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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之編寫原則與構成要素

第二章 資料蒐集與文獻分析

第一節  國家標準之編寫原則與構成要素

一、 編寫原則

根據「國家標準草案構成及格式指引(CNS 3689:2011)」之規定,國家標準 應符合下列一般條件:

1. 標準內容須涵蓋適用範圍所示之必備要素。

2. 規定內容具連貫性且應明確。

3. 充分考量現行技術。

4. 具備未來技術上發展之考量。

5. 未參與標準制定者亦容易瞭解。

6. 有相對應國際標準時,包括其所有之補充增修及有關之勘誤表,應與該等標 準維持最大限度之調和。

產品之要求事項應不阻礙技術進步,儘可能以性能上之需求作為要求事項,

不規定外觀、形狀等設計上之要求事項,或不以尺度、材料等作敘述性表示;要 求事項基本上應能在國際間被接納;視需要宜表示因氣候、環境、交易形態等差 異。在個別標準及有關聯之一系列標準中,其構成、格式、節次之編號、用語及 語法應保持一致性,對已經定義的觀念不宜另外使用其他用語,儘可能對個別之 用語僅給予一個意義。標準全體為保持一貫性,標準之內容應依相關基本標準之 規定作成,特別對下列事項應保持一貫性:

1. 經標準化的用語。

2. 用語之定義及用法。

3. 量、單位及此等之記號以及數學符號。

4. 符號及縮寫。

5. 參考資料。

6. 製圖及線圖。

7. 技術性文件的寫法。

8. 圖記號。

二、 構成要素

標準的構成要素主要區分如下:

1. 依要素之規定性質、參考性質及構成順位作區分。

(1) 前置要素:係特定該標準,提示其內容且說明其背景與制定經過,以及與 其他標準之關係等要素。

(2) 規定要素:係說定為適合於該標準所應遵守事項之要素,規定要素更分類 為一般性規定要素與技術性規定要素。

(3) 補充要素:係為理解及幫助使用所補加之資訊要素。

2. 依必要要素及選擇要素作區分。

表 2-1 為標準構成要素之範例,標準不需要包括表 2-1 所示全部的技術性 規定要素,亦可包括表 2-1 所示以外之技術性規定要素,技術性規定要素之內容 及排列順序,係依標準之種類(基本標準、方法標準、產品標準)及目的等性質 而決定。

表 2-1 標準構成要素之範例 要素區分 標準構成要素(a) 參照

節次 國際標準相對應名稱

參考性前置要素

封面 6.1.1 Title page 目錄 6.1.2 Table of contents

序文 6.1.3 Foreword

要素區分 標準構成要素(a) 參照

節次 國際標準相對應名稱

一般性規定要素

標準名稱 6.2.1 Title 適用範圍 6.2.2 Scope

引用標準 6.2.3 Normative references

技術性規定要素

用語及定義 6.3.1 Terms and definitions

符號及縮寫 6.3.2 Symbols and abbreviated terms 種類 6.3.3 Classification 要求事項 6.3.4 Requirements 取樣 6.3.5 Sampling 試驗法 6.3.6 Test methods 標示及附加文件 6.3.7 Marking and appended

documents

附錄(規定) 6.3.8 Annex(normative)

參考性補充要素

附錄(參考) 6.4.1 Annex(informative) 索引 6.4.2 Indexes 名詞對照 6.4.3 Glossary of term

參考 6.4.4 Reference 參考資料 6.4.5 Bibliography

(a)標準構成要素之「前言」、「標準名稱」、「適用範圍」為必備要素,其他為

(1) 直接或以引用方式規定標準涉及的產品、過程或服務等方面的所有特性。

(2) 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極限值。

(3) 就各要求事項為求得特性值或為驗證所使用或引用之試驗法。

要求事項、建議事項及說明事項,應明確區別之。標準之要求事項不包括相 關當事人間契約上之要求事項及法令規章上的要求事項。產品標準依需要亦可規 定產品須附加對使用者、安裝業者的注意事項,例如使用說明書等,但產品之使 用、安裝或使用有關的要求事項,應非對該產品的要求事項,因此應在個別標準 規定之。由於標準就某種特性,不規定其特性值,亦有要求製造業者表示該值之 情況,在此類標準中,宜規定這些特性值之測試方法及特性值之表示方法。

3. 取樣

取樣一節規定取樣之條件、方法及樣品保存方法,本節亦可規定於試驗法一 節之起始部分。

4. 試驗法

試驗法一節為選擇性,係規定為獲得特性值之程序、為確認是否符合要求事 項之程序,及或為確保結果再現性之程序。必要時,將試驗種類分別規定如型式試 驗、驗收試驗或抽樣試驗等。

若試驗順序會影響結果時,應規定試驗之順序。試驗法亦可分列為如下項目 及順序:

(1) 原理。

(2) 試藥及/或其他物質材料。

(3) 裝置。

(4) 試樣、試片之調製及保管。

(5) 程序。

(6) 試驗結果之表示方法(包括計算方法、試驗法之精確度及量測之不確定性)。

(7) 試驗報告書。

若試驗法簡單時,得予規定在要求事項中;複雜時,亦可規定於該標準之附 錄或個別部中。若試驗法被其他多數的標準引用時,應獨立為單一標準。產品規 定之要求事項、取樣及試驗法應予相互連結,即使其分列於該標準另一節次或另 一標準中,仍應整體考量。當有一般性試驗法的相關標準及有類似特性為對象的 試驗法規定於其他標準時,即可考慮予以引用。當可獲得相同程度之信賴度時,

宜選擇非破壞試驗法替代破壞試驗法。需要使用到危險物品、機器或方法,及可 能對健康或環境造成危害時,須記載適當的警告文字。此外,為避免危害宜規定 必要之預防措施。規定試驗法之標準,不得隱含必須實施任何試驗之敘述。試驗 法之標準應僅陳敘待執行評鑑所需且引用之測試方法。

5. 標示及附加文件

標示及附加文件雖為補充要素,但針對民生消費產品標準,應規定其標示事 項及/或附加文件,必要時應規定或建議其標示方法,關於符合性評鑑的標示(例:

正字標記)不予規定。必要時得予規定,將試驗報告書、操作說明書等文件附加 於產品。標示是為求產品之流通及使用上方便性,標示一節應獨立規定。特別是 消費品、安全衛生的標準應儘可能詳細規定。若僅能在產品或包裝上標示處,或 者只要標示一處即足夠時,須明確規定予以區別。另亦可於型錄、說明書等載明 標示事項。再者,於標示規定之內容,對適用產品之所有要求事項,標示應載明 該適用規定之要件。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選擇增加標示:

(1) 產品名稱、CNS 總號、種類及/或等級。

(2) 產品性能、形狀、尺度等。

(3) 產品數量、質量或體積(有包裝時)。

(4) 線路圖。

(5) 迴轉方向、流動方向及操作記號。

(6) 關於安全、衛生、環境等的識別標示,例如危險物運輸標示及回收符號等。

(7) 製造業者名稱或代號。

(8) 製造年月日、製造年月、製造年或前述之任一代號。

(9) 製造號碼或批號。

(10) 保證期限。

(11) 運輸上之注意事項。

(12) 保管方法。

(13) 使用方法、使用條件及使用之注意事項、禁止事項。

(14) 檢查、維修之注意事項。

(15) 替代零件名稱、種類。

(16) 其他必要事項。

依必要將標示之單位、位置、項目之排列等,規定於標示。若為產品標準,

為提醒製造廠商,必要時,可以參考的方式,增列「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依商品 標示法相關法令之規定。」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