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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9 月 10 日在台灣東北方海面生成,於三角貂至頭城一帶登陸的中度颱風「納 莉」颱風,中央氣象局在9 月 15 日 2 時 45 分發佈陸上颱風警報,並於 19 日 17 時 10 分解除,此風災不論是對於地方政府甚至於中央政府,都是台灣實施災害防救措施以來 所面臨的第一個考驗。然而面對納莉颱風,台北市卻損失慘重,災情方面,該次颱風造 成 20 餘人死亡、多處大樓地下室積水、土石崩落坍方、大眾運輸方面,捷運板南線及 淡水線各地下站區淹水、台鐵松山板橋間淹水。對台北造成的損害又以內湖、南港、松 山、信義、文山、中山區受災最嚴重,在此本文以該次颱風分析當時台北市政府所進行 之災害應變措施。

3.1 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與職責

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的編組指揮官為市長,副指揮官為政務副市長兼任;該應變中 心的編組單位包括:負責協調聯繫組由秘書處負責、治安組由警察局負責、防救組由消 防局負責、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收容組由教育局負責、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醫護組 由衛生局負責、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勘查組由民政局負責、農工組由建設局負責、宣 導組由新聞處負責、交通組由交通處負責、自來水由自來水事業處負責、督考組由研考 會負責、總務組由消防局負責、捷運工程維護由捷運工程局負責、捷運營運維護由捷運 公司負責。在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下設置「區災害應變中心」,同樣採二級制。區災 害應變中心之編組為:區長任指揮官、副指揮官由警察分局長、副區長擔任、無副區長 者由主任秘書擔任;防救組由警察分局六組組長兼組長、消防局派員兼副組長、治安組 由警察分局三組組長兼任組長、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學校 校長兼組長、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長兼組長、醫護組由區衛生所長兼組長、交通組由 警察分局七組組長兼組長、環保組由清潔隊長兼組長、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長兼組 長、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3.2 災害緊急應變事紀

(1) 台北市緊急應變中心於 9 月 15 日 8 時 30 分二級開設,警消單位展開防災宣導及作 必要疏散,爾後12 時轉為一級開設,由市長擔任指揮官,副市長於應變中心內指揮,

編組單位首長進駐,並於各自內部成立緊急應小組,各局處首長即依指示及本身職

權巡視各單位準備狀況,警察局利用巡邏車廣播颱風訊息,並通知可能受災地區之 市民疏散至收容所;工務局抽水站作業;水門管理人員待命;環保局的垃圾掩埋場 防洪準備;社會局救災口糧準備;教育局準備收容處所;養工處有堤防、橋樑、閘 閥門、雨水下水道、抽水機、防洪監控系統等成立6 個小組,事先整備抽水機試運 轉、油料儲備等工作。

(2) 12 時 10 分召開「災前準備會議」,各局處報告救災整備情形,並於 15 時關閉水門 (3) 16 日凌晨各抽水站開始抽水,玉成抽水站在 15 時 45 分起開始抽水,17 日上午 8 時

該站積水,至9 時 05 分因堤內積水已溢過附屬設施控制房之保護抽水機組之設備,

而自動停機。

(4) 16 日晚 10 時內湖麗山街、東湖、大湖山莊淹水到達 2 層樓高,造成 4 人喪命,消 防局接獲報案前往救援。

(5) 16 日晚上磺港溪水位上升,救災人員除緊急疏散撤離民眾外,並漏夜堆置沙包但最 後潰堤。

(6) 16 日晚上至 17 日凌晨,台北市地區大範圍淹水,警消人員輸散民眾至收容處所,隨 即區應變中心即開始運送救濟物資進入收容所,衛生局派醫療人員進駐、警察局派 員警戒。

(7) 由於救災物資未先搬入收容所中而淹水過深時,開口合約廠商無法送至,因此向軍 方請求支援,由軍方派車運送物資,而在物資方面中央與台北市市各區都不足應付,

於是市政府向民間團體「大潤發」請求支援物資,「大潤發」在災後表示物資全數 捐贈市府。

(8) 17 日凌晨市長指示應變措施包括請民政局安排跨區相互支援事宜;進行復原;養工 處動用開口合約廠商調派抽水機;需求兵力向團管區申請;執行防疫工作;安置所 物資妥為安排;受理民眾補助金申請;市及區相互支援;維生設備搶修;對缺水以 水箱車送水。

(9) 災後招開復原會議並指示:

工作重點:抽水、清理垃圾、重新供電。

抽水順序: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學校、住戶。

著手事項:污泥廢棄物清理、抽水機、坍方要搶修搶通、物資分送災民、供水供電、

消毒。

(10) 18 日開始復原工作,各區提出需求人力機具數量由市應變中心向軍方提出申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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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派台北市團管區代表進駐市應變中心。

垃圾清運方面,北市調派國軍支援人力與機具外亦向砂石公會租用車輛清運廢棄 物,環保署則在經費方面對台北市清運垃圾進行補助,24 日台北街道上垃圾清理完畢。

3.3 災害應變問題探討

納莉颱風帶來的災害是我國正式實施災防法後面臨的第一個巨災,其損失最為嚴重 的縣市亦為我國地方政府中,各項設施與物資最為充足的台北市。雖然我國災防法明訂 了許多防災工作要點,且各地方政府的災害防救計畫仍未擬定完整,但災害仍然產生許 多法規上與體制上無法顯見的問題點,值得進一步作探討,分別為(丘昌泰,民 94):

(1) 災情通報與通訊:我國在預防災害階段,成立了不同災害研究中心,以科學化的角 度了解各類災害特性與在第一時間發佈災害訊息給與各級機關因應災害,然而我國 災防體制雖將各類災害交由各類主管機關負責,但當災害發生時民眾與災防單位唯 一的溝通窗口仍是消防單位,但以地方層級而言消防單位負責的業務性質不足以應 付災害發生所產生的所有救災工作(如搶修工程、垃圾清運、回復供電等多方災害 需求)而層級上又與其他業務單位平行甚至位階較低,當民眾把所有災害訊息透過 119 傳達給消防單位,該單位也僅能就其負責業務前往處理,其餘救災行動仍需轉達 更高層的災害應變單位負責跨單位協調派人處理,如此一來延誤各類災害應變處 置,更讓消防人員為了接收許多因非屬本職的救災業務而加重本身業務量,使災害 應變效率大打折扣。

(2) 救災設備與物資整備:災害法中有規定災害預防與整備階段需負責救災物資的整備 與設備的檢查,然因災害規模與影響範圍不同會影響救災物資的數量整備,以此大 規模的災害對台北市的衝擊來看,雖然北市府擁有的救援物資與設備較齊全,但仍 不足支應該次災害,而向中央政府請求支援所撥給的物資仍不足支應,最後轉向民 間團體支援(如:大潤發),而最後民間團體便以捐贈方式贈與救災行動,由此看 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物資整備管理上有缺陷,雖然大型災害發生頻率不高,但政府 準備的物資仍需能支應救災,在此若能透過特許模式有效導入民間參與,讓政府平 日不需準備過量的物資,又能在災害發生時有足夠的物資應災。

(3) 災害收容所:許多災害收容所的設置未考慮地理資訊,使災害發生時離收容所較遠 的民眾無法前去,此外有些收容所地勢過低,雨勢暴漲時仍然淹水,此外在物資儲 備方面各區收容處所並未事先備妥食物、寢具,致淹水時無法送達,又庫存太少不

足因應,使得部分收容所無法發揮功能。

(4) 跨縣市支援:我們災防體制分為三級,當地方政府不足支應時便會往中央政府請求 支援,然而中央政府亦是發令災區周圍其他未受害縣市支援,缺乏強化各級地方政 府之間的聯繫,以致上級政府在命令發佈與傳遞上便有所擔誤,使災害發生時各地 方政府不能第一時間互助救災,讓救災行動受到擔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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