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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耐震黏彈性阻尼器

第四章 建築物耐震阻尼器國家標準草案

第二節  建築物耐震黏彈性阻尼器

一、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建築物耐震用黏彈性阻尼器,但配合隔震系統使用者除外。

二、 引用標準

下列之標準,係由於引用於本標準而構成為本標準之一部分。有加註年分者,

適用該年分之版次,不適用於其後之修訂版(包括補充增修)。無加註年分者,適 用該最新版(包括補充增修)。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CNS 355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加速老化與耐熱性試驗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三、 用語及定義

本標準主要用語及符號的定義如下。

1. 建 築 物 耐 震 黏 彈 性 阻 尼 器 (Visco-elastic damper for seismic energy dissipation of buildings)

安裝在建築物中,用於消散地震引起的結構振動能量,由黏彈性材料和束制 層組成的速度型阻尼器。

2. 速度型阻尼器 (Velocity-dependent damper) 該阻尼器的出力主要為兩端相對速度的函數。

3. 設計頻率 (Design frequency)

設計時考慮阻尼器參與結構振動的主要頻率。

4. 設計位移 (Design displacement)

設計時考慮阻尼器由平衡狀態伸長或縮短的位移量。

5. 阻尼器長度 (Length of damper) 阻尼器處於平衡狀態時的總長度。

6. 平衡狀態 (Balance state) 初始出力等於零之狀態。

7. 阻尼係數 (Damping coefficient)

速度型阻尼器因單位速度運動所產生的力量。速度型阻尼器之阻尼係數得為 運動頻率、振幅或運轉溫度之函數,但其相關性應於產品的基本參數中標示。

8. 速度指數 (Velocity exponent)

描述速度型阻尼器阻尼力與速度之非線性關係的指數參數。速度型阻尼器之 速度指數得為運動頻率、振幅或運轉溫度之函數,但其相關性應於產品的基本參 數中標示。

9. 有效勁度 (Effective stiffness)

黏彈性阻尼器因單位位移運動所產生的力量。黏彈性阻尼器之有效勁度得為

運動頻率、振幅或運轉溫度之函數,但其相關性應於產品的基本參數中標示。

四、 要求事項 1. 外觀

(1) 黏彈性阻尼器之外觀應表面平整、無損傷、無生銹、無螺栓鬆動,黏彈性 材料與鋼板無剝離,標示清楚。

(2) 黏彈性阻尼器各部件尺寸之偏差應符合表 4-4 規定。

表 4-4 黏彈性阻尼器各部件尺寸之容許偏差

單位:mm

檢驗項目 容許偏差

阻尼器長度 不得超過產品設計值±3

斷面有效尺寸 不得超過產品設計值±2

2. 材料

(1) 橡膠類黏彈性材料

橡膠類黏彈性材料應符合表 4-5 規定。

表 4-5 橡膠類黏彈性材料之要求

檢驗項目 要求

老化試驗 (100℃,72 小時)

抗拉強度 變化率不得超過15%

斷裂伸長率 變化率不得超過40%

(2) 鋼材

鋼材應符合國家標準(CNS)或經由國際通行檢驗標準檢驗合格,一般宜採用 一般結構用軋鋼或機械構造用低合金鋼,其中,一般結構用軋鋼應符合CNS 2473 規定;機械構造用低合金鋼應符合CNS 3828 規定;熱軋不銹鋼鋼板應符合 CNS 8497 規定。

3. 性能

橡膠類黏彈性材料之老化試驗應依CNS 3556 規定。

六、 檢驗

產品檢驗分為原型檢驗和出廠檢驗。

1. 原型檢驗

(1) 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應進行原型檢驗:

a. 新型產品之品質認證。

b. 當材料、構造設計及製造方式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品質時。

c. CNS 主管機關提出原型檢驗要求時。

(2) 原型檢驗之項目應為本標準五、試驗方法規定之所有項目。

(3) 原型檢驗之抽樣試體數目不得小於 2 件。

2. 出廠檢驗

阻尼器產品應於出廠前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之項目如下:

(1) 阻尼器產品的外觀應分別根據四、1.之要求,並分別依五、1.之規定檢驗,

且每件皆必須檢驗。

(2) 阻尼器產品的性能應根據四、3.中基本性能試驗的要求,並依五、3.中基本 性能試驗的規定,進行頻率與振幅等於 , 之試驗,且試驗溫度得等於 環境溫度,抽樣件數不得小於同一批次同一種類同一規格產品件數的2%,

至少為1 件。

七、 標示和包裝 1. 標示

阻尼器產品應於其明顯部位設置清楚且耐久的標示,標示內容應包含下列項 目:

(1) 產品名稱、型號 (2) 基本參數

(3) 出廠編號 (4) 出廠日期 (5) 保固期限

(6) 製造商名稱、商標 2. 包裝

每件產品應採用可靠包裝或依合約要求包裝,方便搬運和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