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居室的種類 發熱量
(三)工廠及倉庫防火構造的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5。
本條文(第 69 條)關於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之適用對象,依建築 物使用類組、組別、樓層及總樓地板面積判斷之。上表內三層以上之 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 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 制。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 應為防火構造。
按 C-1、C-2 類組之列舉用途引用都市計畫法規中的分類標準,已 不合社會發展現況,且以該用途無聲、光等環境公害為分組依據,與 本條文防止建築物倒塌之立法目的並無關聯,爰使 C-1 及 C-2 類適用 一致之標準,另列舉建築物中火災危險性較高但未達 I 類基準者,總樓 地板面積達 150m2即應為防火構造建築物。
「防火構造」一詞,依據本編第 1 條第 33 款,係指建築物具有本 編第三章第三節所定防火性能與時效之構造。第三章第三節條文整理 如下:
條次 內容大要
第 69 條 防火構造:規定應為防火構造之建築物。
第 70 條 防火時效:規定主要構造之防火時效。
第 71 條 三小時防火時效:規定三小時防火時效之構造內容。
第 72 條 二小時防火時效:規定二小時防火時效之構造內容。
第 73 條 一小時防火時效:規定一小時防火時效之構造內容。
第 74 條 半小時防火時效:規定半小時防火時效之構造內容。
第 75 條 防火設備:規定防火設備之種類。
第 76 條 防火門窗:規定防火門窗之構造。
依照前揭建築技術規則第 69 條規定應為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 要構造應具有第 70 條規定之防火時效。依照建築法第 8 條規定:本法 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 頂之構造。因此防火構造建築物,包含基礎、柱、樑、牆、樓地板及 屋頂,即應具有第 70 條規定之防火時效。防火時效分別有 3 小時、2
小時、1 小時、半小時,其構造方式與內容,分別依照第 71 條到第 74
二、柱: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三、樑:
三、樑: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 輕骨材時為三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
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 公分)。
(三)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 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 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 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 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明定「1 小時防火時效」牆壁、梁、柱、樓地板之構造標準,以便 於建築實務上之應用。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之柱、樑,具有 1 小時防火時 效;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之牆壁及樓 地板,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
鋼骨造具有結構作用之牆壁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 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 公分以上者,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 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 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之柱、樑,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鋼骨 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之 樓地板,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
5.第 74 條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應依左列規定:
一、非承重外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者。
二、屋頂: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鐵絲網混凝土造、鐵絲網水泥砂漿造、用鋼鐵加強之玻璃磚造 或鑲嵌鐵絲網玻璃造。
(三)鋼筋混凝土(預鑄)版,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四)以高溫高壓蒸汽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樓梯: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造。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明定「半小時防火時效」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之構造標準,
以便於建築實務上之應用。
6.第 75 條
防火設備種類如左:
一、防火門窗。
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 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防火設備係指防火區劃牆壁或建築物外牆上開口處,具有防止火 災延燒性能之設備,最常見者為防火門窗、撒水幕等,但撒水幕或其 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設備,應以取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為限。防火設備以阻止火災之蔓延為目的,此與消防設備以撲滅火災 為目的者顯有不同。防火設備之種類除本條列舉者外,尚有風管使用 之防火閘門及防火閘板;電力通訊、給排水管線貫穿牆壁、樓地板時,
與貫穿部位合成之防火構造(本編第 85 條)。
本條規定之防火門窗,其構造應依本編第 76 條之規定。防火門窗 在實務上多用於安全梯間之出入口、避難通道出口,及外牆上有延燒
之虞之開口、防火區劃牆壁之開口、防空避難室出口等處所。防火區 劃牆壁及樓地板為防火區劃之主要設備,其構造應依本編第 77 條、第 78 條之規定。至於防火區劃牆壁、樓地板之使用除本編第 4 節,第 79 條至第 87 條有強制性之規定外,本編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亦有相關規定。本條第 2 款所稱「撒水幕」,應指於火災發生時 能自動撒水,隔絕火源,使燃燒室之高溫空氣經過其開口處之水幕後,
能有效降低其溫度之設備。惟此種設備之標準尚乏國家標準,執行上 殊難認定,而本規則其他條文亦未硬性規定何種情形應裝設撒水幕,
為確保其防火性能,故規定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又本條所稱
「防火設備」除防火門窗、撒水幕外,其他諸如風管內裝設之「防火 閘門(板)」、電力、給水等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樓地板,
其貫穿部位之合成防火構造等(本編第 85 條)9。
防火門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應施檢驗項目,其防火時效 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防火窗並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應 施檢驗項目,其防火時效應經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 及新材料認可。撒水幕之防火性能需視個案認定,應由個案依循「建 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之規定,經內政部營建 署認可。
7.第 76 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 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 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9 陳建忠、黃武達、許宗熙、張尚文、蔡之豪(93 年 12 月)。「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三、四章修正條文解說與補充圖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 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 之裝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 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
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本條明定防火門窗之細部構造規定,以確保防火及避難之安全。
防火門窗為建築物重要之防火設備之一,依本條之規定,其組件包括 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構材。
二 、 美 國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 規 範10
IBC 由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ICC)出版,ICC 指派五個草擬小 組委員會,小組成員係由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當時的三名法制成 員代表所組成,包括 BOCA(國際性建築官署與法典管理公司,Building Officials and Code Administrator International Inc.)、ICBO(建築官署 國際會議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SBCCI(國際 性南方建築法國會(Southern Building Code Congress International)。
其目的係在於為建築體系草擬一個涵蓋現行模範法典並與之一致的內 容豐富法典。舉行了 1997 年、1998 年與 1999 年之修正建議公聽會後,
係採用 BOCA、ICBO 與 SBCCI 最新發布的模範法典作為發展的基礎 後,持續修正至今。
依據 IBC 規範第六章構造類型,將構造依照材料的種類分為 Type
Ⅰ、TypeⅡ、TypeⅢ、TypeⅣ、TypeⅤ等五種構造型式。
10 ICC(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2006), 2006, USA.
(一) Type I 與 Type II 構造類型係指下表臚列之建築物要素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