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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耐震挫屈束制斜撐

第四章 建築物耐震阻尼器國家標準草案

第三節  建築物耐震挫屈束制斜撐

一、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建築物耐震用消能阻尼器。

二、 引用標準

下列之標準,係由於引用於本標準而構成為本標準之一部分。有加註年分者,

適用該年分之版次,不適用於其後之修訂版(包括補充增修)。無加註年分者,適 用該最新版(包括補充增修)。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CNS 4622 熱軋軟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13812 建築結構用軋鋼料

三、 用語及定義

本標準主要用語及符號的定義如下。

1. 建築物耐震挫屈束制斜撐 (Bucking-restrained brace for seismic energy dissipation of buildings)

安裝在建築物中,用於消散地震引起的結構振動能量,由核心單元、束制單 元和介於此兩單元之間的脫黏層所組成的位移型阻尼器。

2. 位移型阻尼器 (Displacement-dependent damper)

該阻尼器的出力主要為兩端相對位移的函數,且原則上與兩端相對速度及運 動頻率無關。

3. 設計位移 (Design displacement)

設計時考慮阻尼器由平衡狀態伸長或縮短的位移量。

4. 阻尼器長度 (Length of damper) 阻尼器處於平衡狀態時的總長度。

5. 平衡狀態 (Balance state) 初始出力等於零之狀態。

6. 彈性勁度 (Elastic stiffness) 位移型阻尼器降伏前的勁度。

7. 降伏位移 (Yield displacement)

位移型阻尼器由平衡狀態達到降伏時所伸長或縮短的位移量。

8. 降伏後勁度 (Post-yield stiffness) 位移型阻尼器降伏後的勁度。

四、 要求事項 1. 外觀

(1) 挫屈束制斜撐之外觀應表面平整、無損傷、無生銹、無螺栓鬆動,標示清楚。

(2) 挫屈束制斜撐各部件尺寸之偏差應符合表 4-8 規定。

項目 性能要求

2) 最大拉力或最大壓力下降 15%

3) 遲滯迴圈面積下降 15%

六、 檢驗

產品檢驗分為原型檢驗和出廠檢驗。

1. 原型檢驗

(1) 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應進行原型檢驗:

a. 新型產品之品質認證。

b. 當材料、構造設計及製造方式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品質時。

c. CNS 主管機關提出原型檢驗要求時。

(2) 原型檢驗之項目應為本標準五、試驗方法規定之所有項目。

(3) 原型檢驗之抽樣試體數目不得小於 2 件。

2. 出廠檢驗

阻尼器產品應於出廠前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之項目如下:

(1) 阻尼器產品的外觀應分別根據四、1.之要求,並分別依五、1.之規定檢驗,

且每件皆必須檢驗。

(2) 挫屈束制斜撐產品的性能應根據四、3.中基本性能試驗的要求,但不包含 累積非彈性位移之要求,並依五、3.中基本性能試驗之加載歷程 1)~5)的規 定,抽樣件數不得小於同一批次同一種類同一規格產品件數的2%,至少為 1 件。

七、 標示和包裝 1. 標示

阻尼器產品應於其明顯部位設置清楚且耐久的標示,標示內容應包含下列項 目:

(1) 產品名稱、型號 (2) 基本參數

(3) 出廠編號 (4) 出廠日期 (5) 保固期限

(6) 製造商名稱、商標 2. 包裝

每件產品應採用可靠包裝或依合約要求包裝,方便搬運和運輸。