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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有關本計劃之研究情況與文獻分析

在文檔中 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研究 (頁 33-97)

第二章    文獻分析與調查訪談

第一節    國內外有關本計劃之研究情況與文獻分析

壹、美國通用設計發展及技術資料 

(壹)、美國通用公園設計發展及法規技術資料  一、通用設計之發展背景與理念起源 

在歷經了兩次世界大戰、越戰及韓戰,再加上 1940 年代小兒麻痺症的大流 行,導致 1950 年代的美國充滿了退役軍人及傷殘人士,伴隨而來的是行動不便 者面對使用一般大眾普遍設置的環境與設施使用之困難,迫使政府正視社會對無 障礙環境及制定相關福利法規的需求,因此產生了「無障礙設計(Barrier‐Free  Design)」的概念。爾後 70 年代在美國人權運動的推動下,政府制定了許多與無 障礙環境相關的法令,無障礙理念演進成親近性設計(Accessible Design),強調 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環境的改善。1968 年美國政府通過的「建築障礙法」鞏 固了行動不便者對各種服務和設施的可及性;接著 1973 年的復健法案 

(Rehabilitation Act),其目的是為了提供行動不便者更完善的無障礙空間;1988 年的「公平住宅補充法案(Fair Housing Amendments Act)」超越了親近性設計概 念,將可調整(適應性 Adaptability)概念引進新建的集合住宅,由此可見親近 性設計概念逐漸由針對行動不便者所設想的特殊化設計朝向較接近通用設計理 念  –  為所有可能的使用者設想;1990 年公佈的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s)更在人道主義的前提下促進通用化設計之發展。 

 

二、通用設計之定義與原則 

1950 年代的公民權背景,以及對無障礙環境及制定相關福利法規的需求促 成了「無障礙設計(Barrier‐Free Design)」的概念;美國建築師 Michael Bednar 本身是乘坐輪椅的行動不便者,他於 70 年代提出「當環境障礙被除去時,每個 人的能力就會相對地被提升」。他提倡在產品設計,甚至整座城市的規劃初期,

便應周全地為殘障、高齡和老少使用者設想,並建議應該要有一個新的概念可以 囊括此普遍性的需求,早早預示了通用設計的概念。80 年代生理殘疾人士擔心 其規劃的生理殘障社區可能因與社會大眾之間明確劃分的這種錯誤假設,造成孤 立與隔閡,導致「所有人」、「每個份子」的整體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1,此問 題之對策成為日後通用設計理念架構之核心。 

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North Crolina State University, NCSU)的教授 Ron  Mace 於 1974 年國際殘障者生活環境專家會議中提出「Universal Design」一詞,

提倡「設計不應該因性別能力年齡而有所差異,應該為所有人設計。」的理念,

認為設計過程中不應只限於考量行動不便者或特定族群的需求,應以「全體大眾」

為目標,務使所有的人適用於設計的產品、設備、空間和環境2。然而事實上要 做滿足每一個人的設計是不可能的,能做到的是盡可能「在最大限度內滿足大多 數人的設計」。 

Mace 教授以 ADA 法案為基礎,提倡「不為殘障者提供特別待遇,以所有人 都能舒適生活為目標」的通用設計理念,並於 1997 年在其服務的「通用設計中 心」(The 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 North Carolina State University)提出的通用 化設計基本通則如下3: 

1.公平使用(Equitable in Use):任何人都可安心安全的使用; 

之使用彈性; 

3.簡單易懂(Simple and Intuitive):憑直覺就可了解如何使用; 

4.資訊簡明(Perceptible Information):考慮個人不同之感官能力,提供正確、

必須且易懂之資訊; 

5.容差納誤(Tolerance of Error):容許操作錯誤,誤用亦不致引起危險或損 壞; 

6.節省體力(Low Physical Effort):可以極小的力量操作減少身體的負擔; 

7.空間尺寸可及性與易使用性(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提供 容易到達之途徑及足夠之操作空間。 

表 2‐1‐1  通用化設計之定義 

來源  定義 

Mace(1985)  Accessible, Adaptable, Safe, Supportive  Behar(1991)  Accessible, Adaptable, Affordable, Aesthetic  Wilkoff & Abed (1994)  Safe, Convenient, Functional 

Steinfeld(1994)  Wide range of fit, Low energy expenditure, Clarify environment  Easily adjusted 

Null & Cherry(1996)  Accessible, Adaptable, Safe‐oriented, Supportive  Wylde(in Holmes, 

美國國立無障礙中心(National Center on Accessibility)在 1992 年成立於印第 安那大學4,旨在發展與實踐通用設計之綱領。其對於通用性的定義為:「針對場

或是獨立的設計標的  –  以人類為中心(且關於生活中一切事物)的設計。」其 指出人口統計資料(Demographics)為 21 世紀通用設計原則之基本闡述-身心 障礙在分布上的趨勢不斷地變化以及身心障礙於老化人口中日見增長的趨勢-

使「通用性」成為一個不可被忽視之課題。國立無障礙中心提及 ADA 對行動不 便的定義較為普遍:有生理上或是心理方面的損害,實質地限制單一或複數的生 活機能,甚至在使用輔具或緩和工具(mitigating measures)的情況之下;但美國聯 邦政府對「行動不便(Disability)」一詞的解釋共有超過 80 種,但是這樣試圖為 所有現象下定義的分析診斷並無法精準地預測、涵蓋個別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更 無法因應不斷出現的新的身心障礙定義,因此突顯了對通用化此一整合性概念需 求之迫切性。此外聯邦政府試圖以理性的管制方式針對誰有通行權或相關權益的 態度反而衍生出不必要的限制,於是國立無障礙中心(2001)採用世界衛生組織

(WHO)在年對疾病與健康的觀點,將行動不便視為一種“情境變數":一個功 能受限制的個體在與環境接觸的過程內,或多或少地被視為是行動不便的;而環 境的定義包含了:1.  物理環境;2.  溝通與通訊環境;3.  資訊環境;4.  社會與政 策環境。於是世界衛生組織對行動不便的重新定義如下: 

1.將行動不便的經驗“主流化”,並將其視為一種普遍性的人類經驗; 

2.將“生理殘缺"與“心理殘缺"的狀況等同化。 

而無障礙中心特別針對進步的現代科學技術造就的科技輔具(assistive  technology)於日常生活中為個別身心障礙者帶來的便利,與通用性設計作出了 區分,因科技輔具只在「個人」的層級上解決問題,而通用設計在「普遍性」的 層級解決問題。 

 

三、通用化公園發展及技術資料 

1.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建物與設施之無障礙準則(ADAAG) (9. 2002)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s: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DAAG)5: 

美國在 1990 年公佈的身心障礙者法案的法定需求下定出了完整的無障礙準 則,其中與公園相關的部分如下: 

(1)空間許可與可及範圍 

A.輪椅通道寬度:單一輪椅可通行寬度=815mm,連續通道所需淨空間寬度

=915mm 

  圖 2-1-1 輪椅通道寬度 

 

 

B.兩個輪椅最小通行寬度=1525mm 

 

C.輪椅迴轉 180 度所需淨空間=直徑 1525mm 

    圖 2-1-2 輪椅迴轉空間 

D.樓地板淨空間:單一輪椅靜止停靠所需淨空間=760x1220mm 

E.樓地板淨空間之舖面須符合第 4.5 條之需求 

F.向前伸展:物件最大高度=1220mm,最小高度=380mm 

      圖 2-1-4 向前伸展空間  

G.側向伸展:最大高度=1370mm,最小高度=230mm。 

 圖 2-1-5 側向伸展空間 

(2)無障礙路徑 

A.通則:所有通道、走廊、廳廊、翼廊、空橋、隧道和其他構成無障礙路徑 之空間需符合 ADAAG-4.3 節。 

B.位置:

 

a.基地範圍內至少設有一個無障礙路徑,可供大眾運輸工具、店舖、無障礙 停車空間、公共街道或人行道…等通往無障礙建物入口,並盡可能地與一般供大 眾通行之路徑重合。

 

b.基地範圍內至少應設有一個無障礙路徑,連結基地內無障礙建物、設施、

元素與空間 

C.寬度:供輪椅通行之最小淨寬=915mm 

D.過渡空間:若無障礙通道淨寬小於 1525mm 則過渡空間空間應為 1525x1525mm 於合理的間距不超過 61m 設置 

E.坡道:斜率不應超過 1:20 且需符合 ADAAG-4.8 節 

F.高程變化:須符合 ADAAG-4.5.2。若高程變化大於 13mm 則需設置符合 ADAAG-4.7、ADAAG-4.8、ADAAG-4.10 或 ADAAG-4.11 節之坡道、電梯或升 降平台。無障礙通道不應包括樓梯或手扶梯 

(3)突出物 

A.通則:由牆面伸出之物件如電話,其最低邊緣高度與地板距離為

685mm~2030mm 者,其不應突出超過 100mm;最低邊緣高度與地板距離小於 685mm 者則不在此限。 

懸吊物可由距離地板 685~2030mm 處下垂 305mm 

圖 2-1-6 懸吊物下垂處 

突出物不得縮減無障礙通路之淨寬。 

圖 2-1-7 突出物不得縮減無障礙通路之淨寬 

B.淨高:最小為 2030mm 

A.高度變化:6mm 以下高差之邊緣不需特殊處理,6~13mm 需以導角處理,

其坡度不得小於 1:2,13mm 以上高差須符合 ADAAG-4.7 或 ADAAG-4.8 節。 

圖 2-1-9 地板鋪面高度變化

B.間隙:若設於步行表面則不得大於 13mm 單向,若有細長開口則其長向分 佈需與行進方向呈垂直 

圖 2-1-10 間隙尺寸

(5)路緣坡道 

A.坡度須符合上述規定。測量方式如圖。坡道連結之路面坡度不可過於陡 峭,連結之人行道端坡度不可超過 1:20 

C.  鋪面:需符合上述規定 

D.  路緣坡道之兩側若無扶手或護欄則需設翼狀斜坡道,其最大坡度為 1:10 

圖 2-1-12 路緣坡道之兩側若無扶手或護欄則需設翼狀斜坡道 

E.路緣坡道可向外突出但以不影響交通為主 

圖 2-1-13 路緣坡道在不影響交通之情況下可向外突出  (6)坡道 

A.無障礙通道之任何部份之坡度若大於 1:20 則被視為一坡道,需遵守 ADDAG-4.8 節。 

B.坡度:最大坡度為 1:12 最高抬昇高度為 760mm 

圖 2-1-14 坡道坡度 

C.淨寬:最小坡道淨寬為 915mm 

(7)平台:可設置水平平台於坡道聯繫的兩端或坡道中段,其原則如下: 

A.平台淨寬至少等同坡道寬度 

B.平台淨長度至少為 1525mm 

C.若坡道中途改變方向則最小平台尺寸需為 1525x1525mm 

(8)扶手:若坡道抬高超過 150mm 或長度超過 1830mm 則須於兩側邊設置扶手。

扶手可不必裝設於路緣坡道或禮堂座椅處。扶手需符合 ADAAG-4.26 節並需具 下列特徵: 

A.設於坡道內側的扶手需為連貫的 

B.若扶手非連貫的則需至少餘坡道上端及下端伸出 305mm,並與地坪垂直。

       圖 2-1-15 扶手尺寸 

C.扶手與牆面之淨間距至少為 38mm 

D.抓握表面需為連續的 

E.扶手供抓握表面的上端應被設置於距坡道表面 865~895mm 處 

F.扶手兩端應導圓角或呈u型 

(9)保護邊緣:坡道及平台兩側可抬高不超過 50mm 防止滑倒  (10)飲水機 

A.噴嘴高度:由地面算起不得高於 915mm 

B.噴嘴位置:應設於飲水機前端,其噴射方向應予飲水機前緣平行或接近平

(11)扶手握把浴缸與淋浴座椅 

(11)扶手握把浴缸與淋浴座椅 

在文檔中 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研究 (頁 3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