(1850)至同治 3 年(1864)在私塾 學習,同治3 年(1864)起自己開帳授課,興直公學校有很多教師都曾在他開 設的私塾學習。日本統治以後,私塾也繼續開設,根據其他教師的履歷書,一 直到明治 35 年(1902)都有人在他的私塾學習漢文。一邊開設書房的同時, 他也積極協助新政權處理地方事務,1896 年擔任新庄保良局分局長,明治 30 年(1897)獲頒紳章。明治 31 年(1898)擔任興直公學校學務委員,翌年兼 任保甲局長、仁濟院三角湧地方委員。明治33 年(1900)擔任興直公學校教 務囑託,至明治36 年(1903)辭職。在《臺灣列紳傳》中這麼說黃謙光:「乙 未鼎革時,誠忠顯著,安撫有功。明治廿九年擢用署理新庄保良分局長,主理 匪徒嚴緝事宜。三十年四月授佩紳章,是歲登庸辨務署參事,並委用保良分局 長……名聲頗佳」。20 由這段敘述,可以看到日本領臺初期,地方士紳與新統 治者之間的交換.仲介機制,而學校就是交換.仲介機制最好的實踐場域。21 黃慶霖,同治元年(1862)生,6 歲即入黃謙光的私塾學習,至 18 歲明 治17 年(1884)自立門戶開設私塾,日本統治以後,私塾便關閉。他與黃謙 光一樣,於明治30 年(1897)獲頒紳章。明治 31 年(1898)2 月至國語傳習 所新庄分教場任職,月薪 5 圓,同年 10 月改制為興直公學校後繼續留任。雖 然應該是教授漢文,但總督府開始對漢文教師加強控制,書房及公學校漢文教 師都要參加公學校學科的講習。明治33 年(1900)暑期將近 2 個月期間,黃 慶霖參加修身、國語教授法、算術等科目的講習;明治35 年(1902)再度參 加教育學大要、漢文教授法、習字教授法等科目的講習,講習後薪水調為 18 圓。明治36 年(1903)離職後,轉至興直公學校頭前分校擔任漢文教員。在 頭前分校任職期間不詳,但根據興直公學校其他教職員履歷,有3 位教師曾經 分別於明治40 年至明治 44 年(1907-1911)間在黃慶隆的書房學習漢文,可 20 臺灣總督府,《臺灣列紳傳》(臺北:臺灣總督府,1916),頁 38。 21 若林正丈著、臺灣史日文史料典籍研讀會譯,〈試論如何建立日治時期臺灣政治史研究——戰後 日本研究成果的一個反思〉,收於若林正丈著、臺灣史日文史料典籍研讀會譯,《臺灣抗日運動 史研究》(臺北:播種者出版有限公司,2007),頁 421-442。
以推知他離開興直公學校後,很可能有一段時間,自己在外開設書房。大正2 年(1913)短期回到興直公學校任教,5 個月後便離職。 另一位長期在任的漢文教師鄭安甫,明治6 年(1873)出生,明治 23 年 至明治31 年(1890-1898)在當地開設私塾,至明治 31 年(1898)擔任憲兵 隊土語(臺灣語)教師,明治32 年(1899)起受聘於興直公學校。明治 33 年 (1900)暑期及明治 35 年(1902)也參加了與黃慶霖同樣的講習,參加講習 後至明治37 年(1904)離職期間,月薪也被調整為 18 圓。22 此時的月薪 18 圓,比一般新任的訓導高一些。將私塾教師延聘到公學校教師,強制他們接受 新式教育學科的講習,然後給予更優渥的薪資,這也是總督府拉攏傳統知識分 子的一個重要管道。 除了5 位漢文教師外,其他的教師都受到公學校以上的新式教育。只有公 學校畢業的教師有12 位。在日本統治前半,因為可以升學的機關有限,也常 見部分優秀的學生,公學校畢業後就被留在學校協助教學,職稱為「雇」。像 楊伯達,明治12 年(1879)出生,幼時在私塾學習了 7 年,明治 31 年(1898) 進入八芝蘭公學校就讀四年級,明治33 年(1900)以第 1 名成績畢業,明治 34 年(1901)至錫口公學校任雇員,月薪 13 圓。明治 35 年(1902)離職, 明治36 年(1903)轉至興直公學校任職,但 1 年後即離職。23 這些只有公學 校學歷的教師,有些人會去參加學事講習會,透過檢定取得教師資格。像林仁 壽、鄭應壬、陳炯塗、沈墨泉四人,即是公學校畢業後,先參加為期5 個月的 學事講習會,講習科目幾乎涵蓋所有公學校教科,有修身、教育學、國語、算 術、圖畫、唱歌、體操等,之後受聘於公學校,擔任「訓導心得」,其後也每 年暑期參加講習。 畢業於各種職業講習所者有5 位。明治 33 年(1900)臺北縣、臺南縣分 22 在《總督府職員錄》中,鄭安甫僅 1902-1904 年有記錄。 23 總督府職員錄中,1902 年至錫口公學校,1904 年轉任興直公學校服務。可能是因為職員錄的 資料通常於年中或年末更新。未及更新的話,便會有1 年的落差。此處依據履歷書中的資料。
別設農事試驗場,招收見習生,明治34 年(1901)改為總督府立農事試驗場, 招收識簡單文字、有田地的講習生,修業年限1 年,其目的在於推廣近代農業 知識、技術,其後制度幾經改變,逐漸變成類似近代中等實業教育機關、公學 校畢業的升學選項。本來以農事講習為主,逐漸增設林業講習生、獸醫科講習 生等不同科目。臺灣總督府雖然期待透過職業講習所,訓練臺灣人的技術人員, 但在當時,能在公學校畢業之後,取得上一層級的學歷者,仍是少數,因而職 業講習所畢業生的選擇也比既定的技術人員更廣,可以至公家機關擔任公職, 也有不少到公學校擔任教師,或是以公學校教職為跳板,在教職期間累積人脈, 之後轉換跑道。 有 4 位雇員是國語學校國語部畢業的學生。國語部相當於當時普通中等 教育機關,學生自費就讀,因此大多家境較好。國語部畢業生,因為具有雙語 能力,有好的家世、學歷,又不像師範部有義務服務年限的限制,所以有更多 的選擇權。有些人可能畢業先到公學校擔任教職;或是先做了別的工作,在工 作轉換期間到公學校任職一段時間,再另謀出路。像林寬裕,明治17 年(1884) 出生,幼時曾在私塾學習了 6 年,明治 32 年(1899)進入枋橋公學校,1 年 旋即畢業,進入國語學校國語部,明治36 年(1903)畢業後,先在報社就職, 月薪18 圓。1 年後離職,明治 39 年(1906)以雇員身份受聘於興直公學校, 月薪12 圓。明治 40 年(1907)離職,轉去土城公學校,一直任教至大正 7 年 (1918),當時月薪18 圓。其後離職進入實業界,有很好的發展,橫跨房地產、 茶業、造林業等各方面,還曾被選為土城庄協議會員。24 余逢時,明治22 年(1889)生,明治 41 年(1908)國語學校國語部畢業 後,以雇員身份受聘於興直公學校,月薪15 圓;明治 43 年(1910)轉至新庄 山腳公學校,明治44 年(1911)通過「無試驗檢定」,取得訓導資格,月薪 18 圓;大正元年(1912)取得教諭資格,為臺灣籍教師第二位取得教諭資格者, 24 林進發編,《臺灣官紳年鑑》(臺北:民眾公論社,1932),頁 420。
月薪20 圓。大正 5 年(1916)離職,出任辜顯榮家「支配人」(經理),大正 14 年(1925)辭職後,自己經營同源炭礦株式會社,25 後來到滿洲發展。26 1920 年以前到任的教師中,共有 14 位畢業自國語學校師範部乙科。從興 直公學校來看,漢文教師不計的話,正式的訓導在職期間比其他管道出身的教 師穩定些。師範生在學期間因享有公費,因此畢業後有義務服務年限,除了特 殊狀況之外,大多在學校服務3 年以上。部分服務在 3 年以下的,多半是轉職 到他校。 最早到任的臺灣籍訓導,是明治 36 年(1903)就任的林寶與范阿卑,兩 人都有上過私塾,才進入近代學校。先進入私塾、再進入近代教育機構,這也 是臺灣從前近代教育轉型至近代教育之間常見的現象。初到任的訓導,是九級 俸(此時九級俸是12 圓),27 林寶在服務 6 年後,於明治 42 年(1909)離職; 范阿卑則在職2 年餘後,轉至其他學校。之後陸續有新的訓導到任,長期從事 教職的人也不少。如高泮漁,明治37 年(1904)到任,明治 41 年(1908)離 職後轉至他校,一直任教職至昭和2 年(1927);吳育仁,明治 42 年(1909) 到任,來此之前已經有6 年多的教職經驗,大正元年(1912)離職後轉至他校, 一直任教職至昭和元年(1926);陳獅,明治 42 年(1909)到任,年餘後離職, 轉至他校,任教職至大正11 年(1922)。 值得注目的是,該校教師中有 3 人離開學校後,前往廈門、福州的日本人 學校服務,甚至有人長期留在對岸直到昭和15 年(1940)。興直公學校位置所 在的海山郡,到對岸的人似乎特別多,大正14 年(1925)在廈門還成立了「僑 廈海山同鄉會」,成員據說有數萬人。28 王有舜,明治 44 年(1911)到校任 25 〈同源炭礦盛況〉,《臺灣日日新報》,1926 月 2 月 17 日,版 4。 26 根據許雪姬的研究,余逢時於 1933 年到滿洲國任少將,參與地方靖安工作,升至第二軍參謀長; 1938 年入產業部礦工司任事務官。其子余錫乾畢業於新京醫科大學,在滿洲行醫。許雪姬,〈日 治時期臺灣人的海外活動──在「滿洲」的臺灣醫師〉,《臺灣史研究》11:2(2004 年 12 月), 頁9-10。 27 〈臺灣公學校訓導俸給支給規程〉,《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364 號,1898 年 9 月 4 日。 28 〈僑廈海山同鄉會〉,《臺灣日日新報》,1925 年 10 月 3 日,版 4。
職,大正6 年(1917)離職到對岸,但僅 2 年即離職。楊北辰,先在其他學校 任職了4 年,大正 2 年(1913)轉至興直公學校,未幾旋即稱病離職,卻轉去 廈門旭瀛書院任教職。離職時月俸19 圓,初到廈門時月薪 25 圓,半年後加薪 為30 圓。與年資相近留在臺灣的公學校教師相比,到對岸日本人學校的薪資 略高一些。大正7 年(1918)取得乙種公學校教諭資格。大正 9 年(1920)8 月獲頒紳章,同年因俸給令(府令93 號)改正,薪水調為 63 圓。大正 13 年 (1924)五級俸(85 圓)時離職,29 但繼續留在廈門,至昭和 2 年(1927) 再度受聘,薪水 73 圓;在廈門期間,每日有 2 圓津貼。30 昭和 10 年(1935) 給四級俸(97 圓)時離職。31 陳戊壬,大正 4 年(1915)到職,大正 8 年(1919) 離職後到對岸福州東瀛學校任職,一直留到昭和 15 年(1940)才回臺灣。 出身國語學校的公學校教師,有雙語能力,幾年工作經驗後,與殖民政府 與地方社會兩邊都關係良好,是當時社會上產業發展最需要的人才。在明治43 年(1910)前後,許多公學校教師在義務年限期滿後,便離職另謀出路的人很 多,甚至造成公學校的教師荒。筆者過去曾經以新竹出身的張式穀為例,說明 1910 年代的公學校教師,憑藉著自己的能力、信用、人脈,活用不同時期總 督府的交換.仲介機制,摸索自己人生的發達之路。32 興直公學校的教師,也 有不少人如同張式穀模式,在離開教職後,在社會上活躍。如鄭福仁,明治30 年(1897)出生,大正 6 年(1917)國語學校畢業,至興直公學校擔任訓導。 大正12 年(1923)應新莊街役場邀請,辭教職出任街書記,其後經庶務主任、 會計役、街助役,期間也歷任新莊青年團長、壯丁團長、新莊信用組合理事及 保正等職務,便是從公學校教職走向地方社會新領導者的例子。 29 〈判任官俸給令中改正(勅令第 258 號)〉,《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2191 號,1920 年 8 月 29 日。 30 〈楊北辰任公立公學校訓導、俸給〉,《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213 冊第 69 號。 31 〈楊北辰公立公學校訓導、依願免本官〉,《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10246 冊第 1 號。 97 圓根據昭和 6 年(1931),〈判任官俸給令改正(勅令 100 號)〉,《官報》,第 1320 號物價號 外,1931 年 5 月 27 日,頁 3。 日本國會圖書館,2016 年 8 月 31 日瀏覽,http://dl.ndl.go.jp/info:ndljp/pid/2957788/17。 32 許佩賢,〈公學校教師的發達之路及其限制〉,收於許佩賢,《殖民地臺灣近代教育的鏡像:1930 年代臺灣的教育與社會》,頁21-74。
從公學校臺灣籍男教師的出身,更容易看到日治前期臺灣社會的特色。傳 統士紳與新政權存在著交換・仲介關係;受新教育的新知識分子,憑藉自己的 努力,摸索自己的發達之路,追求新的社會地位;而「近代學校」正是讓這些 變化成為可能的關鍵。
四、興直公學校的日本人教師
大正9 年(1920)之前進入該校任教的日本籍教師前後共有 34 人,其中 29 位男性、5 位女性教師。29 位男教師中,有教諭職位者有 20 位,其餘為雇員或 教諭心得(代理教諭)。從他們的教師證書來看,有尋常小學校本科正教員資格 者有3 位;小學專科正教員有 1 位,小學准教員有 2 位,沒有任何資格者有 2 位。 5 位女教師都是以「雇員」(1918 年以後為教諭心得)身份聘用,其中有 2 位無 資格,2 位有小學專科正教員資格,1 位尋常小學校本科正教員資格。她們在 職期間都不長,可見此時期公學校女子教育還是相當依賴臺籍女教師。 在日本已有教學經驗才來臺灣的日籍教師共有20 人,超過日籍教師總人數 的一半,而且有一半在內地有5 年以上教書經歷,甚至 10 年以上的也有不少, 這應該是總督府到內地招募教師的成果。 日本人教師的官職雖然都是「教諭」,但其實學歷相當多元。此時期在日本 本國的小學校教師,是透過檢定取得教師資格比畢業於師範學校者來得多。這些 有經驗的教師,儘管在日本時職級很低,然而到臺灣後,只要進入國語學校特別 科或講習科,經過3 個月的講習,即可取得公學校教諭資格。大正 9 年(1920) 以前,29 名日籍男教師中,自國語學校講習科或講習員制度出身者計有 7 名。33 33 也有部分教師履歷寫道他們自國語學校「特別科」畢業,或是寫「特別所定學科畢業」,修業期 間多為三個月,與後來的講習科類似。然查國語學校規則,並沒有「特別科」的設置,推測是 初期類似講習科的制度。講習員制度自1896 年起第一回辦理,至 1901 年共辦了七次,1903 年 起設置講習科,修業年限為3 個月至 1 年。以明治 33 年(1900)就職興直公學校的唐仁原保熊為例,唐仁原 1875 年 生,鹿兒島出身,明治31 年(1898)自鹿兒島師範甲種講習科畢業(修業 1 年), 取得尋常小學本科准教員資格,擔任訓導,月薪10 圓。2 年後來臺,擔任興直公 學校「雇員」,非正式教師,月薪就有25 圓。又如廣島出身的柄崎七郎兵衛,1873 年生,明治 22 年(1889)時高等小學校一年級修了,擔任簡易小學校雇員,沒 有教師證書,月俸2.2 圓,任教職 11 年餘,於明治 33 年(1900)時,取得「訓 導」資格,領五級下俸(13 圓),34 之後離職來臺。來臺後參加國語學校講習科 課程(修業時間3 個月),取得公學校教諭資格,先在大龍峒公學校就職,領八 級俸(25 圓)。明治 36 年(1903)轉職至興直公學校,升成七級俸(30 圓)。35 這裡可以看到從日本本國轉職到殖民地臺灣,不但薪資提升,再加上外地加給, 更是躍升數倍。 明治40 年(1907)就職的牧野富次郎(福島人),在日本中學校肄業,明治 35 年(1902)轉入國語學校中學部,36 明治 38 年(1905)進入師範部甲科,明 治40 年(1907)畢業後,成為興直公學校教諭,月俸 25 圓,加上六成外地加給 的話是40 圓。差不多時間,於明治 42 年(1909)自國語學校師範部乙科畢業、 初任教職的臺籍訓導陳獅,起薪是15 圓(1909 年)。兩者相比,就很明顯可以看 出臺、日籍初任正式教師的巨大差異。 29 人當中,國語學校師範部甲科或臺北師範學校師範部甲科(1919 年成立) 出身者有8 名,其中有部分是已有中等學校學歷,所以只要 1 年就可以畢業;若 是初等學校畢業入學,則修業3 年。 日籍男教師總數29 人中,有近一半(15 人)在職不到 2 年;10 人在職不到 34 五級下俸薪資 13 圓,乃根據總督府公文類纂中的履歷書,參考〈柄崎七郎兵衛外一名教員免許 狀授與ノ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1195 冊第 17 件。 35 1899 年 2 月判任官俸給調整,各級薪資見〈臺灣總督職員官等俸給令中改正〉,《臺灣總督府府 報》,第454 號,1899 年 2 月 1 日。 36 1898 年在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附設尋常中學科,修業五年,大致相當於日本的中學校。1902 年改為附屬於國語學校的中學部,至明治41 年(1908)改制為臺灣總督府中學校,為今日臺北 市建國中學前身。
3 年;在職 5 年以上者僅有 2 位。43 位臺灣籍男教師當中,在職 2 年以下者也是 約占一半,計22 人;3 年以下 7 人;5 年以上者 8 人。雖然有部分是離職到他校 繼續擔任教職,但是還是可以看到此時期不論日籍、臺籍教師,流動率都不算低。 其中職歷非常引人注目的是自明治36 年(1903)至大正 10 年(1921)共在 職18 年的須田久雄。須田久雄,明治元年(1868)出生,三重縣人,中學中退, 之後有幾年學習漢學、英文的經歷,一邊參加教員講習,明治23 年(1890)取 得尋常小學校簡易科教員證書,擔任小學校訓導,月薪8 圓。明治 30 年(1897) 參加檢定考試,取得三重縣小學本科正教員資格,之後便離職渡臺,至此他已經 有約10 年的教學經驗,離職前的月薪是 10 圓 50 錢。來臺後起初擔任臺灣總督 府職員,給九級俸(15 圓)。37 明治 32 年(1899)以囑託身份,至臺北的八芝 蘭公學校教書,一個月津貼39 圓;同年參加公學校教員檢定,取得教諭資格, 11 月起改以教諭聘用,給七級俸(30 圓)。38 明治 36 年(1903)到興直公學校 就職之前,也已經有在臺灣4 年餘的教學經歷。他到興直公學校以後,就一直擔 任校長,一直到大正10 年(1921)退職為止。初任校長時是五級俸(40 圓),至 明治41 年(1908)升為四級俸(45 圓);39 大正 2 年(1913)二級俸(75 圓)。 40 大正 2 年(1913)10 月,提出因病退職的申請;12 月,請領退職金。其退職 金的計算方式,是自明治32 年(1899)12 月在八芝蘭公學校擔任教諭以來,至 大正2 年(1913)10 月為止,將近 13 年的時間。在日本的 7 年餘時間,以及來 臺灣還未取得教諭資格之前(1899 年 12 月),年資打折(除算);但是自取得教 37 各級薪資見〈臺灣總督府職員官等俸給令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317 號,1898 年 6 月 30 日。 38 1899 年 2 月判任官俸給調整,各級薪資參考〈臺灣總督府職員官等俸給令中改正〉,《臺灣總督 府府報》,第454 號,1899 年 2 月 1 日。 39 同上註。 40 大正 2 年(1913)3 月廢止 1901 年發布的〈臺灣總督府官等俸給令〉,改依原先在日本內地即有 的〈判任官俸給令〉。根據〈判任官俸給令改正〉,二級俸為75 圓。參考《臺灣總督府府報》, 第2928 號,1910 年 4 月 6 日。
諭以後13 年 11 個月在臺灣的年資,可以乘以 1.5 倍,41 因此,須田就有了 20 年9 個月的年資,此時本俸 75 圓(另有六成加俸 45 圓),在職 13 年以上,可以 請領年俸30%的退休金,因而,須田可以領年俸 900 圓的 30%,也就是年額 270 圓,分四期領。但他其實立刻復職,仍然擔任興直公學校的教諭兼校長。但可能 是因為年資已請領退休俸,因此復職後降為四級俸,大正8 年(1919)升三級俸, 至大正9 年(1920)退休。42 從須田的例子,我們實際上看到了,同樣是當初等教師,在臺灣的薪俸比日 本內地高,又有外地加給,年資也可以乘以1.5 倍,退休金也比在內地時高很多, 也難怪有這麼多在日本就已經擔任教師的人轉移到臺灣任教職。另一方面,也可 以看到日本人教師與臺灣人教師的職級、薪俸以及退休待遇,兩者間有很大的落 差。
五、公學校教師檢定與證照的相關法規
公學校教師的職稱,主要是根據公學校教員檢定及證照(免許)的相關規 定。大正11 年(1922)以前,公學校教師的職稱分為教諭及訓導,皆為正式 教師;原則上日本人擔任教諭,臺灣人擔任訓導;43 明治 42 年(1909)以後, 開放臺灣人也可以透過檢定制度取得教諭資格。非正式教師則為雇(雇員), 大正7 年(1918)改成教諭心得及訓導心得。44 大正 11 年(1922)以後,初 41 根據 1900 年法律第 75 號,〈臺灣ニ在勤スル官吏ノ恩給及遺族扶助料ニ關スル法律〉第一條之 規定,臺灣在勤文官判任以上者,連續在職三年以上,其退休年資可以加算1.5 倍。〈官吏恩給 及遺族扶助料二關スル件〉,《臺灣總督府府報》,第728 號,1900 年 4 月 14 日。1900 年法律 77 號〈臺灣ニ於テ地方稅支辨ノ俸給ヲ受クル文官判任以上ノ學校職員ノ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ニ 關スル法律〉參考〈地方稅支辨ノ文官判任以上ノ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ニ關スル件〉, 《臺灣總督府府報》,第728 號,1900 年 4 月 14 日,頁 44。 42 〈退隱料證書下付(須田久雄)〉,《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 2270 冊第 24 件。 43 〈臺灣小學校教員及臺灣公學校教員免許令〉,《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519 號,1904 年 4 月 26 日。 44 〈臺灣公學校ニ敎諭心得及訓導心得設置〉,《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1679 號,1918 年 10 月 19 日。等教師都改為訓導及准訓導;教諭則為中等以上學校教師的職稱。 殖民地臺灣的各項制度,多半參酌日本本國相關法規來制定。此時日本國 內對教師資格制度的規定如何呢?明治18 年(1885),內閣制度成立,森有禮 就任文部大臣。翌年(1886)公布了小學校令等各級學校令,同時也制定「小 學校教員免許規則」,確立了卒業資格主義走向免許(執照)資格主義的原則, 就算是師範學校畢業生,也需要達到免許規則規定的條件,才能取得初等教員 資格。明治23 年(1890),隨著小學校令改正,翌年制定了「小學校教員檢定 規則」。根據這個規則,所有免許都必須通過檢定。因為有高等小學校/尋常 小學校、本科/專科、正教員/准教員的區別,免許的種類共分八種:小學校 本科正教員、尋常小學校本科正教員、尋常小學校專科正教員、小學校本科准 教員、尋常小學校本科准教員、尋常小學校專科准教員、小學校專科正教員、 小學專科准教員。45 也因此,我們在履歷書中會看到曾在內地任教職的日籍 教師,其教師資格十分多樣化。 初等教員資格制度到了明治33 年(1900)第三次小學校令及小學校令施行 規則,更為確立。根據新的規定,免許狀分為普通免許狀及府縣免許狀,廢止 正教員、准教員的區別。免許狀皆終身有效,但前者可通行全國,後者只在發 給的府縣有效。46 但是,如下所見,臺灣的公學校是承認各府縣發給的執照。 在臺灣,關於臺灣公學校教師最早的檢定規定是明治 31 年(1898)12 月 公布的「臺灣公學校教員檢定規則」(府令 111 號),其規範對象為日本人教師, 受檢定者要滿21 歲至 45 歲,受檢定者的資格有二:(一)國語學校師範部畢 業生或該校講習修了;(二)內地 3 年以上小學校教員,且有學過臺灣土語。 45 如果只有寫「小學校○科○教員」,表示也可以教高等小學校;如果是「尋常小學校○科○教員」, 表示只能任教於尋常小學校。 46 2013 年度山本ゼミ共同研究報告書,〈初等教員養成における資格・免許制度ついて〉,《日本近代 教員養成史研究―制度・資格・階層・人物・思想の視点から―》(東京:慶應義塾大学文学部教育 学専攻山本研究会,2013),頁 27-47。擷取自 http://web.flet.keio.ac.jp/~syosin/2013collabo.pdf(2017 年9 月 14 日瀏覽)。
47 也就是說,公學校日本人教師的來源除了總督府國語學校培養之外,也接 受已在內地有教學經驗者轉任,我們可以看到興直公學校的日本人教師,絕大 部分是由內地教員轉任。 明治32 年(1899)12 月修正(府令 126 號),將規則名稱改為「臺灣公學 校教諭檢定規則」;48 同時另外公布了「臺灣公學校訓導檢定規則」(府令127 號)。49 參加訓導檢定的資格為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 卒業生;(二)國語學校語學部國語學科卒業生;(三)國語學校附屬學校特別 科卒業生及國語傳習所甲科卒業生,有教員經驗1 年以上者;(四)在其他廳 取得公學校訓導免許狀者。師範學校、國語學校語學部國語學科、國語學校附 屬特別科及國語傳習所甲科,皆是以臺灣人男子為對象的教育機構。這是因為 此時的教諭與訓導基本上是依民族別區分。第(四)項的規定,其實沒有意義, 這是仿照內地地方免許狀的規定,但其實臺灣並沒有各廳自己發免許證的制 度。 明治34 年(1901)12 月統合上面兩個檢定規則,重新發布「臺灣公學校 教員檢定及免許狀規則」(府令 108 號),但教諭檢定及訓導檢定還是分開規 定。50 明治 37 年(1904)4 月號「臺灣小學校教員及臺灣公學校教員免許令」 (勅令118 號)發布,51 臺灣總督府據此勅令,重新頒布「臺灣小學校、臺灣 公學校教員檢定及免許規程」(府令 43 號),52 將教員檢定分無試驗檢定及試 驗檢定。無試驗檢定規定了相應的學歷要求,也就是說,取得學歷即可以透過 申請無試驗檢定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公學校教員的無試驗檢定資格包括:(一) 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師範部畢業生或同校講習科修了者;(二)持有小學校本 47 〈臺灣公學校教員檢定規則〉,《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426 號,1898 年 12 月 27 日。 48 〈臺灣公學校教員檢定規則中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651 號,1899 年 12 月 1 日。 49 同上註。 50 〈臺灣公學校教員檢定及免許狀規則〉,《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1074 號,1901 年 12 月 12 日。 51 〈臺灣小學校教員及臺灣公學校教員免許令〉。 52 〈臺灣小學校臺灣公學校教員檢定及免許二関する規程〉,《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513 號號外, 1904 年 4 月 17 日。
科正教員或尋常小學校本科正教員免許狀,而習得臺灣土語者;(三)臺灣總 督府師範學校卒業生。前兩項是針對日本人,第三項是才是針對臺灣人的規定。 試驗檢定的科目及程度,依教諭及訓導的學歷要求有不同程度。公學校教諭試 驗科目及其程度,以國語學校師範部甲科學科程度為準;公學校訓導試驗科目 及程度以師範學校學科程度為準。 明治42 年(1909)5 月檢定及免許規則有比較大的修正(府令 36 號)。53 在 這次修正中,公學校教員無試驗檢定資格大幅度放寬,納進國語學校第二附屬 學校師範科及師範速成科畢業者,也就是說自第二附屬學校畢業的臺灣女性, 也可以取得公學校教師資格。54 此外,此次規程將公學校教諭檢定分成分成 甲種、乙種、丙種及專科教諭四種檢定,臺灣人可以參加乙種以下的教諭檢定, 也就是說,除了甲種教諭之外,臺灣人也可以透過檢定取得教諭資格。如同前 述余逢時,即是參加乙種教諭的試驗檢定,取得教諭資格。關於公學校訓導試 驗檢定,新增女子也可以參加的條文,科目及程度準據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第 二附屬學校師範科。臺籍女子第一次被放入公學校檢定及免許的相關規則中, 也就是說,根據這次的改正,臺灣女性經過檢定考試,也可以成為公學校訓導。 大正 8 年(1919)因臺灣教育令頒布,各種規程皆調整內容,重新頒布。 12 月頒布「臺灣小學校教員及臺灣公學校教員免許令施行規則」(府令 144 號)。55 根據新規程,檢定同樣分為無試驗檢定及試驗檢定,小學校教員檢定 原則上依日本內地規定。公學校教諭分為本科教諭及專科教諭,本科教諭又再 分為甲、乙、丙三等級,甲種及乙種教諭的無試驗檢定資格,包括(一)持有 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高等學校高等科教員免許狀者;(二)高等 學校高等科或大學預科畢業者;(三)文部省或府縣道廳發給的小學校本科正 53 〈臺灣小學校臺灣公學校教員檢定及免許二関する規程中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2694 號,1909 年 5 月 6 日。 54 如同第一節所述,在所有履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中,都沒有看到第二附屬學校師範科及師範速 成科畢業者。 55 〈臺灣小學校教員及臺灣公學校教員免許令施行規則〉,《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2007 號,1919 年12 月 29 日,頁 142-145。
教員或尋常小學校本科正教員免許狀者;(四)中學校或總督府認定相當於中 學校之私立學校畢業者;(五)高女畢業者。以上規定基本上是限定日本人, 除非臺灣人去日本留學,否則無法取得這些學歷。 丙種教諭及公學校訓導的無試驗檢定要求則為:(一)臺灣總督府師範學 校國語部或元國語學校國語部或實業部畢業者;(二)臺灣公立高等普通學校 或元臺灣公立中學校畢業者;(三)臺灣公立女子高等普通學校或元國語學校 附屬女學校畢業者;(四)公立實業學校或元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畢業者。 而過去的丙種教諭免許狀等同新制的乙種教諭免許狀;過去公學校訓導視同 丙種教諭免許狀。根據這個規則,甲種及乙種教諭的學歷要求都不是針對臺灣 人的,臺灣人符合資格的為丙種教諭及訓導。臺灣人訓導可以直接換成丙種教 諭,而如果要成為乙種教諭,就要透過試驗檢定,雖然沒有看到明文規定臺灣 人不能考甲種教諭,但從結果來看,臺灣人都是只有考上乙種教諭。(以上各 種檢定規則變化的特色及相關資格規定,請參見附件一整理) 其次來看關於薪俸的規定。關於公學校教師薪俸,最近有鄭文棟的研究。 但是鄭文棟關心的是全體教師的平均薪資,主要利用學事年報中的教師平均 薪資,未仔細爬梳規則變化,因此還是有許多不清楚的地方。56 臺灣小公學校的教諭,在明治42 年(1909)以前在資格上只有日本人有 可能擔任;明治42 年(1909)以後,臺灣人可以透過檢定制度,取得「乙種」 教諭資格(只能任教公學校)。教諭在文官體系中屬於判任官,其薪俸是由勅 令規定,與公學校的臺灣人訓導所依據的法規(府令)不同。 臺灣判任官的薪俸,最早是明治30 年(1897)公告的「臺灣總督府職員 官等俸給令」(勅令第366 號),共分為十 10 級,一級薪資 60 圓,最低 10 級 是12 圓;57 2 年後改正,提高薪資規定,除了最低的 10 級之外,大致上每 1 56 鄭文棟,〈日治時期公學校臺籍男性教師的薪資變動研究〉,《史匯》19(2016 年 6 月),頁 63-92。 57 〈臺灣總督府職員官等俸給令〉,《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188 號,1897 年 10 月 31 日。
級都比之前提高 5 圓。58 到了明治 43 年(1910),就取消了臺灣特殊的判任 官俸給規定,全部準用日本內地也適用的「判任官俸給令」(勅令135 號)。根 據這次判任官俸給令,基本薪資大大提高,最低的11 級俸是 20 圓,最高的一 級俸是95 圓。59 與判任官的教諭相比,訓導的薪資明顯低很多。最早規定公學校訓導薪俸 的是明治31 年(1898)「臺灣公學校訓導俸給支給規程」(府令 88 號),將公 學校訓導俸給分為 12 級,每級在職滿 1 年以上可以加薪。最低級 12 級是 8 圓,至1 級是 45 圓。在同一學校在職五年以上,可以加薪月俸的 10 分之 1(年 功加俸)。60 國語學校師範部乙科畢業的臺灣人,到公學校初任訓導,起薪通 常都是 9 級俸(12 圓)。明治 39 年(1906)重新公布「臺灣小學校助教、臺 灣公學校訓導俸給規則」(府令10 號),本來小學校助教(日本人)有另外的 俸給規程,此次雖併入公學校訓導俸給規則,但兩者俸給基準並不相同,非正 式教師的小學校助教起薪也遠比正式教師的訓導高出許多。俸給全部分為9 級, 各級皆有上、下兩等,初任助教月俸在3 級(26 圓)以下,訓導在 7 級俸(12 圓)以下。4 級俸以下者,在職六個月可升等;3 級俸以上者,在職一年以上 可升等。臺灣人訓導初任職時為7 級下俸,月薪與之前一樣是 12 圓,但半年 後即有機會升等。61 明治41 年(1908),訓導最低俸改為 5 級俸(16 圓), 算是逐漸提高待遇。62 明治 43 年(1910)規則修訂,小學校助教月俸在 18 圓 以上、45 圓以下;公學校訓導月俸在 15 圓以上、40 圓以下。63 1920 年 9 月 58 〈臺灣總督府職員官等俸給令中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454 號,1899 年 2 月 1 日。 59 〈判任官俸給令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2928 號,1910 年 4 月 6 日。在附則之後寫著: 「地方稅支辦的判任文官俸給,依從前之例。但臺灣總督府小學校教諭及臺灣總督府公學校教 諭不在此限。」 60 〈臺灣公學校訓導俸給支給規程〉,《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364 號,1898 年 9 月 4 日。 61 〈臺灣小學校助教、臺灣公學校訓導俸給規則〉,《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1907 號,1906 年 2 月 8 日。 62 〈臺灣小學校助教、臺灣公學校訓導俸給規則中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2381 號,1908 年3 月 5 日。 63 〈臺灣小學校助教、臺灣公學校訓導俸給規則中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2941 號,1910
臺灣總督府全面調漲薪資,公學校訓導薪資改為 30 圓以上、70 圓以下,同時 訂出換算比例,當時月俸超過30 圓者,改為加月額 2 分之 1、再加 10 圓;月 俸 25 圓至 30 圓者,月薪加 25 圓;月俸在 25 圓以下者,改為月俸 2 倍。64 (以上薪資等級變化可參考附件二的整理) 從上述的比較,也可以很明顯地看到,存在於教諭與訓導之間的薪資差異, 這個差異也表現了日本人及臺灣人之間的薪資差異。
六、結論
本文分析興直公學校大正9 年(1920)以前任職的教師履歷書,從族群、 性別、職位、薪資等不同方面來考察日治前期公學校教師的組成、職歷變化。 由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初步的觀察。 第一,日治前期,基本上公學校中臺籍教師的人數比日籍教師多,但校長 都是日本人,日本籍教師的職位、薪資都比臺灣籍教師高,更不用說還有外地 加給。來臺灣的日本人教師,一半以上都是在日本內地有教學經驗者轉職,他 們幾乎都有教諭資格,但學歷不一,有些是日本內地師範學校出身,更多是其 他學校畢業後,再透過教員檢定取得資格,到臺灣後參加國語學校 3 個月的講 習,便可以取得臺灣公學校教諭或訓導的資格。這種利多,對當時在日本內地 的現任教師,應該很有吸引力。 第二,日籍女教師幾乎都有相當於高等女學校的學歷,但在學校任職的時 間大多不長,公學校女童的教育,主要還是依賴臺灣籍的女教師。臺灣籍的女 教師大多是出身國語學校附屬女學校,這是當時唯一的中等女子教育機關。她 們到學校任教,因為不是正式教師,因此以「雇員」聘用。雇員不算是政府編 年4 月 23 日。 64 〈臺灣公學校訓導俸給規則改正〉,《臺灣總督府府報》,號外,1920 年 9 月 1 日。制內的公務員,因此,也沒有一定的給薪標準,但大致上1910 年代中期以前 大約是10 圓,比一般最低級的訓導薪資更低。但對當時的臺灣女性來說,可 以每個月有固定薪資,還會調漲,應該是很不錯的收入了。而且,這些女教師 應該都出自中上家庭,家裡才會讓她們去學校讀書,甚至在公學校畢業後,還 繼續升學。她們通常都工作2、3 年就離職,回家結婚的可能性很大。對這些 中上家庭來說,確實是不需要女兒出去外面賺錢,升學或擔任教職資歷,其文 化資本的意義更大。 第三,日治前期,讀漢文(書房教育)還是很重要的文化象徵意義,有 12 位受近代教育教師都學過漢文。傳統士紳一方面與新政權合作,一方面在公學 校教授漢文,薪水也不比受新教育的教師低。而受新教育的臺籍教師,具備雙 語能力,與殖民政府及地方社會兩方面都持續累積人脈關係,公學校教職是他 們的安全氣囊,可進可退,留在文官體系中可以依序升遷,要到產業界工作, 也有很多機會。 最後想指出的是,仔細研究公學校教師的組成,可以發現地方社會中,傳 統士紳、有力者,在日本統治以後,得到新政府的拉攏,也得到活用自己知識 及影響力的機會,當然不會反對新政府。地方上的中上家庭,就是把子女送到 公學校讀書,畢業後繼續升學的這一群人。新一代受新教育的青年,在政府的 文官體系下,有一定的升遷管道,也有機會、有資本在社會上尋找發達之路, 他們也不會反抗新政府。微觀地考察一個鄉下公學校的教師,也可以了解到日 本的臺灣統治之所以可以如此順利的軟著陸,這些地方人士的合作,應該具有 非常重要的意義。當然,他們也不是單方面的提供協力而已,他們正是最有機 會與條件靈活運用交換.仲介機制的人。
附件一 臺灣小學校、公學校教師檢定相關規定變遷一覽表
(
1898-1923)
時間 規則名稱及 法令編號 免許種類 參加檢定資格或考試程度 重點整理 1898.12 A1 臺灣公學 校 教 員 檢 定 規 則 ( 府 令 111 號) 公學校教員 1. 21-45 歲,身體健全、品行 方正。 2. 國語學校師範部畢業,或 講習修了。 3. 內地滿 3 年小學教員,習 得臺灣本地話。 1899.12 A2 臺灣公學 校 教 諭 檢 定 規 則 ( 府 令 126 號) 公學校教諭 1-3 同上 4. 滿 5 年公學校訓導,品行 優良、學術授業翹眾,向地 方長官具申。 *A1 改名 1899.12 B 臺 灣 公 學 校 訓 導 檢 定 規 則 ( 府 令 127 號) 公學校訓導 1. 21 歲以上,身體健全品行 方正。 2. 師範學校畢業。 3. 國 語 學 校 語 學 部 國 語 學 科,可實地授業者。國語學 校附屬學校特別科畢業生 及國語傳習所甲科畢業生 有一年以上官公立學校教 員經驗。 4. 在他廳取得公學校訓導免 許狀者。 5. 其他地方長官認為適任, 得總督認可者。 6. 前條之外,試驗合格者。 1901.12 C 臺 灣 公 學 校 教 員 檢 定 及 免 許 狀 規 則 公學校教諭 1. 國語學校師範部卒業生或 同校講習科修了。 2. 小學校本科正教員以上有 免許狀,且習得臺灣土語 *廢 A、B時間 規則名稱及 法令編號 免許種類 參加檢定資格或考試程度 重點整理 (府令第108 號) 者。 3. 5 年以上公學校訓導,品行 優良學術教授超眾,由廳 長具申。 公學校訓導 1. 師範學校畢業。 2. 廳長認為適任者。 1904.04 D1 臺灣小學 校、臺灣公學 校 教 員 檢 定 及 免 許 規 程 ( 府 令 第 43 號) 小學校本科正 教員 小學校准教員 小學校專科正 教員 尋常小學校本 科正教員 尋常小學校本 科准教員 無試驗檢定資格 1. 有師範學校、中學校、高女 教員免許狀者。 2. 有文部省或各府縣授與之 小學校免許狀者。 3. 中學校或高女畢業者。 試 驗檢定 科目及 程度依 各資 格分別規定 *廢 C **開始分成試驗 檢定、無試驗檢 定 公學校教諭 公學校訓導 無試驗檢定資格 1. 國語學校師範部畢業生或 講習科修了。 2. 小學校本科正教員或尋常 小 學 校 本 科 正 教 員 免 許 狀,並學習臺灣土語者。 3. 師範學校畢業生。 試驗檢定 1. 公學校教諭:科目及程度 準 據 國 語 學 校 師 範 部 甲 科。 2. 公學校訓導:科目及程度 準 據 臺 灣 總 督 府 師 範 學 校。
時間 規則名稱及 法令編號 免許種類 參加檢定資格或考試程度 重點整理 1909.05 D2 臺灣小學 校、臺灣公學 校 教 員 檢 定 及 免 許 規 程 改正(府令第 36 號) 甲種公學校教 諭 乙種公學校教 諭 丙種公學校教 諭 公學校訓導 無試驗檢定資格: 1. 國語學校畢業或講習科修 了。 2. 國語學校第二附屬學校師 範 科 及 師 範 速 成 科 畢 業 生。 3. 持有文部省、各府縣或臺 灣小學校教員免許狀,且 習得臺灣語或蕃語者。 試驗檢定科目及程度 1. 甲種教諭:試驗科目和程 度同臺灣小學校本科正教 員,加上臺語。 2. 乙種教諭:試驗科目和程 度同尋常小學校本科正教 員。 3. 丙種教諭:(教授蕃人公學 校)程度與乙種同。 4. 公學校訓導:男子是國語 學校師範部乙科程度;女 子是國語學校第二附屬學 校師範科程度。 * 公 學 校 教 諭 分 成甲、乙、丙三種 **臺灣人男性可 以取得乙種教諭 免許狀 *** 臺 灣 女 性 可 以 取 得 訓 導 免許狀 1919.12 D3 臺灣小學 校 教 員 及 臺 灣 公 學 校 教 員 免 許 令 施 行規則(府令 第144 號) 小學校教員 臺灣小學校教員檢定,如無特 別 規 定 , 準 據 明 治 33 年 (1900)8 月文部省令第 14 號 小學令施行規則 107、108、 110、111 及 113 之規定。 *廢止明治 37 年 (1904)府令 43 號 **小學校原則上 依照日本內地規 定 *** 公 學 校 分 成 甲、乙、丙三種教 諭、專科教諭及 訓導 甲種公學校教 諭 乙種公學校教 諭 無試驗檢定資格 甲種及乙種: 1. 持有師範學校、中學校、高 等女學校教員免許狀或高
時間 規則名稱及 法令編號 免許種類 參加檢定資格或考試程度 重點整理 丙種公學校教 諭 公學校專科教 諭 公學校訓導 等學校高等科教員免許狀 者。 2. 高校高等科或大學預科畢 業。 3. 持有文部省或府縣發小學 本科正教員免許狀者。 4. 中學校同等學歷以上的畢 業生。高女畢業生。 丙種: 1. 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及國 語學校校國語部、實業部 畢業。 2. 臺中公立高等普通學校或 臺中中學校畢業者。 3. 臺灣女子高等普通學校或 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附屬 女學校畢業者。 4. 臺灣公立實業學校或工業 講習所畢業者。 5. 中學校或私立學校、高女 畢業者,若申請甲種、乙種 公學校教諭,或公學校教 專科教諭免許,需有 2 年 公學校教育經驗,或高女 畢業後一年補習科修了。 若申請丙種公學校教諭或 公學校訓導,要一年以上 公學校教育經驗。 ****以前根據明 治37 年(1904) 4 月府令第 43 號 通過之丙種公教 諭免許,相當於 新的乙種公學校 教諭免許;公學 校訓導免許,相 當於丙種公學校 教諭免許。可以 自費換證。 ***** 臺 灣 女 性 可以取得丙種公 學校教諭免許狀
時間 規則名稱及 法令編號 免許種類 參加檢定資格或考試程度 重點整理 試驗檢定科目及程度 1. 甲種公學校教諭:準據臺 灣 小 學 校 本 科 正 教 員 程 度,內地人加考臺灣語。 2. 乙種公學校教諭:準據臺 灣尋常小學校本科正教員 程度,內地人加考臺灣語。 3. 丙種公學校教諭:男子與 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同等 程度;女子是公立女子高 等普通學校師範科程度。 內地人加考臺語。 1923.07 E 臺灣教員免 許令(勅令第 344 號) 小學校本科正 教員 尋常小學校本 科正教員 小學校專科正 教員 小學校准教員 尋常小學校准 教員 公學校甲種本 科正教員 公學校乙種本 科正教員 公學校專科正 教員 公學校甲種准 教員 公學校乙種准 教員 各種免許狀資格依〈臺灣教員 免許令施行規則〉(府令第64 號)規定。 廢大正8 年(1919)府令第 144 號。 * 廢 明 治 37 年 (1904)勅令第 11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