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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健康綠建材與室內環境發展現況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五節 國內健康綠建材與室內環境發展現況

2.5.1 健康綠建材

一、發展現況

「綠建材標章制度」主要是依據行政院民國 90 年核定實施之「綠建築推動 方案」辦理,其中實施方針第四點即明示:「建立室內環境品質評估及綠建材標 章制度。」所謂綠建材係指:在原料採取、產品製造、應用過程和再生利用循環 中,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對人體健康無害的建材。國內綠建材標章制度依此意 涵,規劃四大範疇,包括考量建材資源採取與製造階段之「生態綠建材」、建材 使用對人體無害之「健康綠建材」、廢棄物再利用之「再生綠建材」及提昇建材 防音、透水等性能之「高性能綠建材」。93 年 7 月綠建材標章正式上路,受理建 材申請案件,首批評定項目為健康及再生兩類綠建材標章,94 年則針對另兩類:

高性能與生態綠建材標章,進行評定基準的研擬與審核制度的建立,配合檢測實 驗室的建置完成,開放此兩類標章的審核與核發。為健全綠建材標章制度的完整 性,今年將持續增加受理的建材種類,以符市場上建材多元化之現況,提昇國內 建材產業之整體品質,並與國際營建市場接軌。

截至本(96)年 7 月 20 日止,計核發 70 標章(48 件健康、1 件生態、6 件再 生與 15 件高性能),包含 38 家廠商共 526 種產品(150 種裝修塗料、44 種木質地 板、60 種木質板類、50 種石膏板、18 種無機板類、1 種地毯類、2 種膠合劑類、

1 種填縫劑、8 種隔音門、窗、牆系統、3 種樓板緩衝材、12 種高壓混凝土地磚、

2 種吸音材料系統與 175 種透水磚)

目前國內現行評估制度係由標準檢驗局「中國國家標準」、「商品檢驗法」規 範產品的一般性能;另有環保評估制度部分,包括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及環保 署「環保標章制度」,以及「綠建築標章」採綠建築九大指標規範新建建築物的 生態、節能、減廢與健康性能。在建築材料領域,「綠建材標章」於 2004 年 7 月 正式公告受理申請,標章之核給須先進行材料試驗,提出檢驗報告書後由綠建材 標章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審查後報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核發標章。

二、綠建材法制化

在綠建材的法制化方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有關綠建材之 規定,已於今年 7 月 1 日施行,其規定內容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

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 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五以上」,藉由強 制規定建築材料使用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可 確保室內環境的舒適性及健康性,並減少建材生產過程對於資源的耗用,最終達 成促進國內相關建材產業升級與轉型的目標。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 3 月 10 日台內 營字第 0930082325 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份條文,增訂 第十七章「綠建築」,本章共有六節,條文從 298 到 323 條,共增修訂建築基地 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節能、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綠構造與綠建材 等六大規定。為避免造成營建相關產業過大的衝擊,該專章採先發佈分階段實施 方式辦理。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先實施綠化、保水、及建築節能等三項;綠建材 部分,則於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實施。綠建材相關條文如下:

第二百九十八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如左:

六、 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 建築物。

第二百九十九條 本章用詞定義如左:

十二、 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

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

第三百二十一條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 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百二十二條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 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 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 質。

二、 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 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

物質。

三、 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

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與三丁基錫 (TBT)。

四、 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五、 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 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 一廢料攙配比率。

六、 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 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第三百二十三條 綠建築構造及綠建材之係數及使用率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 辦理。

前項綠建築構造及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定之。

2.5.2 室內空氣品質

為維護室內環境品質,可從「源頭控制」(source control)及「室內空氣品質 改善」二方面著手,方可達到治本的效果。源頭控制方面係透過管制污染物及室 內通風環境為主。

一、室內通風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建築物空調設計技術規範」草案內容,所謂「建築空調」

係指維持人體在室內舒適健康環境而設置之空調系統。建築物空調系統在設計階 段之通風換氣設計不良,常造成室內引入之新鮮外氣不足,造成室內CO2濃度 蓄積,並影響室內環境污染物無法稀釋排出。建築技術規則目前主要以管制通風 量設計為主,為提升建築物通風性能,內政部營建署正進行建築技術規則自然通 風與機械通風相關規定之檢討(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2007)。

二、綠建築標章納入「室內環境指標」

為讓民眾辨識選購綠建築,內政部制定綠建築(Green Building)標章評定制 度,自 88 年 9 月開始受理申請。綠建築九項評估指標,包括:生物多樣性指標、 標」(Indoor Environmental Index, IEI)。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在此基礎下,自91 年起針對公有建築物辦理三年「室內 環境品質改善補助計畫」,透過委員會審查機制,經初選、初勘、及決選會議評 選出待改善案例,進行室內環境品質現場診斷及後續改善工程,診斷評估內容包 括:音環境、光環境、溫熱環境、空氣環境及電磁環境等五大指標。截至民國

95 年,計改善大安高工、中央警察大學一樓室內靶場等 14 處學校、機關及醫院 等類之公有廳舍室內環境品質改善工程。

目前我國室內環境品質管理機制,已兼顧「源頭控制」及「室內環境品質改 善」。惟檢討現有室內環境政策與措施,尚有不足之處,參考日本發展趨勢,及 考量台灣地處亞熱帶氣候,屬高溫高溼氣候,適合黴菌的生長之環境特性,建議 未來可健全室內環境品質指標、規劃建立病態建築診斷機制、研訂現場檢測方 法、及辦理室內環境品質現況調查研究,並賡續推動室內環境品質改善示範計 畫,加強防治病態建築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